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78-4-0 作者:[待确定]
伟大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以来的十多年里,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司法干警,在市、区县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贯彻执行了毛主席的革命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激烈的阶级斗争中,对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维护革命秩序、保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起到了一定作用,成绩是主要的。但是,由于林彪、“四人邦”的干扰和破坏,特别是他们挥舞的“两个否定一个砸烂”的大棒及玩弄的假左真右的反革命伎俩,把我们一些同志的政策思想搞乱了,出现了宁“左”勿右,“左”比右好的错误思想倾向,因而对有些案件的处理,混淆了罪与非罪及两类矛盾性质的界限。使有的无罪判刑,有的混我为敌,轻罪重判,发生了一些冤错案件。
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对于镇压反革命分子,请注意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不要搞出假反革命来”“不要冤枉好人”,“有反必肃,有错必纠”。江华同志在第八次全国司法会议上指出:“冤案不平反,错案不纠正,是继续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是党纪国法所不能容许的”。为此,特决定对1966年6月份到1977年12月份全市各级法院判决的约1800多件反革命案件,全部进行一次复查。
复查这批案件的要求是:
1、复查工作要以揭批“四人邦”为纲,深入揭批他们搞的“两个否定一个砸烂”及玩弄的假左真右的反革命伎俩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的表现,以及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罪恶行径,并联系揭批林彪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拨乱反正,肃清其流毒和影响。流毒不清,余悸难消。同时要充分认识复查工作正是联系案件实际,打好揭批“四人邦”的第三个战役,进一步从理论上、思想上、路线上分清是非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揭批“四人邦”的斗争推动复查工作,复查工作使揭批“四人邦”的斗争进一步深入。
2、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认真抓紧落实党的政策,是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大路线,实现抓纲治国的一件大事。对案件的复查、甄别、平反纠正冤错案件,落实刑事审判政策,是落实党的各项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看到,冤错案件涉及到的面和不良影响是很大的。党的政策得不到落实,就不利于发挥群众的积极性,不利于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因此,对于复查工作,我们必须作为大事来抓,路线来抓。
3、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和罪与非罪的界限。对矛盾性质一时难以分清的,可先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待搞清楚是什么矛盾就按什么矛盾处理。介于两类矛盾之间和罪与非罪之间的,即所谓“三八线”上的,要拉,不要推。
4、坚决贯彻执行“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凡属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处刑恰当的案件,要坚持原则,不能一风吹掉。一风吹掉不是实事求是,有错不纠,也不是实事求是。要敢于坚持真理,敢于修正错误。不放纵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就当前来说,特别需要有有错必纠的勇气。冤案必须昭雪,错案必须纠正。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对于冤错案件,不抓辫子,不留尾巴,切实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在复查中遇到事实不清的,该调查的要调查清楚。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分歧时,要提倡“群言堂”,坚持摆事实讲道理,反复研究。用民主讨论的方法求得正确的认识,不要象“四人邦”那样乱扣帽子。
6、需要改判的案件,均需了解劳改表现和征求原单位意见。为便于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统一政策界限,对需要改判或拿不准的,在向区、县委汇报前,和高院刑庭交换意见。需要改判的审批手续是:原判刑期在10年以上的,报高院审批,原判刑期在无期以上的,写报告报高院,由高院研究后报市委,原判刑期10年以下的,由区县委审批,报市院备案。
7、复查范围,从1966年6月到1977年12月底止判决的全部反革命案件。按三个阶段(1966年6月到军管,军管时期,党委成立后)列出名单,一件不漏,先易后难。争取在1978年底以前完成。此外1966年6月到1977年底判决的刑事案件如发现有明显错误的,也在此次复查之列。
这次复查,工作量大,任务紧,政策性强。要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各区县法院以及中院刑庭要抽出有审判经验、政策水平较高的同志,组成复查组,区、县法院由一名院长直接负责抓,中院刑庭由一名庭长直接抓。
8、各单位在复查中,注意积累材料案例,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包括政策界限、量刑幅度等。复查结束后,写出总结,报高院刑庭。
下边附16个案例,供参考。类型不全,在复查中再陆续编印。
类别 姓名 年龄 性别 原定性及刑期 结 果 页数 关于投寄 匿名 信张贴反标案 张建国 26 男 定危害社会治安罪判刑5年 5 高云志 18 男 定政治陷害罪不予刑事处分 免予刑事处分 6 赖余桥 48 男 定现反判刑3年 无罪释放 7 关于攻击党和国家领袖的言论、行 为案 孙照寰 59 男 定现反判刑8年 无罪释放 9 邢泓远 21 女 教育释放 无罪释放 12 管楚度 40 男 定现反,判管制3年 无罪 14 王润英 41 男 无罪释放 无罪释放 15 王亚南 19 男 定现反,盗窃,判刑10年 无罪释放 17 刘国企 32 男 不定反革命,不判刑 不予刑事处分 18 李景祥 57 男 定现反,判刑5年 拟不以现反论不予刑事处分 19 沙力 26 男 定现反,判管制3年 拟改判无罪 21 刘永升 46 男 定现反,戴帽 摘帽,恢复工作 23 康维仁 38 男 定现反,判刑5年剥权1年 注销此案 24 关于偷越国境案 薛新平 32 男 定现反,判刑20年 违法行为不予刑事处分 26 李范珠 33 男 定偷越国境罪免予刑事处分 无罪释放 28 董毓昆 31 男 定现反,判无期徒刑 不予刑事处分 29
注:案例中被告的年龄均系判决时的年龄。
被告张建国结婚后,由于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严重,为安排小家庭,想作对沙发,于1977年10月18日深夜偷窃本厂钳工案木板(硬杂木)一块。并撬了4个工具箱,制造了假现场。当厂保卫科追查此事时,被告张建国为转移视线,于同年10月20日早晨,在家书写署名“反共救国军第九六○分队”的反动标语两张,分别张贴在本厂农村家属宿舍区男厕所及附近的墙壁上,内容很恶毒,攻击华主席和我党,并诬蔑社会主义制度。当天晚上被告的爱人问被告“是不是你写的?”被告承认,其爱人就哭着责备他说:“你错了,偷木头顶多全厂批评教育,这一下性质就变了,成了反革命了,”被告也哭了。10月24日当公安局找其谈话时,即作了交待。
经研究认为:被告张建国出于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偷木板做沙发,属小偷小摸行为。在组织上追查时,不仅不承认错误,却为转移追查视线,采取恶劣的手段,书写、张贴内容极为恶毒的反动标语,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属于反革命行为。但究其犯罪的思想动机,还不是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为目的;平时也未发现有其它反动行为。家庭、社会主义均无问题,且捕前交待了罪行,捕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张建国不以反革命罪论处。但这种行为严重地妨害了社会管理,已构成了犯罪。决定按人民内部矛盾定危害社会治安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被告高云志,男,18岁,下中农出身,学生成份,初中文化,房山葫芦垡中学学生。
被告高云志家和本村一社员高云祥家不和,起因于高云祥的父亲高新曾从社里偷过一头牛,打着高云志父亲的名去卖。从此两家矛盾很深,见面不说话。有一次高云祥用眼睛瞪了高云志一眼,高更加不满。于1976年4月中旬,写了两张反动传单,一张针对毛主席,一张针对华主席,传单署名高,散发在高云祥宅旁路口。高云志认为,自己出身下中农,家庭社会关系好。而高云祥的父亲是坏分子,其二哥因张贴反标判刑,高云祥本人因有偷窃行为进过公社劳动学习班,传单又在高云祥宅旁,因此不会怀疑是自己写的,一定会怀疑是高云祥写的。希望把高云祥抓起来,好出出气。
经研究认为:高云志家庭社会关系均无问题,平时表现不错,这次散发反革命传单从内容和手段看是反革命行为。但不是以反革命为目的,而是为了陷害他人。经教育态度较好。根据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缩小打击面,从宽处理的精神,1977年7月,房山法院判决,不以反革命罪论处,定为政治陷害罪,不予刑事处分(按:应免于刑事处分。被告的行为是恶劣的,如被陷害者造成了后果,对被告则应判处徒刑)。
3、被告赖余桥,男,48岁,江西省龙南县人,贫农出身,农民成份,1949年8月参加工作,1953年入党,原系北京市宣武区大栅栏袜厂厂长。
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之后,被告即被批斗,靠边站,到1975年一直没有安排工作,没有恢复党的组织生活,让其长期劳动。加之被告对社会上某些不正之风不满,遂于1975年3月投寄匿名信一封,又于同年5月初书写一封(未投寄),信的主要内容说工农基本群众生活太苦,今天的社会和过去没有什么区别,“四届人大以后更加独裁了”。对走后门不正之风强烈不满:“一人当官,十六面都沾光”,“今天的领导者处处走后门,900多万(人)的军队,有三分之一走后门,农村根本没有大官的子女,去也是镀(金)的,不几天就离开了,可是工人的子女,一辈子在农村插队,因为工人无后门可走”“当官也是这样,一代当官,代代当官,象林彪、林立果这样的人物现在还是有,——大有人在……现在仍有一步登天的,还有今天入党明日就当官,这就是不折不扣执行刘少奇论点”“天天吹嘘形势大好,可是工资冻结,物价上涨,”“大小干部都打倒了,有的干部名义上落实了,但不给权力,不敢使用,这些干部都跟毛主席在战争年代出生入死,在枪林弹雨过来的,但无用了。都应该打倒,什么真理不真理,权就是真理,现在谁(都)敢怒更不敢言”“现在有多少干部被打倒,又有多少干部一步登天,确实是反革命的当然应该打倒,”“过去百姓给伪政府写信、告状无用。现在也是如此,写信无用无人管,虽然有各级接待站,但挂羊头,卖狗肉,不解决问题,有多少人被害,或走投无路,最后自杀啦,卸磨杀驴好吗”,“干部政策不符合毛主席的五条干部标准,而是感情用事,现在还有的人借毛主席‘女同志也能顶半边天’的说话,大搞自己的勾当,把年青、漂亮的女同志拉到党内,提干部,当秘书等等,来达到自己性欲,看来漂亮的姑娘就是德才。”为此,1976年宣武区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赖余桥有期徒刑3年。1978年赖余桥向中级法院提出了申诉。
经研究认为:赖余桥参加工作以来,一贯表现不错。此次书写投寄的匿名信的主要内容是反“四人邦”破坏干部政策及对他们的种种倒行逆施不满。构不成犯反革命罪。但书写投寄匿名信的部分言词是错误的。经教育赖余桥对错误已有认识。中级法院改判撤销原判,教育释放(按:应为无罪释放)。
从上述三个案例看,复查此类案件时,一定要历史地、全面地分析被告的一贯政治表现和作案的思想动机。毛主席说:“划清两个界限,首先是革命还是反革命……记着这两条界限,事情就好办了,否则就会把问题的性质弄混淆了。”对于青少年,要立足于拉,扩大教育面,对于主要是针对“四人邦”的,但手段或部分言词有错误的,不要抓辫子,不要留尾巴。
1、被告孙照寰,男,1916年生,山东省安邱县人,家庭出身中农,本人成份职员,1938年入党,同年参加革命工作。历任县长,行署付局长,省民政厅长,一机部干部司长,政治部付主任,部党委委员,中央监委驻一机部监察组组长等职。行政9级。
1975年9月11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反革命罪判处孙照寰有期徒刑8年;1975年11月1日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其判决根据是:“孙照寰思想反动,道德败坏,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抗拒群众的审查和批判,多次逃跑、自杀(未遂)。在外逃期间,匿藏于胡XX家,写了黄色、反动日记50多篇、诗词100多首,同时还向他人散布反动言论。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借以发泄其对党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刻骨仇恨。1968年3月下旬,孙犯还跑到广安门外涂写反动标语,攻击中央领导同志,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 孙照寰申诉后,1978年经华主席、邓、李、汪付主席批示中央组织部、国务院政工小组对此案进行复查。
“经复查:
关于‘涂写反动标语攻击毛主席和江青’的问题。孙照寰于1973年1月交待,先后写过‘江青就是妲己’;‘江青和叛徒睡觉为什么’;‘小戚何罪,卸磨杀驴’‘亢生杀人’等三条标语。第一条和第二条有物证,内容是反江青的。第三条是自己交待的,并未查到任何证据,孙悦这是在戚本禹被揪出后写的,是指江青的。上述内容未直接涉及毛主席。因此,原定‘涂写反动标语攻击毛主席’的问题应予否定。
关于‘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中央首长’及‘攻击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问题。原定案材料大部分摘自孙的日记,也有的摘自孙与别人的私下议论。如孙诬蔑党是‘家族式的共产主义,家族式的党,不可能维持长久的’,攻击文化大革命是‘为少数人登台而战’等。这些日记摘自孙的日记。从日记全文看,孙的这些话,都是用毛主席语录对照讲的,如说‘按毛主席的五条来说,它已逐条提供了我们以鲜明的对照。主席第一条讲的是多一些马列主义,可是现在他们都是‘恩怨分明’的个人主义、家庭主义。第二条讲的是为大多数人服务,现在都是恰恰相反地为少数几个人登台而战’,‘伟大领袖提出接班人的五条,现在却有人提出三条标准’。并说搞这一套是站在‘左边’,‘某些赫式人物’,‘打算接班的人’。显然,孙的主要矛头是指的林彪等人。但是在孙的日记中,某些地方也曾夹杂说过有损毛主席的话,如说‘党需要领袖也需要群众,领袖与群众的结合,是在一个共同理想基础上的结合,可是如今,领袖的一切就是理想,他的一切就是理想,他的一言一行都代表了真理,此外,就再也没有真理了’,‘刘氏的黑修养(要)人们作党的驯服工具,而现在却要作一个人的驯服工具’等,这是很错误的。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孙照寰同志在文化大革命中,说的和写的一些反对林彪、江青的话,现在看来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孙对文化大革命运动不理解,也说过一些有损于毛主席的话,这是很错误的。经审查,孙照寰历史上没有什么问题,1938年参加革命以来一贯表现还好。因此,经我们与一机部共同研究,一致认为,原来定孙照寰为现行反革命分子,判刑8年,开除公职,开除党籍不妥,应予纠正。建议北京市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宣布无罪;撤销原处分;恢复公职、党籍和原工资待遇,补发受审查期间的工资,并由一机部作适当安置。”
据此,我院已于1978年3月22日撤销原判决,改判孙照寰无罪。
2、被告邢泓远,女,21岁,上海市人,职员出身,学生成份,1968年师大女附中应届高中毕业生,其父是北京焦化厂工程师,每月工资250元,运动中被揪斗。
邢泓远认为文化大革命改革了教育制度,家庭的经济地位也受到了触动,自己上大学成名成家的愿望落空了,感到自己没有出路。从此她在日记中写道:“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这些条令束之高阁,”“将人们的思想锁入牢笼,”“阴暗!阴暗!”“在梦中我呐喊,不明白马列主义关于国家与革命、关于帝国主义学说,给我真理吧,”“在梦中我见到了列宁同志,问列宁同志为什么人类必将走向共产主义社会,为什么这是历史潮流。”“要在茫茫的黑暗中找到真理,要为真理而战,奋斗探求真理。”为此,于1968年5月份,被学校批斗并关押50多天,解除关押之后,邢泓远学了“政治经济学批判”“国际问题研究”“中东欧与世界”“联共(布)党史”“世界知识”等书刊后认为:“经济是基础,政治思想等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因此,对于上层建筑中想不通的问题,应该到经济基础中去寻找原因,寻求答案”“社会主义制度暂时还处于自身发展的上升时期,因为它确实解决了资本主义无法解决的矛盾,所以计划经济及社会主义制度暂时是先进的,但其中仍然包含着矛盾,”邢泓远还认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并不是全民所有制,而是集团所有制,一个工人一天的净产值就有20-50元,可是他1个月的工资才有50元左右,剩余价值哪里去了呢?都是被统治集团所占有,工人自己对于剩余价值实际上并没有支配的权利。为了保护这种集团所有制,必须加强专政,实行极权的政策。极权的政权形式是这种集团所有制的必然产物,这种集团所有制和极权的政权形式,必然造成统治集团和人民大众之间的阶级矛盾。而解决这个矛盾,在一切经典著作中,还没有找到”“匈牙利事件,50年代东欧国家发生类似事件及文化革命中所暴露出来的群众中的所谓反动情绪,都是统治集团和人民大众的阶级矛盾的反映,”“我国大批毕业生上山下乡是失业的一种表现,因为插队不能看作是一种就业,如果美国失业大军都让他们去农村插队,恐怕失业问题也就很好解决了,”“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太慢了,钢产量才1080万吨,美国钢产量是1亿6千万吨。”“宪法中规定的应享有的自由权利,其实都没有实现,这种不自由,不民主状况是有碍于人类文化发展的,”“物质基础上不去,光凭精神统治,用精神统治物质,本身就是唯心主义”等等。邢泓远的上述观点和他的同学三三,两两议论过。由于邢泓远当时和孙立凡、佟亮等几十个同学来往密切,其中有的也确有反动言行。为此于1969年9月先后拘留和逮捕了包括邢泓远在内35个青年学生,按现行反革命集团进行审查。经诱供、逼供,1970年邢泓远被定为现反集团“中国马列主义青年党”妇女部长,连同其他成员共13人起诉到东城法院。经东城法院2年多的审查,否定了现反集团,其中佟亮、孙立凡等8人因有其它罪行,分别判了刑(尚需复查)。
经查邢泓远并无反动言行。对被林彪、“四人邦”搞乱的社会现象,不理解为探求真理,可以允许有不同观点,即使有错误的言论,也是属于在学习中出现的认识问题。构不成犯罪。于1972年经东城区委批准不以现反论处教育释放。1978年6月,东城法院进一步落实政策,经了解邢泓远已考取了北京师范学院分院英语系,根据邢本人要求,拟分别给师院英语系及邢居住地派出所出“经审查、无罪释放”的证明,以消除影响。
3、被告管楚度,男、40岁,湖南省人,北京二七通信厂技术员。
管楚度在1967年到1968年期间,与本厂职工互相议论过如下内容:“江青原姓李,出身大地主,二十年代去上海,三十年代在上海电影界演了第二、三流的影片,结过两次婚,后来由康生介绍到延安,发誓要做中国第一夫人,”在议论红卫兵运动时,管说:“第一次采用红卫兵这个名称是1919年匈牙利苏维埃共和国。”在议论民兵制度时,管说:“第一个提出民兵制度的是管仲”;在议论军垦时,管说:“第一个提出军队屯田的是曹操”;在议论《红楼梦》时,管说:“东风压倒西风,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是毛主席引用《红楼梦》中的典故”;管还说:“看了陈毅付总理对毛主席诗词解释时知道了‘天若有情天亦老’是借用唐代诗人李贺的一句诗”;管楚度还传播说:“毛主席诗词《沁园春》发表后,香港文艺界轰动一时,认为不是一般之词,是帝王之词”;管还影射说:“彭德怀功劳大,领导抗美援朝,毛主席还有一首赞扬彭德怀的诗‘谁敢横刀立马,唯我彭大将军’”;因上述言论,于1972年经市检法军管会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管楚度管制3年。1977年5月管楚度提出了申诉。
经研究认为:管楚度上述言论中,有针对“四人邦”的。有属一般历史、社会知识的。个别地方带有影射性质,但构不成犯罪。因此,此案属于错判,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于1978年3月31日经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改判管楚度无罪。经回访,原单位已安排了管楚度技术员工作,拟补发在管制期所扣的工资。
4、被告王润英,男,41岁,河北省深泽县人,地主出身,学生成份,云南林业学院林业系助教,195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5年11月北京市公安局以现行反革命罪起诉到中级法院,起诉认定主要有两条:1、王润英在1973年返京探亲期间,向其妻的姐夫赵继樵(北京军区一般干部,现役军人)散布反动言论,对伟大领袖毛主席、党中央领导同志,妄加评论,肆意诽谤,并造谣中伤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污蔑党的政策,丑化社会主义制度,鼓吹资本主义。2、王犯思想品质极为恶劣,1969年不办手续非法与张亚辉结婚,其间又与李世平非法同居,并伪造历史,诡称“当过谭震林的秘书”“国务院下放干部学习班待分配”等进行诈骗。
此案经中级法院审查:
(1)王润英向赵继樵议论的主要内容是:“上海派不听总理的,不论什么场合,只要江青一去,张春桥、姚文元准去,实权在江青那里”,“现在人们对邓小平寄予很大的希望”“清华大学迟群说话多变”。这些言论是针对“四人邦”的。
(2)原起诉认定王润英丑化社会主义制度,鼓吹资本主义主要有这么几句话:“现在有很多地方生产任务完成不了,”“走后门的多与东西少也有关系”“西德没有小偷”,“日本大学生毕业后工资高,能买成套的家具”。经研究认为,前两句说的是事实,后两句属于一般议论,构不成犯罪。原起诉认定攻击毛主席的话,证据不足。
(3)原起诉认为王犯重婚罪,经查,是事实。但1973年王润英已与前妻张亚辉办了离婚手续,且王已关押教育3年,故不再处理。关于伪造历史,情节一般,应属教育问题。经市委批准,释放王润英回原单位,恢复工作(按:主要罪平反了,对次罪是否追究分析。留尾巴和一风吹都是不对的。王润英的重婚问题,情节一般,73年已与前妻办了离婚手续,且经关押,受到了教育,故不再追究刑事责任,1977年3月15日中院函请有关单位研究释放王润英。但有的同志认为,王润英构不成现反罪也得按重婚罪处理,迟迟不办释放手续,一直到1978年3月10日才释放,多押了近1年,这是不应该的)。
5、被告王亚南,男,19岁,西安市人,学生成份,住北京市体育学院宿舍(其父是体院教员,右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
在文化大革命中,王亚南和其同学议论过:“江青是电影明星”,“姚文元是毛主席的女婿”。此外,在1966年到1967年之间,王亚南参与了以唐建华为首的4、5个人(有时7、8个人,都是青年学生)的结伙盗窃活动,计窃得自行车3辆,小提琴、电唱机、尼龙祙等物及一部分现款。王亚南从中共得到现金150元,自行车后衣架一个,尼龙袜5双。为此,于1970年4月,海淀公法军管会以现行反革命、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权5年。王亚南投入劳改后,表现很好,1977年2月,同监犯人持刀行凶,王奋起夺刀而立功,1977年2月,经河北省廊房地区中级法院判决,减去余刑,提前释放,现在河北省劳改农场就业。
经复查研究认为:王亚南议论了江青、姚文远,没有反动言论,反革命罪不能成立。关于盗窃部分,经查大部分属青少年(王亚南当时只有16岁)在文化大革命初期受了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影响搞的。实际上为首的唐建华,当时因没有议论江青等问题,就没有处理。王亚南判刑投入劳改后,表现很好,已达到了教育目的。因此,对其盗窃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无罪释放。
1、被告刘国企,男,32岁,河北省唐山市人,地主兼资本家出身,学生成份,系中央广播事业局研究所工人。
刘国企于1975年夏与本所一女工乱搞两性关系时,用低级下流的语言,歪曲毛主席的一首诗词,侮辱了伟大领袖和导师毛主席。
此案经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国企资产阶级淫乱思想严重,乱搞两性关系,并用下流的语言歪曲毛主席的诗词,侮损了伟大领袖和导师毛主席的光辉形象,其言行是反动的。但究其思想动机不是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为目的,影响扩散面小,也没有发现刘有其他反动言论。经一年半的关押教育,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达到了教育目的。经市委批准,1978年4月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以反革命罪论处,不予刑事处分。
2、被告李景祥,男,57岁,贫农出身,农民成份,丰台长辛店公社太子峪大队庄子生产队社员。
李自幼务农,1947年全家加入九官道为道徒,1956年退道,同年参加中国共产党并任生产队长,1960年因病不能工作,在养病期间因对干部、社员发态度,骂人等,1965年被开除党籍。
李所在生产队,阶级矛盾和宗族矛盾交织。该村以朱、王、李三姓最多,李姓为贫下中农;王姓为中农;朱姓较富。解放以来,基本上是李姓掌权,文化大革命初期,以李姓为主,成立了红卫兵组织,从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朱义、王锡田等处抄出了银元、地契等物。该队党小组长王治贵也受到了冲击,这就加深了王、朱二姓同李姓的矛盾。王、朱二姓就联合起来整李姓,对李景祥、李景兴兄弟二人多次进行揪斗。
1966年党小组长王治贵带领社员到李景祥家门前十边地铲土,李不让铲,并骂王治贵。李景祥之子李清(民兵排长)当时对李说:“王治贵是党小组长,你惹得起吗?”李听后大骂:我X他党小组长的姥姥,我X他共产党的姥姥。”边打边骂其子李清。为此,朱文清、王治贵以李景祥是现行反革命为名,多次对李进行揪斗,最严重一次,将李打成半死,扔到水渠沟旁。1973年在落实政策时对李景祥宣布释放。但其兄李景兴被打死,李景祥思想上有怨气。
毛主席逝世之后,李当着社员周河的面诬蔑谩骂毛主席“早该死,文化大革命还斗我,跪11次,吊起我2回,四清还把我党籍开除了……。”1977年12月,经丰台区法院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李景祥有期徒刑5年。
经复查,李景祥出身贫苦,是庄子生产队第一个党员,当生产队长时,曾被评为模范队长出席了区的会议,为党做过一些工作,本质是好的。在文化大革命中,因村中阶级矛盾和宗族纠纷复杂,由于“四人邦”的干扰破坏,李景祥受到坏人打击,其兄又被打死,产生了怨气,李景祥本人也由于林彪、“四人邦”的倒行逆施,搞乱了思想,毛主席逝世以后,说了一些反动的话,已构成反革命罪,但捕后经教育对其问题有一定认识,经研究对李景祥从宽不以反革命罪论处,按人民内部问题,不予刑事处分(按:尚未改,建议丰台法院尽快复查处理。)
1、被告沙力,男,26岁,学生成份,下中农出身,回族。
沙力1966年初中毕业后回乡参加劳动,1975年5月调周张公路当民工,任班长。1976年9月9日下午,沙力在民工住的工棚内躺着,当听到伟大领袖毛主席逝世的广播时,一下子坐了起来说:“这回毁了,毛主席一逝世,咱们国家还不塌了锅,这回咱们国家不是爷爷就是奶奶了。”接着沙力骑车到栓马庄去,路过工地时,碰上民工柴广明等4人,沙力就对柴广明等民工说:“刚才你们听见了没有,我告诉你们一个消息,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完旦了。”在场的民工立即说:“这小子,你竟胡说八道,你说主席什么话,”沙说“我怎么竟胡说,真欠揍”还说“我以后真得注意。”
由于上述言论,沙力受到审查,在审查中,据群众揭发,沙力平时还有如下 议论:在1976年工地劳动时,沙力曾说:“中央领导分两派,江青、张春桥、姚文元是一派,邓小平、李先念是一派,”又说“这样没法好,非得乱。”主席逝世后,沙力说:“世界大战非打不行,总理逝世,他们还这么争,这么抢,主席逝世了,非乱不行。”沙力交待说:“如果战争一起来,就学胡疙巴,上山打游击(胡疙巴是过去房山地区一支土匪武装,当时既不服日本人,也不接受八路军收编)。”
沙力还说过:“周总理是给江青气死的,江青要当总理,总理知道后很生气,说如果不看在私人面上饶不了她。主席知道了,也很生气,主席说,能舍江青,不舍总理。”此外,沙力还传播过:“河北省涿县一个妇女生了一个小孩,活了三个钟头,说了三句话:去年苍蝇多,今年粮食多,过年寡妇多,说完这三句话,小孩死了。”的谣言。沙力还说过:“凤还是凤,鸡还是鸡”,对在农村劳动不安心。
据此,1976年10月8日房山县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沙力管制3年。判决后,1976年12月19日,沙力给最高法院江华院长写了申诉信。信中表示“热烈拥护华主席任党中央主席和军委主席”歌颂了华主席是当之无愧的英明领袖。沙力在信中要求说:“我是一个26岁的青年,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我在学校读了十多年书,是党和毛主席把我培养,我热爱毛主席,热爱共产党,这是我的真心”“当前革命形势大好……我要干社会主义,我要革命啊!请求首长派人调查,替我解决问题。”
经研究认为:沙力的上述言论,有部分是针对“四人邦”的,应予推倒。传播了谣言,应该受到批评。伟大领袖毛主席逝世的消息广播后,沙力说:“告诉你们一个消息,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完旦了”有损了毛主席的光辉形象,是非常错误的。但是从沙力的一贯表现及这句话的上下句连贯起来分析,并非有意攻击,属于走咀、口误,是一种过失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犯了反革命罪。但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原定沙力现行反革命罪,判处管制不妥,应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2、被告刘永升,男,46岁,城市贫民出身,工人成份,西城区摩托车场司机。
刘永升于1970年2月25日晚上和其妻因生活问题争吵打架时,用菜刀砍了桌上的钟罩,把钟罩及里边的主席像和桌子上的其它东西划拉到地上,并用脚踩钟罩。其妻说“里边有主席像”刘说:“你怎么不早说。”因刘永升有损主席形象,当即被西城分局拘留,后起诉到西城法院,并提议按现行反革命定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经西城法院审理,刘永升承认摔坏了主席像,但申辩是因为和爱人打架时无意中损坏的,表示有错。经研究认为:刘永升损坏主席像并无反革命动机和目的,而是一种过失行为,不定反革命,不判刑,案退分局处理。1971年西城分局经西城区委定案组批准,定刘永升为现行反革命分子,戴帽遣送回原籍。1974年西城法院根据市院意见,给西城区委写了报告,请区委批转西城分局复查此案。1977年10月,刘永升案经西城分局复查,摘掉反革命帽子,属于犯严重政治错误。(按:应属于过失性错误,不该定犯严重政治错误)1977年11月,刘永升原工作单位派人将刘接回,恢复工作,补发了工资,刘永升为此非常感激。
此外,对于冤错案件的平反,甄别,不留尾巴,负责到底,彻底纠正。举一个案例如下:
被告康维仁,男,38岁,贫农出身,学生成份,安徽省来安县人,系中国人民解放军89947部队电工。
康维仁于1968年4月16日上午,集体学习时,在纸上乱写乱画,写了一个“江青反革命修正主义”的字句。为此,昌平检、法军管小组于1968年8月31日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权1年。
1972年10月,康维仁向中院提出申诉,认为自己是无意中犯了错误,要求重新处理。中院经查认为,康维仁写了攻击江青的字句在事实上已经构成。其性质属于犯严重政治错误。于1975年4月中院改判,撤销原判,对康维仁不以反革命论处。
鉴于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四人邦”反党集团已被揪出来,中院再次复查此案认为:康维仁的行为亦不够成严重政治错误(按:应为:康维仁的行为没有错误)。于1977年1月31日发出裁定,将此案注销。
1975年4月中院改判后,原单位将康由原籍调来,恢复了工作和工资待遇。1977年1月中院裁定后,原单位又恢复了康维仁的工会会籍,补发了在押期间的工资。为此康维仁非常感激。
对于出身于反动阶级而又一贯坚持反动立场,以及虽非反动阶级出身,但由于资产阶级思想恶性膨胀,发展到仇视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对党、国家、领袖进行攻击的与一般基本群众,因守旧思想严重,对党的某项方针、政策一时想不通或对基层干部不满而说了一些过激言词的要区别开;对一些群众和干部特别是受冲击的同志,由于对文化大革命运动不理解,说了错话的,不应视为恶毒攻击。口误、笔误、行误的,更不应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对于一些青少年学生,由于受林彪、“四人邦”的干扰破坏,搞乱了思想,三三两两议论这,议论那,说了错话的,亦不应视为恶毒攻击;不是造谣,而是一般性传播,议论小道消息的,不宜定罪判刑;对于文章、日记、诗词、言论,不应断章取义的抓住只言片语作为定罪依据。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不要凭一句话、一件事轻易地定为反革命,一定要全面地、历史地分析有无反革命思想动机和反革命思想基础,定反革命罪要特别慎重,一定要搞真反革命,不要搞假反革命。矛盾性质一时难区分的,可先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介于二者之间的,即三八线上的,一定要拉,不要推,缩小打击面。总之,我们的出发点是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对党和人民负责。
1、被告薛新平,男,32岁,山东省胶南县人,革干出身,学生成份,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国际关系学院学生。
薛自1968年2月以后,由于对文化大革命不理解,特别是由于林彪、“四人邦”的干扰破坏,把思想搞乱了,怀疑我党不是真正的马列主义政党,我国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国家,经常和董文英、赵双昌(国际关系学院学生)等人交换错误观点。同年4月,赵双昌被学院隔离审查后,薛怕牵连到自己,曾和董文英多次密谋,企图到捷克等驻华大使馆去寻求政治避难,以便逃往国外。同年7、8月,薛又和董文英策划逃往朝鲜,后再到苏联找王明了解中共党史,到英国、法国、德国学习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古典哲学,然后到拉美、非洲各地考察,寻求“真理”,如证实其观点是正确的,就在国外办报纸、刊物,和中国共产党进行论战,领导中国人民推翻共产党,建立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义国家;如证明其观点错了,就回国接受政府的审判。遂于同年9月6日,薛和董文英携带泅渡工具,乘火车前往图门,在途中,董文英被其未婚妻说服,决定不越境了,董又劝说薛,薛诡称改去吉林省华甸县看其生母,随后到了图门。同年9月13日偷越国境到了朝鲜。10月初被引渡回国。为此,于1970年经海淀公法军管会以反革命叛国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此案经中级法院再审认为,薛偷越国境,证据确凿,但鉴于被告薛新平犯罪时是在校的青年学生,思想比较单纯幼稚,其家庭出身,本人表现以前均未发现问题,只是由于受到林彪反党集团和“四人邦”干扰和破坏,把思想搞乱了,加之当时其父受到了冲击,家里被抄,以致对我党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产生了极端错误的看法。薛新平为了寻求所谓“真理”而外逃,还不是出于对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仇恨。没有反革命动机。经关押教育,表现较好。根据毛主席对青年学生犯罪要从宽的精神,经市委批准,改判撤销原判,对薛新平偷越国境的违法行为,不予刑事处分。
2、被告李范珠,男,33岁,吉林省延吉市人,朝鲜族,贫农出身,学生成份,原系中央民族歌舞团演奏员。
被告尹一权,男,36岁,吉林省延吉市人,朝鲜族,城市贫民出身,学生成份,原系中央乐团演奏员。
被告金正雄,男,35岁,吉林省延吉市人,朝鲜族,中农出身,学生成份,原系中央民族歌舞团演奏员。
李、尹、金三人均系西洋乐器演奏员,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对文艺改革取消西洋乐器要他们改行不满,认为在中国“没有前途”“朝鲜的艺术好”,想通过朝鲜的亲属、朋友继续演奏西洋乐器。1966年11月18日,李、尹、金三人一起偷越国境,跑到朝鲜,同年12月9日被引渡回国后被关押。
此案经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李、尹、金三人偷越国境不是出于反革命目的,也没有发现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以及文化大革命的言论,捕后认罪态度较好,经过教育,有悔改表现,考虑到他们犯罪时,都是青年人,又都是少数民族,他们在朝鲜的亲属也确实让他们去。据此于1973年中级法院判决定偷越国境罪,免于刑事处分。判决后安置了工作(按:此次复查研究认为,三被告已关押了多年了,已达到了教育的目的,再定罪判免予刑事处分不妥当,应改判为违法行为,构不成犯罪,撤销原判,无罪释放。)
来源: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Copyright (C) 2024 Marxist-Leninist-Maoist.
Permission is granted to copy, distribute and/or modify this document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Version 1.3 or any later version publish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with no Invariant Sections, no Front-Cover Texts, and no Back-Cover Texts. A copy of the license is included in the section entitled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