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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孙昌德反革命案的法庭文件

日期:1982-11-27 作者:[待确定]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黔检刑诉字(1982)第1号

被告人孙昌德,男,47岁,汉族,辽宁省营口县人。1963年留学回国后分配在中国科学院地质研究所工作。1966年9月调贵阳地球化学研究所任研究实习员。“文化大革命”中曾任贵州省革命委员会常委、副主任、党的核心小组成员。1982年3月25日因反革命罪被依法拘留,同年4月1日依法逮捕。现在押。

孙昌德反革命一案,经贵州省公安厅侦查终结,移送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确认:孙昌德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中,积极参与李再含为首策划的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诬陷、迫害干部,镇压群众,后果严重。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积极参与反革命夺权活动

1967年1月15日晚至16日,孙昌德参加“贵阳地区造反派联络站”会议,策划和参与了夺取《贵州日报》社领导权的活动,并担任报社“接管委员会”成员。同月下旬,在李再含等人阴谋策划夺取贵州省的领导权后,孙昌德担任了“贵州造反总指挥部”的总指挥,随后又当上了贵州省革命委员会常委、副主任,篡夺了贵州省的部分领导权。1967年2月6日,孙昌德在为“造反派”全体会议起草的《关于贵阳地区革命群众组织的发展问题的决议》中提出:“在革命派夺省、市党政财文大权,革命派当家作主后”,“最关键的问题是夺权没夺权和夺权彻底不彻底的问题”。煽动和支持各单位“彻底夺权”。

1974年3月初,孙昌德和徐英年策划编写文章,孙说:“让大家知道造反派又在说话了”,“贵州是把干柴,下面一见文章,肯定会烧起来。”孙、徐两人组织编写了《狠批‘克己复礼’痛击复辟倒退的反动思潮》一文,采取阴谋手段,联名发表在3月9日《贵州日报》第二版上。文中煽动说:“在我省,有人……打击、陷害革命造反派……镇压革命群众……传播政治谣言,把新干部‘打扫’下去,打击排斥新生力量”,“捍卫和发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成果的战斗,正严肃地摆在我们每个同志面前”。制造动乱,煽动“造反派”起来篡权。

1974年3月11日,孙昌德签字批印赵福岭的《向右倾复辟思潮开炮》的讲话材料。该材料煽动:对“走资派”“就是要把他们窃取的职权还给人民”。

1974年9月,孙昌德伙同田子明等人策划帮派联合,攻击省委“扼杀新生事物,排斥新生力量”。其目的是要安排帮派势力进革委工作班子,阴谋篡夺贵州省的各级领导权。

1976年3月,省革委常委会召开前,孙昌德和田子明、徐英年等人再次策划,企图利用这次会议“解决问题”,阴谋篡权。

二、诬陷、迫害干部、群众

1967年3月初,孙昌德受李再含指派,到安顺地区支持夺权。3月9日,孙昌德在安顺听取汇报后说:“为了夺权,要扫清障碍”,“徐永春是个大障碍”,“徐的材料可以上纲定性,定他现行反革命有把握了,可以肯定”。随即把徐永春、张英二人定为“反革命分子”。孙昌德亲自在逮捕报告上签字立即逮捕,亲笔写逮捕“命令”。还亲到现场诱捕、指挥抓人。使徐永春被无辜判刑10年,冤狱3年零7个月;张英被无辜判刑7年,冤狱1年零5个月。同时,还以抗议“命令”为由,把工人许自华、李崇刚、董宝山、宋国安4人拘留起来。使他们冤狱5个多月。

1967年8月初,孙昌德受李再含指派,亲自组织人拟写《给贵州工学院无产阶级革命派的一封信》,直接对电台有关人员下令说:“播,坚决播,错了我负责”。致使贵州工学院副院长达昭、教授熊胤笃,被公开点名诬陷为“凶恶、阴险、狡猾的敌人”,“是贵州工学院无产阶级革命派的死敌,也是全省无产阶级革命派的死敌”。达昭、熊胤笃二人无辜遭受残酷迫害,达昭被非法关押,还导致把消息捅出国外,被外国通讯社和报刊利用宣传,给我国造成不良影响。

1968年4月,孙昌德在主持铜仁地革委工作期间,以“坏头头”名义抓捕铜仁五交公司工人廖笃甫、城关派出所长何玉才、城关公社社员吴代振、贵州工学院学生向玉昌4人。孙昌德亲自派人把廖笃甫等4人押送贵阳“8·18兵团”私设的监狱关押一个多月,后又以“现身说法”为名,叫“铜仁总指挥部”来人押回去,继续迫害了2个多月。

三、煽动、指挥武斗,镇压群众

1967年8月5日,孙昌德对铜仁“造反总指挥部”负责人赵永昌等人说:你们就是右倾,早该反击,这次反击有理,就是要狠狠搞,我们省革委支持你们。公开煽动和支持铜仁武斗。致使从铜仁城关打到谢桥、茶店、川硐等地,打死群众21人。

1967年8月17日,李再含等人策划镇压贵州工学院师生,孙德昌和王运荣亲自到“省总指挥部”召开的武斗头头会上,传达李再含的指令,联名签条调动电台,在省军区司令部大楼操纵电台,参与指挥。造成打死1人,打伤91人,抓200余人,捣毁教学楼部分用具和实验仪器等严重后果。

1969年7月,李再含为首策划“端据点”,镇压群众,孙昌德多次提出所谓“南宁办法”,为武斗制造舆论。7月29日上午,孙昌德到省工代会指使赵怀忠、姜玉梓调工人进城端据点,派人进驻政法大楼等。这次事件,打死55人,打伤108人。

综合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昌德积极参与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亲自参与或直接进行诬陷、迫害和镇压干部、群众,情节恶劣,危害严重,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本院确认,孙昌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2条、第101条、第138条,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诬告陷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思培检察员 王安新检察员 林林1982年11月27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2)刑初字第2号

公诉人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思培、王安新、林林。

被告人 孙昌德,男,现年47岁,汉族,辽宁省营口县人。原系贵阳地球化学研究所研究学习员。曾任贵州省革命委员会常委、副主任、党的核心小组成员。1982年4月1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 贵阳市法律顾问处律师肖常纶、张文炎。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1982年11月27日,指控被告人孙昌德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阴谋颠覆政府罪,诬告陷害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5条和第112条之规定,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德华、刘起旺,审判员朱铭彬和人民陪审员罗绪先、卢程组成合议庭,张德华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宋战平、邓胜利担任记录。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思培、王安新、林林出庭支持公诉。于1982年12月15日至同月21日,对此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听取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发言;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最后陈述;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听取了证人的证言;听取了部分被害人的陈述;核实了各种与本案直接有关的证据。

本庭确认,被告人孙昌德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孙昌德乘“文化大革命”动乱之机,积极参与阴谋篡夺贵州省领导权的活动。1967年元月16日,孙昌德参与篡夺了贵州日报社领导权,控制了省的舆论工具。进而于1967年2月初,担任“贵州造反总指挥部”负责人,亲笔写了《关于贵阳地区革命群众组织的发展问题的决议》,进行散发,煽动和支持省、市各单位群众组织“彻底夺权”。並作为“贵州造反总指挥部”代表进入贵州省革命委员会,担任常委、副主任、党的核心小组成员,夺取了贵州省的部分领导权。

被告人孙昌德积极追随“四人帮”,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制造新的动乱。1974年3月至1976年4月,孙昌德伙同徐英年等人,采取公开与秘密的手段,联名在《贵州日报》上发表了《狠批‘克己复礼’,痛击复辟倒退的反动思潮》的文章,印发了《向右倾复辟思潮开炮》的材料,捏造说:“贵州扼杀新生事物、大搞复辟倒退”,“贵州有人打击陷害革命造反派、镇压革命群众”,“把叛徒、特务搞上来了”。与此同时,孙昌德与田子明等人还阴谋策划,打倒省、市委一批领导干部,妄图达到进一步篡夺省的领导权的目的。

被告人孙昌德在篡夺了省的部分领导权后,为了巩固其权力,诬陷迫害干部群众。1967年3月,孙昌德到安顺地区支持夺权,诬陷工人徐永春、张英是“现行反革命分子”,亲笔写了逮捕“命令”,并指挥将徐、张二人逮捕判处徒刑。在逮捕徐、张二人时,孙昌德还以“抗议命令”为由,将工人许自华、李崇刚、董宝山、宋国安4人拘留,使他们被关押迫害达5个多月。1967年8月,孙昌德亲自组织人写了《给贵州工学院无产阶级革命派的一封信》,布置《新贵州报》刊登,并强令贵州广播电台广播,点名诬陷贵州工学院副院长达昭、教授熊胤笃是“凶恶、阴险、狡猾的敌人”,使他们受到残酷迫害。1968年4月,孙昌德在铜仁诬陷干部何玉才、社员吴岱振、工人廖笃甫、学生向玉昌是“坏头头”,亲自下令将4人抓起来关押了3个多月,残酷迫害无辜群众。

被告人孙昌德煽动武斗,参与策划、指挥镇压群众。1967年8月5日,孙昌德在贵阳接见铜仁地区“造反总指挥部”负责人时说:你们就是右倾,早该反击,我们省革委支持你们。在孙昌德的煽动下,致使铜仁县的武斗加剧,从县城打到谢桥、茶店、川硐等区,打死群众21人。1967年8月17日,孙昌德参加策划镇压贵州工学院师生员工的会议,传达李再含的指令,并调用电台,指挥镇压,抓捕群众两百余人,其中打伤91人,打死1人,还捣毁教学楼部分用具和实验仪器等,使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1969年7月29日,李再含在贵阳制造了镇压群众事件,事前孙昌德参与了策划,提出了所谓“南宁办法”,即用武力解决的办法,对造成打死55人,打伤108人的严重后果,负有一定罪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被告人孙昌德乘“文化大革命”动乱之机,阴谋策划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诬陷干部、群众,煽动武斗,镇压群众等行为,无论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还是按照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构成了反革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确认的事实,孙昌德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01条反革命杀人、伤人罪,第102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严重。

本庭根据被告人孙昌德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在事实面前供认了大部分罪行的态度,报请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第92条、第101条、第102条、第138条和第52条、第6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孙昌德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德华审判员 刘起旺审判员 朱铭彬人民陪审员 罗绪先人民陪审员 卢程

1982年12月21日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员 宋战平书记员 邓胜利

来源:《历史的审判——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犯纪实》 下册,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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