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索引页面]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央机关原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原副省长以上干部的审查情况(六十一人)草稿

日期:1976-2-0 作者:[待确定]

目 录

拟定为人民内部问题,分配工作和安置休养的

陈丕显…………………(1) 汪 锋………………(2)

贾启允…………………(3) 文敏生………………(4)

赵文甫…………………(5) 黄 岩………………(6)

赵守一…………………(7) 李启明………………(8)

顾卓新…………………(9) 周 桓………………(10)

栗又文…………………(11) 于毅夫………………(12)

刘结挺…………………(13) 袁 振………………(14)

王唯真…………………(15)

拟定为人民内部问题,给以撤销党内外职务以上处分的

王逸伦…………………(16) 刘 刚………………(17)

严子涛…………………(18) 王奂如………………(19)

徐少甫…………………(20) 陈一新………………(21)

罗 琼…………………(22) 曾宪植………………(23)

拟定为叛徒、反革命分子,清除出党的

李一清…………………(24) 王 德…………………(25)

阎秀峰…………………(26) 苏谦益…………………(27)

喻屏……………………(28) 李范五…………………(29)

李砥平…………………(30) 郭芳……………………(31)

卫逢祺…………………(32) 哈丰阿…………………(33)

宋日昌…………………(34) 陈扬……………………(35)

刘瑞森…………………(36) 李杰庸…………………(37)

任一力…………………(38) 栗再温…………………(39)

李予昂…………………(40) 区梦觉…………………(41)

傅雨田…………………(42) 刘晋……………………(43)

张旺午…………………(44) 王延春…………………(45)

王含馥…………………(46) 杨英杰…………………(47)

齐文俭…………………(48) 邵文杰…………………(49)

韩洪宾…………………(50) 张晓东…………………(51)

韩明……………………(52) 张西挺…………………(53)

郑思远…………………(54) 张天民…………………(55)

需要和省委,自治区党委交换意见的

阎红彦…………………(56) 贺希明…………………(57)

霍泛……………………(58) 杨 锐…………………(59)

王树成…………………(60) 孟夫唐…………………(61)

拟定为人民内部问题,分配工作和安置休养的(十五人)

单位:上海市

┌────┬───┬──┬─┬──┬──┬──┬─┬───┬────┐

│姓 名│陈丕显│性别│男│年龄│ 60 │民族│汉│籍 贯 │福建长汀│

├────┼───┴──┴─┴──┼──┼──┴─┼───┼────┤

│ │ │入党│ 1931年│参加工│ │

│原职务 │上海市委第一书记 │时间│ 转 党 │作时间│1929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中农 │成份│学生 │状况│ │何处 │北京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上海市委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七日报告: │

│ 一、陈丕显一九三○年七月在苏区长汀县任县宣传队分队长 │

│ 时(共青团员),因患病和一批红军伤病员乘船向上杭一带转移, │

│ 途中遭到匪“铲共救乡团”袭击被俘。一起被俘的有红四军三纵 │

│ 队大队长涂应达等十余人,关押在蔡坊匪团部。当时涂应达跳水 │

│ 突围被匪截回,敌人为了证实涂的身份和探听长汀红军的实力, │

│ 对被俘人员进行了审讯。不久,涂应达同志惨遭敌人杀害。匪首 │

│ 刘恩瑞将陈丕显留给匪一营营长岳连升做义子,陈见到岳匪夫妇 │

│ 时称叔叔、娓娓。后因岳妻嫌陈年龄大(十四周岁)怕养不亲, │

│ 又让陈回到蔡坊。七月底,匪军给了陈一些路费,让他回家。据 │

│ 本人交代,回家后就到南阳区苏维埃政府报到,不久,组织上调 │

│ 他到区里继续工作。上述经过,经多方证明,情况确凿。对陈丕 │

│ 显在敌人审讯中的表现,经反复调查,无法查清。 │

│ 关于陈丕显一九三八年一月国民党袭击我新四军瑞金办事处 │

│ 事件中有否被捕投降,没有查出问题。一九四○年从解放区到上海 │

│ 治病有否被捕投敌叛变的问题,经查未发现陈在上海有被捕的事。 │

│ 二、关于一九七○年上海市公检法军管会运动组提供,陈丕 │

│ 显指使梁国斌、黄赤波等侦控中央负责同志的问题,经查无此事。 │

│ 三、全国解放后,陈积极推行刘少奇的修正主义路线,在文化 │

│ 大革命中,推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挑动群众斗群众,刮起反革 │

│ 命的经济主义妖风,造成严重恶果,破坏文化大革命。 │

│ 本人表示:完全拥护市委对他的结论。感谢伟大领袖毛主席 │

│ 对他的问题“似可作人民内部问题处理”的重要批示。 │

├─────┬───────────────────────────┤

│ 省、市、 │上海市委遵照毛主席关于陈丕显的问题“似可作人民 │

│ 部委意见 │内部问题处理”的重要批示和中央政治局的意见,解 │

│ │除了对陈的监护,恢复了党的组织生活恢复原工资。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同意上海市委意见。 │

├─────┼───────────────────────────┤

│ 备 注│一九六七年经中央批准对陈丕显公开点名批判。 │

└─────┴───────────────────────────┘

单位:甘肃省

┌────┬───┬──┬─┬──┬──┬──┬─┬───┬────┐

│姓 名│汪 锋│性别│男│年龄│ 66 │民族│汉│籍 贯 │陕西兰田│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甘肃省委第一书记 │时间│ │作时间│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上中农│成份│学生 │状况│一般 │何处 │甘肃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甘肃省委一九七五年六月四日报告: │

│ 一、抗日战争初期,汪锋追随王明的右倾机会主义路线,与 │

│ 贡拓夫等一起,公开发表文章,主张“一切抗日的党派和各界有 │

│ 力人士团结到政府的周围”,要“立即实行保卫陕西与保卫西北 │

│ 的军事上的统一,统一指挥,统一待遇”。 │

│ 二、一九四六年在关中地委扩大会上传达刘少奇“要学习法 │

│ 共经验”,要搞“议会斗争”的黑指示,拥护和宣扬刘少奇“和 │

│ 平民主新阶段”的投降主义路线。 │

│ 三、在暂时经济困难时期散布消极悲观言论,支持包工包产 │

│ 到户,推行农业单干,使甘肃局部地区的农业集体经济遭到严重 │

│ 破坏。 │

│ 四、在甘肃的民族统战工作中,吹捧和重用大农奴主、反革 │

│ 命分子黄正清,主张开放寺庙,致使甘南地区一九五八年已经关 │

│ 闭的一些寺庙,于一九六二年又重新开放,不少还乡的喇嘛又回 │

│ 到寺庙。 │

│ 五、在无产阶级文化文革命运动中,推行过资产阶级反动路线。 │

│ 六、在交代自己的入党入团时间问题上,前后矛盾,态度不 │

│ 够老实。 │

│ 汪锋基本同意甘肃省委的审查报告。但他不同意省专案团审 │

│ 查报告中说的,一九六六年六月他接照刘澜涛的旨意提出了围剿 │

│ 兰州大学革命群众的六条;说他没有讲过“黄正清说放谁就放 │

│ 谁”的话,等等。甘肃省委研究认为,省专案团审查报告中认定 │

│ 的问题是恰当的,汪锋所提意见是没有根据的。 │

├─────┬───────────────────────────┤

│ 省、市、 │ 甘肃省委意见,汪锋犯有严惩路线错误,他对自己所 │

│ 部委意见 │ 犯错误作了检查,建议恢复其党的组织生活,由中央 │

│ │ 分配工作。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 同意甘肃省委意见。 │

├─────┼───────────────────────────┤

│ 备 注│ │

└─────┴───────────────────────────┘

单位:贵州省

┌────┬───┬──┬─┬──┬──┬──┬─┬───┬────┐

│姓 名│贾启允│性别│男│年龄│ 62 │民族│汉│籍 贯 │山西闻喜│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贵州省委第一书记 │时间│1938.1 │作时间│1937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现任云南│

│家庭出身│中 农│成份│自由职业│状况│一般 │何处 │省委第一│

│ │ │ │ │ │ │ │书记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贵州省委一九七五年七月二日审查报告,贾启允于一九三 │

│ 五年三月在闻喜县被捕,一九三七年九月经闻喜县牺盟会交涉获 │

│ 释。其主要问题是: │

│   一、贾启允一九四九年。一九五二年,一九五三年填表交代, │

│ “因宣传共产主义参加反帝大同盟被捕”。文化大革命中又否认 │

│ 被捕前参加过反帝大同盟,说过去是虚构自己的革命历史。据当 │

│ 时闻喜县地下党负责人席荆山等人证明,贾被捕前没有参加反帝 │

│ 大同盟,贾启允过去说因参加反帝大同盟而被捕是错误的。 │

│   二、据敌人的判决书记载,贾启允等“对于投入共产党以危 │

│ 害民国为目的而加入反帝大同盟”,“当庭供认不讳”。同案人 │

│ 孙哲听、沈全成等人证明,贾在受审时没有供认是反帝大同盟成 │

│ 员和共产党员。贾启允否认有此供词。因此,倾向于否定。 │

│   三、据同案人沈全成一九五五年和文化大革命中交代,当时 │

│ 与贾启允一起被捕的十人在被管押期间联名写了恳请书,“说我 │

│ 们有的是年幼无知,误入歧途”,“哀求统治阶级减轻罪行”。 │

│ 文化文革命运动中,任保家等五人都交代写过悔过书的问题,但 │

│ 存在很多矛盾。贾启允否认有此事。因此,这一问题不能认定。 │

│   四、同狱人牛玉田一九四五年、一九五六年和文化大革命运 │

│ 动中多次揭发,他看到过贾启允和温润泉在狱中共同写了自首书, │

│ 内容有“允等意识薄弱,信仰共产主义等”,大意是信仰共产主 │

│ 义是错误,后悔、改过的意思。张炳耀一九六八年写信揭发:一 │

│ 九三六年冬或一九三七年春他在闻喜中学念书,同学郝奎(监 │

└─────────────────────────────────┘

单位:河南省

┌────┬───┬──┬─┬──┬──┬──┬─┬───┬────┐

│姓 名│文敏生│性别│男│年龄│ 61 │民族│汉│籍 贯 │山西垣曲│

├────┼───┴──┴─┴──┼──┼──┴─┼───┼────┤

│ │河南省委代理第一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书记、省长 │时间│1937.5 │作时间│1936 │

├────┼───┬──┬────┼──┼────┼───┼────┤

│ │城 市│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贫 民│成份│学 生 │状况│一 般 │何处 │河南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文敏生一九七五年六月五日写信给河南省委并报毛主席,党 │

│ 中央,对自己所犯的错误作了检查,说他多年来背离了毛主席的 │

│ 革命路线,堕落成为走资派,成为刘少奇、陶铸在河南的代理人, │

│ 犯下了严重错误,主要是: │

│   一、在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执行了刘少奇的“三自一包”、 │

│ “借地渡荒”的修正主义路线。一九六二年错误的主张社员可以 │

│ 垦种“小片零星荒地”。在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中,执行了刘少 │

│ 奇的“物质刺激”、“生产第一”的修正主义路线。一九六五年 │

│ 秋执行了陶铸提出的“抓分配,促生产”的修正主义黑货。   │

│ 三、在与党委的关系上,骄傲自满,自以为是,不尊重党委主要 │

│ 领导同志的意见,严重破坏党委之间的团结。 │

│   三、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初期,背离了毛主席的革命路线, │

│ 又犯了压制和破坏革命群众运动的严重错误。 四、在历史上也 │

│ 犯了不少错误。一九四六年执行了刘少奇的“和平民主新阶段” │

│ 和叛徒哲学的投降主义路线。  河南省委一九七五年七月十二 │

│ 日报告,认为文敏生对其所犯错误的检查比以前有进步,认识有 │

│ 所提高,同意他的检查。文敏生的历史问题已审查清楚。 │

│   据河南省委一九七二年二月六日报告:文敏生一九三五年在 │

│ 伪河南省确山县四区任区员三个月,主管禁烟事宜,入党时作了 │

│ 隐瞒,直至文化大革命才作了交待。文敏生本是一九三七年五月 │

│ 入党,一九五三年以前谎报为一九三五年六月入党,虚报党龄二 │

│ 年。 │

│    │

│    │

├─────┬───────────────────────────┤

│ 省、市、 │建议恢复党的组织生活,分配适当工作。 │

│ 部委意见 │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同意河南省委的意见。 │

├─────┼───────────────────────────┤

│ 备 注│中发〔1968〕17号文件点名批判 │

└─────┴───────────────────────────┘

单位:河南省

┌────┬───┬──┬─┬──┬──┬──┬─┬───┬────┐

│姓 名│赵文甫│性别│男│年龄│ 64 │民族│汉│籍 贯 │河南新安│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河南省委书记处书记 │时间│ 1931.10│作时间│1937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中 农│成份│教 员 │状况│一 般 │何处 │河南 │

├────┴───┴──┴────┴──┴────┴───┴────┤

│ 审 查 情 况 │

│ │

│   赵文甫同志一九七五年六月一日向省委并报毛主席、党中央 │

│ 写了《我的检查》,承认犯了走资派错误: │

│   一、文化大革命初期,执行了刘少奇的资产阶级反动路线镇 │

│ 压革命群众运动,把矛头指向当时省委革命领导同志,转移了斗 │

│ 争大方向,犯了方向路线错误。 │

│   二、一九五七年接受并宣扬刘少奇到河南鼓吹的“阶级斗争 │

│ 熄灭论”,是严重立场错误。一九五八、一九五九年“左”倾蛮 │

│ 干,大刮“五风”,破坏了生产和民主集中制。二九六○年处理 │

│ “信阳事件”时,积极赞成刘少奇打击一大片的反动路线。在国 │

│ 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错误的同意实行“包产到户”。一九六四 │

│ 年冬训练“四清”工作队时,执行了刘少奇的形“左”实右的反 │

│ 动路线。在分管组织工作中,受叛徒哲学影响,错用了极少数叛 │

│ 变、自首分子。一九六五年曾主持把原参加县(市)委的工农委 │

│ 员从候选人名单中去掉不少,实际上排挤了工农干部。还存在严 │

│ 重的资产阶级工作和生活作风。 │

│   三、一九三五年在河南辉县百泉师范上学时,受军训三个月, │

│ 被迫集体参加国民党,过去已向党作了交代。一九四○年二月, │

│ 在河南宜阳赵堡初中做地下工作时,国民党去该校捕人,在当地 │

│ 党组织帮助下,当晚逃离。 │

│   赵文甫同志表示:今后要认真改造世界观,对检查的错误永 │

│ 不翻案。 │

│   河南省委一九七五年七月十二日报告,认为赵文甫对所犯错 │

│ 误的检查态度较好,同意他的检讨。赵的历史问题已审查清楚。 │

│    │

├─────┬───────────────────────────┤

│ 省、市、 │ │

│ 部委意见 │建议恢复党的组织生活。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同意河南省委意见,建议分配适当工作。 │

├─────┼───────────────────────────┤

│ 备 注│中发〔1968〕17号文件点名批判 │

└─────┴───────────────────────────┘

单位:安徽省

┌────┬───┬──┬─┬──┬──┬──┬─┬───┬────┐

│姓 名│黄 岩│性别│男│年龄│ 64 │民族│汉│籍 贯 │安徽六安│

├────┼───┴──┴─┴──┼──┼──┴─┼───┼────┤

│ │ │入党│1931年入│参加工│ │

│原职务 │安徽省省长 │时间│团1932年│作时间│1931.3 │

│ │ │ │转党 │ │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贫 农│成份│雇 工 │状况│ │何处 │安徽 │

├────┴───┴──┴────┴──┴────┴───┴────┤

│ 审 查 情 况 │

│   据安徽省委一九七五年六月二十日报告: │

│   一、黄岩于一九三二年七月在安徽霍邱城区任区委书记时, │

│ 在反“围剿”战斗中被俘。被判刑十年,一九三七年八月释放。 │

│ 据同案人李晓玉揭发,黄被俘后,曾当场证实蔡文宝是城区苏维 │

│ 埃主席。同案人李子全等人证明,蔡因此和黄吵过两架。在敌人 │

│ 预审时,黄等如实招了供,承认自己的职务,供出本部门上下级 │

│ 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据同年七月十九日伪中央日报报导:“分 │

│ 别预审一过,均各供认参加赤共不讳”。但查不到黄受审时的口 │

│ 供笔录,无法取得被黄供出的同案人和办理此案的敌伪人员的证明。 │

│   二、日本投降后,黄任淮南津浦路西地委书记期间,贩卖刘 │

│ 少奇“和平民主新阶段”的投降主义路线。当国民党向路西进攻 │

│ 时,不顾党中央关于“就地坚持”的指示,擅自撤出路西地区, │

│ 造成严重损失。后又拒绝回敌后坚持。北撤前贩卖叛徒哲学,说 │

│ “自首不自心,回来再当新四军”,先后纵恿陈君哲等四人叛变。 │

│   三、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执行过刘少奇的修正主义 │

│ 路线。一九六○年积极推行“责任田”,赞成开放自由市场和票 │

│ 证交易所。一九六二年,在甄别平反中搞“一风吹”。先后包庇 │

│ 重用叛徒、特务陈雨田、万金培等七人,支持阶级异己分子宋光 │

│ 曙、罗应生为地主家庭反攻倒算。阻扰群众学习毛主席著作。 │

│   四、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执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 │

│   黄岩对所犯错误作了检查,但不同意省委对他历史问题的结 │

│ 论,说在敌人法庭上没有如实招供,同蔡文宝没有对过质。 │

├─────┬───────────────────────────┤

│ 省、市、 │安徽省委意见,黄岩犯有严重走资派错误。被俘后 │

│ 部委意见 │屈从敌人并有叛徒嫌疑。鉴于认定叛徒的直接证据 │

│ │不足,建议挂起来,暂不结论。恢复其党的组织生 │

│ │活,分配适当工作。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同意安徽省委意见。 │

├─────┼───────────────────────────┤

│ 备 注│中发〔1968〕61号文件点名批判 │

└─────┴───────────────────────────┘

单位:陕西省

┌────┬───┬──┬─┬──┬──┬──┬─┬───┬────┐

│姓 名│赵守一│性别│男│年龄│ 69 │民族│汉│籍 贯 │陕西渭南│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陕西省委第二书记 │时间│1937 │作时间│1935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地 主│成份│学 生 │状况│ │何处 │西安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陕西省委一九七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报告: │

│   一、一九五八年赵守一积极支持陕西省委党校编写《中国共 │

│ 产党在陕西地区斗争历史》,吹嘘反党分子高岗。一九六二年十 │

│ 月,陕西省委召开扩大会议,揭发批判习仲勋的反党罪行时,赵 │

│ 对同习仲勋的关系和在习指挥下编写《中国共产党在陕西地区斗 │

│ 争历史》的问题没有检查、揭发。赵还阻挠对叛徒柯仲平吹捧高 │

│ 岗、习仲勋的反党问题进行批判。 │

│   二、赵守一长期以来,推行刘少奇、习仲勋的反革命修正主 │

│ 义路线。宣扬过刘少奇的“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和“发展富农 │

│ 经济”的反动纲领。一九五六年七月,赵发表文章,胡说“农民 │

│ 加入了合作社,就不象过去那么‘自由’了”。在国民经济暂时 │

│ 困难时期,赵说“粮食自一九五八年以来连年下降,低标准,瓜 │

│ 菜代,人困、马乏、地薄”,这是历史的惩罚。在社教中说过“ │

│ 不需要一般地进行清查漏网地富分子的工作”。在文教工作方面 │

│ 执行修正主义的文艺和教育路线,赞成文艺创作要“自由”,党 │

│ 委不要干预。执行了旧文化部新戏、旧戏都演的方针。他主张智 │

│ 育第一,提倡“学习冒尖”,“教学冒尖”等。 │

│   三、赵守一的家庭从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五二年,出卖土地四 │

│ 十多亩,被漏划地主成份,一九五三年又出卖房屋三十多间。赵 │

│ 对此长期隐瞒,一九六六年九月才作交代。此外,一九六二年以 │

│ 后,小病大养,生活腐化。 │

│   赵守一同意省委给他作的审查结论,对所犯错误作了检查, │

│ 表示愿意回到毛主席革命路线上来。 │

│    │

├─────┬───────────────────────────┤

│ 省、市、 │陕西省委意见,赵守一犯了严重走资派错误,已作了 │

│ 部委意见 │检查,拟恢复其党的组织生活,安排适当工作。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同意陕西省委意见。 │

├─────┼───────────────────────────┤

│ 备 注│中发〔1968〕67号文件点名批判 │

└─────┴───────────────────────────┘

单位:陕西省

┌────┬───┬──┬─┬──┬──┬──┬─┬───┬────┐

│姓 名│李启明│性别│男│年龄│ 61 │民族│汉│籍 贯 │山西神池│

├────┼───┴──┴─┴──┼──┼──┴─┼───┼────┤

│ │ │入党│1936年重│参加工│ │

│原职务 │陕西省委书记、省长 │时间│新入党 │作时间│1935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 │成份│学 生 │状况│一 般 │何处 │西安市 │

├────┴───┴──┴────┴──┴────┴───┴────┤

│ 审 查 情 况 │

│   据陕西省委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日报告: │

│   一、西安解放后,李启明任陕甘宁边区保安处副处长和西北 │

│ 公安部副部长时,按照习仲勋的旨意,在“西北军区社会工作队” │

│ 和派遣情报人员等问题上,犯有许多严重错误。“社工队”是习 │

│ 仲勋批准成立的,骨干多是国民党潜伏特务,队长为叛徒、特务 │

│ 王超北,副队长为中统陕调室主任王克平。一九四九年七月李同 │

│ 意让“社工队”去清查“中统”材料,致使许多敌特借机涂改材 │

│ 料,破坏清理工作一九四九年十月至一九五○年十二月,习仲勋 │

│ 以策反中统特务陈建中为名,通过李启明把中统特务孙志刚一次 │

│ 派往汉中,两次派往香港与陈建中联系。第二次派孙去香港前, │

│ 中央公安部曾电告西北公安部:“匪中组部拟派内调局孙志刚( │

│ 为陕西工委),李仲英(为西安工委)返陕潜伏,现孙遂即返陕, │

│ 特告注意”。孙返陕后,李虽派人对孙进行了外线盯哨和审查, │

│ 但孙并没有坦白交代自己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李没有请示中 │

│ 央公安部,就批准同意将孙志刚派出,孙一去不返。 │

│   二、李启明在陕西主管公安工作期间,散布阶级斗争熄灭论。 │

│ 一九五六年李说:“农村斗争的主要方面,也已不是阶级斗争, │

│ 而是进步和落后之间的斗争”。一九五九年李又说:“敌人更少 │

│ 了,更弱了,敌人同我们斗争的波浪更小了”。在公安业务上, │

│ 李启明强调要“敢于大胆利用敌人”。 │

│   三、一九五九年张德生告诉省公安厅的同志说,中央下次全 │

│ 会将在西安召开,为了把毛主席的指示记下来,要在毛主席将来 │

│ 准备开会的地方和会客室安装能够录音的麦克风。李启明说,你 │

│ 们一定要按德生的指示办好这件工作,后因会议地点改变未办。 │

│   李启明对错误有一定认识,并表示基本同意结论定性意见。 │

│ 但不同意审查报告中说的他曾同意安装能够录音的麦克风问题。 │

├─────┬───────────────────────────┤

│ 省、市、 │陕西省委意见,李启明的问题性质是属于严重走资派 │

│ 部委意见 │错误,拟恢复其党的组织生活分配适当工作。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同意陕西省委意见。 │

├─────┼───────────────────────────┤

│ 备 注│一九六六年八月十七日经中央批准审查。 │

└─────┴───────────────────────────┘

单位:辽宁省

┌────┬───┬──┬─┬──┬──┬──┬─┬───┬────┐

│姓 名│顾卓新│性别│男│年龄│ 66 │民族│汉│籍 贯 │辽宁义县│

├────┼───┴──┴─┴──┼──┼──┴─┼───┼────┤

│ │ │入党│1942年 │参加工│ │

│原职务 │东北局书记处书记 │时间│重新入党│作时间│1931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旅大市复│

│家庭出身│地 主│成份│学 生 │状况│冠心病 │何处 │县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辽宁省委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报告: │

│   一、顾卓新于一九二八年冬在东北大学读书时,参加国民党 │

│ 改组派,并进行过一些活动。一九三○年六月断绝了关系。 │

│   二、顾卓新于一九三○年十月在北京大学入党。一九三二年 │

│ 五月被河北省委开除党籍。(顾说河北省委先给他撤消工作、留 │

│ 党察看处分,他不满,去上海找中央申诉,走后被开除党籍)。 │

│ 一九四二年初,经北方局批准重新入党。一九五七年二月,经中 │

│ 央组织部、中央工业部和中央监委审查,恢复其一九三○年至一 │

│ 九四二年一段党龄。顾的党龄从何时算起,请中央审定。 │

│   三、顾卓新于一九三二年七月十七日在上海参加“江苏省民 │

│ 众援助东北义勇军、反对上海自由市代表大会”时被捕。一九三 │

│ 七年八月被释放后,参加东北游击纵队工作。顾的这段历史经查 │

│ 未发现问题。

│   四、全国解放后,积极执行修正主义路线。一九五三年在全 │

│ 国财经会议期间,配合高岗进行分裂党的活动。吹捧高岗“路线 │

│ 一贯正确”。一九六四年推行刘少奇提出的大办托拉斯,和生产 │

│ 第一、专家治厂、物质刺激、奖金挂帅等修正主义路线。在经济 │

│ 暂时困难时期,说人民公社“是急于过渡”,“脱离农民群众”;

│ 大跃进“把农村搞的人瘦、地瘦、马瘦”,“大伤了原气”,“

│ 还不如张大帅时期”。赞同单干,主张“实行借地、包产到户”。

│ 对伟大领袖毛主席,说过一些极其严重的政治错话。 │

│   五、文化大革命中,积极执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镇压革命 │

│ 群众,煽动武斗,挑动群众斗群众,犯了严重的方向路线错误。 │

│   顾卓新同志对所犯错误作了检查。希望恢复他一九三○年至 │

│ 一九四二年这段党籍。

├─────┬───────────────────────────┤

│ 省、市、 │辽宁省委意见,顾犯了走资派错误和严重的方向路线 │

│ 部委意见 │错误。建议恢复其党的组织生活,分配适当工作。 │

├─────┼───────────────────────────┤

│ 中 组 部 │同意辽宁省委意见。其党龄计算问题,可维持中央组 │

│ 意 见 │织部、中央工业部一九五七年的决定。

├─────┼───────────────────────────┤

│ 备 注│中发〔1968〕70号文件点名批判

└─────┴───────────────────────────┘

单位:辽宁省

┌────┬───┬──┬─┬──┬──┬──┬─┬───┬────┐

│姓 名│周 桓│性别│男│年龄│ 68 │民族│汉│籍 贯 │辽宁东沟│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辽宁省委书记处书记 │时间│ 1930 │作时间│1930.6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地 主│成份│学 生 │状况│半身不遂│何处 │沈阳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辽宁省委一九七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报告,并经省委一九七 │

│ 五年八月复议: │

│   一、周桓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五四年在东北军区任政治部主任、 │

│ 副政委期间,参与高岗反党集团的一些活动。吹捧高岗是在西北 │

│ 土生土长,是从游击战争中发展起来的,和群众有联系的;说高 │

│ 岗正确,领导东北工作有成绩。一九四九年高岗去苏联前,背着 │

│ 中央搞材料,周为高提供过东北军区部队的情况资料。一九五三 │

│ 年高岗利用全国财经会议进行反党活动,周为高在东北的亲信传 │

│ 达过反党“意见”。 │

│   二、极力推行反革命修正主义文艺路线。周桓说:“我们也 │

│ 不同意教条主义者只要工农兵方向”,鼓吹文艺要有阶级“共赏” │

│ 和“欣赏、娱乐作用”。吹捧周扬的《关于当前文学艺术工作的 │

│ 意见》是一个很好的马列主义文件,今后在苦干年内,都要执行 │

│ 这个政策条例。歪曲“双百”方针,鼓吹“自由探讨”,“自由 │

│ 争论”,“自由竞赛”。反对戏剧改革,污蔑革命现代戏是“大 │

│ 喊大叫”,“劳民伤财”的“炮戏”。极力主张大演封、资、修 │

│ 毒草戏,使一些鬼戏坏戏泛滥。还说:什么小事都表现毛泽东思 │

│ 想,是思想性、政治性庸俗化的表现。鼓吹“多演戏”,“多拍 │

│ 电影”,才能在全国有名、才有票房价值的资产阶级名利思想。 │

│   三、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周桓散布过攻击毛主席 │

│ 的流言蜚语。 │

│   此外,周桓有生活腐化、道德败坏的错误。 │

│   周桓对其错误做了检查交代,并同意省委的审查结论。 │

│    │

├─────┬───────────────────────────┤

│ 省、市、 │辽宁省委意见,周桓犯了走资派错误。 │

│ 部委意见 │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同意辽宁省委意见。 │

├─────┼───────────────────────────┤

│ 备 注│中发〔1968〕70号文件点名批判 │

└─────┴───────────────────────────┘

单位:吉林省

┌────┬───┬──┬─┬──┬──┬──┬─┬───┬────┐

│姓 名│栗又文│性别│男│年龄│ 74 │民族│汉│籍 贯 │辽宁沈阳│

├────┼───┴──┴─┴──┼──┼──┴─┼───┼────┤

│ │吉林省委书记处书记、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省长 │时间│ 1936 │作时间│1935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地 主│成份│职 员 │状况│关节炎 │何处 │吉林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吉林省委一九七五年六月十九日报告: │

│   一、栗又文长期向党隐瞒了一些历史上的重要问题:一九三 │

│ 二年初在北平被国民党中央委员、伪“东北国民救国军”总监朱 │

│ 霁青,委任为凌(南)、绥(中)、锦(县)、兴(城)一带政 │

│ 治特派员;同年二月加入“青帮”,并把青帮分子范俊臣掌握的 │

│ 凌南一带的土匪武装,拉入伪“东北国民救国军”;一九三二年 │

│ 春在北平加入国民党“东北党务办事处”操纵的反动组织“东北 │

│ 行建学会”,为发起人之一;一九三四年十二月参加了国民党的 │

│ “中国文化建设协会”东北分会,充当干事。 │

│   一九三五年十一月,栗去西安充当伪“西北剿总”张学良的 │

│ 机要秘书。但栗过去交代是奉南汉庚同志命令打入张学良总司令 │

│ 部的。经查,栗当时与南无组织联系。一九三六年四月栗经中共 │

│ 东北军工委书记刘澜波吸收入党。 │

│   二、栗又文在一九五六年、一九五八年和文化大革命初期, │

│ 散布过有损无产阶级司令部领导同志的言论。一九五七年以来还 │

│ 散布了许多修正主义言论,说什么;“农民收入少,罪恶归合作 │

│ 化”,大跃进“造成人民生活困难”,人民公社“办早了”。一 │

│ 九六二年说干部的生活水平不如“老民国”时代高,等等。 │

│   栗又文在审查期间,态度较好,对上述问题作了检查交代。 │

│ 栗对省委的审查报告表示同意。 │

│    │

│    │

├─────┬───────────────────────────┤

│ 省、市、 │吉林省委意见,栗又文长期隐瞒重大政治历史问题, │

│ 部委意见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予以适当安置。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同意吉林省委意见。 │

├─────┼───────────────────────────┤

│ 备 注│一九六八年三月一日经中央批准审查 │

└─────┴───────────────────────────┘

单位:吉林省

┌────┬───┬──┬─┬──┬──┬──┬─┬───┬────┐

│姓 名│于毅夫│性别│男│年龄│ 73 │民族│汉│籍 贯 │黑龙江 │

│ │ │ │ │ │ │ │ │ │肇 东 │

├────┼───┴──┴─┴──┼──┼──┴─┼───┼────┤

│ │全国政协常委、吉林省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委书记处书记 │时间│ 1936.7 │作时间│1936 │

├────┼───┬──┬────┼──┼────┼───┼────┤

│ │ │本人│ │身体│高血压动│现在 │ │

│家庭出身│地 主│成份│知识分子│状况│脉硬化 │何处 │长春 │

├────┴───┴──┴────┴──┴────┴───┴────┤

│ 审 查 情 况 │

│   据吉林省委一九七五年六月十九日报告: │

│   于毅夫于一九二六年参加过中国青年党,一九三一年冬参加 │

│ 过国民党。一九三三年春充当伪国民政府军委会北平分会谘议, │

│ 一九三五年底充当伪冀察政务委员会参议,至一九三七年七月。 │

│   一、一九三一年二月,于毅夫充当伪天津市公安局助理秘书 │

│ 时,天津华新纱厂工人发生过春节罢工斗争,于和该局秘书张潜 │

│ 华一起去该厂进行“调解”。张在工人中进行欺骗宣传后,于讲 │

│ 话说“工人要求增加工资并不反对,但不能超过范围,影响治安” │

│ 等。结果把工人斗争给压了下去。 │

│   二、一九三一年六月,于毅夫任伪天津市公安局长张学铭秘 │

│ 书,随张到北平。该局特务总队主任解如川(解方)到北平找张 │

│ 策划破坏我北平的地下党组织,张不在,于接见,赞同解等的反 │

│ 革命阴谋。于毅夫向张学铭讲后,张同意,并叫他与伪北平公安 │

│ 局联系,由解方伙同伪北平市公安局,逮捕了我河北省委负责人 │

│ 郭亚光、疗化平等二十余人。 │

│   三、一九三四年五月,于毅夫参加蒋介石、张学良发起的“ │

│ 四维学会”成立时,吹捧蒋介石,拥护“先安内后攘外”等反动 │

│ 宗旨。后为该会北平分会负责人之一。当北平分会负责人,东北 │

│ 大学校长王卓然遭到进步同学反对时,于参加策划予以压制。 │

│   四、一九三一年于毅夫在伪天津市《公安月刊》上发表反动 │

│ 文章《中俄交涉与中国之共产党问题》,污蔑我党领导的工农革 │

│ 命运动是苏俄“对于中国的赤化运动”,是“共匪之猖獗”等。 │

│   于毅夫对他的一些反动身份在一九三六年入党时曾作过交代, │

│ 但隐瞒了上述反动活动。他参加工作以来,为党作过一些有益工 │

│ 作。审查中态度较好。于同意省委对他的审查报告。 │

├─────┬───────────────────────────┤

│ 省、市、 │吉林省委意见,给予于毅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予以 │

│ 部委意见 │适当安置。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同意吉林省委意见。 │

├─────┼───────────────────────────┤

│ 备 注│一九六八年三月一日经中央批准审查 │

└─────┴───────────────────────────┘

单位:

┌────┬───┬──┬─┬──┬──┬──┬─┬───┬────┐

│姓 名│刘结挺│性别│男│年龄│ 57 │民族│汉│籍 贯 │山东平邑│

├────┼───┴──┴─┴──┼──┼──┴─┼───┼────┤

│ │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副 │入党│1938.10 │参加工│ │

│原职务 │主任 │时间│重新入党│作时间│1938.5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二七机车│

│家庭出身│富 农│成份│学 生 │状况│骨节增生│何处 │车辆工厂│

├────┴───┴──┴────┴──┴────┴───┴────┤

│ 审 查 情 况 │

│ │

│   遵照中央指示,中组部对刘结挺同志的问题进行了审查。 │

│   一、刘结挺一九三三年春加入过我党,做过一些工作。当年 │

│ 秋因上级党组织遭破坏,党支部失去领导,党组织活动停顿。一 │

│ 九三八年十月刘重新入党。党龄按重新入党时算起。刘一九三三 │

│ 年的入党介绍人鲍衍钦,一九四一年被我山东分局社会部按托派 │

│ 处决,因而怀疑刘是托派。经查,鲍一九三三年确系我地下党员, │

│ 鲍被处决的根据是一九四○年后发生的问题。刘一九三八年即与 │

│ 鲍分子,再无联系。刘的托派嫌疑应予排除。刘一九三七年十一 │

│ 月投考国民党“江阴要塞炮兵干部训练班”受训五个月,此间, │

│ 没有发现有其他政治问题。后到我安吴青训班学习,刘一九三八 │

│ 年夏到国民党孙殿英部任政训员,是我党派去的,没有问题。 │

│   二、刘结挺在四川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错误,干了很多坏 │

│ 事,中央已有结论,并已在一九七一年同意撤销他在四川党内外 │

│ 的一切职务。刘对他所犯错误,一九七二年已经作过检讨。 │

│   三、刘结挺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写的揭发林彪问题的 │

│ 材料中,犯有攻击、污蔑康生、谢富治同志的严重政治错误。对 │

│ 此,刘一九七二年向中央写过检查,承认他“从资产阶级个人主 │

│ 义出发”,“非常反动地把康老和谢富治同志同林彪反革命集团 │

│ 联系到一起,恶毒地攻击了以毛主席为首的无产阶级司令部,犯 │

│ 了极其严重的政治错误”。 │

│   刘于一九七三年三月到二七机车车辆工厂蹲点、学习和劳动, │

│ 据二七厂党委反映,刘在学习、劳动和生活作风方面对自己要求 │

│ 不够严格,群众反映不大好。 │

│    │

├─────┬───────────────────────────┤

│ 省、市、 │ │

│ 部委意见 │ │

├─────┼───────────────────────────┤

│ 中 组 部 │建议结束对刘结挺同志的专案审查,分配适当工 │

│ 意 见 │作。 │

├─────┼───────────────────────────┤

│ 备 注│一九七二年八月十日经中央批准由中组部负责审 │

│ │查。 │

└─────┴───────────────────────────┘

单位:山西省

┌────┬───┬──┬─┬──┬──┬──┬─┬───┬────┐

│姓 名│袁 振│性别│男│年龄│ 58 │民族│汉│籍 贯 │山东掖县│

├────┼───┴──┴─┴──┼──┼──┴─┼───┼────┤

│ │山西省革委会副主任、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党的核心小组成员。 │时间│ 1936 │作时间│1937 │

├────┼───┬──┬────┼──┼────┼───┼────┤

│ │小土地│本人│ │身体│ │现在 │现任承德│

│家庭出身│出 租│成份│学 生 │状况│ │何处 │地委书记│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中共山西省委一九七五年五月十五日报告: │

│   一、袁振在曲阜师范读书期间,于一九三六年夏,在济宁参 │

│ 加伪山东省八校师范组织的乡村建设及军事训练半年,是国民党 │

│ 政府强制参加的。关于有人揭发袁振曾经被捕过和写过“反共启 │

│ 示”的问题,经查均不属实。此外,袁振参加工作时间应是一九 │

│ 三七年十月,不是他一九五○年以后填写的一九三六年五月。 │

│   二、一九六七年,袁振对中央解决山西问题的七月会议,口 │

│ 头上表示拥护、照办,行动上却背道而驰。同年七月底,当他听 │

│ 到关锋讲“要揪军内一小撮”的消息后,对群众组织的一些头头 │

│ 说过,“要打倒陈再道式的人物,比如张日清就是山西的陈再道”, │

│ “该搞军内一小撮了”。同时,点名批斗军区和一些地、市的军 │

│ 队负责干部。七月会议结束不久,袁支持刘格平把“红联站”几 │

│ 个学生拦住刘格平汽车的事,定为“反革命暴乱事件”,对“红 │

│ 联站”广大群众进行镇压。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中央召开解决山 │

│ 西问题会议期间,他把会议情况几次泄露给一派群众组织的头头。 │

│   三、一九六七年一月,太原市夺权以后,他推行“上揪下扫, │

│ 捕一批,罢一批”的资产阶级反动路线。对给他写大字报的一些 │

│ 干部进行打击报复。一月二十八日,他亲自指挥,对五名干部以 │

│ 现行反革命分子罪名逮捕,宣布三十六名干部为“铁杆保皇派”。 │

│   袁振一九七○年六月到沧州通用机械厂劳动锻炼,能坚持看 │

│ 书学习,参加各项政治活动。一九七一年十月后,因病休养。 │

│   袁振对自己所犯错误作了检查,对审查结论基本上同意。但 │

│ 不同意说他行动上与七月会议背道而驰,说他也没有说过张日清 │

│ 就是山西的陈再道。山西省委认为,报告中的提法都有人证明, │

│ 袁振提的意见没有道理。 │

├─────┬───────────────────────────┤

│ 省、市、 │山西省委意见,袁振在文化大革命中犯了方向路线 │

│ 部委意见 │错误。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同意山西省委意见,并建议分配适当工作。 │

├─────┼───────────────────────────┤

│ 备 注│ |

└─────┴───────────────────────────┘

单位:新华通讯社

┌────┬───┬──┬─┬──┬──┬──┬─┬───┬────┐

│姓 名│王唯真│性别│男│年龄│ 54 │民族│汉│籍 贯 │福建泉州│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新华社代社长 │时间│ 1940.10│作时间│1939 │

├────┼───┬──┬────┼──┼────┼───┼────┤

│ │自 由│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职 业│成份│学 生 │状况│ │何处 │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新华社党的核心小组一九七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报告: │

│   遵照周总理、文元同志指示,于一九七一年对王唯真进行了 │

│ 专案审查。 │

│   一九六七年王唯真担任新华社副社长后,曾积极为陈伯达效 │

│ 劳,按照陈的指示,把新华社编印的载有陈被捕入狱内容的《参 │

│ 考资料》收回。 │

│   王唯真跟着陈伯达、王力、关锋制造反军舆论,宣扬要把“ │

│ 军内一小撮”“统统揪出来”,“打翻在地”,“彻底埋葬”。 │

│ 王、关垮台后,又按陈伯达指示,把陈、关签发的反军底稿二十 │

│ 二件送陈,使其得以销毁罪证。他对抗周总理关于香港抗暴斗争 │

│ 问题的指示,推行王、关“同英帝大干一场”的阴谋,大讲“打 │

│ 倒英帝国主义”,为火烧英代办处制造舆论。还散布王、关黑话, │

│ 说对朝鲜“我们太客气”,“对朝鲜国内推行修正主义的作法要 │

│ 作适当揭露”;对缅甸问题要“彻底地揭”,“奈温的名字可以 │

│ 点”,“社论可以比政府的调子高一些”,“把过去的清规戒律 │

│ 统统打掉”等。严重干扰了毛主席的革命外交路线。 │

│   经批判教育,王唯真对所犯严重错误已作了检查交代。 │

│    │

│ │

├─────┬───────────────────────────┤

│ 省、市、 │新华社党的核心小组意见,王唯真在第十次路线斗争中 │

│ 部委意见 │犯了方向路线错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建议免于处分。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同意新华社党的核心小组意见。 │

├─────┼───────────────────────────┤

│ 备 注│中发〔1971〕8 号文件点名。 │

└─────┴───────────────────────────┘

拟定为人民内部问题给以撤销党内外职务以上处分的(八人)

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姓 名│王逸伦│性别│男│年龄│ 72 │民族│汉│籍 贯 │辽 宁│

│ │ │ │ │ │ │ │ │ │翁牛特旗│

├────┼───┴──┴─┴──┼──┼──┴─┼───┼────┤

│ │内蒙区党委书记处书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记、人委副主席 │时间│ 1932.7 │作时间│1932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富 农│成份│学 生 │状况│高血压 │何处 │ │

├────┴───┴──┴────┴──┴────┴───┴────┤

│ 审 查 情 况 │

│   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一九七五年二月四日报告: │

│   一、经赵世兰等证实,王逸伦于一九三二年入党属实。 │

│   二、一九四二年王逸伦回原籍做地下工作时,曾充任日伪忠 │

│ 孝村兴农合作社董事,当时向党组织写了报告,未发现他与日特 │

│ 机关有联系。一九三五年八月至一九三八年九月,在苏联学习期 │

│ 间,经查没发现政治问题。一九四五年八月将王凌云等二人介绍 │

│ 给苏军当情报员,一九四六年任热北地委书记时支持过苏联情报 │

│ 员牟国璋等人的活动,同年秋去蒙古境内谈过贸易一次,一九四 │

│ 八年春去中蒙边境同蒙古商谈贸易一次,上述问题不属特务活动。 │

│ 一九四九年经同乡穆松乔引见,在北京曾与美特王正伯(公开身 │

│ 份是天津建中贸易股份公司经理)在全聚德吃过烤鸭。经多次审 │

│ 讯王正伯,开始他供称,与王逸伦的关系“实际上形成了情报活 │

│ 动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在王正伯向美特鲍门提交的情报活动 │

│ 计划中,将王逸伦列为十条情报渠道之一。最后供认,所谓十条 │

│ 情报渠道,是为向美特领取活动经费虚构的,结识王逸伦的真正 │

│ 目的,是企图利用他分管内蒙财贸工作的条件,倒贩物资,牟取 │

│ 暴利。王逸伦的美特问题查无实据,应予否定。 │

│   三、王凌云供称王逸伦一九四五年在赤峰地下国民党任过副 │

│ 书记,后已翻供,别无证据,应予否定。 │

│   王逸伦曾虚报过一年党龄和工作成绩;在热河做地下工作期 │

│ 间,没有积蓄革命力量;组织“冀察热辽游击队热北支队”时, │

│ 表现右倾,使用一些坏人;建国后,执行过刘少奇修正主义路线; │

│ 利用职权安插、使用有政治历史问题的人;道德败坏,屡次乱搞 │

│ 男女关系;文化大革命初期,执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 │

│   王逸伦对所犯错误已作了检查,表示同意审查报告。 │

├─────┬───────────────────────────┤

│ 省、市、 │内蒙区党委意见,王逸伦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 │

│ 部委意见 │上犯了严重错误,建议撤销党内外职务。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同意内蒙区党委意见。 │

├─────┼───────────────────────────┤

│ 备 注│中发〔1967〕126 号文件点名批判 |

└─────┴───────────────────────────┘

单位:陕西省

┌────┬───┬──┬─┬──┬──┬──┬─┬───┬────┐

│姓 名│刘 刚│性别│男│年龄│ 63 │民族│汉│籍 贯 │河北南皮|

├────┼───┴──┴─┴──┼──┼──┴─┼───┼────┤

│ │西北局候补书记兼宣传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部长 │时间│ 1937 │作时间│1938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地 主│成份│学 生 │状况│动脉硬化│何处 │陕西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陕西省委一九七三年五月报告,并经一九七五年八月复议: │

│   一、一九三六年三月,刘刚在北平中国大学加入共青团,任 │

│ 支部书记。同年五月,蒋介石对我东征抗日红军发动进攻,镇压 │

│ 革命学生运动,刘发生动摇,离开团组织,同年九、十月间,参 │

│ 加国民党特务外围组织“北平忠社”,参加了有“实行三民主义, │

│ 拥蒋反共”等反动内容的宣誓。一九三七年初北平各反动组织组 │

│ 成“献剑团”去南京向蒋介石献剑表示效忠,刘对“忠社”派荣 │

│ 孟源参加“献剑团”表示同意。刘参加“忠社”后仍和我个别党 │

│ 员有接触,未发现有出卖组织、同志的问题。一九三七年十月, │

│ 刘到济南见到了原中国大学党支部书记任兰甲(即任仲夷),提 │

│ 出解决党的关系问题,任误认为一九三六年刘已转为党员,给刘 │

│ 解决了党的关系。刘隐瞒了动摇脱团的问题,编造一九三六年入 │

│ 党,并把自动参加“忠社”说成是党组织派他进去的。 │

│   二、跟随刘澜涛执行了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一九六二年他 │

│ 说农村形势“三、五年恢复不了,十年也不行”,“不仅经济上 │

│ 有问题,政治上也有问题”,并提出包产到户的几种设想。在社 │

│ 教期间推行刘澜涛形“左”实右的反动路线。 │

│   三、一九六七年一月,刘刚签字同意部分群众从陕西省军区 │

│ 拉走原西北局存放的大批档案,造成严重失密。 │

│   刘刚对参加“忠社”问题,承认当时有投机思想,想脚踩两 │

│ 只船,但坚持是经领导人邹恩洵(已死)同意参加的。邹一九五 │

│ 九年写的证明说,一九三六年下半年他已离开中大,不知此事。 │

│ 任仲夷则证明,刘曾向他建议,并经组织同意,派荣孟源打入“ │

│ 忠社”。荣说,我和刘刚打入“忠社”后,刘与我保持单线联系。 │

├─────┬───────────────────────────┤

│ 省、市、 │陕西省委意见,定为变节分子,清除出党。 │

│ 部委意见 │ │

├─────┼───────────────────────────┤

│ 中 组 部 │关于刘刚参加“忠社”是否经组织批准的问题,从查 │

│ 意 见 │证材料看,还不能完全肯定,但他参加“忠社”,有 │

│ │投机思想,想脚踩两只船,是属于政治上的动摇,建 │

│ │议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分配适当工作。 │

└─────┴───────────────────────────┘

单位:吉林省

┌────┬───┬──┬─┬──┬──┬──┬─┬───┬────┐

│姓 名│严子涛│性别│男│年龄│ 74 │民族│汉│籍 贯 │河北宝坻│

├────┼───┴──┴─┴──┼──┼──┴─┼───┼────┤

│ │吉林省委常委、副省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长 │时间│1933.8 │作时间│1934 │

├────┼───┬──┬────┼──┼────┼───┼────┤

│ │剥 削│本人│ │身体│高血压、│现在 │本省五?│

│家庭出身│阶 级│成份│职 员 │状况│动脉硬化│何处 │七干校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吉林省委一九七五年六月十九日报告: │

│   严子涛于一九二八年秋,在国民党北平市党部登记为国民党 │

│ 党员。一九三○年一月,国民党“整理党务”时,严被国民党河 │

│ 北省党务整理委员会指派为国民党宝坻县党务整理委员会委员。 │

│ 他到职后进行反共宣传,在县党部就职大会上说:“反共工作, │

│ 以前的党部没有做好,今后要切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并诬蔑 │

│ 共产党“杀人放火”,“共产共妻”,“不孝父母”,煽动群众 │

│ “不要受共产党欺骗”,吹捧蒋介石,为国民党反动派效劳,一 │

│ 九三○年三月,回北平继续教书。 │

│   严子涛在一九二八年夏至一九三三年,多次被选为国民党控 │

│ 制下的“北平特别市公立小学教员工会”执行委员。 │

│   一九三三年八月,严在北平三十二小学教书时加入共产党。 │

│ 入党时隐瞒了上述罪行,直至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才作了交代。 │

│   严子涛一九七○年六月交代;一九三五年他在北平任教时, │

│ 和别人谈情说爱,产生抛掉前妻的思想,当年暑假,把妻胡氏和 │

│ 儿子从家乡宝坻骗到北平,后到天津乘船去青岛,趁夜静时将妻、 │

│ 子先后推入海里。作案后回到家乡谎说,胡氏母子乘船得霍乱病, │

│ 送到青岛海滨医院治疗无效死亡,葬于万国公墓。经查,胡氏母 │

│ 子于一九三五年确从家乡到北平找到了严子涛,严在暑假去了青 │

│ 岛,母子二人都在此期间死去。当时海滨医院并未收过此病,人, │

│ 万国公墓也未葬过此人。但胡氏母子究竟如何死亡查不到直接证 │

│ 据。一九七二年严又推翻了原来交代,改口说儿子失足落水,胡 │

│ 氏投水自尽,但也得不到证实。此问题拟挂起来。 │

│   严子涛不同意开除他的党籍,拒绝在结论上签署意见。吉林 │

│ 省委认为原结论意见恰当,不拟改变。 │

├─────┬───────────────────────────┤

│ 省、市、 │吉林省意见,撤销严子涛党内外一切职务,开除党 │

│ 部委意见 │籍,予以适当安置,不定历史反革命分子。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同意吉林省委意见。 │

├─────┼───────────────────────────┤

│ 备 注│ |

└─────┴───────────────────────────┘

单位:吉林省

┌────┬───┬──┬─┬──┬──┬──┬─┬───┬────┐

│姓 名│王奂如│性别│男│年龄│ 69 │民族│汉│籍 贯 │河北深泽│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吉林省副省长 │时间│ 1938 │作时间│1938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地 主│成份│学 生 │状况│病重住院│何处 │长春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吉林省委一九七二年七月十八日报告,并经省委一九七五 │

│ 年八月复议: │

│   一、王奂如一九二八年三月在保定市育德中学读书时加入国 │

│ 民党,同年九月被选为国民党保定市党部第一区党部第二区分部 │

│ 执行委员,直至一九三○年六月毕业离校。王加入国民党后,曾 │

│ 参加国民党训练,宣扬国民党的反动主张,污蔑共产党“杀人放 │

│ 火”、“不得人心”,张贴反动标语,呼喊反动口号,恐吓进步 │

│ 学生,发展国民党员。一九四四年整风时王交代了参加过国民党, │

│ 但隐瞒了曾担任区分部执行委员和参加国民党后的反动活动。 │

│   二、王奂如长期欺骗组织,编造他一九三八年二月在深泽县 │

│ 抗日动员委员会经邸清哲、袁拙农介绍入党。文化大革命中又增 │

│ 添宋志毅也是他的入党介绍人。经查,邸、宋均否认此事,袁拙 │

│ 农已死。据了解,袁当时在安国县工作,与深泽没有党的组织关 │

│ 系,不可能介绍王入党。在这次审查中,王承认是一九三八年六 │

│ 月利用调往冀中区人民抗日武装委员会工作的机会,冒充党员混 │

│ 入党内。 │

│   三、王奂如出身于地主家庭,一九四一和一九四二年任我冀 │

│ 中行署财政科长期间,两次向佃户要钱。一九四九年王的前妻给 │

│ 他写信说,其母(地主分子)一九四八年病死,当地干部开始不 │

│ 让用棺材装殓,王为此对当地干部表示不满。 │

│   在这次审查中,王奂如的态度较好。一九七二年八月他曾给 │

│ 省委写信要求留在党内。吉林省委意见,原结论不变。 │

│    │

│ │

│    │

├─────┬───────────────────────────┤

│ 省、市、 │吉林省委意见,将王奂如清除出党,不定历史反革命 │

│ 部委意见 │分子。 给予适当安置。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同意吉林省委意见。 │

├─────┼───────────────────────────┤

│ 备 注│ │

└─────┴───────────────────────────┘

单位:辽宁省

┌────┬───┬──┬─┬──┬──┬──┬─┬───┬────┐

│姓 名│徐少甫│性别│男│年龄│ 56 │民族│汉│籍 贯 │江苏滨海│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辽宁省委书记处书记 │时间│ 1938.4 │作时间│1937.12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资本家│成份│学 生 │状况│ │何处 │沈阳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辽宁省委一九七五年十月十七日报告: │

│   一、经查,徐少甫参加工作前,其父经商,在常州德昌厚等 │

│ 三个厂、店投资银元四千多元,主要靠剥削为生。解放后拿定息 │

│ 至一九六五年,应定为商业资本家。过去徐自报家庭出身为商店 │

│ 职员,是错误的。 │

│   二、徐在沈阳市委、辽宁省委工作期间,积极执行修正主义 │

│ 组织路线。一九六○年提出在文教科技系统发展党员,把“吸收 │

│ 一批高级知识分子作为发展的重点”。一九六五年九月,毛主席 │

│ 指示今后五年内农村发展党员要达到占人口百分之五,徐却说; │

│ “是否科学,值得研究”。一九五九年在开展“改造农村落后地 │

│ 区”运动中,徐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造成了严重后果。一 │

│ 九六一年,徐说:“这几年政治运动多,处分干部多,冤案错案 │

│ 多”,致使全省不应甄别的案件一风吹。一九六六年徐对群众学 │

│ 习《愚公移山》治山治水,说是“用毛主席的话,当棍子打人, │

│ 越学越反感”。 │

│   三、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积极推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一 │

│ 九六七年一月徐少甫策划辽宁省委假夺权。四月推行《东北局书 │

│ 记处的几点意见》,挑动群众斗群众,转移斗争大方向。说;“ │

│ 沈阳形势发展到武装夺权了”,“想尽一切办法搞武器”,“能 │

│ 抢就抢,能造就造”,“武斗的根子在军区”,并多次策划大规 │

│ 模武斗,造成严重伤亡。武汉“七?二○”事件后,徐预谋“上 │

│ 山打游击”,“发动和武装农民”,再打回来。为此,他亲自布 │

│ 置抢枪一千余支,军用电台四百多部,擅自批准动用大量国库粮 │

│ 食、资金和其他物资。徐还策划揪“军内一小撮”。 │

│   徐少甫同意省委对他的结论和处理。 │

│    │

│    │

├─────┬───────────────────────────┤

│ 省、市、 │犯了严重的方向路线错误,决定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 │

│ 部委意见 │分。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同意辽宁省委意见。 │

└─────┴───────────────────────────┘

单位:湖北省

┌────┬───┬──┬─┬──┬──┬──┬─┬───┬────┐

│姓 名│陈一新│性别│男│年龄│ 67 │民族│汉│籍 贯 │安徽金寨│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湖北省委常委、副省长 │时间│ 1930 │作时间│1930 │

├────┼───┬──┬────┼──┼────┼───┼────┤

│ │小土地│本人│ │身体│ │现在 │湖北咸宁│

│家庭出身│出 租│成份│学 生 │状况│一 般 │何处 │地 区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湖北省委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报告: │

│   一、建国初期,陈一新任湖北省公安厅长时,利用职权,在 │

│ 政治系统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安插亲友故旧十五人,其中八人有政 │

│ 治历史问题(有一人的问题陈事前知道)。陈的这一错误曾受到 │

│ 省委负责同志批评,但一九六○年以后,他又介绍安插五人。 │

│   二、在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陈一新对大跃进散布了一些 │

│ 错误言论。一九六四年至一九六六年,陈在负责全省政法“四清” │

│ 运动时时。搞形“左”实右,造成政法干部大换班,严重挫伤了 │

│ 干部的积极性。 │

│   三、陈一新革命意志衰退,小病大养,一味追求吃、喝、玩、 │

│ 乐。一九六二年他带着老婆、孩子到庐山休养,从武汉把大量吃 │

│ 喝物资运送上山。一九六五年他在宜昌搞政法“四清”时,借“ │

│ 治病”为由,到重庆,成都游山玩景。他利用职权,向劳改单位 │

│ 要了很多吃的、用的东西,其中有的没有给钱。 │

│   四、陈一新专横拔扈,妄自尊大,对省委集体领导很不尊重。 │

│   五、文化大革命初期,陈一新的错误被揭发批判后,陈不能 │

│ 正确对待,进行翻案活动。他抛出大量所谓“揭发”、“控诉” |

│ 材料,到处散发,歪曲事实,美化自己,对省委领导同志散布流 │

│ 言蜚语,并进行人身攻击,给湖北省的文化大革命造成了损害。 │

│   陈一新对错误有一定认识,表示同意湖北省委的审查报告。 │

│    |

│ |

│ |

├─────┬───────────────────────────┤

│ 省、市、 │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初期,原省委经请示中央批准,给 │

│ 部委意见 │ 陈一新戴上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帽子,撤销其党内外职 │

│ │ 务。经复查,发现原认定的陈一新反对毛主席、攻击 │

│ │ 社会主义制度和无阶级专政等问题,许多材料不落实, │

│ │ 出入较大,拟不定为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给以撤销党 │

│ │ 内外职务的处分,恢复党的组织生活。 │

├─────┼───────────────────────────┤

│ 中 组 部 │同意湖北省委意见。但需请省委将改变原定性的理 │

│ 意 见 │由报来,由我们摘入表内报告中央。 │

└─────┴───────────────────────────┘

单位:全国妇联

┌────┬───┬──┬─┬──┬──┬──┬─┬───┬────┐

│姓 名│罗 琼│性别│女│年龄│ 64 │民族│汉│籍 贯 │江苏江阴│

├────┼───┴──┴─┴──┼──┼──┴─┼───┼────┤

│ │全国妇联书记处第一书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记 │时间│ 1938.5 │作时间│1938.8 │

├────┼───┬──┬────┼──┼────┼───┼────┤

│ │破 落│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地 主│成份│教 员 │状况│一 般 │何处 │北京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全国妇联军代表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报告: │

│   一、罗琼一九六九年交代:她一九三二年在苏州女中读书时, │

│ 因参加抗日活动被校方发现,曾三次向校方表示悔过,保证不再 │

│ 参加抗日救亡活动。经调查,校方曾扣发其毕业文凭,无人证明 │

│ 她有悔过行为。一九三五年在上海参加X 团体,负责人是钱俊瑞, │

│ 罗为一般成员。 │

│   二、罗琼在一九三五年至一九三八年为《妇女生活》等刊物 │

│ 写的一些文章中,犯有吹捧蒋介石是“最高领袖”,宣扬王明路 │

│ 线,散布阶级调和、改良主义的政治性错误。 │

│   三、一九五七年罗琼主持妇联日常工作以后,执行了修正主 │

│ 义路线,在一些重大政治原则和理论问题上,阉割、篡改马列主 │

│ 义、毛泽东思想。一九六三年她曾把全国妇联书记处工作条例中 │

│ 规定的,要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方针砍掉;一九六○年她不同 │

│ 意在纪念“三八”节的文章中,引用毛主席关于“枪杆子里面出 │

│ 政权”的英明论断;一九六○年她批准将“毛主席万岁”的宣传 │

│ 画改为“和平万岁”,发至国外,得到苏修赏识;她在《中国妇 │

│ 女》上讨论“女人活着为什么”、“选择爱人标准是什么”,等 │

│ 等。文化大革命初期,推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 │

│   罗琼在运动中能正确对待审查,愿意改正错误。 │

│    │

│    │

│    │

├─────┬───────────────────────────┤

│ 省、市、 │妇联军代表意见,罗琼犯了严重的方向路线错误, │

│ 部委意见 │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

├─────┼───────────────────────────┤

│ 中 组 部 │罗琼犯了严重的方向路线错误,鉴于检讨还好, │

│ 意 见 │可不予处分,安排适当工作。 │

├─────┼───────────────────────────┤

│ 备 注│ │

└─────┴───────────────────────────┘

单位:全国妇联

┌────┬───┬──┬─┬──┬──┬──┬─┬───┬────┐

│姓 名│曾宪植│性别│女│年龄│ 66 │民族│汉│籍 贯 │湖南双峰│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 │时间│ 1928 │作时间│ │

├────┼───┬──┬────┼──┼────┼───┼────┤

│ │官 僚│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地 主│成份│学 生 │状况│较 弱 │何处 │北京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全国妇联军代表一九七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报告: │

│   一、曾宪植一九三一年在香港时,党组织通知她去苏区,她 │

│ 没有去,后即失掉党的关系,其间于一九三四年秋回地主家庭生 │

│ 活了三年。一九三七年底在长江局恢复了党籍。 │

│   二、一九二五年在上海被捕,被判刑五个月,后经上诉,提 │

│ 前无罪释放。一九二九年十月在日本被误捕,拘留数日即释放, │

│ 未发现问题。 │

│   三、曾宪植同地主家庭划不清界限,一九五○年将其畏罪外 │

│ 逃的父亲曾镇渭接到北京,供养七年;将其胞兄曾宪朴(参加过 │

│ “仁社”等反动组织)安插到农业部,并证明他“未参加过任何 │

│ 党派”,使他当了该部办公厅副主任,一九五七年被定为极右分 │

│ 子;将其堂弟、国民党少校军官曾宪根安插到上海市公安部门( │

│ 一九五五年被清除)。此外,还通过私人关系将其亲属十二人安 │

│ 插在北京工作。 │

│   四、曾宪植在一九五八年讨论妇女工作会议总结时,反对提 │

│ 阶级斗争,并说“阶级分析观点不要写上”;在干部工作中执行 │

│ 了修正主义路线;在外事工作中犯过大国沙文主义错误;经济上 │

│ 有公私不分的问题。 │

│    │

│ │

│ │

├─────┬───────────────────────────┤

│ 省、市、 │全国妇联军代表意见:属于严重政治立场错误,是 │

│ 部委意见 │人民内部矛盾,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

│ 中 组 部 │脱党期间回地主家庭过生活,及包庇地主家庭亲属, │

│ 意 见 │属于犯有严重政治立场错误。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 │

│ 意 见 │处分,安排适当工作。 │

├─────┼───────────────────────────┤

│ 备 注│ │

└─────┴───────────────────────────┘

拟定为叛徒、反革命分子清除出党的(三十二人)

单位:广东省

┌────┬───┬──┬─┬──┬──┬──┬─┬───┬────┐

│姓 名│李一清│性别│男│年龄│ 67 │民族│汉│籍 贯 │山西昔阳│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中南局书记处书记 │时间│ 1927 │作时间│1935 │

├────┼───┬──┬────┼──┼────┼───┼────┤

│ │城 市│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贫 民│成份│学 生 │状况│糖尿病 │何处 │广州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广东省委一九七三年六月六日审查报告和一九七五年五月 │

│ 十九日复查报告: │

│   李一清于一九二七年春在太原进山中学读书时加入共产党, │

│ 一九二八年春因党组织被破坏,失掉党的组织关系。一九三三年, │

│ 李在清华大学读书时参加了我党的秘密外围组织“社会科学家联 │

│ 盟”和党领导的公开群众组织“现代座谈会”。一九三五年一月 │

│ 八日,李一清等九人被伪北平市公安局逮捕,李供认是“社联” │

│ 成员和“现代空谈会”农村问题组长。李还在叛徒赵文璧起草的 │

│ “反共宣言”上签了字,登在一九三五年三月十五日伪《世界日 │

│ 报》上,辱骂我党“硬把不适合中国国情的马克思主义拿在中国 │

│ 来试验”,吹捧国民党“对青年爱护不遗余力”,煽动青年“赶 │

│ 快起来”“反对共产党”,等等。同年三月十九日,李履行自首 │

│ 手续后被释放。一九三五年十月重新入党。 │

│   李一清申诉他被捕时已不是党员,没有供人和破坏组织,参 │

│ 加革命后向党作过交代,不应定为叛徒。经广东省委复查,认为 │

│ 李一清被捕叛变问题证据确凿,仍维持原定性处理意见。 │

│    │

│    │

│    │

│    │

├─────┬───────────────────────────┤

│ 省、市、 │广东省委意见(一)定为叛徒, 清除出党, 撤销党内 │

│ 部委意见 │外一切职务, 按十二级发给生活费。(二)不定为叛 │

│ │徒,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

├─────┼───────────────────────────┤

│ 中 组 部 │同意定为叛徒,清除出党,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 │

│ 意 见 │保留公民权,每月发给生活费160元。 │

├─────┼───────────────────────────┤

│ 备 注│ │

└─────┴───────────────────────────┘

单位:广东省

┌────┬───┬──┬─┬──┬──┬──┬─┬───┬────┐

│姓 名│王 德│性别│男│年龄│ 69 │民族│汉│籍 贯 │福建龙海│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中南局候补书记 │时间│ 1926 │作时间│1926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中 农│成份│学 生 │状况│冠心病 │何处 │广州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广东省委一九七三年五月十八日报告,并经省委一九七五 │

│ 年八月复议: │

│   王德于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任共青团河北省委书记时,由于内 │

│ 奸胡敬民告密,与共青团北京市委书记王秋亭等一起,被国民党 │

│ 北平市公安局逮捕。王被捕后供出了自己的共产党员身份,党内 │

│ 职务和王秋亭的身份,以及他们在京华公寓召开党团会议的目的。 │

│ 一九三四年,被转押于伪北平军人反省分院。一九三六年九月, │

│ 在刘少奇的策划下,王同李楚离等一起发表“反共启事”,刊登 │

│ 在一九三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四日《华北日报》和《益世报》, │

│ 表示“诚心悔悟,愿在政府领导之下坚决反共”,办理“自新” │

│ 手续后于当年十月出狱。一九三六年冬,他给关押在南京伪首都 │

│ 反省院的妻子朱凝去信,指责朱凝在监狱“闹得很凶”,要她“ │

│ 争取早点出来”,被朱拒绝。一九三七年春,王任我党北平学委 │

│ 委员时,又与安子文等共同策划,指使正在狱中的北平学联党团 │

│ 书记黄诚等五人发表“反共启事”出狱。 │

│   王德申述他对发表“反共启事”开始曾表示不同意见,要求 │

│ 区别对待。如党的政策规定,凡是登过“反共启事”的均是叛徒, │

│ 表示服从。经广东省委复议,原结论意见不变。 │

│    │

├─────┬───────────────────────────┤

│ 省、市、 │广东省委意见,定王德为叛徒,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 │

│ 部委意见 │清除出党,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每月按行政十二级 │

│ │发给生活费。 │

├─────┼───────────────────────────┤

│ 中 组 部 │同意定为叛徒,清除出党,保留公民权,每月发给 │

│ 意 见 │生活费160元。 │

├─────┼───────────────────────────┤

│ 备 注│ │

└─────┴───────────────────────────┘

单位:四川省

┌────┬───┬──┬─┬──┬──┬──┬─┬───┬────┐

│姓 名│阎秀峰│性别│男│年龄│ 62 │民族│汉│籍 贯 │山西天镇│

├────┼───┴──┴─┴──┼──┼──┴─┼───┼────┤

│ │ │入党│1934入团│参加工│ │

│原职务 │西南局书记处书记 │时间│1936入党│作时间│1936 │

├────┼───┬──┬────┼──┼────┼───┼────┤

│ │ │本人│ │身体│腰椎骨节│现在 │ │

│家庭出身│富 农│成份│学 生 │状况│增生 │何处 │四川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四川省委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三日报告,并经省委一九七五 │

│ 年八月复议: │

│   阎秀峰于一九三三年在太原成成中学读书时,参加我党外围 │

│ 组织“社会科学家联盟”,一九三四年五月一日被捕,供认参加 │

│ 了“社联”,供出入社介绍人、“社联”支部成员张积玉。 │

│   阎秀峰于一九三四年在太原伪地方法院看守所关押时,经龚 │

│ 子荣等介绍加入共青团,一九三六年五月在伪山西反省院经侯富 │

│ 山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后,按照反省院“临时党支部”的 │

│ 规定,并经“临时党支部”审查允许,写了“出院宣言”刊登在 │

│ 一九三六年十月三日伪《太原日报》上,声称:“要救中国,只 │

│ 有在中国国民党领导之下实现三民主义”,“誓愿站在三民主义 │

│ 旗子下,作一良民,决不参加任何反动团体”。阎于一九三六年 │

│ 九月被释,同年十二月经李远接上了党的组织关系。 │

│   阎秀峰申述他被捕后是在张积玉已经跑开的情况下,供出张 │

│ 积玉的;写“出院宣言”是按照反省院“地下党支部”的决定办 │

│ 的,“宣言”中没有共产党字样,因此他不承认是叛徒。经四川 │

│ 省复议原定性意见不变。 │

│    │

│    │

├─────┬───────────────────────────┤

│ 省、市、 │四川省委意见,定阂秀峰为自首变节。 │

│ 部委意见 │ │

├─────┼───────────────────────────┤

│ 中 组 部 │同意定为自首变节,开除党籍,分配适当工作,每月 │

│ 意 见 │发给生活费160元。 │

├─────┼───────────────────────────┤

│ 备 注│ │

└─────┴───────────────────────────┘

单位:华北局

┌────┬───┬──┬─┬──┬──┬──┬─┬───┬────┐

│姓 名│苏谦益│性别│男│年龄│ 62 │民族│汉│籍 贯 │内蒙托县│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华北局书记处书记 │时间│ 1931 │作时间│1932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店 员│成份│学 生 │状况│较 好 │何处 │北京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原华北局机关党的领导小组一九七三年八月十日报告: │

│   苏谦益一九三三年四月任中共归绥县委委员和反帝大同盟绥 │

│ 远省委委员时,被伪绥远省公安局逮捕,在反帝大同盟盟员韩燕 │

│ 如的对质下,承认自己是反帝大同盟盟员,供出安吉人是反帝大 │

│ 同盟盟员(苏的同学,苏被捕前,安已参加反帝大同盟。苏被捕 │

│ 后敌去抓过安吉人,安脱逃未被捕)。据同案人杨叶澎、杨国兴 │

│ 证明:一九三六年七月敌人要他们和苏谦益等四人每人写一悔过 │

│ 书和找两家铺保,即可出狱。他们四人研究后,每人给敌人写了 │

│ 一份悔过书。据苏交代,一九三六年七月出狱时,他以反帝大同 │

│ 盟盟员的面目,写了“因年幼无知,受人煽动参加反帝大同盟, │

│ 现刑满出狱,今后与该盟断绝关系,若有再犯,甘受刑法”等内 │

│ 容的悔过书。上述问题,苏于一九五六年基本上作了交代。一九 │

│ 五七年中央组织部给苏作了“是在敌人面前的一种错误行为”的 │

│ 结论。 │

│   苏谦益在检查中承认是屈服于敌人的行为,有失共产党员的 │

│ 气节。但他对供出安吉人的问题交代说,当时为了应付敌人编造 │

│ 了安吉人是他入盟的介绍人,安没有介绍他入盟,“当时我想安 │

│ 吉人不是盟员”。(注:苏谦益一九五八年在内蒙区党委常委整 │

│ 风会上检讨稿中说,安吉人是盟员,但与他无组织关系。) │

│    │

│ │

│    │

│ │

├─────┬───────────────────────────┤

│ 省、市、 │北京军区党委意见:定苏谦益为自首变节,是否开除 │

│ 部委意见 │党籍请中央决定。 │

├─────┼───────────────────────────┤

│ 中 组 部 │同意定为自首变节,开除党籍,分配适当工作,每 │

│ 意 见 │月发生活费160元。 │

└─────┴───────────────────────────┘

单位:辽宁省

┌────┬───┬──┬─┬──┬──┬──┬─┬───┬────┐

│姓 名│喻 屏│性别│男│年龄│ 71 │民族│汉│籍 贯 │河南濮阳│

├────┼───┴──┴─┴──┼──┼──┴─┼───┼────┤

│ │ │入党│ 1937年 │参加工│ │

│原职务 │东北局候补书记 │时间│重新入党│作时间│1927年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农 民│成份│教 员 │状况│一 般 │何处 │辽宁黑山│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辽宁省委一九七五年五月十一日报告: │

│   喻屏于一九二七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一九三二年十月在北平 │

│ 任中共临时河北省委秘书处印刷所负责人时,由于叛徒出卖,被 │

│ 伪宪兵第三团逮捕。向敌人承认了自己是共产党员和身份,供出 │

│ 了同他一起被捕的汪淑敏是他的下级,并在敌人面前与汪对质; │

│ 写了“自首书”,表示:共产主义不适合中国,今后不再参加共 │

│ 产党活动,愿在国民政府领导下做普通公民。一九三三年十二月 │

│ 到南京伪宪兵司令部看守所住过“优待号子”,给敌人抄写公文、 │

│ 名册,被敌人评为“良”。一九三七年九月由八路军南京办事处 │

│ 交涉出狱。出狱后,隐瞒了上述问题重新入党。 │

│   一九四四年喻屏曾交代:在敌人审讯中,承认自己是共产党 │

│ 员和“一贯做技术工作”。当敌人逼要组织关系时,喻说,与我 │

│ 联系的人你们都抓来了,如刘明琦等人,并将自己的历史写出。 │

│   一九七一年三月喻屏交代:审讯后按照敌人规定填写了一个 │

│ 表,写了自己是共产党员,承认在中共河北省委秘书处刻钢板, │

│ 刻的都是中央和省委的机密文件,讲出了十四名共产党员,其中 │

│ 有河北省委负责人赵生、老孟等。还承认汪淑敏是和他一起住机 │

│ 关的。 │

│   喻屏于一九七五年多次申诉,强调他供出的人,在他被捕前, │

│ 大多数已牺牲,叛变和被捕;不承认写过“自首书”,否认和汪 │

│ 淑敏对过质。认为不应定他为叛徒。经辽宁省革委会组织组复查, │

│ 认为提出的申诉不符合事实。 │

│   另外,喻屏长期以来,追随刘少奇,积极执行反革命修正主 │

│ 义路线,鼓吹“剥削有功论”。攻击党的总路线,大跃进、人民 │

│ 公社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推行资产阶级反动 │

│ 路线,镇压群众,挑动武斗,反党乱军。 │

│   │

├─────┬───────────────────────────┤

│ 省、市、 │辽宁省委意见,定喻屏为叛徒,清除出党,按人民 │

│ 部委意见 │内部矛盾处理。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同意辽宁省委意见。 │

└─────┴───────────────────────────┘

单位:黑龙江省

┌────┬───┬──┬─┬──┬──┬──┬─┬───┬────┐

│姓 名│李范五│性别│男│年龄│ 64 │民族│汉│籍 贯 │黑龙江穆│

│ │ │ │ │ │ │ │ │ │棱 │

├────┼───┴──┴─┴──┼──┼──┴─┼───┼────┤

│ │黑龙江省委第二书记、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省长 │时间│ 1932 │作时间│1932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地 主│成份│学 生 │状况│一 般 │何处 │黑龙江 │

├────┴───┴──┴────┴──┴────┴───┴────┤

│ 审 查 情 况 │

│   据黑龙江省委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报告,并经省委一 │

│ 九七五年六月复议: │

│   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曾对李范五与叛徒关书范的关系,一九三 │

│ 三年吉东特委被破坏是否与李有关,李是否与苏联情报机关有关 │

│ 系,和李是否有里通苏修等问题,进行了审查。经调查,李范五 │

│ 的政治历史是清楚的,没有发现被捕叛变和里通外国问题。 │

│   李范五在东北解放初期,执行刘少奇的投降主义路线,主张 │

│ 与国民党合作,与土匪谈判,给土匪划地盘,影响了剿匪和根据 │

│ 地建设,李在黑龙江工作期间,积极执行刘少奇的修正主义路线。 │

│ 一九六一年以后,他攻击大跃进,攻击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在 │

│ 煤炭、木材调拨上搞地方主义,向中央闹独立性。在工业上支持 │

│ 执行“退够”的方针。在农村工作上支持包产到户的主张。在植 │

│ 树造林上鼓吹发财致富。在统战工作上提出“对党外专家要礼贤 │

│ 下士,要学习刘少奇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的精神”等。在社教运 │

│ 动期间,执行形“左”实右路线。在文化大革命中执行资产阶级 │

│ 反动路线。一九六八年被监护审查期间,在交代思想活动中,有 │

│ 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和无产阶级文化文革命等言论。 │

│   李范五从一九四六年以来,生活糜烂,道德败坏,利用职权 │

│ 长期玩弄女性。据本人交代先后与十四个女人乱搞两性关系。据 │

│ 查,一九五三年李奸污过年仅十五岁的亲女儿;一九五七年因与 │

│ 其警卫员的爱人乱搞两性关系,受到林业部党组批评;一九五八 │

│ 年又奸污了他亲侄女(军人家属),一直持续到一九六四年,完 │

│ 全丧失了共产党员的应有品德。 │

│   李范五要求作为内部问题处理。 │

├─────┬───────────────────────────┤

│ 省、市、 │黑龙江省委建议,定李范五为严重走资派错误、蜕化 │

│ 部委意见 │变质分子,开除党籍,按十四级工资标准发生活费, │

│ │审查期间扣发的工资不再补发。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同意黑龙江省委意见。 │

├─────┼───────────────────────────┤

│ 备 注│ │

└─────┴───────────────────────────┘

单位:吉林省

┌────┬───┬──┬─┬──┬──┬──┬─┬───┬────┐

│姓 名│李砥平│性别│男│年龄│ 67 │民族│汉│籍 贯 │安徽肖县│

├────┼───┴──┴─┴──┼──┼──┴─┼───┼────┤

│ │ │入党│ 1937年 │参加工│ │

│原职务 │吉林省委书记处书记 │时间│重新入党│作时间│1931 │

├────┼───┬──┬────┼──┼────┼───┼────┤

│ │富 裕│本人│ │身体│关节炎、│现在 │本省五七│

│家庭出身│中 农│成份│小学教员│状况│支气管炎│何处 │干校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吉林省委一九七五年六月十九日报告和十月五日复议报告: │

│   李砥平一九三一年十月参加反帝大同盟。一九三二年八月初 │

│ 加入共产党,八月十六日被江苏省肖县伪政务警察队逮捕。一九 │

│ 三四年在伪镇江县监狱向敌人写了“自白”,承认参加反帝大同 │

│ 盟,供出入盟介绍人张兆坤及任贻任等人。一九三七年六月,李 │

│ 在伪首都反省院又向敌人写了“自白书”,承认自己是共产党员, │

│ 供出了肖县的负责人朱大同、入党介绍人张兆坤等,并在“自新 │

│ 宣言”上签字划押。出狱前,李在敌欢送“出院人”会上讲话: │

│ “共产主义不适合中国国情”,参加共产党是“误入歧途”,今 │

│ 后在蒋介石“领导下”,“为实现三民主义而奋斗”等。一九三 │

│ 七年八月十八日出狱后,按照敌人旨意去国民党肖县县党部报到。 │

│ 一九三七年底李砥平隐瞒叛党问题,重新入党。一九五五年李对 │

│ 其叛党问题作了交代,但隐瞒了重要情节。 │

│   一九五四年以来,李砥平散布了一些修正主义言论,执行了 │

│ 修正主义路线。在三年暂时困难时期,曾说过“这几年搞糟了, │

│ 人民公社搞急了”,“现在农村粮食困难,饿的人叫,牲畜叫, │

│ 猪鸡叫”,“饥寒交迫”。 │

│   李在审查期间,能够承认叛党事实。但认为定他为叛徒有些 │

│ 太重,要求留在党内。吉林省委认为,李砥平被捕叛变证据确凿, │

│ 定性处理意见不变。 │

│ │

├─────┬───────────────────────────┤

│ 省、市、 │吉林省委意见,定李砥平为叛徒,清除出党,保留公 │

│ 部委意见 │民权。分配适当工作,每月发给生活费120元。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同意吉林省委意见。 │

├─────┼───────────────────────────┤

│ 备 注│ │

└─────┴───────────────────────────┘

单位:河北省

┌────┬───┬──┬─┬──┬──┬──┬─┬───┬────┐

│姓 名│郭 芳│性别│男│年龄│ 69 │民族│汉│籍 贯 │河北正定│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河北省副省长 │时间│ 1926 │作时间│1927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汉沽农场│

│家庭出身│中 农│成份│学 生 │状况│ │何处 │劳动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河北省委一九七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报告: │

│   郭芳一九三三年一月任中共直中特委组织部长时,在领导行 │

│ 唐暴动前夕,由于内奸出卖,于行唐县协神村被捕。在敌人审讯 │

│ 时,郭芳供认经郭庭臣介绍入党,供出党员冯金声、吕元儒、高 │

│ 士贞、李景林等人。供出行唐县“有红军一队,一百五十人”, │

│ 高士贞担任队长,“原计划于阴历十九日暴动,领导当地民众分 │

│ 粮”,“由闵镇起手”,“冯金声有支六轮子枪,砍刀一口”等。 │

│ 并供称入党是“一时之迷”,哀求敌人“恩典”。敌人根据郭芳 │

│ 的招供当夜去捕冯金声,冯闻讯走脱,从冯家搜走一口砍刀。国 │

│ 民党河北省政府根据郭芳招供,先后四次指令行唐县出示“面貌 │

│ 书”捕捉冯金声等人。同年四月郭被判刑五年,在北平第二监狱 │

│ 执行。一九三七年八月我平西抗日游击队夜袭该监狱时,趁机逃 │

│ 出。出狱后,隐瞒了叛变罪行,混入党内。 │

│   郭芳申诉说:在伪行唐县审讯时无口供,是敌人叫内奸耿小 │

│ 秃、特务芦玉臣质证,编写成材料,强制按去他的手印,不是他 │

│ 供出的;“入党是一时之迷”,求敌“恩典”的话不是他说的, │

│ 是敌误记,等等。经河北省委复查,根据郭芳被捕后的供单、审 │

│ 讯笔录等物证,认定郭芳为叛徒的证据确凿,定性处理意见不再 │

│ 改变。 │

│    │

│ │

├─────┬───────────────────────────┤

│ 省、市、 │河北省委意见定为叛徒,清除出党,撤销党内外一切 │

│ 部委意见 │职务,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每月发给生活费一百元。 │

├─────┼───────────────────────────┤

│ 中 组 部 │同意定为叛徒,清除出党,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 │

│ 意 见 │保留公民权,每月发给生活费一百元。 │

├─────┼───────────────────────────┤

│ 备 注│ │

└─────┴───────────────────────────┘

单位:山西省

┌────┬───┬──┬─┬──┬──┬──┬─┬───┬────┐

│姓 名│卫逢祺│性别│男│年龄│ 63 │民族│汉│籍 贯 │山西闻喜│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山西省副省长 │时间│ 1937 │作时间│1936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中 农│成份│学 生 │状况│身体尚好│何处 │太原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山西省委一九七五年八月四日报告: │

│   一九三九年十二月,卫逢祺担任我长子县县长时,在阎匪发 │

│ 动的反革命“十二月政变”前夕,擅自带领少数干部和独立营三、 │

│ 四十人,向决死三纵队驻地屯留县撤退。当行至屯留县雁落坪附 │

│ 近时,被国民党二十七军四十五师包围。卫在敌人面前毫无抵抗, │

│ 全部缴械投降被俘。 │

│   被俘后,卫逢祺按敌人旨意,亲笔给我屯留县长徐明同志写 │

│ 信,想诱降徐明,被徐明察觉未达目的。卫还向我被俘人员胡说 │

│ 什么,敌人是“抗日的”,诱骗大家“要好好的干”。并将其妻 │

│ (中共党员)由我方接到敌方居住。一九四○年一月,伪长子县 │

│ 县长王明钦勒令卫逢祺交出我长子县的县印,卫派人取到县印, │

│ 交给了王明钦。在此期间,卫接受了敌人委任的四十五师战地服 │

│ 务团中校团长职务,表示愿意为敌效劳。一九四○年二月初,卫 │

│ 乘外出之机,由敌方跑回我屯留县政府。 │

│   上述问题,一九四○年太岳区党委审查认为是“严重的变节 │

│ 行为”,给予留党察看半年处分。一九五六年审干时,山西省委 │

│ 作了“叛变行为”的结论,并决定其党令从一九四一年算起。 │

│   卫逢祺对上述问题作了交代,表示同意省委的审查结论,要 │

│ 求把他留在干部队伍内。 │

│    │

│    │

│       │

│    │

├─────┬───────────────────────────┤

│ 省、市、 │山西省委意见,定卫逢祺为叛徒,清除出党,撤销 │

│ 部委意见 │党内外一切职务,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建议分配 │

│ │工作。 │

├─────┼───────────────────────────┤

│ 中 组 部 │同意定为叛徒,清除出党,保留公民权,每月发给 │

│ 意 见 │生活费120元,分配适当工作。 │

├─────┼───────────────────────────┤

│ 备 注│ │

└─────┴───────────────────────────┘

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姓 名│哈丰阿│性别│男│年龄│1908│民族│汉│籍 贯 │吉林科左│

│ │ │ │ │ │年生│ │ │ │中 旗│

├────┼───┴──┴─┴──┼──┼──┴─┼───┼────┤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副主席、全国政协常委 │时间│ 1946 │作时间│1946 │

├────┼───┬──┬────┼──┼────┼───┼────┤

│ │ │本人│ │身体│1970年 │现在 │ │

│家庭出身│地 主│成份│旧官吏 │状况│病故 │何处 │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一九七二年八月三十日报告: │

│   哈丰阿于一九三一年日寇侵入东北后,依靠日寇武器装备, │

│ 组织“内蒙古独立军”,后按日寇旨意改称“内蒙古自治军”, │

│ 哈任第三军秘书长,参与策划攻打通辽,炮击二十八户等地,在 │

│ 战斗中,打死打伤我抗日义勇军百余名。一九三五年夏,我抗日 │

│ 武装打下了伪奈曼旗公署,杀死日寇、走狗多人,哈以伪兴安西 │

│ 省地方科长身份到该地进行“宣抚工作”,并捕了一些人。一九 │

│ 四五年抗战胜利前夕,日寇以武装特务“五三”部队为基础组织 │

│ 反共游击队,建立防卫委员会,哈为幕僚长。因哈效忠日寇,曾 │

│ 获伪满政府七枚勋章。日本投降后,哈坚持反动立场,进行反党 │

│ 叛国民族分裂活动。一九四五年组织“内人党”,大搞内外蒙合 │

│ 并活动,派代表团去蒙古请愿,要求将内蒙并入蒙古。在《致乔 │

│ 巴山、策登巴拉》书中,公开要求把内蒙古划入蒙古人民共和国 │

│ 的国境。还发动了内外蒙合并的签名运动。哈去蒙古时被发展为 │

│ 蒙古情报员。一九四六年二月组织“东蒙自治政府”,建立“自 │

│ 治军”,企图搞蒙古独立。同年三月又秘密组织“新内人党”, │

│ 自任总书记,大搞反党叛国活动。一九四七年策划成立“农牧民 │

│ 前进会”,排斥我党领导。同年“五一”大会上,哈提出内蒙要 │

│ “内人党”,不要共产党的反动主张。 │

│   哈极端仇视毛主席和文化大革命,一九六九年三月八日竟撕 │

│ 毁毛主席像。 │

│    │

│       │

├─────┬───────────────────────────┤

│ 省、市、 │内蒙古区党委意见,定哈丰阿为阶级异己分子、蒙奸、 │

│ 部委意见 │反党叛国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现行反革命分子,清除 │

│ │出党,开除公职。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同意定为蒙奸、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清除出党。 │

├─────┼───────────────────────────┤

│ 备 注│ │

└─────┴───────────────────────────┘

单位:上海市

┌────┬───┬──┬─┬──┬──┬──┬─┬───┬────┐

│姓 名│宋日昌│性别│男│年龄│ 71 │民族│汉│籍 贯 │安徽颖上│

├────┼───┴──┴─┴──┼──┼──┴─┼───┼────┤

│ │ │入党│1938年重│参加工│ │

│原职务 │上海市副市长 │时间│新入党 │作时间│1937 │

├────┼───┬──┬────┼──┼────┼───┼────┤

│ │ │本人│ │身体│高血压 │现在 │ │

│家庭出身│地 主│成份│教 员 │状况│休 养 │何处 │上海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上海市委一九七三年十月十七日和一九七六年一月二十一 │

│ 日报告: │

│   宋日昌于一九二七年加入我党,一九二八年夏动摇脱党。同 │

│ 年秋,经团北平市委书记王青士接上党的关系,后被停止组织生 │

│ 活,但与王青士仍有个别接触。一九三○年秋,宋在太原进山中 │

│ 学做教员时,根据山西特委书记王青士的意见,在校内设立一信 │

│ 箱,为特委转信及汇款。一九三二年九月,宋给团省委代理书记 │

│ 鲁文元转信时,被国民党山西省党部清共委员会邮检发现寄给宋 │

│ 的邮件里有我党密写文件,遂将宋逮捕。经敌审讯,宋供认自己 │

│ 参加过共产党,信是为鲁文元写的;并供认鲁文元、杜涤生夫妇 │

│ 住址的方向。致引起敌人对鲁、杜追捕。 │

│   一九三一年十二月,宋被送入阎匪“山西反省院”,在《自 │

│ 新月刊》上发表过三篇反动文章,诬蔑当时的苏联是“赤色帝国 │

│ 主义”,“有侵略的野心”等。一九三二年五月宋出反省院时宣 │

│ 誓“拥护国民党”,“今后决不参加任何反动的团体”。还代表 │

│ 同期出院的四人“致答词”。宋出反省院后,在《中报》、《新 │

│ 农村》杂志上撰写的反动文章,诬蔑我党和红军为“匪共”、“ │

│ 赤匪”。一九三七年来参加我八路军,一九三八年又混入党内。 │

│   解放后宋执行过修正主义路线,文化大革命中执行过资产阶 │

│ 级反动路线,还犯有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错误。 │

│   宋日昌申诉说,他没有向敌人承认参加过共产党,王青士等 │

│ 没有告诉他信箱是特委的通讯联络点,在《自新月刊》上登的第 │

│ 二篇反动文章是王随兴写的,他看过,发表时他不知道等。上海 │

│ 市委认为,结论中认定的问题证据确凿,所作结论不予改变。 │

├─────┬───────────────────────────┤

│ 省、市、 │上海市委意见,定宋日昌为叛徒,清除出党,保留 │

│ 部委意见 │公民权,养起来,每月发给生活费160元。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同意上海市委意见。 │

├─────┼───────────────────────────┤

│ 备 注│ │

└─────┴───────────────────────────┘

单位:江苏省

┌────┬───┬──┬─┬──┬──┬──┬─┬───┬────┐

│姓 名│陈 扬│性别│男│年龄│1914│民族│汉│籍 贯 │福建长汀│

│ │ │ │ │ │年生│ │ │ │ │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江苏省副省长 │时间│1938 │作时间│1937 │

├────┼───┬──┬────┼──┼────┼───┼────┤

│ │ │本人│ │身体│1975年 │现在 │ │

│家庭出身│小 商│成份│职 员 │状况│4月病故 │何处 │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江苏省委一九七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报告: │

│   一、据陈扬交代:一九三六年,在南京国民党陆地测量总局 │

│ 工作期间,参加进步群众团体“南京各界抗日救国会”,从事抗 │

│ 日救亡宣传活动。同年十一月,在他联系的世界语学习小组内秘 │

│ 密传阅我党《八一宣言》等文件。该组房家麟因暴露了文件而被 │

│ 捕,供出陈扬,十一月十九日陈被国民党宪兵司令部逮捕。在敌 │

│ 人法庭上说文件是姓X (假名)给他的。在写的书面材料中,供 │

│ 出南京救国会的两次秘密会议和该会负责人孙晓村、狄超白、千 │

│ 家驹,妇女救国会负责人曹孟君。还供出将共产党的文件给李士 │

│ 章、林大光等四人看过,常在周树森处碰头等。因此,孙晓村、 │

│ 曹孟君、周树森及李士章等四人均被捕。他还编造自己是共产党 │

│ 员,孙晓村是我南京地下党负责人。出狱前写了“悔过书”,承 │

│ 认自己为共产党宣传,反对政府是“犯法行为”,“共产主义不 │

│ 适合于中国”等。经查,陈扬被捕后供出孙晓村,致使孙被捕, │

│ 并写了“悔过书”,于一九三七年九月释放“政治犯”时取保释 │

│ 放。陈扬长期隐瞒了供人和写“悔过书”的重要情节。 │

│   二、陈扬一九三八年二月在陕北公学毕业后,分配到苏北搞 │

│ 抗日救亡工作。在淮阴参加苏北抗日同盟总会的工作,同年六月 │

│ 脱离。经查,该会上层人员政治情况虽然复杂,但陈在该会中做 │

│ 了一些抗日宣传组织工作,不久离开,没有发现政治问题。 │

│   三、一九三九年陈扬担任新四军与国民党李长江部的联络代 │

│ 表,经季恺介绍,几次与李长江见面。一天,陈佩带季恺给的“ │

│ 愁”字臂章进泰州城,遇到李长江,李查问陈的臂章从何而来, │

│ 经季恺到场证明臂章是他给陈的,即被释放。 │

│    │

├─────┬───────────────────────────┤

│ 省、市、 │江苏省委意见,定为叛变行为,作人民内部矛盾处 │

│ 部委意见 │理,党内除名。 │

├─────┼───────────────────────────┤

│ 中 组 部 │陈扬因抗日救国会被捕,写“悔过书”攻击我党,并 │

│ 意 见 │供出孙晓村等,致使孙被捕,属于叛变性质的问题, │

│ │同意党内予以除名。 │

└─────┴───────────────────────────┘

单位:江西省

┌────┬───┬──┬─┬──┬──┬──┬─┬───┬────┐

│姓 名│刘瑞森│性别│男│年龄│ 64 │民族│汉│籍 贯 │辽宁昌图│

├────┼───┴──┴─┴──┼──┼──┴─┼───┼────┤

│ │ │入党│1931年入│参加工│ │

│原职务 │上海市委第一书记 │时间│团同年入│作时间│1932 │

│ │ │ │党 │ │ │

├────┼───┬──┬────┼──┼────┼───┼────┤

│ │商人兼│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小地主│成份│学 生 │状况│ │何处 │南昌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江西省委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五日报告: │

│   刘瑞森一九三三年任我天津市委宣传部长期间,于七月三十 │

│ 日在天津被捕。据敌伪档案记载和同狱人证明,刘被捕后,向敌 │

│ 人供认:一九三一年五月在沈阳文汇中学由张文山介绍加入共产 │

│ 主义青年团,参加沈阳市委西城支部,出席指导文汇中学社会科 │

│ 学研究会开会。九月至北平,住燕京大学,由同学毕仲文介绍与 │

│ 共产党北平市委燕大支部发生关系。一九三二年五月担任燕大支 │

│ 部书记,八月担任北平市委宣传部长,十月调任组织部长,出席 │

│ 支部指导文化运动。十二月调任交通,送达文件。一九三三年四 │

│ 月经河北省委派至天津担任天津市委组织部长,六月调任宣传部 │

│ 长,七月曾参加领导天津裕源纱厂工人罢工。刘瑞森于同年十一 │

│ 月由伪南京警备司令部判无期徒刑,关押在伪南京中央军人监狱。 │

│ 据敌档记载,刘在狱中表现“善良”。(一九三七年十月由八路 │

│ 军驻南京办事处将刘等人集体保释出狱,送到延安,中组部批准 │

│ 恢复党籍。) │

│   一九四四年在延安整风时。刘交待了被捕后供认政治身份等 │

│ 问题,但隐瞒了供出入党、入团介绍人等情况。一九四四年七月, │

│ 中央党校第一部四支部结论认为“至少是自首”。 │

│   一九三八年五月至一九四○年十月刘瑞森任绥远省后套特委 │

│ 和伊盟工委书记期间,执行过投降主义路线。 │

│   文化大革命中,刘瑞森幕后指挥对他被捕问题的调查,亲自 │

│ 修改“调查报告”。 │

│   刘瑞森不同意定他为叛徒。 │

├─────┬───────────────────────────┤

│ 省、市、 │江西省委意见,定为叛徒,清除出党,撤销其省革委 │

│ 部委意见 │委员、常委职务,交群众监督劳动,每月发给生活费 │

│ │一百二十元。 │

├─────┼───────────────────────────┤

│ 中 组 部 │同意定为叛徒,清除出党,撤销其省革委委员、常 │

│ 意 见 │委职务,保留公民权,每月发给生活费一百二十元。 │

├─────┼───────────────────────────┤

│ 备 注│ │

└─────┴───────────────────────────┘

单位:江西省

┌────┬───┬──┬─┬──┬──┬──┬─┬───┬────┐

│姓 名│李杰庸│性别│男│年龄│ 68 │民族│汉│籍 贯 │陕西延长│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江西省副省长 │时间│ 1928 │作时间│1937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地 主│成份│学 生 │状况│一 般 │何处 │南昌市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江西省委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报告: │

│   一九三三年春,李杰庸在我地下党北平市南区工作时,因惧 │

│ 于白色恐怖,擅自离开北平,到河北怀来县教书,与党脱离了关 │

│ 系。同年冬,李由怀来县转到山东范县教书,一九三四年一月二 │

│ 十八日李到北平找教材时,因叛徒出卖,被伪北平市公安局逮捕。 │

│ 据敌伪档案中保存的李写的供词和审讯记录,李被捕后的第二天, │

│ 即向敌人写了供词,承认“一时不慎,偶入共党”,乞求敌人“ │

│ 恩典”;供出:“经同乡李毓文(即李永文,我地下党员)介绍 │

│ 加入共党社联为盟员”,组长“说话象四川人,姓李(即李尧夫, │

│ 一九三三年任我党北平市南区区委书记)”;“经陈某(即陈曾 │

│ 固,一九三二年任北平市社联书记)介绍加入共产党,陈某为南 │

│ 方口音,脸黑,中等个子,常穿很破的兰色大衣”;供出自己担 │

│ 任过我党北平市南区“区委组织部长”的职务(李当时在南区作 │

│ 社联组织工作),参加过“讨论李大钊出殡该怎么布置和行动”, │

│ 以及“社联”的一些活动情况。后被判刑两年半,一九三七年二 │

│ 月刑满释放。李出狱后隐瞒了被捕中的问题,又参加了党的组织 │

│ 生活。一九五六年审干时作了“自首行为”的结论。 │

│   李杰庸申诉说,他是在叛徒对质下供认的身份;向敌人乞求 │

│ “恩典”,是为了应付敌人;供认李毓文等人,是叛徒都知道的, │

│ 因此不承认是叛徒。 │

│    │

├─────┬───────────────────────────┤

│ 省、市、 │定李杰庸为叛徒,清除出党,保留公民权,每月发 │

│ 部委意见 │给生活费一百二十元。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同意江西省委意见。 │

├─────┼───────────────────────────┤

│ 备 注│ │

└─────┴───────────────────────────┘

单位:浙江省

┌────┬───┬──┬─┬──┬──┬──┬─┬───┬────┐

│姓 名│任一力│性别│男│年龄│1908│民族│汉│籍 贯 │浙江临安│

│ │ │ │ │ │年生│ │ │ │ │

├────┼───┴──┴─┴──┼──┼──┴─┼───┼────┤

│ │ │入党│ 1938年 │参加工│ │

│原职务 │浙江省副省长 │时间│重新入党│作时间│1937 │

├────┼───┬──┬────┼──┼────┼───┼────┤

│ │破 落│本人│ │身体│1969年病│现在 │ │

│家庭出身│地 主│成份│学 生 │状况│死 │何处 │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浙江省核心小组一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报告,并经省委 │

│ 一九七五年八月复议: │

│   任一力于一九三二年五月在杭州“上海法科大学”读书时入 │

│ 党,同年七月经其表兄顾涵介绍到国民党驻罗山的“豫南党政军 │

│ 联合办事处”任庶务,九月因中共杭州特支遭到破坏,被叛徒屠 │

│ 伯禾出卖,在罗山县被捕。供认自己是共产党员,和他在中共杭 │

│ 州特支的活动情况。并在法庭上写了“悔过书”,声称:“年幼 │

│ 无知,误入岐途”,向敌人要求宽大处理。被判刑十四年。一九 │

│ 三七年十月转押河南省反省院时,又写了与法庭所供相同内容的 │

│ “自述书”。同年十一月保释。出狱后隐瞒了自首叛变罪行,于 │

│ 一九三八年十月重新入党。 │

│   一九四三年八月,任一力在淮南路东区党委时,交代了被捕 │

│ 叛变的主要情节。 │

│   一九五六年审干时,浙江省委给任一力做过“比较严重的自 │

│ 首行为”的结论。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本人对其被捕叛变问题又 │

│ 作了交代,交代的内容与过去历次交代基本相符。 │

│    │

│ │

│    │

├─────┬───────────────────────────┤

│ 省、市、 │浙江省委意见,定任一力为叛徒,开除党籍,作人 │

│ 部委意见 │民内部矛盾处理。 │

│ │除了对陈的监护,恢复了党的组织生活恢复原工资。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同意浙江省委意见。 │

├─────┼───────────────────────────┤

│ 备 注│ │

└─────┴───────────────────────────┘

单位:山东省

┌────┬───┬──┬─┬──┬──┬──┬─┬───┬────┐

│姓 名│栗再温│性别│男│年龄│1908│民族│汉│籍 贯 │河北平山│

│ │ │ │ │ │年生│ │ │ │ │

├────┼───┴──┴─┴──┼──┼──┴─┼───┼────┤

│ │山东省委书记处书记、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副省长 │时间│ 1927 │作时间│1930 │

├────┼───┬──┬────┼──┼────┼───┼────┤

│ │ │本人│ │身体│1967年 │现在 │ │

│家庭出身│地 主│成份│学 生 │状况│2月自杀 │何处 │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山东省委一九七一年八月十四日报告,并经省委一九七五 │

│ 年八月复议: │

│   栗再温于一九二七年入党,一九三四年一月任山西大同地区 │

│ 我党特派员时,因被敌人发现,逃往北平,被国民党宪兵三团逮 │

│ 捕,被捕后向敌人供出了自己的入党时间、工作经历和所任职务, │

│ 供出山西太原特委书记小洪、组织干部王孝慈,宣传干部黄顺生、 │

│ 秘书解宜之、河东特派员阎子祥和山西汾阳军官学校我党负责人 │

│ 王霖等,并笔供:“党内斗争是争权夺利”,“共产主义不适合 │

│ 中国,愿改过自新,放弃共产主义信仰,为三民主义服务”。宪 │

│ 兵三团团副丁昌找他谈话,要他仍回到共产党内,骗取信任,想 │

│ 法将天津、上海共产党的关系找到;对他的叛党罪行“保守秘密”, │

│ 不予登报。栗当即接受,被释放出来。栗在北平住两个月后,跑 │

│ 到河北省清丰县,与敌特即无联系。 │

│   一九三五年栗再温隐瞒叛变罪行混进党内。一九四二年在延 │

│ 安整风时,向党作了交代。 │

│    │

│ │

│ │

│    │

├─────┬───────────────────────────┤

│ 省、市、 │山东省委意见,定栗再温为叛徒,开除党籍,按人民 │

│ 部委意见 │内部矛盾处理。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同意山东省委意见。 │

├─────┼───────────────────────────┤

│ 备 注│ │

└─────┴───────────────────────────┘

单位:山东省

┌────┬───┬──┬─┬──┬──┬──┬─┬───┬────┐

│姓 名│李予昂│性别│男│年龄│ 75 │民族│汉│籍 贯 │山西平遥│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山东省副省长 │时间│ 1927 │作时间│1938.5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商 人│成份│学 生 │状况│ │何处 │山东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山东省委一九七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报告: │

│   一、李予昂于一九二七年入党,一九三○年四月在天津市阎 │

│ 匪公安局当法官时,因参加反蒋游行被捕,同年十二月释放。经 │

│ 查,没有发现问题。李此次被捕后即失掉党的组织关系。 │

│   二、李于一九三一年十一月在平遥家中被国民党山西省党部 │

│ 逮捕。在伪军法会审处受审期间,有人证明他没有承认是共产党 │

│ 员,但承认认识共产党员刘天章,听说刘当过特委书记。本人时 │

│ 而交代承认过是党员,经刘天章介绍一度与共产党发生过关系, │

│ 时而又说什么都没有承认。是否向敌人自首和出卖同志,因证据 │

│ 不足,暂不结论。 │

│   李一九三二年二月被送入伪“山西省反省院”后,填写了有 │

│ “娱入歧途”等词句的“入院誓言”,在《自新月刊》上写了七 │

│ 篇诗词文章。其中《忏悔》一篇,借用法国卢梭的话做自白,说 │

│ “唯有承认我昨日的错失,以为后来的自新而已”。同年十一月 │

│ 出院时,履行了“宣誓”、“出院切结”等手续。 │

│   三,投靠蒋、阎匪帮,为敌效劳。李于一九三三年至一九三 │

│ 八年四月,先后任伪山西省民政厅长邱仰浚的秘书,阎匪“山西 │

│ 省国术促进会”秘书主任,反动组织“建设救国社”干事,安徽 │

│ 省休宁,当涂县烟酒印花税稽征所所长、蒋匪八十六师驻延安办 │

│ 事处联络人员。一九三八年在延安恢复了党籍。 │

│   此外,李予昂一九三三年曾到南京找叛徒、特务陈高庸谋职 │

│ 业未成,经陈介绍在“上海标准铅笔厂”入股法币五百元,但未 │

│ 发现加入特务组织。 │

│   李予昂说他在敌人面前没暴露党员身份,没出卖同志,没攻 │

│ 击过党;与党失掉关系后去干伪事是为了谋生。不同意定他为叛 │

│ 徒。省委认为,李的申诉是没有道理的,原定性和处理意见不作 │

│ 改变。 │

├─────┬───────────────────────────┤

│ 省、市、 │山东省委意见,定李予昂为变节分子,清除出党,撤销 │

│ 部委意见 │职务,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工资由八级降为十一级。 │

├─────┼───────────────────────────┤

│ 中 组 部 │同意定变节分子,清除出党,撤销职务,保留公民权, │

│ 意 见 │每月发生活费120元。是否供出刘天章的问题挂起来。 │

└─────┴───────────────────────────┘

单位:广东省

┌────┬───┬──┬─┬──┬──┬──┬─┬───┬────┐

│姓 名│区梦觉│性别│女│年龄│ 69 │民族│汉│籍 贯 │广东南海│

├────┼───┴──┴─┴──┼──┼──┴─┼───┼────┤

│ │八届候补中委、广东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省委常务书记 │时间│ 1926 │作时间│1925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商 人│成份│学 生 │状况│ │何处 │广东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广东省委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报告和一九七五年八月二 │

│ 日复查报告: │

│   区梦觉于一九二六年入党,一九三二年在香港岭东中学任教 │

│ 时,被港英反动当局逮捕,供认了自己是共产党员,供出于她的 │

│ 领导人莫琼兰和与莫接头的地点,莫随即被捕。七月十五日,区、 │

│ 莫二人被驱逐到上海,她们于七月十七日在上海被跟踪的伪广州 │

│ 公安局特务逮捕,区受审时供认:“前曾加入共党,在粤工作, │

│ 现巳脱离。”并出庭顶证莫琼兰是共产党员,去过莫斯科,在上 │

│ 海中央机关工作过,搞工人运动,是她的领导人。后被判刑十年。 │

│   一九三七年七月,经军阀余汉谋的高级参谋黄范一说情,区 │

│ 梦觉接受余汉谋提出的条件,写了“悔过请释呈文”,内容大意 │

│ 是:梦觉无知参加共产党,触犯国民政府法例,现有所悔悟,深 │

│ 恨过去罪行,立志痛改前非,渴望早日出狱,在蒋委员长领导下 │

│ 做抗日救亡工作。区出狱后,即到黄范一家拜谢,表示在狱几年 │

│ 深知共产主义不适合我国国情。 │

│   一九三八年四月,区隐瞒了叛变罪行,又混入我党。一九四 │

│ 一年曾交代在敌人面前承认自己是共产党员,但仍隐瞒了出卖同 │

│ 志的重要情节。 │

│   区梦觉一九七二年三月九日表示,完全同意广东省委的审查 │

│ 报告。一九七四年六月区又给中央写信申诉,说她承认的叛变革 │

│ 命、出卖领导人等都是假的。后经省委复查,与原来查证的事实 │

│ 没有出入。将复查情况向区讲了后,她承认她历史上是有过叛党 │

│ 罪行,表示接受党的处分,要求把她留在党内。 │

│    │

│ │

│    │

│ │

├─────┬───────────────────────────┤

│ 省、市、 │广东省委意见,定为叛徒,清除出党,撤销党内外一切 │

│ 部委意见 │职务,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每月发生活费一百元。 │

├─────┼───────────────────────────┤

│ 中 组 部 │同意定为叛徒。清除出党,撤销党内处一切职务, │

│ 意 见 │保留公民权,每月发生活费160元。 │

└─────┴───────────────────────────┘

单位:广西自治区

┌────┬───┬──┬─┬──┬──┬──┬─┬───┬────┐

│姓 名│傅雨田│性别│男│年龄│ 61 │民族│汉│籍 贯 │辽宁新民│

├────┼───┴──┴─┴──┼──┼──┴─┼───┼────┤

│ │ │入党│1930入团│参加工│ │

│原职务 │广西自治区人委副主席 │时间│1934转党│作时间│1929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地 主│成份│学 生 │状况│尚 好 │何处 │广西监护│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广西自治区党委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报告: │

│   傅雨田,一九三三年六月在北平共青团市委工作时,由于叛 │

│ 徒张文勋出卖,被伪北平市公安局逮捕,承认自己是共青团儿童 │

│ 宣传部长,后被关押在伪北平军人反省院。一九三六年九月,傅 │

│ 雨田接受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可以自首出狱的黑指示,于九 │

│ 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四日,连续在《华北日报》和《益世报》上发 │

│ 表《反共启示》,声称:“幸蒙政府宽大为怀,不咎既往,准予 │

│ 反省自新,现已诚心悔悟,愿在政府领导之下坚决反共,作一忠 │

│ 实国民,以后决不参加共党组织及作任何反动行为”。临出院时, │

│ 参加“自新仪式”,接受伪反省院长的“训导”,领取出院证。 │

│   傅出狱后,向党隐瞒了自首叛变的真相,只交代出狱时经过 │

│ “组织批准”履行了一个“简单手续”。 │

│   傅雨田认罪态度较好,同意区党委的结论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市、 │广西自治区党委意见,将叛徒傅雨田清除出党,安置 │

│ 部委意见 │到内地县。每月发给生活费一百四十元。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同意广西自治区党委意见 │

├─────┼───────────────────────────┤

│ 备 注│ │

└─────┴───────────────────────────┘

单位:湖北省

┌────┬───┬──┬─┬──┬──┬──┬─┬───┬────┐

│姓 名│刘 晋│性别│男│年龄│ 68 │民族│汉│籍 贯 │河南临颖│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湖北省副省长 │时间│ 1927 │作时间│1927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富 农│成份│学 生 │状况│一 般 │何处 │武汉市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湖北省委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报告: │

│   一九三四年夏,刘晋任河南省委组织部长,被派往苏联参加 │

│ 共产国际“七大”会议和到列宁学院学习。一九三六年一月被派 │

│ 回国,我党驻苏代表团给他的任务是:先到上海找我党中央局负 │

│ 责人洪波传达共产国际“七大”决议,然后去平津重建党的工作。 │

│ 同年四月刘到达上海。国民党中统特务事先得知刘回国的情报, │

│ 在刘与洪波接头时,将他们一起逮捕,关押在上海公安总局。审 │

│ 讯中,刘供认自己是共产党员,莫斯科列宁学院学员,是河南省 │

│ 委派去的,又由中共驻苏代表团派回的;供认到上海是找洪波的; │

│ 还供出了来去苏联的路线,和莫斯科中共代表团的通讯地址,以 │

│ 及列宁学院的情况。同年九月转押南京首都反省院反省。入院时 │

│ 填写了“反省人登记表”和“自传”。一九三七年十一月被释放, │

│ 经我八路军办事处介绍去延安。 │

│   一九四四年整风时,刘晋对其被捕叛变问题,基本上作了交 │

│ 代。一九四四年中央党校结论为“变节自首行为” │

│   刘晋对审查结论基本同意,只提出意见说:没供过是到上海 │

│ 找洪波接头,“只供了在莫斯科列宁学院认识洪波,这次是偶然 │

│ 碰到”。 │

├─────┬───────────────────────────┤

│ 省、市、 │ 湖北省委决定。定为叛徒,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 │

│ 部委意见 │ 清除出党,撤销党内外一要职务。由九级降为十二 │

│ │ 级。 │

├─────┼───────────────────────────┤

│ 中 组 部 │定为叛徒,清除出党,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保留 │

│ 意 见 │公民权,每月发生活费120元。 │

├─────┼───────────────────────────┤

│ 备 注│ │

└─────┴───────────────────────────┘

单位:湖北省

┌────┬───┬──┬─┬──┬──┬──┬─┬───┬────┐

│姓 名│张旺午│性别│男│年龄│ 67 │民族│汉│籍 贯 │河南泌阳│

├────┼───┴──┴─┴──┼──┼──┴─┼───┼────┤

│ │ │入党│ 1937年 │参加工│ │

│原职务 │湖北省副省长 │时间│重新入党│作时间│1927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地 主│成份│学 生 │状况│半身麻木│何处 │湖北沙市│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湖北省委一九七四年七月一日报告: │

│   张旺午于一九二七年入党,一九三六年三月张在河南确山县 │

│ 的老乐山附近被俘,后被送到伪河南省第一监狱。一九三七年四 │

│ 月,张被转入伪河南省反省院后,向敌屈服投降,填写了“入院 │

│ 调查表”,写了“自述文”,表示“改过”。同年五月,张旺午 │

│ 等二十八人在反省院的《正路月刊》第二卷第五期上发表反共宣 │

│ 言《告汝确信三县迷途朋友书》(汝确信是指汝南,确山、信阳 │

│ 三县),恶毒诬蔑我党“窜扰绑票奸淫烧杀”,“足迹所到,闹 │

│ 得田地荒芜,闾里为墟,屠杀了我们亲爱的同胞,处死了他们自 │

│ 己的同志,使更多人民的生活陷入更悲惨的境地”,是“坑害民 │

│ 族的罪魁”;扬言“誓为全中国民族利益向中国共产党进攻”; │

│ 吹捧蒋介石“能够挽救中华民族生命上所遭受到的威胁”等等。 │

│ 同年九月张还登台发表反共讲演,说他“误入歧途.……”参加 │

│ 共产党,经过反省认识过去迷途,奉劝大家彻底反省,从走新路” │

│ 等。十月领取“白新证”,离开了反省院。 │

│   张旺午对其叛变革命的问题,于一九四四年整风时向党作了 │

│ 交代,党组织结论为向敌自首。 │

│   此次审查中张的认罪态度较好。 │

│    │

│    │

│    │

├─────┬───────────────────────────┤

│ 省、市、 │湖北省委意见:定张旺午为叛徒,按人民内部矛盾 │

│ 部委意见 │处理,清除出党,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工资由行 │

│ │政九级降为十一级。 │

├─────┼───────────────────────────┤

│ 中 组 部 │定为叛徒,清除出党,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保留 │

│ 意 见 │公民权,每月发给生活费120元。 │

├─────┼───────────────────────────┤

│ 备 注│ │

└─────┴───────────────────────────┘

单位:湖南省

┌────┬───┬──┬─┬──┬──┬──┬─┬───┬────┐

│姓 名│王延春│性别│男│年龄│ 66 │民族│汉│籍 贯 │河北曲阳│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湖南省委代理第一书记 │时间│ 1932 │作时间│1937 │

├────┼───┬──┬────┼──┼────┼───┼────┤

│ │ │本人│ │身体│心脏病、│现在 │ │

│家庭出身│中 农│成份│学 生 │状况│高血压 │何处 │湖南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湖南省委一九七三年八月十八日报告,并经省委一九七五 │

│ 年八月复议: │

│   王延春于一九三二年秋,在曲阳县城内东街小学教书时入党, │

│ 一九三四年四月九日在曲阳县被蒋匪保定行营逮捕。在敌人审讯 │

│ 时,王承认自己是共产党员,供出了县委负责人荀昌武,入党介 │

│ 绍人张厚之、张晓东和党员谷为山、李俊杰等人,并写了“自首 │

│ 书”,被判刑三年。一九三七年二月六日、七日,王延春在天津 │

│ 《大公报》上发表了“紧要启事”,声称:“前因思想幼稚受人 │

│ 诱惑加入共党团体”,“深感前非”,表示“改过自新”,“决 │

│ 不再入共党祸国殃民”。一九三七年二月王被提前三个月释放。 │

│ 一九三七年十月由张厚之、张晓东等恢复了党的组织生活。 │

│   王延春在湖南工作期间,犯有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严重错误。 │

│   王延春过去曾向组织上交代过,他被捕后“一度变节,承认 │

│ 是党员”,写过“登报声明”,但隐瞒了被捕后出卖同志和发表 │

│ 的“紧要启事”中的反共内容等重要情节。王承认自己有过背叛 │

│ 党的行为,要求留在党内。 │

│    │

│    │

│       │

│       │

├─────┬───────────────────────────┤

│ 省、市、 │湖南省委意见。定王延春为叛徒,清除出党,保留公 │

│ 部委意见 │民权,每月发给生活费160元。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同意湖南省委意见。 │

├─────┼───────────────────────────┤

│ 备 注│ │

└─────┴───────────────────────────┘

单位:湖南省

┌────┬───┬──┬─┬──┬──┬──┬─┬───┬────┐

│姓 名│王含馥│性别│男│年龄│ 67 │民族│汉│籍 贯 │河北广宗│

├────┼───┴──┴─┴──┼──┼──┴─┼───┼────┤

│ │ │入党│ 1937年 │参加工│ │

│原职务 │湖南省副省长 │时间│重新入党│作时间│1937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贫 农│成份│学 生 │状况│一 般 │何处 │湖南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湖南省委一九七五年八月三十日报告: │

│   王含馥于一九三○年加入共青团,一九三一年转党。一九三 │

│ 二年十月三日,王在邢台第四师范读书担任党支部书记时,被叛 │

│ 徒胡丰登,周庠出卖被捕。当年十一月转押北平“军人反省院”。 │

│ 一九三四年六月王履行了自首手续,于七月四日至十日与王景德 │

│ 等十七人在北平《世界日报》、《北平晨报》上连续发表“脱离 │

│ 共产党启事”,声称:“被人诱惑,误入共党”,“共产主义绝 │

│ 不适宜于中国”,“共产政策亦复极端错误”,表示“永远脱离 │

│ 共党,誓死不与共党发生关系”。后交保释放。一九三七年十一 │

│ 月,王隐瞒了自首变节的重要情节,重新入党。 │

│   王含馥说他变节出狱后被开除党籍,重新入党后未犯过错误, │

│ 要求保留党籍。 │

│    │

│    │

│    │

│    │

│    │

│    │

├─────┬───────────────────────────┤

│ 省、市、 │ 湖南省委意见,定王含馥为自首变节,清除出党, │

│ 部委意见 │ 保留公民 权,分配适当工作,每月发生活费一百二 │

│ │ 十元。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 同意湖南省委的意见。 │

├─────┼───────────────────────────┤

│ 备 注│ │

└─────┴───────────────────────────┘

单位:湖南省

┌────┬───┬──┬─┬──┬──┬──┬─┬───┬────┐

│姓 名│杨英杰│性别│男│年龄│ 64 │民族│汉│籍 贯 │辽宁新民│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湖南省副省长 │时间│ 1933 │作时间│1933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中 农│成份│学 生 │状况│一 般 │何处 │湖南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湖南省委一九七五年八月三十日报告: │

│   杨英杰于一九三三年加入共青团,同年五月转党。一九三三 │

│ 年五月,杨英杰由河北省军委派往国民党六十七军特务大队担任 │

│ 党支部书记,同年八月一日回北平向省军委汇报请示工作,因河 │

│ 北省军委被破坏,于八月二十日被国民党宪兵第三团逮捕。杨被 │

│ 捕后,供出了原在国民党六十七军特务大队的我党地下工作人员 │

│ 霍庆丰等五人。次日,霍庆丰被捕。后杨又向敌人供认自己是共 │

│ 产党员及党内职务。一九三三年九月在南京被判处徒刑十五年, │

│ 关押在国民党中央军人监狱。一九三七年十月,由八路军驻南京 │

│ 办事处交涉出狱。 │

│   杨英杰对上述叛党情节,在一九四二年延安整风和一九五六 │

│ 年审干时都作了交代,并做过结论。一九四四年结论为“承认党 │

│ 的关系,供出党的组织,这是变节行为”。一九五七年中央工业 │

│ 部结论为“政治上一度动摇的表现”。 │

│   杨英杰不同意定他为叛徒,要求中央从宽处理,保留党籍。 │

│ │

│ │

│ │

│ │

├─────┬───────────────────────────┤

│ 省、市、 │ 湖南省委意见,定杨英杰为叛徒,清除出党,保留公 │

│ 部委意见 │ 民权,分配适当工作,每月发生活费一百六十元。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 同意湖南省委的意见。 │

├─────┼───────────────────────────┤

│ 备 注│ │

└─────┴───────────────────────────┘

单位:河南省

┌────┬───┬──┬─┬──┬──┬──┬─┬───┬────┐

│姓 名│齐文俭│性别│男│年龄│ 64 │民族│汉│籍 贯 │河北灵寿│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河南省副省长 │时间│ 1938 │作时间│1932.9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中 农│成份│学 生 │状况│健 康 │何处 │河南许昌│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河南省委一九七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报告: │

│   齐文俭一九三二年六月,在河北省正定七中上学时加入共青 │

│ 团。一九三四年农历九月十三日,被叛徒王友林带领国民党保定 │

│ 行营特务逮捕。后在王友林指使下,齐领着敌特去逮捕本村的共 │

│ 青团支部书记王文俊。到了王的住处,他们爬到王家房上,齐文 │

│ 俭喊着王文俊的小名说:“三妮,咱们的事犯了,你出来咱们走 │

│ 吧”。王文俊被敌特围住逮捕。 │

│   在敌人审讯中,齐文俭供认自己是共青团员和交通员的身份, │

│ 供出入团介绍人是高林泉,供出共青团员张小偶、智成文,供出 │

│ 共产党员李有理,验证了李有寿是我方在国民党二十五师作地下 │

│ 工作的。后齐被判刑五年,押在伪北平第二监狱。一九三七年八 │

│ 月我抗日游击队打开监狱,齐出狱回家。 │

│   齐出狱后,隐瞒了上述叛变罪行,经灵寿县党的负责人由团 │

│ 的关系转成党员关系,混入党内。一九四五年整风中向党作了交 │

│ 代,但未作处理。一九五六年审干时,经河南省委作了“叛变行 │

│ 为”的结论。 │

│   齐文俭请求维持一九五六年省委对他的审查结论,留在党 │

│ 内。    │

├─────┬───────────────────────────┤

│ 省、市、 │ 河南省委意见,定齐文俭为叛徒,清除出党,按人 │

│ 部委意见 │ 民内部矛盾处理,每月发给生活费一百元。 │

├─────┼───────────────────────────┤

│ 中 组 部 │ 同意定为叛徒,清除出党,保留公民权,每月发给 │

│ 意 见 │ 生活费120元。 │

├─────┼───────────────────────────┤

│ 备 注│ │

└─────┴───────────────────────────┘

单位:河南省

┌────┬───┬──┬─┬──┬──┬──┬─┬───┬────┐

│姓 名│邵文杰│性别│男│年龄│ 61 │民族│汉│籍 贯 │河南新安│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河南省副省长 │时间│ 1933.5 │作时间│1938.3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地 主│成份│学 生 │状况│一 般 │何处 │河南郑州│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河南省委一九七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报告: │

│   邵文杰于一九三三年五月在新安师范上学时入党。同年十一 │

│ 月在开封因共产党嫌疑被捕。被捕后,邵曾给同时被捕的王文长 │

│ 递条子说“不承认点错误不行”。一九三四年被判刑十二年,送 │

│ 开封第一监狱关押。一九三六年春邵在填写的“犯人登记表”中, │

│ 承认自己是共青团员,供出入团介绍人郭铎之,填写了信仰三民 │

│ 主义。一九三七年九月在开封反省院写了“自述”,供出了路朝 │

│ 聘、郭铎之、王文长、孙瑾行,侯步云、赵之泊、张子安等七人 │

│ 是共产党员。在反省院的反共演讲会上,胡说“只有三民主义才 │

│ 能救中国”。一九三七年十一月被送到开封监狱,邵起草并和同 │

│ 狱人联名向国民党南京政府、军事委员会、河南省政府发出三封 │

│ “代电”,承认“年幼无知,误入歧途”,请求释放。一九三八 │

│ 年三月被保释出狱,保状上写了出狱后“不再从事政治活动”。 │

│   出狱后,国民党中央驻豫特派员李宗黄等与邵谈话,邵表示 │

│ “唯生论”是对的,并答应去“南阳特种工作团”作事(未去) , │

│ 接受敌人给的路费,返回原籍。第二天,向国民党县党部书记长 │

│ 作了报告。后又给李宗黄写信,感谢他“谆谆教导”。不久,与 │

│ 我豫西特委取得联系,隐瞒了叛党罪行,混入党内。 │

│   一九四二年邵在中央党校交代了叛变问题。结论为“狱中叛 │

│ 党”。一九五九年河南省委又作了“自首行为”的结论。 │

│   邵文杰申诉说他的错误不属于叛变性质,报告所依据的材料 │

│ 与事实不符,不同意定他为叛徒。河南省委认为,经反复调查, │

│ 根据同狱人的证明和本人一九四二年以来的历次交代,说明邵在 │

│ 狱中和反省院期间确已自首叛变。 │

│    │

│    │

│    │

├─────┬───────────────────────────┤

│ 省、市、 │ 河南省委意见,定邵文杰为叛徒,清除出党,按人民 │

│ 部委意见 │ 内部矛盾处理,每月发给生活费一百元。 │

├─────┼───────────────────────────┤

│ 中 组 部 │ 同意定为叛徒,清除出党,保留公民权,每月发给 │

│ 意 见 │ 生活费120元。 │

└─────┴───────────────────────────┘

单位:青海省

┌────┬───┬──┬─┬──┬──┬──┬─┬───┬────┐

│姓 名│韩洪宸│性别│男│年龄│ 59 │民族│汉│籍 贯 │河北望都│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青海省委副书记 │时间│ 1937.4 │作时间│1937.7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中 农│成份│农 民 │状况│冠心病 │何处 │青海西宁│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青海省委一九七五年三月八日报告: │

│   韩洪宾于一九三三年夏在河北望都县第一高小上学时参加共 │

│ 青团。同年秋,该县我党、团组织遭到敌人破坏。一九三四年春, │

│ 国民党望都县党部执行委员、县立第一高小校长刘廷兰,将已毕 │

│ 业回乡的韩洪宾召到学校,令其填写“共产党员自首书”,“以 │

│ 后要与共产党断绝关系”。韩即按着刘的指使,填写了印有“不 │

│ 再信仰共产主义,要遵从三民主义”等反动内容的“共产党员自 │

│ 首书”,并填写了已离开该县的我地下党领导人张立本为其“入 │

│ 党介绍人”。 │

│   一九三七年韩洪宾入党时隐瞒了上述问题。一九四四年整风 │

│ 运动中作了交代。中组部一九五六年对韩的问题作过“向学校填 │

│ 表是属于一种错误”的结论。 │

│   韩洪宾认为定他为“自首变节”太重,恳求党组织把他留在 │

│ 党内。 │

│   青海省委反复讨论了韩的申诉意见,认为韩填写“共产党员 │

│ 自首表”属实,仍拟定为自首变节。但鉴于韩填表后未造成其他 │

│ 严重后果,情节轻微,省委讨论中有些同志提出,是否可以考虑 │

│ 定为严重政治历史问题,留在党内,因无案例,没有把握。 │

├─────┬───────────────────────────┤

│ 省、市、 │ 青海省委意见,定为自首变节,清除出党。按人民内 │

│ 部委意见 │ 部矛盾处理,分配适当工作。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 同意青海省委意见 │

├─────┼───────────────────────────┤

│ 备 注│ │

└─────┴───────────────────────────┘

单位:青海省

┌────┬───┬──┬─┬──┬──┬──┬─┬───┬────┐

│姓 名│张晓东│性别│男│年龄│ 67 │民族│汉│籍 贯 │河北曲阳│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青海省副省长 │时间│ 1931.8 │作时间│1937 │

├────┼───┬──┬────┼──┼────┼───┼────┤

│ │ │本人│ │身体│冠心病、│现在 │ │

│家庭出身│中 农│成份│小学教员│状况│肺气肿 │何处 │天津治病│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青海省委一九七四年一月十二日报告: │

│   张晓东于一九三四年四月任我曲阳县东南乡区委委员时,在 │

│ 曲阳县七里庄小学被捕,解送到蒋匪军事委员会保定行营。在敌 │

│ 人法庭土,在叛徒对证下,承认自己是共产党员,供出入党时间、 │

│ 地点和入党介绍人张厚之、井国彦等,并写了“悔过书”,说自 │

│ 己“年幼无知,误入岐途”,表示“今后愿悔过自新,痛改前非, │

│ 永远脱离共产党”。后被判刑五年。在狱中参加过绝食斗争和暴 │

│ 动。抗日战争爆发后,被减刑,于一九三七年九月出狱。出狱后 │

│ 未向组织交代自首叛变问题,于一九三七年十月恢复了党的组织 │

│ 关系。 │

│   一九四三年张晓东在延安党校整风审干时,曾交代过他被捕 │

│ 后向敌人写“悔过书”及供出其他党员等情节。一九四五年三月 │

│ 作了“填写‘悔过书’供出已逃走的两个同志的姓名,是思想上 │

│ 与政治上的一度动摇和变节行为”的结论。 │

│   一九五六年经山西省委复查,认定张晓东在叛徒对质下,承 │

│ 认是共产党员,暴露了入党时间、介绍人,入党后开会次数、内 │

│ 容,除供了同时自首的张厚之等,又供了已逃走的张占更、杨增 │

│ 文两同志,写了“悔过书”承认参加共产党是“误入岐途,愿改 │

│ 过自新,永远脱离共产党,以后在三民主义旗帜下奋斗到底”。 │

│ 山西省委仍同意一九四五年的结论,并确定其党龄从一九三七年 │

│ 九月算起。张晓东写信同意这一结论。 │

│   张晓东一九七四年一月三日写信申述,认为,重新从严处理 │

│ 不合适,要求维持过去的结论。 │

│    │

│    │

├─────┬───────────────────────────┤

│ 省、市、 │ 青海省委意见,定张晓东为叛徒,清除出党,撤销 │

│ 部委意见 │ 副省长职务,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 同意青海省委意见。 │

├─────┼───────────────────────────┤

│ 备 注│ │

└─────┴───────────────────────────┘

单位:青海省

┌────┬───┬──┬─┬──┬──┬──┬─┬───┬────┐

│姓 名│韩 明│性别│男│年龄│ 69 │民族│汉│籍 贯 │山西沁县│

├────┼───┴──┴─┴──┼──┼──┴─┼───┼────┤

│ │ │入党│ 1938年 │参加工│ │

│原职务 │青海省副省长 │时间│重新入党│作时间│1937.9 │

├────┼───┬──┬────┼──┼────┼───┼────┤

│ │ │本人│ │身体│高血压、│现在 │ │

│家庭出身│中 农│成份│学 生 │状况│冠状动脉│何处 │杭州治病│

│ │ │ │ │ │硬化 │ │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青海省委一九七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报告: │

│   韩明一九二七年春在山西省太原进山中学读书时加入中国共 │

│ 产党。一九二八年三月国民党山西省党部到进山中学逮捕共产党 │

│ 员时,韩逃出校外,二十多天后回到学校,向学校当局(校长赵 │

│ 一峰是国民党特别党部负责人)写了“悔过书”,公布于众,承 │

│ 认过去的进步活动是过错,保证以后再不参加政治活动,安心读 │

│ 书。从此脱党。 │

│   一九三三年冬,韩明在山西大学参加了阎锡山的反动组织“ │

│ 建设救国社”,并为该社发展社员,编写刊物。同年,又参加了 │

│ 反动学术团体“社会科学研究社”。一九三四年韩明和叶映宣合 │

│ 译了反动文章《法西斯主义的发展》,发表在“社会科学研究社” │

│ 出版的《社会科学季刊》上,吹捧希特勒“收获了惊人的成功”, │

│ “可歌可颂”,恶毒地咒骂马克思主义“毁灭人之意志”,“已 │

│ 趋于没落”,是“极可怖与卑鄙的主义”。一九三五年暑假后, │

│ 韩赴日本留学。一九三七年回国,同年九月参加工作。 │

│   一九三八年七月,韩明隐瞒了上述问题,重新入党。 │

│   在审查过程中韩明态度不老实,对合译《法西斯主义的发展》 │

│ 反动文章的问题,在人证物证面前拒不交代。 │

│    │

├─────┬───────────────────────────┤

│ 省、市、 │ 青海省委意见,定为严重政治历史问题,开除党籍, │

│ 部委意见 │ 撤销其党内外一切职务。 │

├─────┼───────────────────────────┤

│ 中 组 部 │ 韩明脱党后,参加阎匪反动组织,攻击马克思主义, │

│ 意 见 │ 属变节性质的问题,应开除党籍。 │

├─────┼───────────────────────────┤

│ 备 注│ │

└─────┴───────────────────────────┘

单位:

┌────┬───┬──┬─┬──┬──┬──┬─┬───┬────┐

│姓 名│张西挺│性别│女│年龄│ 50 │民族│汉│籍 贯 │河南淮滨│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四川省革委会副主任 │时间│ 1941 │作时间│1940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二七机车│

│家庭出身│中 农│成份│学 生 │状况│ │何处 │车辆厂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根据中央指示,中央组织部对张西挺的问题进行了审查,一 │

│ 九七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了审查结论: │

│   一、张西挺在四川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错误,干了很多坏 │

│ 事,中央已有结论,并在一九七一年同意撤销了她在四川党内外 │

│ 的一切职务。 │

│   二、一九四六年底张西挺任扶太西县崔桥区区委副书记时, │

│ 携枪不作抵抗被俘,向敌人供认是我区政府工作人员,供出给她 │

│ 写信的丁希玲是我方干部。在伪青训队参加了敌人搞的坦白自新 │

│ 等反动活动,向敌人悔过自新,表示不再为共产党做事,不再当 │

│ 新四军。一九四七年八月被释放后回到息县(现属淮滨县)赵集 │

│ 家乡,主动向住在本乡的伪县参议员简衡庵、伪区长简承三和伪 │

│ 乡长、中统特务简增光报到,与中统驻赵集调工组员度道耘谈过 │

│ 话。后在简增光等人指示安排下,由她堂弟简明三陪同到息县县 │

│ 城,通过她表兄、中统特务郑复华和伪息县社会服务处主任、中 │

│ 统特务简省吾,与息县国民党县党部人员谈了话。她前后向简承 │

│ 三、度道耘和息县县党部的人员送交了自述材料,承认是由简允 │

│ 中(当时是我地下党员)派人送她到解放区的,并表示今后要在 │

│ 国民政府领导下,安分守己,当个老实老百姓,不再到新四军那 │

│ 边去了。此后,张西挺约于一九四七年九月间重新回到革命队伍。 │

│    │

│    │

├─────┬───────────────────────────┤

│ 省、市、 │ │

│ 部委意见 │ │

├─────┼───────────────────────────┤

│ 中 组 部 │ 问题性质属于自首变节,应开除党籍,可分配适当 │

│ 意 见 │ 工作。 │

├─────┼───────────────────────────┤

│ 备 注│ │

└─────┴───────────────────────────┘

单位:中央办公厅

┌────┬───┬──┬─┬──┬──┬──┬─┬───┬────┐

│姓 名│郑思远│性别│男│年龄│ 62 │民族│汉│籍 贯 │山西襄汾│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国务院副秘书长 │时间│ 1937.12│作时间│1938 │

├────┼───┬──┬────┼──┼────┼───┼────┤

│ │自 由│本人│ │身体│ │现在 │中办五七│

│家庭出身│职 业│成份│自由职业│状况│一 般 │何处 │干 校│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中央办公厅临时党委一九七三年十月十七日报告: │

│   郑思远在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工作期间,长期站在刘少奇资产 │

│ 阶级司令部一边,猖狂反对毛主席的革命路线,进行反党活动, │

│ 犯了严重罪行: │

│   一、郑思远在文化大革命前恶毒攻击诬蔑中央负责同志,文 │

│ 化文革命中又利用写交代材料,对中央领导进行恶毒攻击和诬蔑。 │

│   二、猖狂反对三面红旗,大刮翻案风,参与杨尚昆等人的反 │

│ 党活动。一九五九年他以布置学习为名,在各部党委专职书记会 │

│ 议上攻击大跃进,把形势描绘得漆黑一团,煽动“呜放”,向党 │

│ 进攻。一九六一、一九六二年间,郑利用整风试点和干部轮训, │

│ 到处煽风点火向党进攻。他攻击反右倾运动是“残酷斗争,无情 │

│ 打击”,叫嚷要搞“政治退赔”。对轮训班少数人攻击总路线、 │

│ 大跃进、人民公社的言论,他大加赞赏说:“这是好现象”,“ │

│ 应该提倡这种风气”。郑还伙同龚子荣向中央国家机关部署给右 │

│ 派翻案,当他这一罪行被发现后,郑又写假报告欺骗伟大领袖毛 │

│ 主席。 │

│   三、郑思远积极参与炮制人民银行“三大案件”,进行反革 │

│ 命夺权。一九五八年,他按照安子文、龚子荣的意图炮制黑材料, │

│ 诬蔑银行党组、党委负责同志,把几十名革命干部打成右派。一 │

│ 九六二年他反对周总理指示,编造假“甄别报告”,欺骗中央。 │

│   四、利用职权,包庇坏人。 │

├─────┬───────────────────────────┤

│ 省、市、 │ 中央办公厅临时党委意见,将郑思远定为反革命分子, │

│ 部委意见 │ 开除党籍。关于安置处理,国务院办公室意见,安排 │

│ │ 到陕西,发给生活费120元,保留公民权。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 同意中办临时党委和国务院办公室意见。 │

├─────┼───────────────────────────┤

│ 备 注│ │

└─────┴───────────────────────────┘

单位:全国总工会

┌────┬───┬──┬─┬──┬──┬──┬─┬───┬────┐

│姓 名│张天民│性别│男│年龄│ 62 │民族│汉│籍 贯 │山东平原│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时间│ 1932.8 │作时间│1932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富 农│成份│学 生 │状况│ │何处 │北京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全国总工会军代表一九七五年八月六日报告: │

│   一、一九二七年春,张天民在平原县中学加入共青团,下半 │

│ 年任团支书。一九二八年暑假时,团支部遭破坏,张逃到北平学 │

│ 买卖。一九三○年冬回家结婚,经其堂兄韩庆荣(国民党员、县 │

│ 教育局视察)活动,带领张到国民党县党部自首,写了“年幼无 │

│ 知,误入歧途,曾参加共青团,今后奉公守法,不再做违法的事” │

│ 的悔过书。还在自首书上填写了已经自首的党员马绳武、邵元龙 │

│ 和团员赵留仙、麻然明的名字。此事,张于一九四一年自动向组 │

│ 织作了交代。 │

│   张天民于一九三二年八月隐瞒自首问题在滕县入党,十月党 │

│ 组织遭破坏,张闻讯逃跑脱党。一九三三年三月在淄川煤矿恢复 │

│ 党的组织关系。一九三四年二月,因当矿工“太苦”,和“看不 │

│ 清革命前途”,对革命动摇,擅自脱党。一九三五年十一月经孟 │

│ 希恢复党的组织关系。 │

│   二、一九三一年张在曲阜第二师范读书时,与托派分子有接 │

│ 触,但无组织关系。一九三三年在淄川煤矿做工期间,在已恢复 │

│ 党籍的情况下,参加过托派分子组织“共产主义青年小组”的一 │

│ 次聚会,并参与起草文件,事后未进行其他活动。 │

│   这次审查中坦白交代态度好。 │

│    │

│    │

├─────┬───────────────────────────┤

│ 省、市、 │ 全国总工会军代表意见:定为自首分子,按人民内部 │

│ 部委意见 │ 矛盾处理,清除出党。 │

├─────┼───────────────────────────┤

│ 中 组 部 │ │

│ 意 见 │ 同意全国总工会军代表意见。 │

├─────┼───────────────────────────┤

│ 备 注│ │

└─────┴───────────────────────────┘

需要和省委、自治区党委交换意见的

(六人)

单位:云南省

┌────┬───┬──┬─┬──┬──┬──┬─┬───┬────┐

│姓 名│阎红彦│性别│男│年龄│1909│民族│汉│籍 贯 │陕西子长│

│ │ │ │ │ │年生│ │ │ │ │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云南省委第一书记 │时间│ 1925 │作时间│1925 │

├────┼───┬──┬────┼──┼────┼───┼────┤

│ │ │本人│ │身体│1967年 │现在 │ │

│家庭出身│贫 农│成份│革命军人│状况│1月自杀│何处 │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云南省委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一日报告: │

│   阎红彦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初期,于一九六七年一月八日 │

│ 服“眠尔通”致死。 │

│   经查证,阎红彦同志的历史清楚没有问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市、 │ 云南省委建议,将其结论通报全省。关于阎的家属要 │

│ 部委意见 │ 求将阎的骨灰安放到北京八宝山的问题,请中央决定。 │

├─────┼───────────────────────────┤

│ 中 组 部 │ 阎红彦自杀是错误的,但属于对文化大革命运动不理 │

│ │ 解,可按革命干部对待。阎的结论不应通报全省,骨 │

│ │ 灰不应移至北京八宝山安放。此事,请郭玉峰同志在 │

│ 意 见 │ 适当时候同贾启允同志谈一下。 │

├─────┼───────────────────────────┤

│ 备 注│ 中发〔1968〕128 号文件点名批判 │

└─────┴───────────────────────────┘

单位:广西自治区

┌────┬───┬──┬─┬──┬──┬──┬─┬───┬────┐

│姓 名│贺希明│性别│男│年龄│ 65 │民族│汉│籍 贯 │广西桂林│

├────┼───┴──┴─┴──┼──┼──┴─┼───┼────┤

│ │广西区党委书记处书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记,自治区人委副主席 │时间│ 1940.4 │作时间│1940.1 │

├────┼───┬──┬────┼──┼────┼───┼────┤

│ │自 由│本人│ │身体│ │现在 │南宁监护│

│家庭出身│职 业│成份│伪官吏 │状况│一 般 │何处 │审 查│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广西自治区党委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报告: │

│   一、贺希明一九三三年通过伪第四集团军总政训处处长王公 │

│ 度的关系,到伪广西平乐区民团干训大队任少校政治指导员,并 │

│ 加入桂系核心组织“中国国民党广西革命同志会”。一九三四年 │

│ 冬,我红军长征经过广西时,平乐区民团干训大队奉命赴富川一 │

│ 带阻击(未遇),贺参加了这一行动。一九三五年春任伪第四集 │

│ 团军总政训处延回讲演游艺团副团长,该团携带一部诽谤诬蔑我 │

│ 红军的反动影片《七千俘虏》,到各地进行反共宣传活动。一九 │

│ 三五年底至一九四○年一月,贺任伪广西航空学校中校政训主任、 │

│ 伪八十四军政治部上校主任、伪安徽潜山、寿县县长等职。 │

│   二、文化大革命中,贺希明支一派压一派,挑动群众斗群众, │

│ 同伍晋南等人多次策划夺权,提出“砸烂区党委”,“迅速建立 │

│ 权力机关”。还反对广西军区三支两军工作。 │

│   另外,从查证材料看,贺希明一九三○年春在上海读书时, │

│ 因参加了“上海艺术剧社”,演出了反帝战争的话剧“西线无战 │

│ 事”,被敌逮捕,判刑半年,在狱中,未发现贺有不好表现。 │

│   据贺希明交代和陈雨田等人证明;他一九四○年在寿县任伪 │

│ 县长时,因张正杰(我地下党员,公开身份是伪区长)等人将区 │

│ 里枪枝弹药都带到解放区,他害怕伪安徽省主席李品仙追查责任, │

│ 即同陈雨田(我地下党员)等人投到新四军。 │

│   贺同意审查报告的事实(定性和处理意见未和本人见面)。 │

├─────┬───────────────────────────┤

│ 省、市、 │ 广西区党委意见,定贺希明为历史反革命,清除出党, │

│ 部委意见 │ 放到内地县安置,每月发给生活费一百四十元。 │

├─────┼───────────────────────────┤

│ │ 从查证材料看,贺希明参加革命前所任伪职是事 │

│ 中 组 部 │ 实,但他投到新四军后,对上述历史问题基本上作了 │

│ │ 交代,表现尚好。据此,似不应定为历史反革命。贺 │

│ 意 见 │ 对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犯的严重错误,已作了检查,似 │

│ │ 可恢复其党的组织生活,分配适当工作。这个意见待广 │

│ │ 西领导同志来京时,由部领导同志和他们商量一下。 │

├─────┼───────────────────────────┤

│ 备 注│ 中发〔68〕134 号文件点名批判。 │

└─────┴───────────────────────────┘

单位:广西自治区

┌────┬───┬──┬─┬──┬──┬──┬─┬───┬────┐

│姓 名│霍 泛│性别│男│年龄│ 61 │民族│汉│籍 贯 │山西黎城│

├────┼───┴──┴─┴──┼──┼──┴─┼───┼────┤

│ │广西自治区党委书记处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候补书记 │时间│ 1939.1 │作时间│1938 │

├────┼───┬──┬────┼──┼────┼───┼────┤

│ │ │本人│ │身体│胃病、 │现在 │ │

│家庭出身│富 农│成份│学 生 │状况│体弱 │何处 │监护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广西自治区党委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报告: │

│   一、一九三五年霍泛在北平上中学时,参加读书会和北平学 │

│ 生“一二?九”运动南下扩大宣传队,一九三六年一月加入共青 │

│ 团。同年一月二十六日因叛徒出卖被捕。霍在伪北平公安局供认 │

│ 参加读书会和南下扩大宣传队,读书会是武装自卫会及青年团的 │

│ 先前步骤。表示“以前一切行动均系不当,且彻底觉悟,以后不 │

│ 再参加任何反动团体”。同年二月被转到伪河北高法院后即推翻 │

│ 原供,说组织读书会是为了研究文学;被敌人查获的书,是朋友 │

│ 王佐才寄存的。同年七月,伪法院判霍两年半徒刑。霍不服上诉, │

│ 在“上诉理由书”中说,组织读书会和他“在太原中学时所参与 │

│ 的读书会一样(即中国本位文化建设委员会所规定的读书竞赛会) ,” │

│ 此会“系党国先进陈立夫、陶希圣所发起”等,以表白参加的不 │

│ 是革命组织。一九三八年七月刑满出狱。霍泛对上述丧失革命气 │

│ 节行为,一九四四年在太行区党委整风时基本作了交代。 │

│   二、一九六二年霍泛同意广西日报办副刊,推行资产阶级的 │

│ “七性”(思想性、艺术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多样性、 │

│ 群众性)方针。四清运动中执行刘少奇形“左”实右的路线。一 │

│ 九六六年到田东县搞四清,在日记中写有否定大跃进的言论。 │

│   三、文化大革命中,霍泛同伍晋南、贺希明等在广西进行夺 │

│ 权活动,声言要与广西军区“干到底”。一九六七年四月十九日 │

│ 伍、贺、霍公开发表声明支持一派,霍参与策划成立“干联站”, │

│ 为夺权作准备。霍与伍、贺联名给中央写信要求派6955部队到南 │

│ 宁接替广西军区支左。当中央通知霍等到北京解决广西问题时, │

│ 同伍、贺策划部署了南宁、北京两个战场,并参与策划领导干部 │

│ 参加一派群众组织指挥部,煽动应“主动出击”。 │

│ │

├─────┬───────────────────────────┤

│ 省、市、 │ 广西自治区党委意见霍泛的问题性质严重,给予留党 │

│ 部委意见 │ 察看两年,由九级降为十一级的处分,分配适当工作。 │

├─────┼───────────────────────────┤

│ 中 组 部 │ 被捕问题属于丧失革命气节的政治错误,文化大命中 │

│ 意 见 │ 的错误如果检讨态度好,似可不予处分或给轻一些的处分。 │

│ │ 等广西领导同志来京时,由部领导同志和他们商量一下。 │

└─────┴───────────────────────────┘

单位:湖北省

┌────┬───┬──┬─┬──┬──┬──┬─┬───┬────┐

│姓 名│杨 锐│性别│男│年龄│ 67 │民族│汉│籍 贯 │河南滑县│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湖北省委书记处书记 │时间│ 1938.4 │作时间│1938.2 │

├────┼───┬──┬────┼──┼────┼───┼────┤

│ │ │本人│ │身体│心脏不太│现在 │省五?七│

│家庭出身│地 主│成份│自由职业│状况│好 │何处 │干校劳动│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湖北省委一九七五年十月九日报告: │

│   杨锐一九二八年参加国民党,一九三○年在国民党河南省区 │

│ 长训练所受训,一九三一年起充当伪滑县五区区长。一九三四年 │

│ 杨任该区区长兼民团团长时,犯有严重罪行。 │

│   一九三四年一月滑县冯营村地下党组织,根据上级“索粮济 │

│ 贫”和夺取地主武装的指示,领导农民向该村武金刚等地主、保 │

│ 长要粮、要枪。武向杨锐报告,杨当即面示,“抢粮抢枪是犯法 │

│ 的,是不准的,真要抢粮抢枪的话,你们就把人抓起来,送到县 │

│ 政府法办”。武回村后即纠集地主武装,于一月二十八日将高恩 │

│ 才等九名共产党员残酷杀害。事后,杨说“打死了就打死了,我 │

│ 上县里报告,来人验验尸算了”。 │

│   继“冯营事件”后,汴村联保主任赵汉卿抓捕了我地下党区 │

│ 委组织委员赵秋太、支部书记赵新元等十一人。杨锐亲自审问了 │

│ 赵秋太和赵新元,后由武装人员将他俩押送到伪县政府。不久, │

│ 赵秋太惨遭杀害,赵新元被判无期徒刑。 │

│   杨锐在一九三八年四月入党时,只交代过参加过国民党、“ │

│ 忠义救国会”和当过伪区长的问题,隐瞒了他在“冯营事件”和 │

│ “汴村事件”中的罪行。 │

│   杨锐一九七五年九月交代,“冯营事件”时他说过;“抢粮 │

│ 抢枪是犯法的”,“把人抓起来”,“依法惩办”。“汴村事件” │

│ 不是他布署抓共产党,事件发生前并未报告区公所,是赵汉卿等 │

│ 抓了人送到伪区公所的,他在审问中说过;你们参加共产党是盲 │

│ 从,要争取政府从宽处理。杨承认过去向党隐瞒了这些罪行。认 │

│ 为对他的处分过重,请求作为内部问题处理,给以立功赎罪的出 │

│ 路。 │

├─────┬───────────────────────────┤

│ 省、市、 │ 湖北省委意见,定杨锐为历史反革命分子,清除出党, │

│ 部委意见 │ 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交群众监督劳动,每月发给生 │

│ │ 活费八十元。 │

├─────┼───────────────────────────┤

│ 中 组 部 │ 同意定杨锐为历史反革命,清除出党。鉴于其认罪 │

│ 意 见 │ 态度好,可否不戴历史反革命帽子,由郭玉峰同志 │

│ │ 和湖北省委领导同志谈谈再定。 │

└─────┴───────────────────────────┘

单位:湖北省

┌────┬───┬──┬─┬──┬──┬──┬─┬───┬────┐

│姓 名│王树成│性别│男│年龄│ 64 │民族│汉│籍 贯 │山东诸城│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湖北省委书记处书记 │时间│ 1937.11│作时间│1937.11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现任省革│

│家庭出身│职 员│成份│教 员 │状况│ │何处 │委会常委│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湖北省委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报告: │

│   根据王树成自己交代,一九三七年他任诸城县小学校长,在 │

│ 同年十月、十一月间,我诸城县委已同意接收其参加共产党的时 │

│ 候,他因害怕被捕,想借参加国民党保护个人安全,便向伪县教 │

│ 育科长张瑞亭提出要求参加国民党,并填了表。但没有参加国民 │

│ 党的组织生活和活动。一九三八年一月,他随诸城县委撤离后, │

│ 即与张瑞亭没有关系。张瑞亭所写证明材料前后很不一致,张一 │

│ 九七三年已死,无法进一步取得证明。王树成对参加国民党问题, │

│ 直至一九七一年二月才作交代。 │

│   对王树成参加国民党问题,省委于一九七三年八月根据本人 │

│ 交代作出结论,现经省委再次讨论,原结论处分不变。给予王树 │

│ 成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已于一九七四年办理了恢复党员权利的 │

│ 手续。 │

│    │

│    │

│    │

│    │

│    │

│    │

│    │

├─────┬───────────────────────────┤

│ 省、市、 │ 按政治历史问题对待,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

│ 部委意见 │ │

├─────┼───────────────────────────┤

│ 中 组 部 │ 处分似乎重了一些。可在适当的时候由部领导同志同 │

│ 意 见 │ 省委负责同志交换一下意见,向中央报告。 │

├─────┼───────────────────────────┤

│ 备 注│ │

└─────┴───────────────────────────┘

单位:湖北省

┌────┬───┬──┬─┬──┬──┬──┬─┬───┬────┐

│姓 名│孟夫唐│性别│男│年龄│ 80 │民族│汉│籍 贯 │河北永年│

├────┼───┴──┴─┴──┼──┼──┴─┼───┼────┤

│ │ │入党│ │参加工│ │

│原职务 │湖北省副省长 │时间│ 1942 │作时间│1937 │

├────┼───┬──┬────┼──┼────┼───┼────┤

│ │ │本人│ │身体│ │现在 │ │

│家庭出身│地 主│成份│自由职业│状况│ │何处 │湖北 │

├────┴───┴──┴────┴──┴────┴───┴────┤

│ 审 查 情 况 │

│ │

│   据湖北省委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报告: │

│   一、孟夫唐一九二八年秋任保定师范教务主任期间,同该校 │

│ 校长、前国民党北平市特别党部党务指导员梁子青,训育主任于 │

│ 纪梦等人一起,开会强迫我地下党员、团员王子刚、郭木文等二 │

│ 十人填写《脱党悔过书》,破坏了保定师范我地下党组织。 │

│   一九三二年至一九三五年,孟夫唐任邢台师范校长期间,曾 │

│ 根据敌特要捕的我地下党团员名单,派人把他们找来交给敌人。 │

│ 有的孟还亲自进行劝降和带人搜查。在此期间,孟夫唐以种种罪 │

│ 名开除我地下党团员和进步学生栗曼晴等十余人。该校《邢台师 │

│ 范学校月刊》上,登有吹捧蒋介石对我革命根据地的反革命“围 │

│ 剿”、恶毒攻击我工农红军的反动文章。 │

│   孟参加革命时,隐瞒了上述重要情节,一九四四年整风时简 │

│ 单地作过交代。一九五八年湖北省委进行过审查。对孟在保定师 │

│ 范强迫我地下党,团员填写悔过书问题,认为经本人回忆不记得 │

│ 有此事,可相信本人交代;对孟在邢台师范协助反动当局逮捕党 │

│ 团员的问题,认为孟是被迫参与过这种行动。 │

│   二、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孟夫唐反对毛主席“三支两军” │

│ 的伟大号召,进行反党乱军的罪恶活动。攻击解放军是“拿枪的 │

│ 敌人”,煽动“夺军权”,破坏革命大联合和反对结合的革命领 │

│ 导干部,多次策划妄图夺取省、市革委会的大权。 │

│   孟夫唐申诉说,关于参与强迫我党、团员填写“脱党悔过书” │

│ 的问题,事先如何研究的没有让他参加,是开会的那天早晨才通 │

│ 知他参加会议的,在填写悔过书会议上,他没有讲话,只是催促 │

│ 过。 │

│    │

│    │

│    │

├─────┬───────────────────────────┤

│ 省、市、 │ 定为历史反革命分子,戴上帽子,清除出党,撤销党 │

│ 部委意见 │ 内外一切职务,每月发给一百二十元的生活费。 │

├─────┼───────────────────────────┤

│ 中 组 部 │ 是否定为历史反革命分子的问题,向湖北省委了解一 │

│ 意 见 │ 下情况后再研究。 │

└─────┴───────────────────────────┘

来源: 根据文件原件打印。

[返回索引页面]



Copyright (C) 2024 Marxist-Leninist-Maoist.
Permission is granted to copy, distribute and/or modify this document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Version 1.3 or any later version publish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with no Invariant Sections, no Front-Cover Texts, and no Back-Cover Texts. A copy of the license is included in the section entitled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