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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决书

日期:1981-1-23 作者:[待确定]

公诉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兼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史进前,检察员马纯一、王文林、王芳、王振中、王瀑声、王耀青、冯长义、曲文达、朱宗正、江文,孙树峰、李天相,沈家良、张中如、张英杰,张肇圻、孟庆恩、图们、钟澍钦、袁同江、敬毓嵩。

被告人江青,女,现年六十七岁,山东省诸城县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副组长,中共第九、十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现在押。

被告人张春桥,男,现年六十三岁,山东省巨野县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副组长,中共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上海市革命委员会主任。现在押。

被告人姚文元,男,现年四十九岁,浙江省诸暨县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成员,中共第九、十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现在押。

被告人王洪文,男,现年四十六岁,吉林省长春市人。原任中共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现在押。

被告人陈伯达,男,现年七十六岁,福建省惠安县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组长,中共第八、九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现在押。

被告人黄永胜,男,现年七十岁,湖北省咸宁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现在押。

被告入吴法宪,男,现年六十五岁,江西省永丰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空军司令员。现在押。

被告人李作鹏,男,现年六十六岁,江西省吉安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海军第一政治委员。现在押。

被告人邱会作,男,现年六十六岁,江西省兴国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总后勤部部长。现在押。

被告人江腾蛟,男,现年六十一岁,湖北省红安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部队空军政治委员。现在押。

辩护人律师韩学章、张中,为被告人姚文元辩护;

律师甘雨霈、傅志人,为被告人陈伯达辩护;

律师马克昌、周亨元,为被告人吴法宪辩护;

律师张思之、苏惠渔,为被告人李作鹏辩护;

律师王舜华、周奎正,为被告人江腾蛟辩护。

被告人江青、张春桥、王洪文、黄永胜、邱会作没有委托律师辩护,也不要特别法庭指定辩护人为他们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是根据一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成立的。这个决定规定本法庭的任务是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案,对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于一九八○年十一月五日向本庭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在北京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进行审理,听取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发言;审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最后陈述;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听取了证人的证言;听取了部分被害人的陈述;核实了各种与本案直接有关的证据。

本庭确认,以林彪为首的反革命集团和以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都是以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为目的而进行阴谋活动的反革命集团。这两个反革命集团有共同的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国家机构、军事机关,在本案中也包括上述机构的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有共谋的犯罪行为,形成了一个反革命联盟。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和已经死亡的林彪(原中共第八、九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国防部部长)、康生(原“中央文化革命小组”顾问,中共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谢富治(原中共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公安部部长)、叶群(原中共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林彪之妻)、林立果(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作战部副部长,林彪之子)、周宇驰(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都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中进行反革命犯罪活动的。在“文化大革命”中,国家政治生活陷于极不正常的状态,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严重破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凭借他们当时取得的地位和权力,采取公开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种手段,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国家领导人,诬陷迫害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领导人,阴谋颠覆政府和破坏军队,镇压迫害广大干部、知识分子和社会各阶层群众,毒害广大青少年,危害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治权。林彪反革命集团策动武装政变,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江青反革命集团策动上海武装叛乱。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前后共达十年之久,殃及全国各个地区各个领域,使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受到特别严重的危害,使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遭到极其严重的破坏,给各族人民带来极大的灾难。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危害国家和社会的行为,无论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还是按照自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构成了犯罪。本庭的职责是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刑事犯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本庭不审理各被告人的不属于刑事犯罪的其他问题。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犯罪事实如下: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策划颠覆政府,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林彪确定夺取党和国家领导权的方针说:“无论上层、中层.下层都要夺。有的早夺,有的迟夺”;“或者上面夺,或者下面夺,或者上下结合夺”。同年一月二十二日,张春桥说:“我们对所有的权都要夺”。从一九六七年至一九七五年,张春桥多次宣称,“文化大革命”就是“改朝换代”。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上述反革命目的,虽然由于党、政府、军队和人民的抵制,未能完全得逞,但是他们确实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严重地破坏了政府的机构, 严重地妨碍了政府的工作,严重地破坏了人民公安保卫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控制了中共中央的组织、宣传部门和国务院的文化、教育、卫生、民族等部门的领导权;夺取了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领导权;一度“砸烂”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夺取了一些军事机关的部分领导权。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共谋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一九六六年八月,林彪让叶群把他们捏造的诬陷刘少奇的材料口授给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雷英夫,指使雷英夫写了诬陷刘少奇的材料。同年十二月,张春桥单独召见清华大学学生蒯大富,指使他组织游行示威,首先在社会上煽动“打倒刘少奇”。一九六七年七月,江青伙同康生、陈伯达决定对刘少奇进行人身迫害,从此剥夺了他的行动自由。从一九六七年五月开始,江青直接控制“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伙同康生、谢富治指挥专案组对被逮捕关押的人员进行 逼供,制造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特务”、“反革命”的伪证。一九六七年,江青为了制造诬陷刘少奇的伪证,决定逮捕关押河北省副省长杨一辰(原中共满洲省委组织部干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承祚(原辅仁大学教授,王光美之师)、天津市居民王广恩(原奉天纱厂协理)和刘少奇的炊事员郝苗等十一人。在杨承祚病危期间,江青对专案人员说:“要突击审讯,把我们所要的东西在杨死前搞出来”。江青的决定,使杨承祚被迫害致死。江青指挥的专案组也使得王广恩被迫害致死。江青伙同谢富治还指使对病势危重的河北北京师范学院教授张重一(原辅仁大学教授,王光美之师)多次进行逼供,致使他在一次逼供后仅二小时即死去。江青伙同康生、谢富治等人,指使专案组对一九二七年在武汉同刘少奇一起进行工人运动的丁觉群和一九二九年同刘少奇在沈阳同时被捕的孟用潜进行逼供,制造伪证,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由于林彪、江青等人的诬陷,致使刘少奇遭受监禁,被迫害致死。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党和国家其他领导人。一九六七年七月,“中央文化革命小组”成员戚本禹在康生同意下,指使北京航空学院学生韩爱晶组织实施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德怀的人身迫害,致使彭德怀被打断肋骨,造成重伤。一九七○年十一月三日,黄永胜同意彭德怀专案组提出要对彭德怀“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公民权利”的意见,对彭德怀进行迫害。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诬陷迫害,彭德怀被折磨致死。一九六六年七月,康生诬陷国务院副总理、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贺龙等人在北京“调动军队搞二月兵变”。同年八月,林彪指使吴法宪编造诬陷贺龙的材料。一九六八年四月,李作鹏诬陷贺龙等人“篡军反党”。由于林彪、康生等人的诬陷,致使贺龙遭受监禁,被折磨致死。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三日,黄永胜批准广州市公安局军管会负责人报送的《关于揪叛徒调查工作的请示》及所附的“第一号调查方案”,阴谋陷害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叶剑英为“叛徒”。一九六八年六月,黄永胜把诬陷叶剑英“密谋发动反革命政变”的材料交给叶群。一九六八年八月,黄永胜和吴法宪捏造事实,诬陷国务院副总理罗瑞卿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一九六六年底至一九六八年,陈伯达多次诬陷国务院副总理陆定一是“现行反革命”、“叛徒”、“内奸”,并决定对他进行人身摧残。

一九六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江青、康生制造了一个诬陷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同年八月,康生又制造了诬陷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和诬陷第四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常务委员的名单。同年十二月,谢富治制造了“中国(马列)共产党”假案的名单。在这四个名单中,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百零三人,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五十二人,第四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常务委员七十六人,被分别诬陷为“特务”、“叛徒”、“里通外国分子”、“反革命分子”、“叛徒嫌疑”、“特务嫌疑”。这些被诬陷的人先后都受到了迫害,其中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八人,国务院副总理十二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二十二人,中共中央总书记、书记处书记、候补书记十四人,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六人,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十一人。一九六六年至一九七○年,江青在各种会议上,点名诬陷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二十四人,使他们一一受到迫害。煤炭工业部部长张霖之被江青点名诬陷后,遭到非法关押,被打成重伤致死。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大批干部,企图使中国人民解放军完全受他们的控制。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林彪提出“彻底砸烂总政”。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分别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空军、海军诬陷迫害了大批干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制造了大批冤案,使八万多人遭到诬陷迫害,一千一百六十九人被迫害致死。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各级党政干部,以图夺取他们尚未夺取的部门和地区的领导权。一九六八年一月,康生等人诬陷中共中央组织部的干部,直接控制了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领导权。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各级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大批干部、民警,被他们迫害致死的一千五百六十五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批干部。在康生、谢富治等人的指使、策动下,夺取了北京市的领导权,北京市领导干部十三人遭到诬陷迫害,市委书记刘仁、邓拓和副市长吴晗、乐松生被迫害致死。在张春桥、姚文元的指使、策动下,夺取了上海市的领导权,上海市领导干部十二人遭到诬陷迫害,市长曹荻秋、副市长金仲华被迫害致死。一九六七年至一九六八年,张春桥直接操纵、指挥上海的“游雪涛小组”,从事跟踪盯梢、绑架、抄家、拘禁、刑讯和捏造情报等特务活动,制造冤案,诬陷迫害干部和群众,诬陷华东地区领导干部在“长江以南搞一个地下武装”,“密谋兵变”。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制造大量冤案,在全国范围内煽动“打砸抢”,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一九六七年,康生等人制造了“新疆叛徒集团”冤案。一九六七年至一九六八年,黄永胜等人先后制造了“广东地下党”和广州部队“反革命集团”冤案。一九六七年,由于陈伯达的煽动,使冀东冤案造成严重的后果,大批干部和群众受到迫害。一九六八年,康生、谢富治制造了云南“赵健民特务案”冤案。同年,由于康生、谢富治的煽动,使所谓“内蒙古人民革命党”的冤案造成惨重的后果,大批干部和群众被迫害致死致残。一九六七年至一九六九年,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煽动下,制造了“‘东北帮’叛党投敌反革命集团”冤案。一九六六年十月,江青勾结叶群,指使江腾蛟在上海非法搜查郑君里、赵丹、顾而已、童芷苓、陈鲤庭五人的家,致使他们受到人身迫害。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指挥和煽动而造成的冤案,使各级党政军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大批干部和群众以及大批归国华侨遭受诬陷迫害。社会各界知名人士被迫害致死的有:著名作家、艺术家老舍、赵树理、周信芳、盖叫天,潘天寿、应云卫、郑君里,孙维世等人,著名教授熊庆来、翦伯赞、何思敬、王守融、顾毓珍、李广田、饶毓泰、刘盼遂、马特等人,著名科学家赵九章、叶渚沛、张宗燧、刘崇乐、陈焕镛、周仁等人,卫生界著名专家胡正祥、张昌绍、计苏华、陆瘦燕、叶熙春、李重人等人,体育界优秀教练员傅其芳、容国团、姜永宁,著名劳动模范孟泰、时传祥等人,侨务界知名人士方方、许立、黄洁、陈序经、黄钦书、陈曼云等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严重破坏民族团结,使各少数民族的大批干部和群众遭到残酷迫害,吉雅泰等人被迫害致死。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全国范围内挑动群众组织之间的大规模武斗,借此夺权和残酷镇压广大群众。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张春桥的指使下,制造了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九十一人,在全国开创了利用武斗夺权的恶劣先例。一九六七年五月,张春桥、姚文元在济南支持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主任王效禹制造了省革命委员会大院武斗事件,拘捕关押三百八十八人。同年八月四日,王洪文组织、指挥了围攻上海柴油机厂的武斗,关押和伤残六百五十人。

林彪反革命集团和江青反革命集团都各自图谋夺取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它们在结成联盟的同时,又有尖锐的矛盾。一九六九年,林彪被确定为毛泽东主席的接班人。一九七○年,林彪意识到江青、张春桥等人的势力的发展有超越自己的趋势,图谋提前“接班”。林彪明知江青的野心决难得逞,但是要毛泽东主席支持自己提前“接班”是绝不可能的。因此,一九七一年九月,林彪反革命集团决心撕破一切假面具,策动武装政变,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早在一九六九年十月,空军司令员吴法宪把空军的一切指挥权、调动权交给林立果。一九七○年十月,林立果组成了武装政变的秘密骨干力量,取名为“联合舰队”。一九七一年三月,林立果、周宇驰等人在上海制订了武装政变计划,取名为《“571工程”纪要》。三月三十一日,林立果根据《“571工程”纪要》建立“指挥班子”的计划,在上海召集江腾蛟和七三四一部队政治委员王维国、七三五○部队政治委员陈励耘、南京部队空军副司令员周建平秘密开会,指定江腾蛟为南京、上海、杭州“进行三点联系,配合、协同作战”的负责人。同年九月五日和六日,林彪、叶群先后得到周宇驰、黄永胜的密报,获悉了毛泽东主席察觉林彪在密谋夺权的谈话,决定对在旅途中的毛泽东主席采取谋杀行动,发动武装政变。九月八日,林彪下达了武装政变手令:“盼照立果、宇驰同志传达的命令办”,并由林立果、周宇驰对江腾蛟和空军司令部副参谋长王飞以及“联合舰队”的其他骨干分子进行具体部署。正当林彪反革命集团紧张地策动武装政变的时候,毛泽东主席对他们的阴谋有所警觉,突然改变行程,于九月十二日安全回到北京。

林彪反革命集团的谋杀计划失败后,林彪随即准备带领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等人南逃到他当时准备作为政变根据地的广州,图谋另立中央政府,分裂国家。根据林彪的命令,空军司令部副参谋长胡萍安排了南逃广州的飞机八架,于九月十二日将其中的256号专机秘密调往山海关供在北戴河的林彪、叶群、林立果使用。当晚十时许,周恩来总理追查256号专机突然去山海关的行动,命令将该机立即调回北京。胡萍一面谎报256号专机去山海关是飞行训练,并伪称飞机发动机有故障,拒不执行调回北京的命令;一面将周恩来总理追查飞机行动的情况报告周宇驰。周宇驰随又报告了林立果。当晚十一时三十五分和十三日零时六分,李作鹏两次向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下达命令时,将周恩来总理关于256号专机必须有周恩来和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四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飞行”的命令,篡改为“四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九月十三日零时二十分,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已经发现当时情况异常,打电话请示李作鹏: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这时李作鹏仍然没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致使林彪、叶群、林立果得以乘256号专机叛逃。林彪得知周恩来总理追查专机去山海关的情况后,判断南逃广州另立政府的计划已不可能实现,遂于十三日零时三十二分登机强行起飞,外逃叛国,途中机毁人亡。

九月十三日三时十五分,在北京的周宇驰等人得到林彪外逃消息后,劫持3685号直升飞机外逃,被迫降。从直升飞机上缴获了林彪反革命集团窃取的大量国家机密文件和策划武装政变的材料。

林彪等人叛国外逃死亡后,江青反革命集团为了夺取党和国家领导权,继续进行诬陷迫害各级领导干部的犯罪活动。一九七四年至一九七六年,江青反革命集团指挥“梁效”、“池恒”、“罗思鼎”等写作班子进行反革命煽动,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是“从资产阶级民主派到走资派”,已经成为他们所谓继续革命的对象。一九七六年,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诬陷迫害大批领导干部,图谋最终颠覆政府。三月,江青在对十二个省、自治区负责人的一次谈话中,点名诬陷中央和地方的一批领导干部。同年,张春桥指使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马天水、徐景贤在上海召开的万人大会上,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从资产阶级民主派变成走资派”。同年,王洪文和姚文元指使《人民日报》总编辑鲁瑛派入到国务院一些部门和一些省,按照他们的意图编造材料,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老干部“组织还乡团”,“翻案复辟”,并且以此作为向他们尚未控制的部门和地区进行夺权的根据。一九七六年三月至五月,江青反革命集团捏造事实,诬陷南京,北京和其他各地悼念周恩来总理的群众是“反革命”,诬陷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是天安门广场“反革命政治事件的总后台”,煽动镇压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

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张春桥、王洪文以上海为基地,建立和扩大由他们直接控制的“民兵武装”。早在一九六七年八月,在张春桥审批的《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成立“文攻武卫”指挥部的打算》的报告中,就提出所谓“以枪杆子保卫笔杆子革命”,积极建立他们控制的武装力量。王洪文从一九七三年至一九七六年多次对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骨干马天水、徐景贤和王秀珍说:“军队不能领导民兵”;“上海民兵是我和春桥搞起来的”;“你们可给我抓好”;“我最担心的是军队不在我们手里”;“要准备打游击”;要他们加紧发展“民兵武装”。江青反革命集团计划利用他们自认为属于已有的这支武装力量,在上海策动武装叛乱。一九七六年八月,投靠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林彪余党、南京部队司令员丁盛到上海,对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说,驻在上海附近的六四五三部队,“我最不放心”,“这个部队我指挥不动”,“你们要有所准备”。马天水随即决定由他们所控制的武器仓库中发给“民兵”枪七万四千二百二十支,炮三百门,各种弹药一千多万发。九月二十一日,张春桥在北京听取徐景贤汇报丁盛谈话和给“民兵”发枪的情况后,对徐景贤说:“要注意阶级斗争的动向”。九月二十三日,王洪文在电话中对王秀珍说:“要提高警惕,斗争并未结束,党内资产阶级他们是不会甘心失败的”。十月八日,徐景贤、王秀珍等人获悉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的消息后,决定发动武装叛乱。他们所组织的武装叛乱的指挥班子进入了指挥点,架设了十五部电台,沟通了联络。他们还调集和部署了“民兵”三万三千五百名。十月九日,上海市民兵指挥部负责人施尚英命令“民兵”集中,携带各种枪炮二万七千余件。十月十二日,上海市民兵指挥部另一负责人钟定栋制定了取名为“捍一”、“方二”的两个作战方案。当晚,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王少庸、上海写作组负责人朱永嘉、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工交组负责人陈阿大等人开会,策划停产罢工、游行示威,提出“还我江青”,“还我春桥”、“还我文元”、“还我洪文”的反革命口号,宣称要“决一死战”。由于中央采取了有力措施和上海市人民的斗争,他们的武装叛乱计划未能实现。

本庭经过四十二次法庭调查和辩论,有四十九名证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证,对各种证据八百七十三件进行了审查。大量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证人的证言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充分证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所犯的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十六名主犯中,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等六人已经死亡,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决定对他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检察厅并决定,对江青等十名主犯以外的本案其他人犯,另行依法处理。本庭确认,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的犯罪事实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如下:

(一)被告人江青,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为首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江青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一九六七年七月,江青伙同康生、陈伯达作出决定,对刘少奇进行人身迫害,从此剥夺了他的行动自由。自一九六七年五月开始,江青直接控制“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伙同康生、谢富治指挥专案组对被逮捕关押的人员进行逼供,制造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特务”、“反革命”的伪证。一九六七年,江青为了制造迫害刘少奇的伪证,决定逮捕关押杨一辰、杨承祚、王广恩和郝苗等十一人。在杨承祚病危期间,江青决定对他“突击审讯”,使杨承祚被迫害致死。江青指挥的专案组也使得王广恩被迫害致死。江青伙同谢富治指使对病势危重的张重一多次进行逼供,致使他在一次逼供后仅二小时即死去。江青伙同康生、谢富治等人指使专案组对丁觉群、孟用潜进行逼供,制造伪证,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由于江青等人的诬陷,致使刘少奇遭受监禁,被迫害致死。

一九六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江青伙同康生密谋诬陷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八十八人是“叛徒”、“特务”、“里通外国分子”。

一九六六年至一九七○年,江青在各种会议上,点名诬陷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二十四人,使他们一一受到迫害。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江青点名诬陷张霖之,使他被非法关押,并被打成重伤致死。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江青诬陷全国劳动模范、北京市清洁工人时传祥是“工贼”,使时传祥遭受严重摧残,被折磨致死。

一九六六年十月,江青勾结叶群,指使江腾蛟在上海非法搜查了郑君里等五人的家,致使他们受到人身迫害。

一九七六年,江青伙同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同年三月,江青在对十二个省、自治区负责人的一次谈话中,点名诬陷中央和地方的一批领导干部。

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首要分子。江青对她所组织、领导的反革命集团在十年动乱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颠覆政府、残害人民的罪行,都负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被告人江青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一百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二)被告人张春桥,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同江青一起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在十年动乱中,张春桥是向人民民主政权实行夺权的肇始者和自始至终的煽动者,策划者,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

一九六七年一月,张春桥说:“我们对所有的权都要夺”。一九六七年至一九七五年,张春桥多次宣称,“文化大革命”就是“改朝换代”。张春桥伙同江青领导他们的反革命集团进行了夺取党和国家领导权的大量活动。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张春桥为了夺取上海市的领导权,制造了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九十一人。

一九六七年五月,张春桥在济南支持王效禹制造武斗事件,拘捕关押三百八十八人。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张春桥单独召见蒯大富,指使他组织游行示威,首先在社会上煽动“打倒刘少奇”。

在张春桥的指使、策动下,夺取了上海市的领导权。上海市领导干部十二人被分别诬陷为“叛徒”、“特务”、“反革命”,曹荻秋、金仲华被迫害致死。

张春桥操纵、指挥“游雪涛小组”进行特务活动,制造冤案,诬陷迫害干部和群众,诬陷华东地区领导干部在“长江以南搞一个地下武装”,“密谋兵变”。

一九七六年,张春桥伙同江青、姚文元,王洪文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同年三月,张春桥指使马天水、徐景贤在上海召开的万人大会上,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从资产阶级民主派变成走资派”,是他们所谓继续革命的对象。

张春桥伙同王洪文等人,以上海为基地,建立由他们直接控制的“民兵武装”,策动上海武装叛乱。

被告人张春桥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九十三条策动武装叛乱罪,第一百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三)被告人姚文元,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姚文元积极参与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姚文元直接控制宣传舆论工具,长期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一九七四年至一九七六年,姚文元指挥“梁效”、“池恒”、“罗思鼎”等写作班子,诬蔑重新出来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是“从资产阶级民主派到走资派”, 已经成为所谓继续革命的对象,煽动对他们进行诬陷迫害。

一九六七年,姚文元积极参与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活动。姚文元参与诬陷上海市领导干部曹荻秋等人。

一九六七年五月,姚文元在济南参与支持王效禹制造武斗事件。

一九七六年,姚文元伙同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同年一月至九月,姚文元指使鲁瑛派人到国务院一些部门和一些省,按照他们的意图编造材料,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一九七六年三月至五月,姚文元捏造罪名,诬陷南京、北京等地悼念周恩来总理的群众是“反革命”,诬陷邓小平是天安门广场“反革命政治事件的总后台”,煽动镇压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

被告人姚文元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一百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

(四)被告人王洪文,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王洪文积极参与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王洪文参与制造了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九十一人。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王洪文组织、指挥了围攻上海柴油机厂的武斗,关押和伤残六百五十人。

一九七六年,王洪文伙同江青、张春桥、姚文元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王洪文指使:鲁瑛派人到一些省,按照他们的意图编造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的材料。

王洪文伙同张春桥,以上海为基地,建立由他们直接控制的“民兵武装”,多次指示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加紧发展“民兵武装”,策动上海武装叛乱。

被告人王洪文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九十三条策动武装叛乱罪,第一百零一条反革命伤人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

(五)被告人陈伯达,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陈伯达积极参与林彪,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陈伯达控制宣传舆论工具,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一九六六年提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等口号,煽动对广大干部和群众的迫害镇压。

一九六七年七月,陈伯达伙同江青、康生决定对刘少奇进行人身迫害,从此剥夺了他的行动自由。

一九六六年底至一九六八年,陈伯达多次诬陷国务院副总理陆定一是“现行反革命”、“叛徒”、“内奸”,并决定对他进行人身摧残。

一九六七年十二月,陈伯达在唐山说:中共冀东地区组织“可能是国共合作的党,实际上可能是国民党在这里起作用,叛徒在这里起作用”。由于陈伯达的煽动,使冀东冤案造成严重的后果,大批干部和群众受到迫害。

被告人陈伯达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一百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

(六)被告人黄永胜,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黄永胜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一九七○年十一月三日,黄永胜同意彭德怀专案组提出要“撤销彭德怀党内外一切职务,永远开除党籍,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公民权利”的意见,对彭德怀进行迫害。

一九六七年六月,黄永胜批准广州市公安局军管会负责人报送的《关于揪叛徒调查工作的请示》及所附的“第一号调查方案”,阴谋陷害叶剑英为“叛徒”。’一九六八年六月,黄永胜把诬陷叶剑英“密谋发动反革命政变”的材料交给叶群。

一九六八年,黄永胜伙同吴法宪捏造事实,诬陷罗瑞卿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黄永胜还诬陷总参谋部的领导干部。同年十二月,黄永胜诬蔑总政治部“招降纳叛”,积极参与林彪“砸烂总政”的犯罪活动。

一九六七年十月至一九六八年三月,黄永胜提出审查中共“广东地下党”,决定对广州部队副司令员文年生等人进行“审查”,制造了“广东地下党”和广州部队“反革命集团”两个冤案,致使大批干部和群众遭到诬陷迫害,副省长林锵云和文年生被迫害致死。

一九七一年九月六日,黄永胜向林彪密报了毛泽东主席察觉林彪在密谋夺权的谈话,致使林彪下决心采取行动谋杀毛泽东主席,发动武装政变。

被告人黄永胜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

(七)被告人吴法宪,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吴法宪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一九六六年八月,吴法宪受林彪的指使,于九月三日写了诬陷贺龙在空军阴谋夺权的材料送给林彪。一九六八年八月,吴法宪伙同黄永胜捏造事实,诬陷罗瑞卿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

吴法宪在空军诬陷一些领导干部要“夺权”,批准关押、迫害空军干部和群众一百七十四人,致使南京部队空军司令部参谋长顾前和空军学院副教育长刘善本被迫害致死。

一九六九年十月,吴法宪把空军的一切指挥权、调动权交给林立果,使林立果得以组成林彪反革命集团谋杀毛泽东主席、策动武装政变的骨干力量“联合舰队”。

被告人吴法宪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

(八)被告人李作鹏,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李作鹏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一九六八年四月,李作鹏诬陷贺龙等人“篡军反党”。李作鹏在海军点名诬陷迫害一百二十名干部。

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二日晚十一时三十五分和十三日零时六分,在林彪、叶群叛逃前,李作鹏两次篡改了周恩来总理的命令。十三日零时二十分,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打电话紧急请示: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李作鹏没有采取阻止起飞的任何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飞机叛逃。事后,李作鹏修改电话报告记录,掩盖罪行。

被告人李作鹏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

(九)被告人邱会作,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邱会作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一九六七年,邱会作指使人窃取总政治部的档案材料,诬陷总政治部的干部,在林彪“砸烂总政”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

一九六七年至一九七一年,邱会作在总后勤部私设监狱,刑讯逼供,直接诬陷迫害了干部和群众四百六十二人,致使汤平、周长庚、顾子庄、张树森、申茂兴、王述臣、张凌斗、华迪平八人被迫害致死。

被告人邱会作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

(十)被告人江腾蛟,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一九七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江腾蛟在上海参加林立果为建立武装政变“指挥班子”召开的秘密会议,被指定为南京、上海、杭州“进行三点联系,配合、协同作战”的负责人。九月八日,江腾蛟接受林立果传达林彪发动武装政变手令,参与策划部署谋杀毛泽东主席,并担任上海地区第一线指挥。江腾蛟在杀害毛泽东主席的计划失败后,积极参加林彪、叶群准备南逃广州的反革命行动。

被告人江腾蛟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三条策动武装叛乱罪,第一百零一条反革命杀人罪(未遂)。

上列被告人王洪文、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各自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江腾蛟在林彪叛逃的第二天,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吴法宪、邱会作,江腾蛟揭发了林彪、江青等同案犯的犯罪事实。黄永胜供认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姚文元把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成是犯错误,不承认是犯罪。张春桥不回答法庭对他的审问。江青破坏法庭秩序。

本庭根据江青等十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姚文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处被告人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陈伯达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处被告人黄永胜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处被告人吴法宪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处被告人李作鹏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处被告人邱会作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处被告人江腾蛟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以上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兼特别法庭庭长 江 华

副庭长 伍修权 曾汉周 黄玉昆

审判员 王文正 王志道 王战平 甘 英 史笑谈

宁焕星 司徒擎 曲育才 朱理之 任成宏

任凌云.刘丽英 刘继光 许宗祺 严信民

苏子蘅 巫宝三 李明贵 李 毅 吴茂荪

沈 建 张世荣 张 敏 范 之 费孝通

骆同启 高朝勋 高 斌 黄凉尘 曹理周

翟学玺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印)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志文 黄林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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