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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两案”审理领导小组对揭批“四人帮”斗争中受审查人员定性处理的意见

日期:1980-2-13 作者:[待确定]

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四人帮”是一个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篡党夺权、祸国殃民的反革命阴谋集团。粉碎“四人帮”以后,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在全国范围内,对“四人帮”的帮派体系进行了清查,基本上摧毁了他们的反革命政治势力,比较深入地揭露了他们的反革命面目。全国揭批查的群众运动发展是健康的,已经基本上胜利完成。为了做好受审查人员的定性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定性处理的原则和方针

我们党同“四人帮”反革命阴谋集团的斗争,是一场夺权与反夺权、复辟与反复辟的斗争,是决定党和国家命运与前途的大决战。这场斗争持续时间长,牵连的人多,情况复杂。因此,对受审查人员的定性处理,要按照中央的政策办,既严肃,又慎重。要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有利于纯洁党的组织,纯洁干部队伍,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定性处理工作,必须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对定为敌我矛盾的,判刑的面要小。应判刑而免予起诉的,党纪、政纪、军纪处理要从严。对犯了错误,包括犯了严重政治错误的要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思想批判从严,组织处理从宽。

受审查的人员,无论问题多大,对其无辜的家属和亲友,都不得株连、歧视。

二、划定问题性质的界限

对同“四人帮”篡党夺权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人,应根据其参与篡党夺权阴谋活动中的罪行大小、错误轻重确定其问题的性质。

(一)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属于敌我矛盾。

1.同“四人帮”反革命阴谋集团直接勾结在一起,组织帮派体系,积极进行反革命活动,策划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大事件,密谋打倒从中央到省、市、自治区党政军领导干部。

2.直接参与“四人帮”阴谋组阁活动,密选亲信到中央和国家机关窃取要职,妄图篡夺党和国家领导权力的。

3.有组织有计划地搞秘密情报活动,诬陷迫害中央领导同志,为“四人帮”篡党夺权提供“材料”的。

4.按照“四人帮”的授意,有计划地编写反动文章,制造反革命舆论的组织者和策划者。

5.按照“四人帮”的授意,策划和组织反军乱军,建立反革命“第二武装”,阴谋篡夺军队和民兵领导权的。

6.按照“四人帮”的授意,策划和组织“砸烂公检法”,倒转专政矛头,造成严重后果的。

7.组织帮派势力,阴谋策划篡夺中央和国家机关一个部、委或一个省、巿、自治区领导权的活动,蓄意制造冤假错案和武斗事件,残酷迫害干部、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首要分子。

8.粉碎“四人帮”后,坚持反动立场,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破坏揭批“四人帮”的斗争,策划组织反革命武装叛乱的首要分子。

(二)犯严重政治错误、政治错误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追随“四人帮”,参与了篡党夺权的某些活动,情节严重的,定为严重政治错误;情节较轻的,定为政治错误。

三、组织处理的意见

(一)属于敌我矛盾,罪行严重,态度恶劣,民愤很大的,应依法惩办。

(二)属于敌我矛盾,罪行虽属严重,但过去对革命事业有较大贡献,几十年表现较好的;“文化大革命”初期虽然犯有严重罪行,但不是“十年一贯制”,而且后来“欠账”不多的;在揭批“四人帮”斗争中,有立功赎罪表现的,只要他们认罪,做出了应有的交代,可以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免予起诉,但党纪、政纪、军纪处理要从严。

(三)定为严重政治错误的,应调离领导岗位或机密要害部门。其中:

对错误情节严重,坚持错误,品质恶劣,群众意见很大的,应撤销领导职务,直至开除党籍。

对有悔改表现,取得群众谅解的,可免职下放,或另行分配工作,或回到生产劳动岗位。

(四)定为政治错误的,一般不给纪律处分。对一贯表现不好,态度很坏,不能取得群众谅解的,则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不宜在原工作岗位的,另行分配工作,有的可回到生产劳动岗位。

受审查人员中,属于说了错话,做了错事的,只要把问题说清楚了,认识错误,接受经验教训,可不作审查结论,不给纪律处分。

四、做好审查结论,严格审批手续

对受审查人员的定性和处理,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要走群众路线,经过党委集体讨论。一定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全面的、历史的具体分析,作出审查结论。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审查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听取意见,本人所提意见合乎事实的,应予采纳;证据确凿,本人拒不承认的,仍应根据事实予以结论;坚持错误,无理取闹,乘机翻案的,应加重处分。

组织处理的审批权限,应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办理。

凡涉及刑事处分的,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要严格按照党章办事。

关于军队在揭批“四人帮”斗争中受审查人员的定性处理问题,按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原载《干审工作政策文件选编》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1993年)

来源:

原载《干审工作政策文件选编》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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