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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结挺、张西挺反革命案的法庭文件

日期:1982-2-9 作者:[待确定]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82)川检刑诉字第001号

被告人刘结挺,男,现年62岁,山东省平邑县人,汉族。1963年前,任宜宾地委书记,因严重违法乱纪、打击陷害干部群众,1963年被撤销职务,1965年被开除党籍。“文化大革命”中,曾任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成都军区副政委、中共第九届中央委员。1978年6月24日经四川省公安局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西挺,女,刘结挺之妻,现年54岁,河南省淮滨县人,汉族。1963年前,任宜宾市委第一书记,因伙同刘结挺严重违法乱纪、打击陷害干部群众,1963年被撤销职务,1965年被开除党籍。“文化大革命”中,曾任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中共第九届中央候补委员。1978年6月24日经四川省公安局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因反革命一案,经四川省公安厅侦查终结,移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确认: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之后,刘结挺、张西挺投机钻营,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施展阴谋诡计,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诬陷迫害中共中央西南局和四川省委的领导人,残酷迫害、镇压干部、群众。给四川人民造成重大灾难。

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积极进行反革命夺权活动

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为了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1966年6月、8月先后去北京,通过送诬告材料,串通“中央文革”的王力,投靠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积极进行篡党夺权的阴谋活动。刘结挺、张西挺在1966年12月30日受到王力的接见后,即伙同宜宾地委副书记王茂聚、宜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良密谋策划夺取宜宾地委的领导权。1967年1月7日写了由刘结挺、王茂聚、张西挺署名的给《李良同志并反修战斗团的全体同志》的信(以下简称《一·七信件》),在信中制定了“大宣传、大揭发、大造舆论,”“大造反、大夺权”的夺权方针,宣称“条件成熟的就夺权,不成熟的就积极地积蓄力量,进行夺权。缺乏条件的,就积极创造条件,主要是组织革命左派,进行斗争,创造夺权的条件”。并由李良将信带回宜宾地区传达贯彻实施。与此同时,刘结挺、张西挺通过编印散发上十万份的所谓《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李井泉罪行录》(以下简称《打李小册子》)、四处作“控诉报告”、张贴大字报等形式,制造反革命舆论,造谣说李井泉、廖志高等领导人“进行反革命政变”,诬蔑四川“是刘、邓黑司令部的大后方”、“李井泉、廖志高等结成巩固的联盟,发展宗派控制了西南局和省、市委,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煽动夺取西南局和四川省的领导权。在江青、康生一伙的支持下,刘结挺、张西挺篡夺了四川省的部分领导权,控制了省革筹(委)办事组、政工组和宜宾地区的领导权。

二、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

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为了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适应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需要,捏造材料,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中央其他领导人。

诬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刘少奇和国务院副总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邓小平。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从1966年冬到1967年春,在他们编写的《打李小册子》一、二辑和编造的其他诬陷材料中,肆意诋毁中央1961年部署的甄别工作,把1962年宜宾地区甄别纠正冤假错案件,诬蔑为“反革命事件”。说:“宜宾反革命事件牵连的人很多,黑线很长,又粗又深”,有“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第二号人物邓小平”,“后台老板刘少奇就是他们的靠山”。刘结挺、张西挺把邓小平、彭真、杨尚昆1965年代表中央批准西南局、四川省委对他们所犯严重错误的处分决定,诽谤为“批准了李井泉勾结阶级敌人进行的全部反攻倒算和反革命复辟”。诬蔑“刘少奇、邓小平、贺龙等早就把黑手伸到四川来了,而宜宾又是他们精心培植的一个反革命复辟根据地”。刘结挺还诬陷刘少奇是“叛徒”。1968年7月18日、20日他在听取省级机关专案工作人员汇报会上捏造说:敌伪档案,四川是很有油水的,刘少奇的叛变就是在四川查出来的。同年8月12日,他在向省革委学习班的部分学员讲话时又说:刘少奇,在我省档案馆查到了他叛变的材料,查到了国民党给他的钱,存折也查到了。1976年正当江青反革命集团加紧篡党夺权、疯狂迫害邓小平时,刘结挺于同年2月24日在给王洪文的信中再次诬陷邓小平“是不肯改悔的最大的老走资派”。张西挺于同年2月28日、3月6日两次给王洪文、江青写信诬陷邓小平“一上台就大搞复辟活动”,“刘结挺和我的日子就立即不好过起来”,“甚至还对我和刘结挺进行了一些专政措施”。刘结挺还于1976年3月16日,向江青转送了别人写给他们自己的两封信。信中说:“四川问题多,就多在邓小平、李井泉直接插手”,诬陷邓小平指使赵紫阳“以整顿为幌子,恢复旧制度,大搞复辟倒退”,四川省委“组织了还乡团,篡夺了党政财文大权”。刘结挺、张西挺的上述罪恶活动,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刘少奇、邓小平,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提供了材料。

刘结挺、张西挺还诬陷彭真、杨尚昆、钱瑛是“宜宾反革命复辟事件”的支持者、批准者。张西挺诬陷贺龙参与刘少奇、邓小平在四川宜宾精心培植“反革命复辟的根据地”。

三、诬陷迫害中共中央西南局和四川省委等领导机关的负责人

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为了反革命篡权的需要,捏造大量材料,诬陷迫害中共中央西南局和四川省委等的一大批党政军领导干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

1.诬陷迫害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成都军区第一政治委员李井泉。刘结挺、张西挺在1966年冬向中央送的诬陷报告和1967年元月编写散发的《打李小册子》,以及在1967年4月2日中央解决宜宾问题会上的发言中,诬陷“李井泉是刘、邓埋在大西南的一颗定时炸弹,是在西南开辟反革命复辟根据地的罪魁祸首”、“李井泉是制造翻案复辟反革命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诬陷李井泉和许梦侠1962年到宜宾“亲自制造了一个勾结阶级敌人进行反攻倒算、翻案复辟的重大反革命事件”,亲自组织了以省公安厅厅长秦传厚和地委书记牟海秀为首的两批力量,发动四类分子“翻案倒算”。刘结挺、张西挺在1966年8月8日的诬告信中编造说,牟海秀等为宜宾地、专、市机关35个地富反坏右案件翻案。继后,刘结挺、张西挺又说李井泉为阶级敌人翻案数量达“一百多件”、“数百个案件”。原宜宾军分区副政委、地委常委郭一冤案,早已甄别平反,刘结挺、张西挺却将此诬陷为李井泉给郭一“翻案”,是为了“掩盖他(指李井泉)和邓小平反党的罪恶”。刘结挺、张西挺并捏造说:“李井泉及其追随者,在勾结阶级敌人进行反攻倒算的同时,还借助阶级敌人的力量对敢于向他们进行斗争的革命派进行了残酷的打击和迫害,从1962年以来,遭受到打击和迫害的革命派达几十人之多”,“有一百多个干部受到了各种打击和迫害”。刘结挺、张西挺伙同王茂聚、李良在1967年元月8日给王力、关锋的信中诬称,李井泉等人“原计划在国庆节为李鹏开追悼会,甚么花圈……等等都准备好了,只等把‘刘(结挺)、王(茂聚)、张(西挺)、李(良)’抓回宜宾后就可以杀人祭李鹏”。张西挺在1967年4月2日中央解决宜宾问题会上的发言,以及在她所作的“控诉报告”中,捏造说李井泉写了要杀她和刘结挺的报告。原宜宾市委工交部副部长陈济民,“文化大革命”初期自杀身死,刘结挺、张西挺在《打李小册子》和1966年12月10日写给王力、关锋、陈伯达、康生、江青的信中,竟颠倒黑白地说成是被李井泉杀害,焚尸灭迹。刘结挺、张西挺1967年5月回四川后,凭借其地位和权力,在四川大学、四川省公安厅等处继续作“控诉报告”;在《新贵州报》、《四川日报》、成都军区《战旗报》多次署名发表诬蔑李井泉的文章;1967年8月24日刘结挺、张西挺两人在原省革筹举办的西南局、四川省、成都市部、委、厅、局长以上干部学习队,“控诉揭发”所谓李井泉及其一小撮同伙的罪行,这个“控诉报告”,于同年9月1日随《四川日报》印29万份,并进行了实况广播。

刘结挺、张西挺为了适应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需要,对李井泉进行了一系列的诬陷,而江青、康生、陈伯达一伙则把所谓“揭开宜宾这个阶级斗争的盖子”,作为“揭开整个四川省委阶级斗争盖子的一个重要序幕”。结果,刘结挺、张西挺的罪恶阴谋得逞,李井泉遭到残酷迫害。

2.诬陷迫害中共中央西南局书记、四川省委第一书记廖志高、省委书记许梦侠等领导人。刘结挺、张西挺在《打李小册子》等材料中,诬陷廖志高、许梦侠是李井泉制造“宜宾反革命事件”的“直接参与者”。刘结挺1968年6月17日,在省革委第一次全委会上的讲话中,诬陷“廖志高是双料货,又是叛徒、又是特务”。他为了把廖志高打成叛徒、特务,利用职权,滥捕无辜,于1968年6月批准拘留何慕坡,1969年1月批准逮捕杨明德。杨、何二人分别被关押半年和近2年之久。刘结挺1968年12月2日在四川省革委、成都军区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又诬陷西南局和四川省委领导人说:“李、廖死党招降纳叛、结党营私,他们包庇了大批阶级敌人,李、廖死党和他们一小撮同伙,就是代表帝国主义、修正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的利益的。因为他们本身就是叛徒、特务、阶级异己分子”,“所以他们包庇和勾结国民党残渣余孽,以及各种没有改造好的剥削阶级分子,招降纳叛,结党营私,大搞独立王国,大搞反革命复辟”。廖志高、许梦侠等领导干部遭到迫害。

3.刘结挺、张西挺还迫害参与审查处理过他们案件的其他领导干部,诬陷他们参与了“1962年宜宾反革命复辟事件”。计有:副省长秦传厚、省监委书记梁歧山、副书记董弼忱、石础、钱寿昌;宜宾地、市委负责人牟海秀、沈学理、贾昌、王志敏、舒厚钟;成都军区司令部副参谋长胡永昌、宜宾军分区负责人汪宗情、王富德、徐德友和王贵春等15人。这些人都遭到了残酷迫害。

四、迫害、镇压干部、群众

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为了掩盖他们的犯罪活动,巩固所取得的权力,点名诬陷,制造冤案,煽动打砸抢,挑动武斗,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

1.刘结挺、张西挺再次诬陷迫害他们任宜宾地、市委书记期间制造的12起冤案的受害人员。原12起冤案的受害人员有:宜宾地委常委、专员李鹏,地委常委、军分区副政委郭一,宜宾市委第二书记、市长吕逢权,专区财委副主任张家璧,专区计委副主任刘洁纯等20人。这些人的冤案,从1962年起先后经过有关部门甄别平反,1965年2月23日,并经中共中央批准,刘结挺、张西挺受到处分。“文化大革命”中,刘结挺、张西挺为了诬陷李井泉等人,同时也为掩盖他们自己的罪行,又对这些人进行诬陷迫害。刘结挺、张西挺从1966年8月起,先后在诬告信,给王力、关锋等人的汇报材料,编写散发的《打李小册子》,以及在报纸上发表的署名文章中,对郭一、刘洁纯、张家璧、吕逢权、张勇军、王恩伯、刘国梁、蒋尔清、傅德忠、廖测宽等10人,分别点名诬陷为“反革命分子”、“阶级敌对分子”、“汉奸”、“坏分子”、“右派分子”、“反党分子”。刘洁纯的妻子张启常、张家璧的妻子兰珩诩、刘国梁的妻子彭正鉌也被点名而受株连。刘结挺、张西挺在1967年的《一·七信件》中,提出要把“打击的重点”,对准“翻案后窃踞领导岗位的牛鬼蛇神,如吕逢权、廖测宽、蒋尔清”。在刘结挺、张西挺的诬陷、煽动、指使下,上列人员分别遭到了非法关押、批斗、毒打,受到种种折磨,其中致残3人,致死1人。郭一冤案早已查清,否定了刘结挺、张西挺原来给郭一强加的“阶级敌对分子”等诬陷之词。刘结挺、张西挺不但诬陷郭一是“阶级敌对分子”,还诬陷郭是“反革命分子”,并向王力、关锋送了专题材料,造成郭一被关押4年之久。郭一的妻子张勇军也被非法关押、毒打致残。吕逢权原被刘结挺、张西挺打成“反党集团”头子,早经省委批准平反,他们又在《打李小册子》中,给吕强加上“右派分子”的帽子。1968年12月15日,以“右派分子长期外逃”的罪名,经张西挺同意拘留,将吕从山西临县老家抓回宜宾,关押1年多。原宜宾市劳光玻璃厂厂长廖测宽,被张西挺强加以“破坏生产”的罪名判刑劳改,后已平反,刘结挺、张西挺又诬陷廖是“反革命分子”,廖被非法关押折磨致残。原宜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王恩伯、监委副书记刘国梁,1958年被刘结挺、张西挺打成“吕逢权反党集团”的成员,早已甄别平反,刘结挺、张西挺又把王、刘二人诬陷为“反党分子”。王恩伯被迫害致死。刘国梁被非法关押,其妻彭正鉌遭受迫害,不堪折磨,于1968年8月8日留下遗书,携带10岁女儿出走,至今母女二人下落不明。原宜宾地委监委副书记黄新寿早已调大足汽车制造厂工作,1968年10月,在张西挺的指使下,被押回宜宾批斗,非法关押一年多。原刘结挺的警卫员胡绍钦,1959年被刘结挺、张西挺横加“坏分子”的罪名送劳教,“文化大革命”中,胡去北京向中央揭发刘结挺、张西挺的罪行。1967年7月张西挺派人将胡从北京押回宜宾,关押2年多,身心受到摧残。

2.迫害“文化大革命”前办理过刘结挺、张西挺案件的工作人员。刘结挺、张西挺在《打李小册子》和1967年《一·七信件》等材料中,把曾经参与办理过刘结挺、张西挺案件的工作人员,诬蔑为搞“黑材料”,提出“黑材料组的一切活动都是非法的,必须彻底、干净、全部地消灭它”,要“把搞黑材料的黄戎生、黄永昌、肖仲梁、王顺崇、舒厚钟、丁润民、雷开义、严国灿等分别控制起来,令其检查交待”。在刘结挺、张西挺的煽动、指使下,过去曾经办理过刘、张专案和参与1962年甄别工作的苗守溪、舒厚钟、王顺崇、黄永昌、肖仲梁、丁润民、雷开义、黄戎生、严国灿等人,分别被关押、批斗、毒打,受到种种迫害。王顺崇早已由宜宾调省监委工作,1967年7月26日深夜,被秘密从成都绑架到宜宾,非法关押折磨达2年之久。

3.煽动支持武斗。1968年4月,泸州、隆昌等地发生武斗,当时在北京学习班的宜宾部分学员要求在京的省革筹领导人解决。刘结挺乘机煽动说:对立面不但要打隆昌、内江、自贡、宜宾,还要打成都。张西挺说:我如果是革命委员会的主任,我就有自卫的权利。在刘结挺、张西挺的煽动下,李良等5人于同年5月6日由北京回到宜宾,李良与王茂聚策划后,调集了10个县的5千余名武斗人员,于同年7月由李良等人上阵指挥,武装进攻泸州、纳溪、合江等地,打死274人,打沉船只21一艘,物资损失折款46万余元,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4.诬陷迫害原中共四川省地下党组织和党员。1969年8月1日,刘结挺在省革委召开的“清理地下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诬陷说:“地下党是个招牌,有的是国民党、三青团、青年党、民新(社)党,临解放时打的招牌为地下党”。诬陷钱寿昌(原地下党川南工委副书记)的问题没有搞清楚,把解放前已逃台湾的特务王凤岗说成是钱在解放时同意放走的;把解放前夕争取高县伪县长张洪湖起义,说成是钱与敌人勾结。钱寿昌被迫害,含冤而死。

5.诬陷迫害公、检、法干警。1968年10月14日,刘结挺借向省公、检、法学习班全体干警“讲话”之机,诬蔑四川省公安机关17年是资产阶级专了无产阶级的政,领导班子是黑的。他把公安机关的正常业务活动,诬为“包庇坏人”、“里通外国”,提出公安机关清队不仅要清“九种人”,还要加上清理“里通外国”和“包庇坏人”两种人。在刘结挺的指使和煽动下,省公、检、法的领导人和干警120余人被诬陷为“叛徒”、“特务”、“内奸”、“里通外国分子”、“现行反革命分子”、“死不改悔的走资派”。广大干警遭受迫害。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利用“文化大革命”内乱之机,策划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捏造事实,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诬陷、迫害中共中央西南局、四川省委等领导机关负责人,迫害、镇压干部、群众,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刘结挺还诬陷迫害中共四川省原地下党组织和党员,诬陷迫害公、检、法干警,在共同犯罪中负有更大的罪责。刘结挺、张西挺所犯的严重罪行,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第101条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善搏检察员 张慧检察员 张显芳检察员 商庆瑞检察员 汪国光检察员 苟吉松1982年2月9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2)川法刑字第01号

公诉人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善搏,检察员张慧、张显芳、商庆瑞、汪国光、苟吉松。

被告人刘结挺,男,现年62岁,山东省平邑县人,汉族。1963年前,任中共宜宾地委书记,因严重违法乱纪、打击陷害干部群众,1963年被撤销职务,1965年被开除党籍。“文化大革命”中,曾任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成都军区副政委、中共第九届中央委员。现在押。

被告人张西挺(刘结挺之妻),女,现年54岁,河南省淮滨县人,汉族。1963年前,任中共宜宾市委第一书记,因伙同刘结挺严重违法乱纪、打击陷害干部群众,1963年被撤销职务,1965年被开除党籍。“文化大革命”中,曾任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中共第九届中央候补委员。现在押。

辩护人 律师龚炳森、王瑞容,为被告人刘结挺辩护;

律师孙绍文、梁国琴,为被告人张西挺辩护。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1982年2月9日,指控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共同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阴谋颠覆政府罪,诬告陷害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由本院副院长魏彬、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王余桓、审判员王用钜和人民陪审员杨玉媛、王逵、唐明德、许启先组成合议庭,由魏彬担任审判长,于1982年3月6日至1982年3月20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对此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听取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发言;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最后陈述;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听取了证人的证言;听取了部分被害人的陈述;核实了与本案直接有关的各种证据。

本庭确认,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趁“文化大革命”内乱之机,在北京伙同王茂聚、李良阴谋策划,于1967年1月7日制定了“大宣传、大揭发、大造舆论”、“大造反、大夺权”的篡权方针,提出“条件成熟的就夺权,不成熟的就积极地积蓄革命力量,进行夺权。缺乏条件的,就积极创造条件,主要是组织革命左派,进行斗争,创造夺权的条件”的篡权方案,阴谋篡夺宜宾地区的领导权。1966年8月至1967年4月,刘结挺、张西挺在北京期间,为了投靠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达到篡夺领导权的反革命目的,采取送诬告材料、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作“控诉报告”、编印散发所谓《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李井泉罪行录》等手段,制造反革命舆论,捏造李井泉、廖志高等人1962年在四川宜宾搞“反革命政变”,“实行反革命专政”,“李井泉、廖志高等结成巩固的联盟,发展宗派控制了西南局和省、市委,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煽动夺取西南局和四川省的领导权。在林、江反革命集团的支持下,刘结挺、张西挺篡夺了四川省的部分党政军领导权。

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在北京编造的大量诬陷材料和篡夺四川省的部分领导权后所作的“控诉报告”和在报纸上发表的署名文章中,把1962年宜宾地区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指示甄别纠正冤错案件,诬蔑为“反革命事件”。把1965年邓小平、彭真、杨尚昆代表中央批准西南局、四川省委对刘结挺、张西挺在1962年前制造12起冤案的严重错误的处分决定,诽谤为“批准了李井泉勾结阶级敌人进行的全部反攻倒算和反革命复辟”。诬陷说:“宜宾反革命事件的黑线很长”,“有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第二号人物邓小平”,“刘少奇、邓小平、贺龙等早就把黑手伸到四川来了,而宜宾,又是他们精心培植的一个反革命复辟根据地”,“四川是刘、邓黑司令部的大后方”。1968年7月、8月,刘结挺先后三次在会议上的讲话中,捏造说,刘少奇的叛变就是在四川查出来的。1976年江青反革命集团加紧篡党篡国、疯狂迫害邓小平时,刘结挺、张西挺分别于同年2月、3月先后四次给江青、王洪文写信,诬陷邓小平“一上台就大搞复辟活动”,“是不肯改悔的最大的老走资派”。刘结挺、张西挺的上述罪恶活动,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刘少奇、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提供了材料。

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诬陷李井泉“是刘、邓埋在大西南的一颗定时炸弹,是在西南开辟反革命复辟根据地的罪魁祸首”,是在宜宾“制造翻案复辟反革命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诬陷廖志高、许梦侠、钱寿昌、牟海秀、胡永昌等省、地党政军领导干部十七人是李井泉制造“宜宾反革命事件”的“直接参与者”,使李井泉等人受到迫害,钱寿昌被迫害含冤而死。还捏造说,李井泉和许梦侠“1962年到宜宾亲自组织了两批力量,发动四类分子翻案倒算,为阶级敌人翻案数量达一百多件”;“李井泉及其追随者,在勾结阶级敌人进行反攻倒算的同时,还借助阶级敌人的力量对敢于向他们进行斗争的革命派进行了残酷的打击和迫害,从1962年以来,遭受打击迫害的革命派达几十人之多”,“有一百多个干部受到各种打击和迫害”。捏造说,李井泉等人“计划在国庆节为李鹏(注:原12个冤案的受害人之一)开追悼会,只等把刘(结挺)、王(茂聚)、张(西挺)、李(良)抓回宜宾后,就可以杀人祭李鹏”。张西挺捏造说:“李井泉写了要杀刘、张的报告。”刘结挺、张西挺还把原宜宾市委工交部副部长陈济民在“文化大革命”初期自杀身死,诬陷为是被李井泉杀害后焚尸灭迹。1968年6月,刘结挺诬陷廖志高“是双料货,又是叛徒又是特务”。为了把廖志高打成“叛徒”、“特务”,刘结挺利用职权下令拘捕何慕坡、杨明德,致何、杨被无辜关押,受到迫害。

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在“文化大革命”中,再次诬陷迫害曾被他们打击陷害的12起冤案受害人中的郭一等11人,使他们遭到非法关押、批斗、毒打,其中致残3人、致死1人。有的家属也遭迫害。受害人刘国梁的妻子彭正鉌不堪折磨,于1968年8月8日留下遗书,携带10岁的女儿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刘结挺、张西挺还点名要把曾经办理过他们专案的王顺崇等8人“分别控制起来,令其检查交待”,在他们的煽动、指使下,王顺崇等人分别被关押、批斗、毒打,受到摧残迫害。

1968年4月,泸州、隆昌等地发生武斗,当时在北京学习班的宜宾部分学员要求在京的省革筹领导人解决。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为了巩固他们已经篡夺的权力,镇压反对他们的干部群众,刘结挺乘机煽动说:“对立面不但要打隆昌、内江、自贡、宜宾,还要打成都。”紧接着张西挺煽动说:“我如果是隆昌县革命委员会的主任,我就有自卫的权利。”刘结挺、张西挺煽动后,李良等5人于同年5月6日由北京回到宜宾与王茂聚策划,调集了10个县的5千余名武斗人员,攻打泸州、纳溪、合江等地,打死干部、群众274人,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根据上列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庭确认,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趁“文化大革命”内乱之机,投靠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阴谋策划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诬陷中央和地方党政军领导干部,煽动、支持宜宾地区武斗,残酷镇压干部、群众,给四川人民造成重大灾难,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无论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还是按照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构成了反革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共同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02条第二款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本庭根据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应负的罪责,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第92条、第102条第二款、第138条和第52条、第64条,分别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刘结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张西挺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魏彬审判员 王余桓 王用钜人民陪审员 杨玉媛 王逵 唐明德 许启先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1982年3月24日书记员 段必华 周兴玉 冷启明 彭远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1982)刑二字第4号

上诉人刘结挺,男,现年62岁,汉族,山东省平邑县人。曾任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成都军区副政委、中共第九届中央委员。1978年6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

上诉人张西挺(刘结挺之妻),女,现年54岁,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曾任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中共第九届候补中央委员。1978年6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

上诉人刘结挺、张西挺因反革命一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3月20日以(82)川法刑字第01号刑事判决,判处刘结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张西挺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刘结挺、张西挺均不服,以原判“定性不当”,“不是犯罪”,“是认识问题”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查明:

上诉人刘结挺、张西挺乘“文化大革命”动乱之机,投靠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967年1月7日,在北京伙同王茂聚、李良积极策划篡夺四川省宜宾地区的领导权,联名写信煽动“大造反、大夺权”,同时提出“条件成熟的就夺权,不成熟的就积极地积蓄革命力量,进行夺权。”为了实现其篡夺领导权的反革命目的,自1966年8月至1967年4月,不断向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送诬告材料,并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作“控诉报告”,编印散发《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李井泉罪行录》小册子,大造反革命舆论,捏造李井泉、廖志高等人1962年在四川省宜宾地区搞“反革命政变”,“实行着反革命专政”,煽动夺取西南局和四川省的领导权。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支持下,刘结挺、张西挺篡夺了四川省的部分领导权。

上诉人刘结挺、张西挺积极配合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捏造材料,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刘少奇、邓小平和其他领导人。刘结挺、张西挺于篡夺四川省的部分领导权前后,作“控诉报告”和在报纸上发表署名文章中,把1962年宜宾地区甄别纠正冤错案件,诬蔑为“反革命事件”;把1965年邓小平、彭真、杨尚昆代表中央批准对刘结挺、张西挺的处分决定,诬蔑为“批准了李井泉勾结阶级敌人进行的全部反攻倒算和反革命复辟”;还诬陷说“刘少奇、邓小平、贺龙等早就把黑手伸到四川来了,而宜宾,又是他们精心培植的一个反革命复辟根据地”。1968年7月、8月,刘结挺先后在会议上捏造说:“刘少奇的叛变就是在四川查出来的”。1976年2、3月间,刘结挺、张西挺先后分别给江青、王洪文写信诬陷邓小平“一上台就大搞复辟活动”。

上诉人刘结挺、张西挺诬陷李井泉是“在西南开辟反革命复辟根据地的罪魁祸首”,是在宜宾地区“制造翻案复辟反革命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诬陷廖志高、许梦侠、牟海秀、胡永昌等省、地党政军领导干部17人,是李井泉制造“宜宾反革命事件”的“直接参与者”,使李井泉等人受到残酷迫害,钱寿昌被迫害含冤而死。刘结挺、张西挺还把原宜宾市委工交部副部长陈济民在“文化大革命”初期自杀身死,诬陷为“被李井泉杀害后焚尸灭迹”。1968年6月,刘结挺诬陷省委第一书记廖志高“是双料货,又是叛徒又是特务”。为了把廖志高打成“叛徒”、“特务”,刘结挺利用职权下令拘捕了何慕坡、杨明德,何、杨2人无辜遭受关押。

上诉人刘结挺、张西挺在“文化大革命”中,再次诬陷迫害曾受过他们打击陷害的12起冤案中的郭一等11人,使他们受到非法拘禁、批斗、毒打,其中致残3人,致死1人。有的家属也遭受迫害。刘结挺、张西挺还点名把在“文化大革命”前曾经办理过他们专案的王顺崇等8人,分别控制起来。在他们煽动、指使下,王顺崇等人分别遭到关押、批斗和毒打。

1968年4月,泸州、隆昌等地发生武斗,当时在北京学习班的宜宾部分学员要求在北京的省革筹领导人解决。刘结挺乘机进行煽动说:“对立面不但要打隆昌、内江、自贡、宜宾,还要打成都”。张西挺接着煽动说:“我如果是隆昌县革命委员会的主任,我就有自卫的权利”。助长了李良、王茂聚等人策划组织武斗,攻打泸州、纳溪、合江等地,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综上所述,本庭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结挺、张西挺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结挺、张西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第92条、第102条第二款、第138条和第52条、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刘结挺、张西挺上诉无理,予以驳回;维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82)川法刑字第01号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 郝绍安审判员 秦志新审判员 李月波1982年4月20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武清

来源:《历史的审判——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犯纪实》 下册,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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