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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邵岩城报复陷害、扰乱社会秩序案的法庭文件

日期:1982-4-6 作者:[待确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82)哈检刑起字第20号

被告人邵岩城,曾用名邵文武,男,现年48岁,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文化大革命”前系黑龙江省粮食学校教员,“文化大革命”初期当了省粮食学校教工造反团头头,后任校革命委员会委员,1977年1月27日被拘留,1978年7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邵岩城报复陷害、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82年3月10日移送本院。经审查确认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报复陷害干部和群众

被告人邵岩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夺权,当上了黑龙江粮食学校革命委员会委员。利用主管“运动”的职权,对曾批评和反对过他的学校领导干部和教职员李先盛、刘树林、王鹏清、郭锦林、尹平、王守仁、吕剑秋等人进行报复陷害,将他们诬陷为“右倾翻案集团”成员,关进反省室,长期关押。被告除亲自对李先盛、王鹏清、吕剑秋进行拳打脚踢外,还唆使学生对被关押人员“帮助帮助”,“收拾收拾”。在邵岩城的唆使下,少数学生多次用电炉丝、凳子腿、木棒、门弓子等作刑具多次对被关押人员毒打,往头上倒洗脚水,进行肉体摧残,造成了致伤5人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邵岩城在“文化大革命”前因讲错课受过主管教务的副校长李先盛的批评,又因1963年没有涨上工资和被下放劳动等问题,对李不满。1968年4月29日被告人邵岩城乘省粮食厅召开批斗大会之机,将李先盛拉去陪斗,被告邵岩城在会上诬陷李是“国民党党部书记”,并带头殴打李先盛,几个学生也随之上前对李拳打脚踢,当场李的肋骨被踢断一根。之后,在被告的亲自策划下,诬陷李是“右倾翻案总后台”,非法关押9个月,李多次遭到毒打。

教员王鹏清因反对被告进校革委会领导班子,曾去省革命委员会财贸组反映过情况,被告即怀恨在心。1968年4月29日晚,当学生批斗王鹏清时,邵借机进行报复,逼问王“你们都谁去省革委了?”后诬陷王是“右倾翻案黑干将”关进反省室。在一次批斗会上被告用脚踢王鹏清的肋部,并指挥学生进行毒打,王的背部被打出血,臀部打伤不能坐卧。

教员郭锦林因给被告人邵岩城写大字报。就将郭诬陷为“地主分子”、“抗美援朝逃兵”、“右倾翻案黑干将”。郭在关押期间多次遭到毒打,牙被打掉两颗,因被打和折磨患了小便失禁症,历时9年,至1977年死亡时仍未治愈。

行政科长尹平因反对被告进校革命委员会,写过大字报,而被诬陷为“右倾翻案黑后台”。关押期间,因遭受殴打和折磨,患了“腰肌劳损”症。

教务科长王守仁也因反对被告进入校革命委员会,而被诬陷为“保守势力总代表”,关押期间,遭受毒打后一个多月不能起坐,因受折磨,长期腰疼。

党总支副书记、政工科长刘树林、教员吕剑秋,都因批评过被告,给被告提过意见,分别被诬陷为“右倾翻案黑后台”、“右倾翻案小爬虫”,遭受毒打。

二、积极参与和指挥冲击省革委八次全会和省军区机关

1974年12月19日、23日被告两次参加了刘雪峰(另案处理)等人召开的策划破坏省补选全国四届人大代表的会议,并担任了冲击会议的副总指挥。1974年12月24日上午省革命委员会在“107”招待所召开补选全国四届人大代表的八次全会时,有的人在会场内搅闹,被告在刘雪峰的指挥下,带领几十人不听警卫战士的劝阻,打伤服务员,砸坏窗户,冲进会场,致使会议被迫中断。25日晚在张永昌(另案处理)的指挥下,被告在“107”招待所又参与了拦截代表外出开会的汽车。26日下午被告伙同张永昌等带领一伙人打着“讨还血债”的横幅标语,抬着伪装伤情的张永寿游街惑众。之后,被告人等强占了省委会议室,并把“讨还血债”的横幅标语挂在省委机关楼前。严重扰乱了省党政领导机关的工作秩序。

出于搅闹省军区的目的,被告人邵岩城于1974年5月5日和6月28日两次跟随刘雪峰以送大字报为名闯入省军区院内,乱写乱贴大字块,大字报。当省军区干部史绍安同志进行劝阻时,被告拽住史的衣领进行殴打,并向史的身上泼墨汁。军区干部林柏松同志斥责被告人不应打人时,被告上前一脚将林踢倒。被告还殴打了战士王金贵、马安州、陈大前。

上述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

查被告邵岩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利用职权,报复陷害干部和群众,冲击省委、省革委会和军区机关,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扰乱和破坏了省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6条、158条,犯有报复陷害罪,扰乱社会秩序罪。

本院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特对被告邵岩城提起公诉,请予以惩处。

此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作卿1982年4月6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2)刑字第25号

公诉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作卿。

被告人 邵岩城,曾用名邵文武,男,现年48岁,汉族,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文化大革命”前系黑龙江省粮食学校教员,“文化大革命”初期曾任省粮食学校革命委员会委员。现在押。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报复陷害、扰乱社会秩序案,对被告邵岩城于198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82年4月29日进行了公开审理。现查明:

被告邵岩城于1968年利用担任省粮食学校革命委员会委员,分工主管“运动”的职权,对曾经批评过他的学校领导和教职员李先盛、王守仁、刘树林、王鹏清、郭锦林、尹平、吕剑秋等人进行报复陷害。将这些人诬陷为:“右倾翻案集团黑后台”、“右倾翻案黑干将”、“抗美援朝逃兵”等等,送进反省室,长期关押。被告邵岩城除了对李先盛、王鹏清、吕剑秋进行毒打外,还唆使学生对被关押的人“不能手软”、要“收拾收拾”、“帮助帮助”。在被告的唆使下,少数学生曾多次用凳子腿、电炉丝、皮带、门弓子等刑具,对被关押的人进行毒打,并往头上浇洗脚水,进行肉体摧残。副校长李先盛的肋骨被踢断;教员王鹏清身上多处被打出血;副科长郭锦林除牙齿被打掉两颗外,因遭受折磨患小便失禁症,历时9年,至死未愈;科长尹平因遭受殴打和折磨,患了腰肌劳损症;科长王守仁遭受毒打后,一个多月不能起坐,因受折磨长期腰疼。

被告邵岩城于1974年12月19日和23日两次参加反革命犯聂士荣和刘雪峰(另案处理)等人召开的秘密会议,策划破坏省革委补选全国四届人大代表的八次全会。被告邵岩城担任了冲击全会的副总指挥,24日上午,被告带领数十人,不顾警卫战士的劝阻,砸碎窗上玻璃,跳窗闯进楼内,打伤服务人员,毁坏物品,强占会议室,围攻省的领导人,使会议被迫中断。26日被告邵岩城又伙同张永昌(另案处理)等人打着“讨还血债”的白旗,抬着伪装伤情的张永寿游街惑众,并冲进省委机关,强占会议室,将写有“讨还血债”的白色横幅,悬挂在省委机关楼前,还在省委楼内设立“广播站”。严重地扰乱了省委机关的工作秩序。

1974年五六月,被告邵岩城先后两次参加由刘雪峰组织的去黑龙江省军区机关“点火”、“豁弄”的活动,当场打了解放军的干部、战士5人。

本庭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对各种证据进行了审查核实。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所犯的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邵岩城只供认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承认犯罪。

本庭确认,被告邵岩城利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策划指挥冲击省革委八次全会,破坏全国四届人大代表的补选,围攻省委的领导,冲击省委机关,扰乱省委工作秩序,已构成犯罪。本庭根据被告邵岩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充分地考虑到被告犯罪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6条、第158条、第64条、第5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邵岩城报复陷害、扰乱社会秩序罪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1977年1月27日起至1984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三份,经由本院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982年4月29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司志良人民陪审员 梁万栓人民陪审员 管景志

本件与原文核对无异

1982年5月4日发书记员 靳维凯

来源:《历史的审判——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犯纪实》 下册,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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