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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胡萍资敌案的法庭文件

日期:1982-2-8 作者:[待确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起诉书

(1982)军检诉字第2号

被告人胡萍,男,58岁,山东省乳山县人,逮捕前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副参谋长。在押。

被告胡萍为林彪反革命集团阴谋活动提供飞机一案,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侦查终结,于1981年9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确认,胡萍犯有下列罪行:

一、为林彪反革命集团阴谋活动提供飞机

1971年9月8日晚9时40分,在西郊机场候机室,林立果、周宇驰找胡萍密谈,给胡萍看了林彪9月8日下达的反革命武装政变手令:“盼照立果、宇驰同志传达的命令办”,要胡萍准备两架飞机。随后,胡萍找航空兵第三十四师副政委潘景寅等人作了安排,为林彪准备了三叉戟256号和伊尔十八703号两架飞机,并选配了机组成员。

9月12日,林彪反革命集团谋害毛泽东主席的阴谋破产后,策划南逃广州,另立中央政府。下午四时半,周宇驰在北京西郊机场秘密据点,找胡萍密谋,再调6架飞机去广州,并要胡萍于13日七时半和他乘伊尔十八飞机先去山海关,尔后改乘三叉戟256号专机同林彪一起飞往广州。12日晚9时许,在西郊机场候机室,胡萍先后找人做了具体安排,确定了三叉戟254号、伊尔十八902号、安十二231号、安二十四024号和云雀直升飞机2架,定了机组主要成员,并以“训练”为名向西郊场站航行调度室申请了假航线。

二、为林彪秘密调三叉戟256号专机去山海关,当中央追查时,编造谎言,同时向周宇驰通风报信

1971年9月12日晚7时38分,胡萍按照周宇驰当天下午的指使,秘密将为林彪准备的三叉戟256号专机调往山海关机场,为掩盖阴谋,将256号专机谎报为一般客机252号。晚10时许,周恩来总理责成吴法宪追查256号专机突然去山海关的行动,并指示“飞机要调回来”,胡萍一面谎报256号专机去山海关机场是“飞行训练”,并伪称“飞机发动机有故障”。一面给在山海关机场三叉戟256号专机的机长潘景寅打电话,指使潘“如果吴法宪问你这架飞机为什么不回来,你就说飞机发动机有故障”。同时将周恩来总理追查飞机的情况密告周宇驰,以此对抗中央,拒不执行周恩来总理的指示,为林彪、叶群、林立果等人于13日零点32分乘三叉戟256号飞机叛国外逃提供了条件。

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告胡萍为林彪反革命集团阴谋活动提供飞机,造成了严重后果,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7条第二款,已构成资敌罪。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检察员 阚国富韩鹤1982年2月8日

公诉词

阚国富 韩鹤

1982.02.26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被告人胡萍资敌一案,经过法庭调查,审问了被告人,出示了书证,宣读了证人的证言,大量的事实充分证明,我院起诉书中所列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被告犯资敌罪是完全正确的。

现在,我就被告所犯罪行的性质,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以及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意见:

一、被告胡萍为林彪反革命集团阴谋活动提供飞机的行为,是故意犯罪

法庭调查的大量事实说明,被告的犯罪活动,是在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林立果、周宇驰直接指使下进行的一种故意犯罪行为。这一点突出地表现在被告给林彪反革命集团提供8架飞机的过程中和对待中央追查三叉戟256号飞机问题的行为上。

1971年9月8日,林彪下达了反革命武装政变手令,林立果于当晚乘三叉戟飞机从北戴河潜回北京,下飞机后就在西郊机场候机室和周宇驰找被告密谈,林立果说:“现在上面情况很复杂,毛主席在外地病得很重,连痰都咳不出来。林彪确定离开北戴河,保卫首长(指林彪)的安全是件大事,首长非常信任参谋长(指胡萍),请参谋长在这关键时刻,保卫首长的安全。”接着拿出林彪的亲笔手令给被告看,并强调说:“这是首长的命令,事关重大。”并要被告立即准备两架飞机。接着,林立果讲了历史上夺权与反夺权的问题。当时胡萍插话说:“要夺权只有两个常委,其他谁敢?”通过上述反革命密谋活动,被告已感到问题严重,精神紧张。但他还是主动地找潘景寅、安××于当晚为林彪秘密安排了三叉戟256号和伊尔十八703号两架飞机,并选配了机组成员。事实说明,被告当时已意识到这次给林彪派飞机,是直接关系到夺权与反夺权的问题,他对这场斗争的严重性是清楚的,对林立果、周宇驰的这些阴谋活动是言听计从的。

9月12日中午,毛泽东主席回到北京。林彪反革命集团妄图谋害在巡视途中的毛泽东主席的阴谋破产后,便准备南逃广州,另立中央政府。下午四时半,周宇驰又找被告密谋,要被告增调6架飞机去广州,并要被告13日晨和他一起乘伊尔十八飞机先去山海关,尔后改乘256号三叉戟和林彪一起去广州。被告都一一作了布置和安排。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明,被告在两次给林彪反革命集团提供8架飞机时,采取了许多阴谋手段。一是对这样一次大的机群活动,对上不请示,不报告,对下背着航空兵第三十四师主要领导和机关,私下找几个人秘密安排,完全违反了专机派遣规定。二是改变飞机号码,把三叉戟256号改成252号。三是设计假航线,把去广州的飞机航线,设计申报为北到郑家屯,东到上海,南到长沙、武汉,故意避开广州。被告搞了20多年专机工作,他清楚地知道,如果作任务安排,正式组织系统没有布置;作训练安排,这么多飞机一下子都到广州,没这个先例,不用说是实现这个阴谋计划,就是这样仓促地申请计划都可能被察觉,所以,他采取了瞒天过海、偷梁换柱的手法,以掩人耳目。这些阴谋诡计都是被告自己想出来的,而且每一步都经过了深思熟虑。他的这些做法不但从空军执行专机任务的规定来说是绝对不准许的,就是从航空兵第三十四师执行接送林彪的惯例看,这样做,也是没有先例的。经查自建国以来到“九·一三”事件前,林彪共乘坐三十四师的专机37次,每次都是按照专机的规定给予保证,是哪架飞机就是哪架飞机,去什么地方,航线就申请到什么地方。被告自己也不得不承认,他这次给林彪派飞机和以往有四点不同:一是以往派飞机从来没拿过手令;二是以往派飞机没有改变过飞机号码,没设计过假航线;三是以往派飞机从来没讲到中央斗争复杂和夺权与反夺权的问题;四是以往不管谁坐飞机,对主持中央政治局工作的周恩来总理是不保密的,也没有说过假话。上述这些事实充分证明,被告参与林彪反革命集团的阴谋活动,给林彪反革命集团提供飞机的行为,是故意犯罪。

9月12日晚,中央察觉了林彪的阴谋,周恩来总理责成吴法宪追查三叉戟256号专机突然去山海关的情况,并指示飞机要调回来。中央的这一决定,一下子打乱了林彪反革命集团南逃广州的部署,他们完全慌了手脚。在这关键时刻,如果被告不是死心塌地为林彪反革命集团效力,对周恩来总理代表中央追查三叉戟256号飞机这样一个十分严肃而重大的问题,就应该如实地向总理报告,而被告却编造谎言,欺骗总理。三叉戟256号专机,明明是他亲自安排为林彪调去的,却推说不知道,说可能是飞行训练。总理指示飞机要调回来,被告又伪称飞机发动机有故障,拒不执行总理指示,并给在山海关机场的256号专机机长潘景寅打电话,告诉潘“如果吴法宪问你飞机为什么不回来,你就说飞机发动机有故障”,进一步对抗中央。这就是被告当时对中央追查飞机的所作所为!不仅如此,被告得知周总理追查飞机的情况后,立即打电话告诉了周宇驰,并两次派专人给周宇驰通风报信。周宇驰接到被告的密报后,马上打电话告诉在北戴河的林立果、林彪。随后,周宇驰即策动劫持直升飞机跟随林彪叛逃。被告的这些行为的反革命性质不是十分明显吗?!从上述事实可以清楚地看到,被告为林彪反革命集团派飞机和在中央追查三叉戟256号飞机问题时的犯罪行为,完全是直接故意。

二、被告胡萍走上犯罪道路决不是偶然的,是他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恶性发展,积极投告林彪的必然结果

林彪反革命集团阴谋夺取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推翻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了实现这个反革命目的,必然要纠合一些在关键时刻能为他们反革命阴谋直接效力的人。林彪一伙看上了被告,并要利用他搞专机工作的条件,因此,对他实行小恩小惠拉拢引诱。被告由于长期怀有个人野心,总想找靠山向上爬,就借机百般讨好林彪一家。这样,林彪越拉,被告就越跟越紧,越陷越深。

林彪为了拉被告,又是接见,又是照相,又是送东西。为表示关心,把被告一家请到林家作客。

1971年4月,被告因病住院,林彪、叶群先后派林立果、周宇驰等人去医院看望十一次之多,每次去都要转达林彪、叶群对被告的问候。被告对林彪一伙感恩戴德,因此,对他们交办的事情唯命是从,竭力卖命。不仅对他们坐飞机给予特殊关照,就是对林彪、叶群日常吃的、用的也极力筹办。林彪、叶群喜欢吃什么水果,都按时送到。为了讨好叶群,被告花公款几千元港币托人从香港给叶群买了防止肥胖和掉头发的药。上述事实说明,林彪和被告之间的关系,已完全超出了正常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被告不仅对林彪、叶群积极追随,就是对反革命分子林立果、周宇驰也是百般讨好。为了林立果的需要,被告亲自在西郊机场选点为林立果改建了秘密活动据点。林立果利用这个据点进行了大量的反革命活动。仅1971年9月8日至11日,林立果、周宇驰就利用这个据点先后四次召集江腾蛟、王飞、鲁珉、关光烈和“小舰队”成员,具体策划部署发动反革命武装政变,谋害毛泽东主席,南逃广州,另立中央政府的罪恶活动。

1971年,林彪反革命集团加紧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准备,周宇驰要学习驾驶直升飞机。被告和王飞私下商定,擅自批准年过四十的周宇驰学开直升飞机,并积极安排飞行教员和地面保障人员,亲自审查飞行计划,致使周宇驰在三个多月的时间里,突击训练了184小时,1980个起落,除完成了云雀直升飞机昼夜间科目外,还飞了航空兵第三十四师许多飞行干部都没有飞过的特殊科目,如小面积盘旋,空中快停,水上浮筒,夜间无灯着陆等。1971年7月至9月,周宇驰就以训练作掩护,驾驶直升飞机先后到南昌、庐山、井冈山、广州、郑州、洛阳、开封等地进行阴谋活动,还多次飞行于北京、北戴河之间,给林彪递送情报。

上述这些事实说明,林彪反革命集团出于他们的反革命目的,采取种种手段拉拢被告。那么被告为什么一拉就上,他的动机是什么?用被告自己的话讲:“林彪的地位,对我这个具有严重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人来说,是很有吸引力的,能靠上林彪这棵大树,那是求之不得的,于是我就千方百计地巴结他们,讨好他们,表示对他们的忠心,换取他们的信任。”被告的这段供述,充分暴露了他走上犯罪道路的内心起因。也正因为如此,被告才深得林彪一家的赏识。林立果多次对被告说:“你对首长(指林彪)有感情,首长和主任(指叶群)非常信任你。”被告听了这些话洋洋得意,多次声称把根子扎到林彪这里算扎正了。结果根子越扎越深,最后难以自拔。

三、被告胡萍犯罪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应负的法律责任

林彪反革命集团的罪恶活动,严重地危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和统一,给我们国家建设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如果他们的阴谋得逞,我们的国家将陷入封建法西斯的血腥恐怖统治之中,人民要遭受深重的灾难,我国的历史将出现一个大倒退。就在这样一场政变与反政变,分裂与反分裂的殊死搏斗中,被告在林立果、周宇驰指使下,为他们的阴谋活动积极提供飞机。如果被告不给他们提供飞机,不百般造假对抗中央,林彪叛逃就不可能得逞。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这些事实表明,被告胡萍的犯罪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已造成严重后果,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7条第二款,已构成资敌罪。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请依法惩处。

被告胡萍在被审查过程中,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所犯罪行有一定认识,并表示悔改、愿意接受法律对他的惩处。这些情况,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刑事判决书

(1982)刑字第2号

公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员阚国富、韩鹤。

被告人:胡萍,男,汉族,现年58岁,山东省乳山县人,1940年2月入伍,原任空军司令部副参谋长。1971年9月13日被隔离审查,1980年7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胡萍资敌一案,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82年2月26日在本院法庭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员阚国富、韩鹏出庭支持公诉。经审理查明:

1971年9月8日晚9时40分,林彪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林立果、周宇驰找胡萍在北京西郊机场候机室密谈,给胡萍看了林彪9月8日下达的反革命武装政变手令:“盼照立果、宇驰传达的命令办”,要胡萍准备两架飞机。随后,胡萍找7196部队副政委潘景寅等人作了安排,为林彪准备了三叉戟256号和伊尔十八703号两架飞机,并选配了机组成员。

9月12日,林彪反革命集团谋害毛泽东主席的阴谋破产后,策划南逃广州,另立中央政府。当天下午四时半,周宇驰又在北京西郊机场秘密据点,找胡萍密谋,再调6架飞机去广州,并要胡萍于13日七时半和他乘伊尔十八飞机先去山海关,尔后改乘三叉戟256号专机同林彪一起飞往广州。晚7时38分,胡萍按照周宇驰的旨意,秘密将为林彪准备的三叉戟256号专机调往山海关机场。为掩盖阴谋,将256号专机谎报为一般客机252号。晚9时许,胡萍在北京西郊机场候机室,先后找人对去广州的6架飞机做了具体安排,确定了三叉戟254号,伊尔十八902号,安十二231号,安二十四024号和云雀直升飞机两架,定了机组主要成员,并以“训练”为名向西郊场站航行调度室申请了假航线。晚10时许,周恩来总理责成吴法宪追查256号专机突然去山海关的行动,并指示“飞机要调回来”。胡萍一面谎报256号专机去山海关机场是“飞行训练”,并伪称“飞机发动机有故障”;一面给在山海关机场的三叉戟256号专机机长潘景寅打电话说,“如果吴法宪问你这架飞机为什么不回来,你就说飞机发动机有故障”。同时,将周恩来总理追查飞机的情况密告周宇驰。以此对抗和欺骗周恩来总理,为林彪、叶群、林立果等人于13日0点32分乘三叉戟256号飞机叛国外逃提供了条件。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

被告人胡萍为林彪反革命集团阴谋活动提供飞机,造成了严重后果,已构成资敌罪。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7条第2款和第5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处资敌犯胡萍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扣除判决执行前的羁押期,至1982年9月12日止。

二、剥夺其政治权利3年。

三、剥夺其三级独立自由勋章、三级解放勋章。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姚祖恩审判员 梁有成军人陪审员 刘玉荣军人陪审员 王克东军人陪审员 涂序凑

1982年2月26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郭庆春

1982年3月1日

来源:《历史的审判——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犯纪实》 下册,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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