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80-11-17 作者:彭真
彭真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问题,我就同志们提出的一些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对“文化大革命”这一场浩劫,需要从两个方面作出总结:一是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解决敌我性质的问题,一是全面地总结经验教训,并解决党的领导上是非功过问题。今天,我只讲前一方面的问题。
(二)这次审判,首先必须实事求是地区分好人犯错误与坏人做坏事,区分领导上所犯的错误与林、江反革命集团所犯的罪行,这是一条根本原则。特别法庭只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的罪行,不审理党内、人民内部的错误,包括路线错误,不解决党纪、军纪、政纪的问题。后者不是法庭职权范围的问题,而是需要另行处理的问题。
(三)党内政治错误、路线错误如何处理?六届七中全会和七大时处理王明路线问题,树立了成功的榜样,是一个典范。王明路线使苏区差不多损失十分之九,白区差不多损失十分之十,灾难还不大呀!但因为它是革命队伍内部的问题,我们党并没有为此追究谁的刑事责任,而是通过两条路线的学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着重于总结经验教训,取得了全党认识上的一致。七大开成了一个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大会以后,原来预计五年,实际仅三年半,就消灭了八百万国民党军队,推倒了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建国以后,又胜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实践证明,当时处理党内路线错误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为什么必须严格地把党内、人民内部的错误与反革命罪行分开?因为它们是两类根本不同性质的问题。如果不注意严格地从本质上加以区别,势必扩大打击面,误伤好人。干革命,做工作,犯错误是难免的,正确的态度是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犯了错误,包括严重错误、路线错误,都应当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团结——批评——团结”加以解决,并且客观地、全面地、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教训,使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吃一堑,长一智,把革命事业推向前进,把建设社会主义的事业推向前进。
(四)林、江反革命集团是不是反革命?这在“文化大革命”开始一个时期是不容易、甚至是不可能看清楚的。如果只是局部地、片断地看一些现象,也是不容易看清楚的。但是从他们活动的最后一段和结果着手,沿着历史发展的顺序,回过头来看,从“文化大革命”的全过程对他们进行系统的考察研究,就较易看清问题的实质。马克思说:“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现在,我们采用这种方法,回过头来看林、江集团是不是反革命,就容易看清楚了。只看林彪等阴谋杀害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这件事,就可以看透他们的反革命原形。
林、江反革命集团是一个集团,还是两个集团?是两个反革命集团的联盟。应按一案还是两案起诉、审判?根据预审、检察的结果和特别检察厅起诉书所列的大量材料,对这两个反革命集团一案起诉、分庭审理、一案判处,比较容易审理。因为在林彪等阴谋用“和平过渡的办法”篡党篡国失败,随之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阴谋杀害毛主席以前,林、江两个反革命集团在“文化大革命”的头几年,是互相勾结、狼狈为奸、阴谋篡党篡国、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一个反革命联盟,头子是林彪、江青,“军师”是康生、张春桥。林彪反革命集团一九七一年九月被粉碎后,“四人帮”竭力掩盖他们共同的反革命罪行,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不把两案合在一起审理,就很难搞清他们整个的反革命阴谋和罪行。
(五)反革命罪行同工作、政治错误能不能分得开?难是难,但只要认真研究事实,还从可以分清的。从起诉书看,谋杀毛主席,策动武装叛乱,阴谋分裂国家,怎么同错误分不开?康生等捏造罪名,诬陷那么多中共中央委员、候补委员、中共中央监委委员、候补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和民主党派负责人,林、江一伙刑讯逼供,制造伪证,诬陷、迫害那么多党政军领导骨干和干部、群众,这么大量确凿的罪行怎么同错误分不开?
有人提出,给刘少奇同志戴上“叛徒、内奸、工贼”三顶帽子,是八届十二中全会通过的,怎么能把领导上的错误同林、江一伙对刘少奇同志的诬陷、迫害分得开?实事求是地进行研究,这在法律上并不难分。首先,制造伪证、诬陷迫害同偏听轻信、错误判断是有着本质不同的。从时间看,早在一九六六年八月,也就是在八届十二中全会以前两年零两个月,当刘少奇同志仍担任国家主席并重新当选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时候,林彪、叶群就施展阴谋手段,指使人制造伪证,进行诬陷。江青为了把刘少奇同志打成“叛徒”、“特务”、“反革命”,早在一九六七年五月至十月,也就是在八届十二中全会以前一年多,就非法决定逮捕关押河北省副省长杨一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承祚等十一人,并指使刑讯逼供,制造伪证,杨承祚等二人因此被迫害致死。从起诉书列举的事实和大量的证据看,很清楚,制造伪证、诬陷迫害的是林、江反革命集团。透过“文化大革命”的全过程,透过现象看本质,哪些是好人犯错误,哪些是反革命罪行,是可以划分清楚的。
(六)林、江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两面派。“文化大革命”中,他们凭借其地位和权力,采取合法的和非法的、公开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种手段,进行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反革命活动。
有人问,既然是反革命,还有什么合法?反革命,是讲他们的本质、原形;合法、非法,是讲他们采用的手段、方法,他们的活动形式。他们是反革命两面派,是搞阴谋的,为了达到反革命目的,是不择手段的。
不注意研究林、江反革命集团的两面派特点,很多问题就搞不清楚,就要上当。“文化大革命”中,为什么那么多人上当受骗,甚至盲目追随,说了错话,做了错事或坏事?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当时对林、江一伙的反革命两面派伎俩认识不清,缺乏警惕。这个经验教训是深刻的。
(七)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要严格依法办事。依什么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己的法,而不是依外国的法。我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不论什么外国的法,在中国一律无效。司法工作和立法工作不同,我们在立法时,不论外国的法律、法理,还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法理,都要研究,对我们有用的好东西要吸取,各种意见都可以百家争鸣。但是,执行法律,就只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
我们的审判原则是什么?一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再一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判刑;没有口供,被告不承认,但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定罪判刑。当时定这一条是为了防止逼供信,现在江青却说这是专门对付她的。不管被告是否认罪,可以按照证据依法定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条对江青等当然同样适用。
回避问题。有人问,黄火青、江华、伍修权同志都是起诉书中列举的受害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们是不是应该回避?不回避。道理很简单,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不是一般的刑事案件,他们给我们整个国家和民族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灾难,全国各族人民都是受害者。如果回避,就都要回避,就只能让江青等“四人帮”自己审判自己,让林彪的阴魂和黄、吴、李、邱等自己审判自己了。那还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特别检察厅、特别法庭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是代表全国各族人民、代表国家对林、江反革命集团主犯进行起诉、审判的,不存在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
公开审判。公开审判不等于公审大会。这次旁听的八百多人,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有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代表,有解放军的代表。有人说,既然是公开审判,那就应该是谁想旁听都可以来。那怎么行?我们有九亿多人,如果谁想来就随便来,在天安门广场开庭也容纳不下。再说,法庭秩序怎样维持?所以,只能由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选派代表旁听。为什么不让外国人旁听?这里可以反问一句:林、江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完全是中国内部的事,为什么一定要让外国人旁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庭是有自己的规则的。除法庭特别邀请的以外,只有公开审判的涉外案件,才允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
(八)为什么这次只审理十名主犯?起诉书列的主犯有十六名,其中林彪等六人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他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起诉书中也列了他们的罪行,因为他们是集团犯罪,又是主犯,如果不列他们的罪行,整个案情就无法弄清。其他有关人犯怎么办?这十名主犯审判了,主要问题就解决了。其他有关人犯,不是不审,而是该审的依法另审,分别由最高法院、军事法院、地方法院陆续去审。
有人说,特别检察厅起诉书中列的林、江反革命集团的罪行少了。林、江反革命集团确实罪行累累,罄竹难书,但起诉书不是政治声讨书,是要用犯罪事实和法律讲话的,应采取少而精确的原则,只列举最重要的、最关键的、最容易认定的和证据确凿的罪行就是够了。
林、江反革命集团迫害的人太多了,起诉书列的受诬陷、迫害名单,不可能列全,必须列的也难免会有遗漏或列得不完全恰当。小平同志说得对,列上的不一定没有任何错误,没有列上的也不等于没有受到迫害。起诉书中列的帮派骨干都是与主犯罪行直接有关、在这次审判中必须列的,其他的没有列。
(九)很多同志关心对十名主犯判什么刑?这个问题只能等审判结果。审判没有终结,谁也无法作出最后断定。这是特别法庭最后要决定的问题。在法庭上,会有一场唇枪舌剑的辩论。这么一群反革命,决不会一个个都老老实实认罪。被告在法庭上避重就轻,推卸罪责的问题,在审判过程中是经常遇到的。法庭上有辩论是正常的,任何一方有道理都可以讲,当然不能离题乱讲,而是辩论罪证能不能成立,是不是构成犯罪。法庭不是务虚会,不是发表空论的讲坛。
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案是举世瞩目的大案件。审理结果,人们会看到我们是依法办事的,判处是公平合理的。但这样重大、复杂的案件,一点问题都不出,一点意见也没有,是难以设想的。会有各种议论,那有什么奇怪?各有各的立场、观点,各国有各国的法律、习惯,也各有各的言论自由。不同意见,听听有什么坏处“它山之石,可以为错”。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就是了。我们是辩证唯物论者,坚信事实最雄辩,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希望特别法庭和特别检察厅尽最大的努力,严格地依法把事情办得好些,逐步健全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
上面这些意见,仅供同志们参考。
来源:《彭真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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