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81-9-9 作者:[待确定]
公安部于1981年8月18日至9月9日,召开了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六中全会精神,回顾了建国以来的劳改工作,肯定了成绩,初步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确定了新时期劳改工作的任务,提出了加强劳改工作的措施。
现将会议研究讨论的主要问题纪要如下:
我国的劳改工作,在党中央、毛泽东同志制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取得了巨大成绩。建国以来,累计关押和改造了××万罪犯,大多数已经改恶从善,悔过自新,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基本完成了对判处徒刑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和旧社会渣滓的改造任务,还改造了一大批新的犯罪分子,安置了一大批刑满留场就业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贡献。
为了改造罪犯,1951年以来,建立了劳改农场、工厂、矿山××个,开垦荒地××亩,累计产粮××斤,工、农业总产值达××元,除了支付犯人的生活费用和劳改场所的全部行政管理费约××元外,还给国家上缴利润、折旧和税金共××元,为社会创造了大量财富。
实践证明,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是成功的,受到广大群众的称赞,在国际上也有很高的声誉。这是我们党和国家改造社会、改造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一贯政策的胜利,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在人民群众和各部门积极支持下,广大劳改工作干警和看押部队长期艰苦奋斗的结果。
我国劳改工作在前进中也发生过一些偏差。1957年以后,在“左”的指导思想影响下,对犯人、劳教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不加区别,都按专政对象看待,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有的在改造工作上违反政策,不把犯人当人看待,进行打骂体罚;在劳改生产上出现过高指标、高征购,搞超体力劳动,不少劳改单位发生过非正常死亡。在十年内乱期间,劳改工作遭到了林彪、江青、谢富治一伙的严重破坏。他们全盘否定劳改工作的伟大成就,否定劳改工作干警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这一基本估计,致使大批劳改工作干警遭到残酷迫害,全国劳改单位被砍掉一半,有些地区几乎被砍光,耕地面积减少××亩,固定资产损失××元。
党的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劳改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大力拨乱反正,恢复整顿劳改场所、加强改造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主要是:揭发批判了林彪、江青、谢富治一伙破坏劳改工作的罪行,清查了“四人帮”的帮派体系;调整了领导班子,落实了干部政策,加强了干部的学习训练;整顿了监管秩序,捕回逃犯××名,平息近×起聚众闹监事件;协同法院平反了在场(厂)人员中的××起冤假错案;初步调整了刑满留场就业人员的政策;对劳改生产初步进行了整顿和调整改组。
会议认为,30年来,劳改工作的基本经验是:
(一)正确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是相辅相成的,不可偏废,只有这样,才能把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
(二)采取正确的政策和方法。实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相结合,严格管理和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采取单纯惩罚和不给出路的办法,是改造不好罪犯的。
(三)组织好劳改生产,进行科学的生产管理。既不让犯人坐吃闲饭,也不能搞超体力劳动。每天劳动一般不要超过8小时。要通过生产劳动,使犯人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
(四)实行革命人道主义,把犯人当人看待。要改善生活卫生条件,让犯人吃饱饭,睡好觉,有病及时治疗。严禁打骂、体罚、虐待等封建、法西斯式的管理方法。
(五)各方面的力量密切配合。劳动改造罪犯,要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在监管、教育、生产和刑满安置等方面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当前,劳改对象的情况和过去比较发生了很大变化,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等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多,年纪轻的多,刑期短的多。绝大多数青少年犯,既是危害社会治安的害人者,又是林彪、“四人帮”流毒的受害者。既有破坏性大、难管教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强、能接受教育挽救的一面。今后的劳改工作,要从这个新的情况出发,总结和创造新的经验。
会议认为,当前劳改工作的主要问题是:
(一)改造质量下降,犯人逃跑增加,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情况比较严重。1980年全国逃跑犯人××名,比1979年上升××,比1978年上升××。今年上半年逃跑××名,比去年同期上升××。犯人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文化大革命”前一般为××,近几年农村一般××,城市一般为××,有的劳改单位改造工作很差,成为“传习所”和“黑染缸”。
(二)在执行政策上还没有完全清除“左”的思想影响。一些干部把对罪犯的文明管理、实行革命人道主义,进行教育、感化,保障犯人应有的权利,看成是右的表现。干部中打骂、体罚罪犯,或指使犯人打犯人的现象比较突出。经过整顿教育,仍未完全制止。
(三)劳改生产利润下降,亏损增加。在经济调整中,许多劳改单位生产任务严重不足,甚至没有活干,犯人坐吃闲饭。省、市、自治区,半数以上基本无利润上缴,7、8个由盈变亏,××个场(厂)连工资也发不出去。据统计,1980年全国劳改工、农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元,比1978年减少×元。今年仍继续下降,预计实现利润只有×元。
(四)十年内乱的破坏,加上近几年来生产投资少,致使许多劳改单位没有警戒设施,没有教育设施,监房拥挤不堪,生活卫生条件很差。这对加强和改进劳改工作造成了困难。
劳改工作存在的这些问题,公安部有责任,抓得不紧,指导不力,对工作中的许多困难,虽然解决了一些,但还有一些能够解决的没有解决好。
做好改造罪犯的工作,对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安定团结,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具有重大意义。在新的历史时期,劳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地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继续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改进监管工作,加强政治思想和文化技术教育,提高改造罪犯的质量,调整和发展劳改生产,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对罪犯要严格管理,实行强迫改造。对犯人中出现的问题要作具体分析,不要把犯人的一切问题都看成是阶级斗争的反映和反改造的行为。要相信绝大多数罪犯是可以改造成为新人的。要恢复劳改工作的好传统、好政策,也要根据新情况补充制定一些新的政策和办法。要实行革命人道主义,把犯人当人看待,纠正打骂、体罚、虐待罪犯等违反政策、违法乱纪的现象,改革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管理方法。尤其是对青少年罪犯,要像父母对待患了传染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那样,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认真组织罪犯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学科学,关心他们的吃、穿、住、医疗、卫生,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改造条件,促进思想转化。
要健全监管法规。从收押到释放,逐步实现监管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要维护劳改场所的改造、生产、生活秩序。要坚决打击反改造破坏活动。对行凶、报复、殴打干警的罪犯,对聚众斗殴、哄监闹事、反改造团伙的首要分子,对逃跑和其他重新犯罪的,要根据情节,分别予以惩处。
要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把劳改场所办成改造罪犯的学校。要设置教育机构,配备专职教员,增加教育设备和经费,健全教学制度,进行系统的教育。犯人文化学习考试合格的,技术学习考工合格的,由劳改单位发给证书。
罪犯的粮油定量和劳动保护待遇,要按照同类国营工业企业和国营农场同工种的标准和品种供应,不得克扣。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刑满释放后强制留场(厂)的人员,要设置专场(厂)或单独编队,严格管理,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仍享有公民权,但要实行监督改造,经济上实行同工同酬。为了促进他们的改造,给予出路,由公安部根据原判刑期规定相应的监督考察期;对确实改造好了的,原则上可以回原来居住的地方。
2.今后犯人刑满释放,除强制留场就业的以外,均应放回捕前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释放证给予落户,由原工作单位、当地劳动部门、街道或社、队负责安置就业。
犯人刑满释放后,凡具有工程师、技术员或三级技工以上的水平,劳改生产需要,本人自愿的,可以作为社会就业,由劳改单位录用为正式职工。
3.原有留场(厂)就业人员中的老、病、残,一般都已失去了重新犯罪的能力,应尽量清理遣返回原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少数清理不出去的,发给生活费养起来。家在京、津、沪三大市的,放回时要从严控制,事先与迁入地区公安机关联系。
原有留场(厂)就业人员中符合转为工人条件的,应予转工,享受同类职工的政治、经济待遇。对工程技术人员,要评定技术职称。不够转工条件的,按临时工对待。
根据国民经济调整的精神,按照劳改工作的需要,进行整顿和调整,稳定和发展劳改生产。在调整中,请各有关部门给予扶持,劳改单位要认真整顿企业管理,进行试点,总结经验,积极稳步地实行各种经济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收入,减少亏损。劳改生产可以搞本系统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也可参加地方的联合,但劳改单位的人、财、物隶属关系不得改变,以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工作。
由于十年内乱中劳改单位破坏严重,多数地区元气尚未完全恢复,需要休养生息。为了保证劳改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建议现在实行劳改财务包干和利润分成的省、市、自治区,要充分照顾改造罪犯的特殊情况,多留余地;利润较小的地区,免交利润。
劳改生产、狱政建设、教育设施、职工宿舍、营房和劳改工作学校等新建、扩建的基建投资,应在省、市、自治区计委单立户头,列入省、市、自治区基建计划,并根据改造罪犯工作的特殊需要,给予照顾。
劳改单位是改造罪犯的阵地,所有土地、设备、物资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经侵占的必须退回。
公安机关要把劳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劳改局的组织机构和干部配备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要调整、充实、加强。
要进一步整顿和建设劳改工作干部队伍。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全体劳改工作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中发〔1981〕30号文件,统一思想,增强团结。要按照中央关于选拔中青年干部的标准,搞好各级领导班子的调整和建设。对少数不适合做劳改工作的干部,要调离劳改机关。要进行法制教育,整顿纪律作风,对严重违法乱纪的要严肃处理。要加强干部的教育训练,除了个别劳改单位少的地方以外,省、市、自治区都应当创办劳改工作学校。招生指标,列入地方统一招生计划。
为了加强劳改工作政策理论和罪犯心理的研究,公安部要依托一两个办得好的劳改场所,成立精干的劳改工作研究所。
凡在劳改农场和大、中城市以外的劳改工业单位工作,参加工作15年以上,或年龄38岁以上,或科、大队级以上的干部,居住在农村的配偶和已丧失劳动能力或未成年的直系亲属,可迁到干部所在劳改单位落户。劳改单位的干部子弟学校,应纳入国民教育计划,由当地教育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劳改工作干警在调配、退职、离休、退休、死亡、抚恤等方面应享受公安干警的同等待遇。50年代带领犯人到边疆地区办劳改场现仍从事劳改工作的干部,在年老离休、退休时,原籍家乡政府应欢迎他们回去,妥善安置。
公安劳改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振奋精神,努力工作,为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改造罪犯的光荣任务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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