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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清理领导班子中“三种人”问题的通知

日期:1982-12-30 作者:[待确定]

(一)

粉碎“四人帮”后,全国开展了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揭批查运动,基本上查清了同这两个反革命集团篡党夺权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人和事,摧毁了他们的帮派体系,逐步调整、整顿和加强了各级领导班子。在中央提出对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这“三种人”不可重用的方针以后,各地进一步加强了对干部在“文化大革命”中表现的考察,对“三种人”进行了初步清理。现在,从总体上看,党政军各级组织的领导权已经基本上掌握在可靠的干部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少数地方和部门,仍有一些“三种人”留在领导班子中或要害岗位上,有的被逐级下放,但仍在各级领导岗位上继续受到重用,有的还被作为接班人已经提拔或准备提拔。这些人数量不多,活动能力很强,活动范围很广,是一种不安定的因素和不可忽视的潜在危险,如有适宜的机会,他们就会出来兴风作浪,再次为害党,为害国家,为害人民。党的十二大进一步提出,要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解决好各级领导班子中新老干部的合作和交替问题,在成千上万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的同时,必须坚决把“三种人”从领导班子中清理出去,必须防止把“三种人”作为接班人选进领导班子。这是关系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能不能把党建设成为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坚强核心,能不能保持党的马克思主义领导的连续性的一个极其重大的问题,各级党委对这个问题必须具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如果不提高警惕,让他们占据领导岗位,隐蔽下来,即使是少数人,也可能给我们带来无法预料的祸害。当前影响清理“三种人”工作进行的,主要是有些领导同志对认真解决好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足,至今还停留在一般议论上,缺乏调查研究,心中无数,对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未能及时核查处理,或因为对“三种人”的界限不清,怕接触和处理这些问题。也有一些领导同志看人不注重政治品德,用人不讲党性原则,对在“文化大革命”中保过自己或者同是一派观点的,虽有严重问题也不清理。这种状况,必须迅速改变。

(二)

清理领导班子中的“三种人”,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定,又要慎重。首先切实掌握好区分“三种人”的政策界限。

造反起家的人,是指那些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紧跟林彪、江青一伙拉帮结派,造反夺权,升了官,干了坏事,情节严重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是指那些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极力宣扬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动思想,拉帮结派干坏事,粉碎“四人帮”以后,立场观点没有转变,明里暗里继续进行帮派活动的人。打砸抢分子,是指那些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诬陷迫害干部、群众,刑讯逼供,摧残人身,情节严重的人;砸机关、抢档案、破坏公私财物的主要分子和幕后策划者;策划、组织、指挥武斗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子。

区分是不是“三种人”的根据,是所犯错误的事实或罪行,而不是“文化大革命”中的头衔或者参加过哪一个组织。

对犯有错误或罪行的人,要联系他在十年“文化大革命”全过程中的表现和演变,特别是在几个关键时刻的表现和演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文化大革命”初期犯过严重错误,但中期或后期确已觉悟,并以实际行动改正了错误的同志,要给予信任。至于那些一贯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干坏事,或者开始时观望、到自以为“看准了形势”后积极起来干坏事的人,决不能重用,要看到他们的错误常常是同个人主义恶性膨胀、思想品质不好相联系的。对于“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错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又反对中央的路线,或者继续进行违法乱纪活动的人,要按照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从严处理。对于在“文伦大革命”中一反常态,打倒老干部很积极,粉碎“四人帮”后又一反常态,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很积极的人,决不能信任和重用。

在区分是不是“三种人”的时候,还要注意把造反起家的人,同在“文化大革命”中参加过造反,得到提拔,但错误并不严重的人区别开来;把帮派思想严重的人,同在“文化大革命”中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动思想毒害较深,参与过帮派活动,粉碎“四人帮”后确已改正的人区别开来;把打砸抢分子,同在“文化大革命”中有一般打砸抢行为的人区别开来;把两个“一反常态”的人,同在某些问题上有过左右摇摆,后来确已改正的人区别开来。总之,既要坚决把真正的“三种人”清理出来,又不要把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犯有一般错误的同志当做“三种人”看待,把面搞大了。

(三)

对“三种人”的结论,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批转〈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精神执行。“三种人”,是指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这样三种错误或罪行的人,不是政治帽子,也不要给有这类问题的人戴“三种人”的帽子。对他们的审查结论应当采取写实的办法,犯有错误的,是什么错误就写什么错误;犯有罪行的,是什么罪就写什么罪。审查结论应同本人见面,连同本人意见一并归人本人档案。

(四)

凡是犯有“三种人”的错误或罪行的干部,必须从领导班子中清理出去,在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的要坚决调离。对他们的使用,应根据其错误或罪行的情节、认错认罪的态度、历史和现实的表现区别对待:有的分配做一般工作;有的回原生产岗位;有的历史上为党为人民作过一定贡献,认错态度和现实表现较好,可以降职使用,但不得参加党委、党组。有的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清除出党。属于触犯刑律的,应依法处理。对那些经过“两案”清查,处理和使用基本恰当,没有发现新的重大问题的人,一般不再重新处理。

对于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路线的人,以及有各种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人,也必须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

有的干部,虽然不是“三种人”,但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这样那样的严重的错误,认识和改正又不好,留在现在的领导岗位或要害部门不合适的,也应加以调整,或暂不考虑进领导班子。

(五)

对清理出领导班子的“三种人”,应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工作,给以改正错误、弃旧图新的机会。对一切犯有严重错误的人,都要按照党的政策合情合理地对待,并且切切实实做工作。党组织要派人同他们谈话,开诚布公地指明,他们有错误不适宜担负领导职务或在要害部门工作,但是希望他们改正错误,在新的岗位上努力工作。凡有条件工作的,都要分配工作,有专业特长的,都要发挥其一技之长。拖着不分配工作或不愿意接受他们,都不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不要株连家属和亲友。对知错认错,表现好的,应予鼓励。对本人申诉,应耐心听取,具体分析,合理的要求,应该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不合理的,应当进行说服教育。对拒绝分配、无理取闹或进行破坏和捣乱的,应依照党纪、政纪、国家法律严肃处理,不能姑息迁就。总之,对清除出领导班子和要害部门的“三种人”,要加强教育、加强管理,区别对待,促其转化,真正达到清除隐患的目的,这是各级党委特别是组织部门今后的一项长期工作。

(六)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清理“三种人”的工作的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纪律检查、政法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

清理工作不搞运动,应当由上而下,层层负责,一级抓一级,同机构改革,调整、整顿领导班子,选拔干部,以及日常考察干部等工作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发现一个,查清一个,处理一个。清理工作一定要抓住重点,首先把县、团和相当县、团以上各方面的领导班子以及组织、人事、机要、纪检、政法等要害部门清理好。基层领导班子中的问题,一般可结合整顿企业和整顿基层组织进行。问题严重本单位党组织又久拖不决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派人下去帮助清理。清理工作一定要抓得很紧,先把情况摸清楚,做到心中有数,争取较快较彻底地解决问题,但不要硬性规定完成时限。清理工作的情况可在内部通报,一般不公开见报。在工作过程中,自始至终要加强思想教育,走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论和处理恰当。各地可以通过分析典型案例,统一认识,统一政策。对某个人的问题看法不一致时,党组织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党的政策进行全面分析,经过党委集体讨论,作出结论。对于情况较为复杂、性质不易判明的人和事,特别是有严重争议的人和事,决不要仓促、轻率地作出决定,必要时应报告请示上级党委。对“三种人”的处理和使用,都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防止个人或少数领导人说了算,防止派性干扰,防止按照个人亲疏、好恶和恩怨办事,防止久拖不决,防止对党的政策断章取义。也要防止有人把水搅混,以掩盖自己的问题。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委、党组应积极主动地同地方党委密切配合,把在地方的直属企业和事业单位清理“三种人”的工作认真抓好。

(七)

各级党政军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在选拔干部、配备要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选派出国人员时,要认真考察了解他们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表现。坚决防止“三种人”进入领导班子、要害部门或被派往国外。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表现好的和基本好的中青年是很多的,提拔中青年干部,应当按照党的德才兼备的标准,主要从他们中间大胆挑选。“文化大革命”期间犯错误的中青年中,属于“三种人”的是少数,多数是由于受“左”的错误思想影响,跟着犯了错误。对于这些同志,只要他们认识了错误,表现确实好,党组织就应该信任和使用他们,鼓励他们努力工作,并在工作中对他们继续加以考察和帮助。

(八)

“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院校学生中造反组织的重要头头,以及有严重问题的,应由原所在院校认真负责地将经过调查核实的材料,通知这些人现在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门,记录在案。记录在案的问题,要同本人核对,错误严重的要进行处理。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军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中,也有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错误、但本人的工作已经调动出去的情况,应采取同样的办法处理。至于一般头头和犯一般错误的人,以及虽然犯有错误但当时是未成年的学生,不要再去追究,也不必记录在案。

以上各项原则,发给地以上领导机关的党委内部掌握。

(原载《干审工作政策文件选编》,北京:党建读物办公室,1993年)

来源:

原载《干审工作政策文件选编》,北京:党建读物办公室,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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