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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宁夏问题的决定

日期:1967-12-27 作者:[待确定]

照办。

毛泽东

(一)宁夏地区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在伟大的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取得了重大的胜利。广大革命群众同杨静仁,周玉槐等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并于一月二十七日夺了他们的权。

现在,宁夏各派革命群众组织的代表,在中央和中央文革小组的教育帮助下,在京签订了“关于停止互相攻击、收缴武器、制止武斗的协议”和“关于实现宁夏革命大联合的协议”。

中央认为,这两个协议很好。希望各革命群众组织在宁夏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的领导下,在人民解放军的帮助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贯彻执行。

(二)宁夏军区党委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犯了方向路线错误。这个错误应由军区司令员、军区党委第二书记朱声达同志负主要责任。宁夏军区党委对他们的错误的检查是好的,态度是诚恳的,中央同意这个检查。朱声达同志经过中央的批评教育和群众的帮助作了检查,表示愿意改正错误,中央欢迎他这种态度。

(三)中央派到宁夏支左的8037等部队,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希望他们继续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做好“三支”、“两军”工作,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立新功。

(四)宁夏地处边疆,又是少数民族地区,阶级斗争是尖锐的,情况是复杂的。广大革命群众和全体指战员,应当积极响应毛主席“拥军爱民”的伟大号召,加强革命群众之间的团结,加强军民之间的团结,提高革命警惕性,严防美蒋、苏修、蒙修特务的破坏活动。

(五)中央决定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由康健民、张怀礼、徐洪学、王志强、李天冲、许仲波、乔克广、李江烈、丁毅民、陈养山同志以及革命群众组织代表若干人组成。康健民同志任组长,张怀礼、徐洪学、王志强同志任副组长。筹备小组中革命群众组织的代表,应按革命大联合的精神协商提出,报中央批准后参加。

各革命群众组织都要在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认真学习和坚决执行毛主席的最新指示,学习林副主席“八·九”重要讲话和江青同志“九五”重要讲话,以“斗私,批修”为纲,开展革命的大批判,逐步地实现按系统、按单位、按班级的革命大联合,搞好革命的三结合和本单位的斗批改,抓革命、促生产,把宁夏地区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

宁夏赴京汇报代表团关于停止互相攻击、收缴武器、制止武斗的协议

1967.11.25

最高指示

必须提高纪律性,坚决执行命令,执行政策,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军民一致,军政一致,官兵一致,全军一致,不允许任何破坏纪律的现象存在。

宁夏赴京代表团,有党中央、中央文革和康老的亲切关怀指导下,在兰州军区、宁夏军区、六十二师负责同志的帮助下,以“斗私,批修”为纲,经过充分协商酝酿,促进革命大联合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尽速实现革命大联合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我们一致认为必须首先扫除障碍,创造良好气氛。为此,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革命群众组织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以“斗私,批修”为纲,坚决克服派性,增强党性,各自多做自我批评,集中火力将斗争矛头指向党内一小撮走资派,立即停止一切形式的互相指责和互相攻击(包括大字报、大标语、广播、小报、传单等)。总之做到:不利于革命大联合的话不说,不利于革命大联合的事不做。

二、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九·五命令,自公布协议之日起,十日内,流散在任何群众组织,任何个人手中的一切枪枝、弹药、长矛、大刀、匕首等武器及一切军用物资,长期藏匿不交者,以私藏武器论罪。

自协议公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鸣枪射击,今后任何群众组织,不许制造任何武器。无条件解散一切形式的“武卫”组织是。任何群众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进驻外单位。已经进驻的,自本协议公布之日起,必须在五日内,全部撤除。

三、坚决贯彻执行六·六通令,严禁打、砸、抢、抄、抓。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消除对立情绪,彻底制止武斗。

1、彻底拆除一切武斗设施,如:工事、关卡、路障等。

2、今后不准私设公堂,不准搜捕、审讯、殴打迫害。绝对保障人身安全,对过去各方所扣捕关押的人员,除严重打人凶手、杀人犯应立即交有关专政机关查处外,一律无条件释放。

3、严禁抢劫、破坏国家资财和私人财物,凡是抢劫的公私财物必须发动群众如数追回,归还原主,今后各群众组织再不准占用生产物资,车辆等。

4、坚决贯彻执行中央300号文件指示,任何群众组织,不得借口扣发工资,调离职守,报复、打击、排斥不同观点的群众。重大问题和有分歧问题,必须在支左部队指导下,共同协商解决。

5、保障通讯自由,任何群众组织,不准私设电台,不准窃听电话,不得私拆扣压文件。

6、一旦发生武斗事件,不准调动人员、车辆参与武斗,当地支左部队在接到任何一方的报告后,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进行现场调查,严肃处理,各群众组织,必须大力支持协助有关专政机关,有效地进行上述工作,任何群众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破坏。

在武斗中,对罪证确凿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地、富、反、坏、右分子,杀人凶手及其他犯罪分子,坚决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依法惩办。

四、上述各项协议,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由六十二师等驻宁支左部队和革命群众组织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协议的贯彻执行。

宁夏无产阶级革命派大联合筹备处(革造)赴京汇报代表团  高振华 陈万福

宁夏无产阶级革命造反派总司令部赴京汇报代表团  薛之文 张(此处一字辨认不出)兴

宁夏无产阶级革命派总指挥部赴京汇报代表团  孟长福 杨长春

宁夏无产阶级革命造反第三司令部赴京汇报代表团  沙广义 叶勇

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三时四十分于北京

来源:

原载宁夏无产阶级革命派总指挥部政治部等编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文件汇编)》,1968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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