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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华林森反革命案的刑事判决书

日期:1979-12-28 作者:[待确定]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华林森,男,现年53岁,家庭出身贫农,本人成份工人,上海宝山县人,捕前系苏州市革委会副主任、市委副书记、江苏省总工会主任、省革委会副主任,家住本市柳巷4号,现押于苏州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华林森为反革命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查明:

被告华林森在“文化革命”初期,就与汪永珠、邹学祺、赵宝康等结成帮派。1967年1月,为首策划、组织夺了苏州市委、市人委的大权。之后,进一步煽动派性,制造分裂,导致了苏州市大规模武斗。武斗期间,亲临武斗人员驻地发表讲话,进行煽动和支持。苏州市两派武斗共延续了3个多月,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被告大肆鼓吹“怀疑一切”、“打倒一切”,支持怂恿同伙制造冤、假、错案、1968年5月,华林森帮派捏造了所谓“陈、杨反革命集团”假案。在炮制这一假案过程中,被告亲自听取案情汇报,多次发表讲话,参与决策,煽动搞逼供信,使全市大批干部、群众遭到迫害。一百多名区、局领导干部被打成“反革命集团”成员和“叛徒”、“特务”,其中50余人被刑讯逼供,3人被毒打、迫害致死,10人致伤致残。1974年初,被告为首策划建立“第二武装”,对人民群众实行法西斯专政。他亲自带领帮派人员到市人武部造反,又以中央有文件为借口,用阴谋手段操纵、要挟市委通过建立了“苏州市民兵指挥部”。自任领导组组长。委派邹学祺、刘山海、张世琪为副组长。在全市设立了21个“关押所”,8个“劳动教育学习班”,非法关押群众8400余人。滥用刑罚几十种。有5人被迫害致死,23人被折磨致伤致残。1974年到1976年10月,被告在全市大搞突击提干、突击入党,扩展了帮派势力,进一步篡夺了许多单位的领导权。

被告华林森早已投靠“四人帮”。1973年因吹捧王洪文得到赏识。1974年起,与“四人帮”及其在上海的余党紧密配合,进行篡党夺权的反革命阴谋活动。1974年4月23日、6月1日、6月19日、9月21日,他将苏州市委给党中央的关于清查同林彪反革命集团有关人和事的情况报告改头换面,以个人名义专报王洪文,以示效忠。以后,他又向王洪文写信、打电报、打电话,并要“四人帮”及早解决江苏的领导问题,阴谋篡夺省委领导权。“四人帮”加快篡党夺权的步伐后,被告与“四人帮”及在上海的余党加紧勾结,频繁往来。上海余党向被告传授“四人帮”的黑旨意,被告通过他们向“四人帮”提供黑材料。1976年1月25日、3月11日、6月18日、10月3日4次向王洪文、张春桥写诬告信。1976年5月给姚文元寄反动黑文章。公然把广大干部、群众悼念周总理的革命行动诬蔑为“反动逆流”,把悼念周总理的标语诬蔑为“反动标语”,诬陷、诽谤党和国家及江苏省委领导人,妄图打倒从中央到地方一大批党、政、军领导干部。

被告华林森秉承“四人帮”的旨意,疯狂推行他们的反革命政治纲领,进行乱省篡权活动,指使帮派大造反革命舆论。1976年1月至10月,先后炮制各种诬蔑、诽谤党和国家及省委领导人的黑文221篇,铅印帮派刊物30期,耗用纸张40余吨。这些反动黑文散发全省各地以及上海、北京、浙江、湖北、安徽、福建、河南7个省、市,大肆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危害极大。

被告华林森为了乱省篡权,1976年间指使和支持同伙邹学祺等人,从2月到9月共组织了53批、1100多人次到南京张贴、散发反动大、小字报,到省委机关和南京寻衅闹事。特别严重的是,1976年8月6日,国宾访问南京时,在南京市闹事的人蓄意制造涉外事件。之后,在被告的指使下,邹学祺一伙派出大批民兵冲击省委和省公安局等党政机关,强占水佐岗派出所19天,绑架民警4人,殴打5人。

被告阴谋控制和发动全省工会系统向省委攻击。1976年7月,被告不仅亲自出马,而且还指使同伙邹学祺等人到省总工会闹事。被告策动和支持苏州地区帮派势力绑架地委书记刘锡庚,并在地委机关门前搭帐篷,砌锅灶,闹了两个多月,严重破坏了机关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被告还蓄意策动和支持全省其它地方的帮派势力反对省委和当地党委。1976年,被告一伙串联、接待全省各地的帮派头目共130多人,策动联合反对省委。

被告华林森指使赵宝康等人密查中央和南京军区、江苏省委负责人的动向,私搞省委负责人电话录音,进行特务情报活动。被告还指使同伙赵宝康、曹根男等人捣乱破坏国务院在苏州地区召开的南方13省、市水稻生产现场会议。

被告华林森得悉“四人帮”被粉碎的消息后,坚持反动立场,指使秘书销毁罪证,企图逃避罪责,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

综上所述,被告华林森在文化革命中积极追随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阴谋集团,在苏州为首组织帮派、制造分裂、煽动武斗、迫害干部、镇压群众,与“四人帮”及其在上海的余党相互勾结,大肆进行搞乱江苏、篡党夺权的反革命阴谋活动,实属“四人帮”帮派骨干分子,打砸抢首恶分子,给本市以至全省在政治上、经济上、组织上造成巨大危害和损失。罪行严重,民愤很大。

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保卫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2条,第10条(2)、(3)款,第16条,第1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华林森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1977年1月6日起至1995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979年12月28日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来源:《历史的审判——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犯纪实》 下册,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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