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78-12-16 作者:[待确定]
中央同意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六十一人案件”的调查报告》,现发给你们,望即向全党传达。
中共中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遵照华主席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中央组织部从今年七月开始,对薄一波同志等六十一人一九三六年出反省院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了他们及其家属子女的申诉材料(已收到二十三件),查阅了我部保存的二十五人的干部档案,调阅了敌伪档案和天津市、陕西、吉林省档案馆有关档案,并向部分有关人员作了查证。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薄一波同志等六十一人因为一九三六年登“反共启示”出反省院的问题被定为“叛徒集团”一案,是文化大革命中轰动国内外的一起重大案件。这个案件,不仅涉及到担任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一大批老干部,而且关系到一些在革命战争中已经英勇牺牲的革命先烈。文化大革命前三十年中,也就是从一九三六年到一九六六年,对这批党员出反省院的问题,由于已有结论,没有当作问题。一九六六年八月,康生把这件事重新提了出来,让彭真专案审查小组办公室搞调查。当时中央文革的康生、陈伯达、江青、关锋、戚本禹以及谢富治等人,到处支持一些学校的红卫兵揪斗这批党员。一九六七年一月十日,戚本禹同总政文工团部分同志谈话时说:“红卫兵小将查出安子文叛党,这些变节分子叛党的最大组织者就是刘少奇。”一九六七年二月十二日,关锋对军训解放军代表的讲话中说:“安子文,还有薄一波、刘澜涛,占据了组织部、监委、工交等很多主要部门,权都掌握在他们手里,执行的是资产阶级专政,文化大革命发动起来,小将是有很大功勋的,这些人是自首分子,是叛徒。”一九六七年四月军委扩大会议上,江青叫嚷:“要是没有他们(指红卫兵),怎能搞出那个叛徒集团啊!”康生说:“北京这六十几个人,只是刘少奇的叛党组织路线,招降纳叛的组织路线的一个例子。”一九六七年五月六日,康生接见中央组织部全体人员时说:“南开《八.一八》、北航《红旗》他们组织了‘三六’专案(即六十一人一九三六年出反省院问题)抓叛徒的联合调查团,应该向他们学习。”由于他们的煽动,从一九六六年九月以后,各地纷纷成立“揪叛徒”的组织,把过去已经结论的问题,统统翻腾出来,甚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制造了一大批冤案、假案、错案。
一九六七年三月十六日,中央以中发九十六号文件印发了彭真专案审查小组办公室《关于薄一波、刘澜涛、安子文、杨献珍等人自首叛变问题的初步调查》。据此,将六十一人定为“叛徒集团”。薄一波同志等对这个结论一直不服,多次提出申辩。一九七五年,毛主席健在,邓副主席主持中央工作时曾在一次政治局会议上提出:六十一人的问题必须解决,把登“反共启事”的责任归咎于他们是不公道的。由于“四人帮”的捣乱和破坏,这个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粉碎“四人帮”以后,薄一波同志等及其家属子女向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再次提出申诉,党内外干部、群众十分关心这个案件,要求澄清问题的真相,实事求是地处理这个问题。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邓副主席在一封申诉信上批示:“这个问题总得处理才行,这也是实事求是问题。”华主席一九七八年七月四日指示胡耀邦同志:六十一人的问题要解决,由中央组织部进行复查,向中央写出报告。遵照华主席及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我们进行了三个多月的调查,大量事实证明:薄一波同志等在反省院的表现是好的,他们履行敌人规定的手续,登“反共启事”出反省院,是执行党组织的指示。根据登“反共启事”出反省院的问题,定六十一人为叛徒集团,是不正确的。
六十一人是一批大革命时期和十年内战时期入党入团的老干部。据我部档案材料,其中三十二人入党入团的时间是:一九二四年到一九二七年入党的十六人,一九二八年到一九三六年入党入团的十六人(包括在反省院入党和重新入党的二人,由团转党的五人)。这批党员被捕以前,有许多同志担任省委、市委、特委的书记、秘书长、部长、科长,团中央候补委员和团市委书记等领导职务。文化大革命前担任省委书记、副省长、中央机关副部长以上职务的二十二人,他们是:薄一波、刘澜涛、安子文、杨献珍、周仲英、马辉之、徐子荣、傅雨田、王鹤峰、李楚离、王德、侯振亚、王其梅、刘有光、胡锡奎、廖鲁言、张玺、李力果、刘锡五、彭德、刘子久、赵林;担任省政协副主席和司局级职务的十三人,他们是:吴云甫、刘聚奎、刘慎之、赵明新、刘文蔚、刘尚之、冯乐进、唐方雷、王新波、朱则民、高仰云、胡敬一、贺致平;担任一般职务的五人,他们是:张振声、王玉堂、刘昭、杨彩、丁子珍;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牺牲的十人,他们是:董天知、冼维勋、殷明道、张友清、张曼萍、赵(金字旁加‘傅’的右半侧)、王墉、夏富海、马玉堂、王振林;解放前去世的五人,他们是:殷鉴、邱少山、高廷凯、杜伯阳、郝景波;自杀一人(韩钧);出狱工作以后,投敌叛变,被我处决一人(刘克让),管制一人(扶平);下落不明三人(周庠、阎导黎、乔健双)。
在这六十一人中,现在在世的二十六人,他们是:薄一波、刘澜涛、安子文、杨献珍、周仲英、马辉之、傅雨田、王鹤峰、王玉堂、吴云甫、李楚离、刘聚奎、王德、彭德、刘子久、刘尚之、冯乐进、刘有光、刘昭、唐方雷、朱则民、杨彩、赵林、张振声、贺致平、丁子珍。
一九三一年前后,这批党员大部分是因河北省委遭破坏而被捕,长期关押在北平军人反省分院。从一九三一年反省院建立到一九三六年八月,这个反省院先后关进政治犯约四百人。这些人中,除一九三二年大赦减刑无条件释放和因病保外就医的二十多人外,有三百多人已经自愿或由家属动员发表“反共启事”出狱。薄一波同志等在反省院的四五年中,秘密建立了狱中党支部(据薄一波、安子文等同志记忆,当时狱中党支部党员不是六十一人,实为五十来人),同外面党组织取得了联系。他们在狱中党支部的领导下,同敌人作了坚决的斗争,坚持反对敌人的反省政策,拒不在敌人事先拟好的“反共启事”上捺手印出狱。其中周仲英、赵林、马辉之、刘慎之、彭德等同志早已坐满刑期,因拒绝在“反共启事”上捺手印出狱,一直坐到一九三六年。王玉堂、张玺、赵明新、王鹤峰、刘聚奎等团员和群众,由于在反省院对敌斗争坚决,拒不在“反共启事”上捺手印出狱,而被狱中党支部发展为党员或由团转党。有的党员不听劝阻,自愿在“反共启事”上捺手印,狱中党支部当即宣布开除其党籍。他们在反省院期间,还坚持秘密学习马列主义和其他书籍,在生活上团结互助,家属送来的钱,由党支部指定专人管理,给有病的同志和生活真正困难的同志买些必要的东西。为了反对敌人的虐待和迫害,他们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斗争。一九三四年底的绝食斗争坚持了七天七夜。据伪冀察绥靖主任公署一九三六年九月十一日由宋哲元签发的训令中记载:“案据北平军人反省分院呈略称查本院押犯内有周斌(即周仲英)等三十余名均系因共党案被判处罪刑并受反省处分均早满期依照条例皆应具悔过书保释出院乃该犯等仍执迷不悟坚不履行反共手续……是以宁死院中亦不愿反省……。”(注:北平军人反省分院呈文的具体时间,在敌档中没有查到,因此,出现伪冀察绥靖主任公署的训令时间比周仲英同志等一九三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批登“反共启事”日期晚十一天。)说薄一波同志等在反省院“投降国民党叛变共产党,本来就企图叛党保命”,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一九三五年十一月,刘少奇作为中共中央代表到天津主持北方局的工作,当时北方局的负责干部有柯庆施(组织部长)、林枫、李大章等同志。在日寇侵占华北,全国抗日救亡运动高涨的形势下,北方局为了开展工作,解决缺乏干部的问题,作出了要关押在北平军人反省分院的一批党员履行敌人规定的手续出狱的决定,并报告了党中央。张闻天同志代表党中央批准了这个决定。
这个决定是柯庆施同志通过徐冰同志让孔详祯同志写信秘密通知反省院中党支部的。柯庆施同志还让李葆华同志转告徐冰同志抓紧办这件事。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七日,徐冰同志给李富春、康生、周总理并报党中央的报告中说:“三十年前的旧案子,现在文化大革命中又提出来了。一九三六年我在北京,我的组织关系在柯庆施手里。有一天(大概是三六年七月间),他告诉我,在陆军监狱囚着一些同志,可以通知他们,叫他们写一个声明书(当然是有反共的话)可以出狱,为党工作,……你手下有一个关系(指孔祥祯同志)同他们熟悉,可以叫(他)写信到狱中去。……柯老说,这是中央指示叫这样办的,你执行中央指示嘛,……随后,他(指孔祥祯同志)写了一封信给狱里的同志,说明中央指示叫这样办的,你们应当执行中央指示。……这件事情的结论只能请中央决定。”据李葆华同志证明:“一九三六年四月,我调到北平市委任书记。六月份,柯庆施同志代表北方局到北平领导市委。当时听柯庆施同志说过:何、梅协定后,北平很可能被日本占领,要想办法把监狱的同志救出来,否则将来会被日本人杀害”,“八九月份,柯庆施同志与我在吴德同志住处碰头。碰头后,我说:我要到北海与徐冰碰头去。柯庆施同志说:你见到徐冰时转告他,中央已批准叫监狱同志办一个简单手续出来。还可能说过叫徐冰抓紧办。我见到徐冰后,将柯老讲的话转告了徐。”孔祥祯同志证明:一九三六年七月间,徐冰同志对他说,现在形势很好,到处需要干部,北平军人反省院还有几十个党员,“现在中央有指示,叫他们可以用自首方式和登报启事的办法出来”,“政治上由中央负责”。孔祥祯同志按照徐冰同志的口述,先后给反省院党支部写过两封信,由王伯平(魏文伯的侄)送给了殷鉴同志。反省院党支部接到第一封来信时,支部书记是薄一波,支部委员是殷鉴、刘澜涛,他们对来信有怀疑,认为中央和北方局不会作出这样的指示,担心是敌人搞的圈套,因而未作正式传达,没有执行。过了一段时间,接到孔祥祯写来的第二封信。信中说,是中央指示要你们履行敌人规定的手续出狱,在政治上、组织上中央完全负责,你们要相信中央,如果你们不执行,就要犯更大的错误。这时支部已改选,支部书记是赵(金字旁加‘傅’的右半侧),支委是张友清、杨献珍,他们认定确是中央和北方局的指示,便分头向全体党员作了传达并组织执行。有的党员虽仍有疑虑,但也表示服从组织决定。如刘锡五同志听到传达后表示同意执行,但又要先出反省院的同志进一步核实情况,相约如确实是中央和北方局的指示,即给他送一只鸡。后来,北方局派人给送去一只鸡,他就履行敌人规定的手续出了反省院。北方局为了组织这批党员出狱,还通过统战关系,向反省院安插了一位管理员,暗中帮助他们办理出狱手续。从一九三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到一九三七年三月,他们分九批在《华北日报》、《益世报》上连登“反共启事”两三天,出了反省院。“反共启事”是敌人事先拟好的,内容相同。薄一波同志等出狱后,柯庆施同志还对他们说:你们出来时还拿架子,三请诸葛亮才出来。事实证明,这批党员同意发表“反共启事”出狱,并非他们的本意,不是他们屈服敌人,而是服从组织决定。
这批党员出反省院后,立即同党组织接上了关系,党组织及时分配了他们的工作。当时,亲自接待并分配他们工作的是北方局组织部长柯庆施以及徐冰等同志。薄一波、杨献珍、周仲英、王鹤峰、韩钧等到山西作统一战线工作;安子文到北平市委任组织部长;刘澜涛到绥东开辟工作,后任天津市委副书记;张友清到山西任工委书记,后任北方局统战部长;张玺到冀鲁豫特委任宣传部长,后任特委书记;刘锡五到中央组织部任地方科长。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这批党员中的绝大多数同志表现是好的。他们在党的领导下,在毛主席革命路线的正确指引下,为党为人民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有十位同志在对敌斗争中英勇牺牲。赵(金字旁加‘傅’的右半侧)同志于一九四一年在鲁南被敌活埋,党和人民为纪念他,曾将其就义的地方苍山县改名为赵(金字旁加‘傅’的右半侧)县;冼维勋、夏福海、马玉堂、殷明道、王振林等同志在抗日战争中英勇牺牲;董天知同志任决死三纵队政委时牺牲于“百团大战”;张友清同志在一九四二年反扫荡斗争中被俘,坚贞不屈,牺牲于狱中;王墉同志(临汾旅旅长)在解放战争中牺牲于临汾战役;张曼萍同志一九四七年夏在安徽宿县地区被国民党还乡团杀害,一九六四年追认为烈士。几十年的历史事实证明,这些同志经受住了长期、艰苦的革命斗争的考验,在斗争中逐步成长为党的一部分骨干力量。
六十一人中,有少数人被捕后,在入反省院以前,敌人审讯时,有变节行为或有政治错误。如刘子久同志一九三一年四月在北平被捕后有叛变性的行为,对党隐瞒了十八年,直到一九四九年才向中央报告。因此,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撤销刘子久同志的候补中央委员职务,保留其党籍。出反省院后,投敌叛变的有刘克让和扶平二人。
薄一波同志等出狱后,对于他们出反省院前后的情况,向党组织作了交代。据查阅的档案材料证明,赵林等十位同志从一九四一年到一九五六年写的自传中,都比较详细地交代了在反省院对敌斗争和经中央、北方局指示履行手续出狱的情况。赵林等十六位同志从一九三七年到一九六四年填写干部履历时,多数同志填:党允许、北方局决定登“反共启事”出狱或根据中央和北方局指示履行手续登报出狱;有的同志填北方局营救出狱。薄一波同志在一九五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给陕西省委写材料证明同狱人刘聚奎这段历史时,说:“刘一九三六年出狱,系根据党的(北方局)命令,履行出狱手续出来的。所谓出狱手续,即是在敌人拟好的反共启事上捺个手印,这件事是经党组织(北方局并中央)指示办理。”这些情况说明,薄一波同志等对他们的出狱情况已作过交代,不存在“长期欺瞒组织”,“串通一气,互相包庇”的问题。
党的“七大”时,中央对薄一波同志等出反省院问题进行过审查,有明确的结论。据现有材料,在这批党员中,有“七大”正式代表十二人,候补代表二人。从中组部保存的“七大”有关档案材料查明,“七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他们一九三六年出反省院问题作了“本人不能负责”的结论,认为适合代表资格。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一九四零年十二月二十日对吴云甫同志的结论是:“在一九三六年出反省院时曾写了反共启事,这是由党决定的,无问题。决定:适合代表资格。”同年十二月十九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赵明新同志的结论是:赵“于一九三六年十月与王德(王得山)同志等履行手续出狱。在监狱与反省院表现尚好”,“至履行出狱手续,他本人不能负责(此事中央组织部清楚),因此,适合代表资格。”
当时在中央组织部工作的王鹤寿同志证明:“一九三八年至一九四五年秋,我在中央组织部工作,任干部科长。在审查干部的过程中,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在白色区域的北京监狱坐牢的一批共产党员,他们出狱时在报纸上登了‘反共启事’一类的东西。他们在自传中及谈话中都提到了这件事,并且声明说:这是党通知他们这样做的,并非他们自己要这样做的,……关于这个问题,中组部作了调查,证明事实确实如此。……一九四五年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时,以上说的那批共产党员中,有一些是党中央机关及各地党组织选出的代表。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讨论时,任弼时同志(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也说明了这件事,他说:这批同志政治上是没有问题的,他们登‘反共启事’一类东西出狱,是北方局决定的,中央回电同意的,所以完全不影响他们的代表资格。”当时在延安中央党校工作的王从吾同志证明:“一九四五年‘七大’召开以前,从前方来的‘七大’代表都集中到延安中央党校一部学习和审查。以后各代表团对每个代表进行了认真的代表资格审查,晋冀鲁豫代表团团长是刘伯承,副团长是薄一波、王从吾。薄一波、安子文等是晋冀鲁豫代表团的代表,他们从监狱出来的问题,经代表团审查:一九三六年,他们从北平监狱出来是中央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指示他们登‘反共启事’出来的,他们自己没有责任,他们不是自首变节。因此,代表团同意了他们的代表资格,并经中央批准参加了‘七大’。”
文化大革命刚开始时,为劝阻一些红卫兵组织因一九三六年出反省院问题揪斗刘澜涛(原西北局第一书记)、赵林(原吉林省委代理第一书记)同志,中央曾发出两封电报:一封是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给西北局的,内容是:“二十三日电悉。请向南开大学红卫兵和西安炮打司令部战斗队同学说明,他们揭发的刘澜涛同志出狱的问题,中央是知道的。如果他们有新的材料,可派代表送来中央查处,不要在大会上公布和追查”;一封是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给东北局并吉林省委的,内容是:“请向南开大学八.一八红卫兵和其他革命同学说明,他们揭发的赵林同志出狱的问题,中央是知道的。如果他们有新的材料,可派代表送来中央查处,不要在大会上公布和追查。”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周总理亲自给吉林师大红卫兵发电,重申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央给东北局并吉林省委的电报内容,并指出:“希望你们按照中央上述电示执行”,“不要在群众大会上公布和追查,也不要散发传单,涂写标语”。
据薄一波、刘澜涛、安子文、周仲英同志交代,一九四三年、一九四四年、一九四五年和一九五零年,他们曾分别向毛主席汇报工作。当毛主席问到他们的经历时,他们汇报过一九三六年出反省院的情况。毛主席在一九四三年听了薄一波同志汇报后说:这件事我们知道,中央完全负责。毛主席还在薄一波同志事后整理的谈话记录上批示:个人进步和党的进步是一致的(据薄一波同志说,此记录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红卫兵抄走)。毛主席在一九四五年听了周仲英同志汇报后说:这件事我知道;一九五零年听了安子文同志汇报后说:任作民出狱后到延安,我听说他是经过党的决定履行自首手续的,就派他到西北局担任宣传部长,不久他就病死了,后来才知道他在牢里任支部书记,是支部自己决定履行自首手续的,这和你们的情况完全不同,不过人已死了,这件事就不必再提了。
以上情况证明,在文化大革命前,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对六十一人出反省院的问题是审查过的,对他们的这段历史是知道的,一直认为是没有问题的。
三十年来,中央并未追究六十一人出反省院这件事。彭真专案审查小组办公室的初步调查说,他们是根据康生的指示进行调查的,但有人证明,康生对这件事本来也是清楚的。据于光远、曾彦修同志证明:一九四八年,当时以康生为团长的中央土改工作团全体成员回到当时渤海区党委所在地过春节,康生曾说起一九三六年平津一批党员出狱的问题。“康说,一九三六年,中央分析当时华北形势危急,抗日高潮又已经到来,需要大量干部出来工作,但是很多有经验的老同志都在平津狱中,如不及时把他们营救出来,蒋介石就可能把这批同志解往南京。另外,如果敌人很快占领平津,或者华北政权汉奸化后,这批同志就只有全部牺牲。考虑结果,当时中央决定让他们办理出狱手续(指登报脱党,自一九四三年审干到一九四五年‘七大’选举中央委员会前后,延安一般已使用‘办理出狱手续’一语代表得到组织允许的登报脱党一事,康生用此语,我们都知道其中的含义,因此用不著解释)。”最近,刘英(张闻天同志爱人)同志写材料说:“文化大革命期间,南开大学红卫兵追查一九三六年薄一波等六十一人履行手续出狱的问题,……逼张写具体材料交代,张以时间经过太长,具体情况需要仔细回忆,但为了慎重起见,曾将回忆的情况,先给康生同志(当时文革顾问)写了封信,并请他转呈毛主席,同时还请康查查中央原来的档案,证实当时情况,以便向红卫兵交代,张两次去信,但康一直不作答复,最后张以为当时中央不便表态,因此,只好决定由他个人承担责任,承认是他批准的,并写了份材料交给红卫兵,避免涉及中央。”康生明明知道这件事是中央和北方局党组织同意的,却指使人“进行调查”,是很难令人理解的。
在专案审查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妥当的作法。据刘英同志说:“一九六八年四五月间,有一天张闻天从经济研究所受审回来后对我说:今天有两个穿军服的干部,自称是康生同志派来的,说一九三六年薄一波等履行手续出狱的案件是我(张闻天)从中把水搅混了,这案件是刘少奇背著中央干的,你张闻天为什麽要承认是你批准的,以后你如再瞎说,后果由你自己负责,你应替你子孙后代留条后路。”
薄一波、刘澜涛等同志交代,一九六七年他们向中央写的材料写了一九三六年他们出狱的事毛主席知道。专案组的同志对薄一波同志说:“你讲这个问题一定要避开毛主席、党中央知道,你不讲对党有利,讲了对党不利。我们解决你的问题时可以考虑”;对刘澜涛同志说:不要写一九三六年履行敌人反共自首手续出狱中央同志知道,要刘把这一历史事实去掉重写。
中央[67]96号文件引用了毛主席的一段指示:“党政军民学、工厂、农村、商业内部,都混入了少数反革命分子,右派分子,变节分子。此次运动中这些人大部自己跳出来,是大好事。应由革命群众认真查明,彻底批判,然后分别轻重,酌情处理”,给人的印象是针对六十一人讲的。据了解,这段指示是毛主席一九六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在谭震林同志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八日关于农林口运动情况报告上的批示,并不是针对六十一人讲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文化大革命中提出的所谓薄一波等六十一人叛徒集团是不存在的,是一个大错案。遵照伟大领袖毛主席关于“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一贯教导,我们对这一重大案件的结论的处理意见是:
(一)薄一波同志等在反省院对敌斗争的表现是好的。出狱时他们在敌人拟好的“反共启事”上捺手印,并发表在当时平津的报纸上,是执行党组织的指示。当时北方局的决定,并不只是刘少奇个人的意见,参与决定这个问题的还有柯庆施等当时北方局的领导同志。一九三六年,张闻天同志是中央的总书记,他的批复,应该看作是代表中央的。许多同志说明,毛主席曾向他们表示中央知道他们出狱的经过,这一点应该认为是可信的。中央和北方局根据当时华北民族斗争和阶级斗争形势以及薄一波同志等在反省院的表现,指示他们可以履行敌人规定的手续出狱,以便为党工作,这是组织上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措施。现在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去重新审议当时中央和北方局的指示;即使认为这个指示有什麽不妥,那末,责任也只在于指示者,而不应归咎于指示的执行者。
(二)对那些根据党组织的指示,在敌人拟好的“反共启事”上捺手印并登报后出狱、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错误处理的同志,应恢复其党籍,恢复原工资级别,酌情安排适当工作。因这一问题而使其家属、亲友受到株连和错误处理的,也应改正过来。已经去世的,应做好善后工作。
(三)在这批党员中,有人被捕后,在入反省院以前敌人审讯时,有自首变节行为,或有其他政治错误,对这种人,应根据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另作结论。至于薄一波、安子文等同志说的,在六十一人中,有少数人不是根据中央和北方局指示而是自愿发表反共启事出狱的,对这种人,应当加以鉴别,另作结论。
(四)对于薄一波、刘澜涛、安子文、杨献珍等同志工作中的错误,包括严重错误,应当实事求是的另作结论。
中共中央组织部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关于“六十一人案件”的调查报告》附件(2)
(附件)
我部《关于复查“六十一人案件”的补充报告》,业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中共中央组织部一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中央(1978)75号文件转发我部《关于“六十一人案件”的调查报告》以后,我们从接收原中央专案审查小组办公室的档案和查阅中央档案馆的材料中,又发现有四份文、电,进一步证明党中央、毛主席对“六十一人”履行自首手续出敌反省院问题是早就知道的。同时,有些同志对调查报告中提到的几件事情,要求更正,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现将新查到的四份文、电和调查报告中需要更正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
(1)一九三六年十二月四日中央书记处给胡服(注:即刘少奇同志)的电报,内称 :“出狱同志请开始分批分期送西安。我们交通即日出发专接。”
(2)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央书记处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有:毛、任、刘、康、周 、朱、彭德怀、彭真、高岗。康生在汇报关于反特斗争问题时说到:“河南红旗政策下,假圣旨自首者(如XXX),有真旨自首者(如少奇允许薄一波自首)。”
(3)薄一波同志一九四五年一月写给毛主席的一九三六年秋季与他同时出狱者名单。毛主席阅后批:“北方出狱干部,一九四五年一月薄一波写出,存。”
(4)刘澜涛同志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写给周总理、陶铸同志的信和周总理于十一月二十四日写给毛主席的报告。周总理的报告说:“经与陶铸、康生两同志商量,因这一集体自首案牵连人甚多,而当时确为少奇同志代表中央所决定,“七大”、“八大”又均已审查过,故中央必须承认知道此事。”毛主席批示:“照办”。
(1)刘少奇同志到北方局工作的时间问题。根据张闻天同志一九六七年四月十六日写的补充材料,我部《关于“六十一人案件”的调查报告》中,说刘少奇同志是在一九三五年十一月到北方局工作的。
经查,据当时在北方局工作的李大章、高文华、安建平、王林、王伯华,与刘少奇同志同行的谢飞等同志证明,和刘少奇同志简历表底稿记载,刘少奇同志到达北方局工作的时间实为一九三六年春。
(2)关于任作民同志出敌反省院的问题。我部《关于“六十一人案件”的调查报告》中,引用了安子文同志关于毛主席对任作民同志的说法:“我听说他是经过党的决定履行自首手续的”,“后来才知道他在牢里任支部书记,是支部自己决定履行自首手续的,这和你们的情况完全不同”。
经查,任作民同志一九三七年十月出敌反省院的问题,中央党务委员会一九四零年十月四日作过审查决定,认定“(任)作民同志在反省院中确是最后无条件释放”。董必武同志办公室一九六七年六月六日给任作民同志爱人丁祝华同志复信说:“董老说,任作民同志是经过武汉办事处交涉后从湖北反省院释放出来的。”安子文同志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一日写信说:看来董老办公室所写的材料是比较可靠的。但是毛主席的确向我说过任作民同志出狱的事。究竟主席听谁说的?还是有人向主席书面反映的?我无从猜测。
据此,任作民同志出敌反省院问题,应以中央党务委员会一九四零年十月四日所作审查决定和董必武同志的证明为准。
(3)关于刘尊祺同志出敌反省院的问题。我部《关于“六十一人案件”的调查报告》附件之 十七、十八,薄一波、刘澜涛同志谈一九三六年出敌反省院的情况说,刘尊祺是叛变出狱的。
据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领导小组一九七九年一月关于刘尊祺同志的复查结论,刘被捕后没有暴露党员身份,没有出卖同志和组织,一九三三年五月经王卓然等人无条件保释出反省院,决定恢复刘的党籍。刘澜涛同志一九七九年一月八日写信说: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下旬外文出版社的同志介绍,刘尊祺是由当时东北大学秘书长王卓然保释出狱的。因之,一波、子文和我三人向组织写了说明,刘尊祺不是自首叛变出狱。
据此,刘尊祺同志一九三三年出敌反省院的问题,应以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领导小组的复查结论为准。
此外,有关同志写信和来电话证明,杜伯阳同志是一九五七年三月在西安病故的,不是解放前去世的;王墉同志牺牲前任临汾八纵队二十三旅旅长,不是“临汾旅旅长”。
以上补充报告妥否,请批示。
中共中央组织部一九八○年四月二日
注释
[1]此件原题是《中共中央通知》。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冤假错案的平反已经开始部分地进行,但是遇到了严重的阻碍。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中央工作会议期间和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批发了一系列文件,为冤假错案平反。这类文件除收入本书的以外,还有相当数量未能一一选用,主要有下列各件: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一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经中央批准的《关于建议为“中宣部阎王殿”彻底平反的请示报告》;一九七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中共中央同意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为宁夏青铜峡“反革命叛乱事件”冤案平反的请示报告》的复电;一九七九年二月三日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央统战部《关于建议为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摘掉“执行投降主义路线”帽子的请示报告》;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五日中共中央同意云南省委、昆明军区《关于沙甸事件问题的平反通知》的复电;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七日中共中央关于为彭真同志平反的通知;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文化部党组关于为“旧文化部”、“帝王将相部、才子佳人部、外国死人部”大错案彻底平反的决定;一九七九年三月五日中共中央批转总政治部《关于肖劲光同志问题的复查报告》;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为“总政阎王殿”等冤案彻底平反的请示》和《关于为“总政阎王殿”冤案彻底平反的决定》、《关于为“谭政反党宗派集团”冤案彻底平反的决定》;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共中央关于撤销中发[1970]44号文件及其附件的通知;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共中央关于为“杨、余、傅事件”公开平反的通知;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为“档案工作中反党反社会主义黑线”等错案彻底平反的通知;一九七九年六月八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陆定一同志问题的复查报告》的通知;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共中央同意中共北京市委《关于“三家村”冤案的平反决定》等几个文件的复电;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为小说(刘志丹)平反的报告》;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中共中央批转总政治部《关于袁升平同志问题的复查报告》;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复查高等学校划为反动学生问题的请示报告》;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中共中央关于为所谓“华北山头主义”平反的通知;一九八零年一月十日中共中央关于为谭震林同志平反的通知;一九八零年五月二十日中共中央关于为罗瑞卿同志平反的通知;一九八零年六月十四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关于为“新疆马明方案”平反的报告》;一九八零年七月十五日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经中央批准的《关于为一九六六年前的中央组织部彻底平反恢复名誉的请示报告》;一九八零年七月二十四日中共中央关于为肖华同志平反的通知;一九八零年七月二十八日中共中央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黄克诚同志的复查结论》;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为李德生同志平反的报告》;一九八零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经中央书记处批准的《关于为原中央办公厅和杨尚昆等同志平反问题的请示报告》;一九八零年十二月十八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印发经中央同意的《关于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彻底平反恢复名誉的请示报告》;一九八一年九月九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为甘肃、河南、陕西等省地下党被诬陷为“红旗党”问题平反的通知;一九八二年二月十八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河北省委《关于为“冀东党”冤案平反的报告》;等等。
[2]《关于“六十一人案件”的调查报告》附件,从略。
来源:原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汇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 [内部出版],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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