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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发“关于抄家问题审批权限的请示报告”

日期:1968-1-18 作者:[待确定]

市革命委员会同意政法指挥部“关于抄家问题审批权限的请示报告”,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革命委员会一九六八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抄家问题审批权限的请示报告

春桥、文元同志并市革命委员会:

随着当前上海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深入发展,革命群众要求抄家的情况日益增多,为了有力地支持广大革命群众的革命行动,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根据中央和市革命委员会的有关指示精神,对一小撮走资派、叛徒、特务、未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资产阶级分子,掌握了一定罪证材料需要进行抄家进一步求得罪证的、在批准抄家权限方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需对原副部(局)长和区、县级以上人员、市级民主党派代表人物进行抄家的,由所在单位革委会(筹备小组)或革命群众组织,请示市革委会有关组同意后,呈市革命委员会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

二、凡需对原正副处长级人员进行抄家的,由所在单位革委会(筹备小组)或革命群众组织提出意见,经市革委会有关组审查后,由政法指挥部审批。

三、凡需对原正副科长及其以下人员进行抄家的,由区、县革委会(筹备小组)审批,不属区、县范围的,由市公安部审批。

抄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从严掌握。

批准抄家的对象,均由公安机关办理法律手续,协助群众组织执行。

今后中央对抄家问题如有新的指示,按中央指示执行。

上述意见,妥否,请批发。

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政法指挥部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来源: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汇编,1966.5-1968.5 [内部参考]》,1968年5月出版,编印者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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