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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叶昌明反革命案的法庭文件

日期:1982-7-2 作者:[待确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82)沪检分诉字第61号

被告人叶昌明,男,38岁,上海市嘉定县人。原是上海合成纤维研究所工人。“文化大革命”中任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常委,市总工会副主任。因犯反革命罪,由上海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已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确认:被告人叶昌明是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重要骨干。“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的指挥下,积极参与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等人一系列篡党夺权的犯罪活动,妄图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文化大革命”初期,叶昌明参与王洪文、潘国平等人制造的“安亭事件”,诬陷中共上海市委,煽动夺取上海市领导权。为了巩固他们已篡夺的权力,实行反革命统治,煽动“打砸抢”,制造冤案,镇压、迫害干部和群众,1976年参与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策应江青一伙图谋最终颠覆政府的反革命活动。“四人帮”被粉碎后,积极参与策动武装叛乱。叶昌明所进行的犯罪活动,使上海人民遭受严重灾难,给国家造成严重危害。

被告人叶昌明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1966年11月6日至9日,叶昌明和王洪文、潘国平、陈阿大、黄金海等人,经过密谋策划,召开大会,诬陷中共上海市委“把革命群众打成‘反革命’”,“造成了解放十七年来空前未有的白色恐怖”,提出“我们要夺权”,煽动夺上海市领导权。11月10日,王洪文、潘国平聚众扰乱上海车站,安亭车站,阻拦列车,破坏交通运输,影响列车正常运行32小时。当天,叶昌明赶往安亭车站,积极进行反革命煽动,参与制造动乱。

二、1967年7月至8月,在王洪文的直接指挥下,叶昌明和陈阿大、戴立清、王秀珍等人,多次密谋围攻上海柴油机厂。7月29日,叶昌明参与策划制定了行动方案。为了排除阻力,7月31日,叶昌明和陈阿大、戴立清、张宝林、胡永年等人,非法绑架、关押群众25人,其中7人被关押达8年之久。8月4日,叶昌明和王秀珍在秘密指挥点,负责联络指挥。他们调集了上千辆汽车和船只,蒙骗大批群众,携带铁棍、长矛等器械,从水陆两路围攻上海柴油机厂。这次事件,关押和伤残群众650人,厂房设备遭到严重破坏。

1973年12月,叶昌明诬陷上海市业余工业大学干部浦伋“争夺工大领导权”,致浦遭到严重迫害。

三、1976年,叶昌明策应江青一伙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图谋最终颠覆政府的反革命活动。同年4月,叶昌明在全市万人大会上,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是“大党阀、大野心家”,“网罗叛徒、反革命、不肯改悔的走资派,组织还乡团”,“进行反攻倒算”,煽动打倒以邓小平为代表的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1976年10月8日,徐景贤、王秀珍等人,获悉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的消息后,决定发动武装叛乱。当晚,叶昌明参加了王秀珍在二号指挥点(市民兵指挥部)召集的策动武装叛乱会议,和王秀珍、陈阿大、黄金海、马振龙、施尚英等人共同策划,设立“民兵”秘密指挥点,派人监视部队动态,轻工系统生产的枪支、弹药不交部队,留作武装叛乱用。会上,叶昌明诬陷党中央粉碎“四人帮”是“右派宫廷政变”,主张“发动工厂工人罢工”,决心要与党中央“对着干”。9日,叶昌明去上海合成纤维研究所检查“民兵”的枪支、弹药,部署“民兵”加强值班。

12日下午,叶昌明和陈阿大、黄金海、戴立清、马振龙等人,在市工人文化宫密谋决定,由黄金海、戴立清在上海第三十一棉纺织厂设立秘密联络点,主持起草武装叛乱用的标语口号。12日晚,叶昌明参加了冯国柱、王少庸、张敬标、黄涛等召集的会议,继续密谋武装叛乱,共同策划停产罢工、游行示威,“派民兵进驻报社、电台”,提出“还我江青”、“还我春桥”、“还我文元”、“还我洪文”的反革命口号,准备发表“告全市、全国人民书”。会上,叶昌明再次提出要“对着干”。10月13日凌晨,叶昌明和陈阿大又在市总工会和黄金海、戴立清、马振龙等人密谋决定,分批向区、县、局工会负责人进行反革命煽动。中午,叶昌明和黄金海、马振龙等人,共同审定了武装叛乱用的标语口号21条。由于中央采取了有力措施和上海军民的坚决斗争,及时制止了他们的犯罪活动。

被告人叶昌明所犯的严重罪行,有干部和群众的检举、被害人的陈述、同案人的供述,有查获的书证、物证,完全证明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叶昌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第92条、第93条、第101条、第138条,犯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反革命伤人罪、诬告陷害罪。特依法提起公诉,请予惩处。

此致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三宝 华关根1982年7月2日

为被告人叶昌明辩护的辩护词

律师 石钟祥 傅玄杰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上海市第二法律顾问处接受被告叶昌明的委托,指派我们两人担任他的辩护人。我们依法履行职责,对本案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叶昌明是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重要骨干,“文化大革命”期间,参与了一系列篡党夺权的犯罪活动。庭审调查的结果表明,犯罪事实是清楚的。但是,法庭调查的结果也表明被告叶昌明的犯罪活动,是在王洪文、张春桥以及他们在上海的骨干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的亲自策划指使下进行的。对叶昌明如何确定罪责,分别说明如下:

第一,起诉书第1条指控被告叶昌明参与煽动夺权,在安亭车站制造动乱问题。现已查明,1966年11月9日以王洪文、潘国平为首聚众诬陷中共上海市委、制造动乱,煽动夺权,从而发生阻拦列车,影响列车正常运行32小时,即安亭事件。造成了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王洪文、潘国平是安亭事件的策划者、指挥者,应负主要责任。叶昌明是在列车被阻拦后才到安亭,作了煽动性的发言。因此,被告叶昌明是一个参与者,与王洪文是有区别的。

第二,起诉书第2条指控叶昌明多次密谋围攻上海柴油机厂和非法绑架群众问题。根据法庭调查证明,叶昌明参与密谋策划围攻上海柴油机厂是事实,应负一定的罪责。但必须指出:被告叶昌明在67年8月4日围攻上海柴油机厂时,他没有到上柴厂现场,而是接受王洪文指派在二线分工负责电话值班,至于在67年7月31日非法绑架群众25人,是陈阿大、胡永年、张宝林所为。所以冲砸上海柴油机厂和非法绑架,应由王洪文、陈阿大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叶昌明也应负一定的罪责。

第三,起诉书第3条指控叶昌明在1976年策应江青一伙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图谋最终颠覆政府,在全市万人大会上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问题。根据法庭调查,证实这次万人大会是张春桥直接指使由马天水、徐景贤一手策划召开的。被告叶昌明是在他们的授意下在大会上作了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发言,当然负有一定的罪责。但张春桥、马天水、徐景贤是这次万人大会的策划者、指挥者,对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图谋颠覆政府的严重罪行,应承担主要的和直接的罪责。

以上这些情节,请法庭考虑。

检察院指控被告叶昌明参与策动武装叛乱问题,经过法庭调查,已经查明:被告叶昌明在策动武装叛乱中负有重要罪责。但是,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策动武装叛乱,是以徐景贤、王秀珍为首,在1976年10月8日密谋策划的。他们决定:撤出康平路机关,设立两个秘密指挥点,下达了3万1千民兵待命,2千500民兵集中的手令。而被告叶昌明是在1976年10月8日夜晚,在徐景贤、王秀珍决定发动武装叛乱进入二号指挥点之后,被通知参加的。他是在王秀珍的直接指挥和组织下进行武装叛乱活动的。因此,徐景贤、王秀珍是策动武装叛乱的策划者、指挥者,应负主要罪责。叶昌明应与徐景贤、王秀珍区别开来,请法庭予以充分注意。

本案是一个反革命集团案件,在确定反革命集团中各个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既要把反革命集团中的主犯和从犯加以区别,又要把各主犯之间在反革命集团中所处的地位、参与的程度,作用的大小和直接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加以区别,法庭调查表明:被告叶昌明的犯罪活动,有的是在王洪文直接指挥下实施的,有的是在张春桥、徐景贤、王秀珍的策划指挥下实施的。被告叶昌明是一个积极参与者,应根据他在反革命集团中所处的地位和实际参与的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罪罚相当的原则,予以区别对待。

另外,被告叶昌明在十年动乱中,在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指使下,积极参加了一系列反革命活动,有不可推卸的罪责。但是被告叶昌明在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以后,能够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过查证,交待属实。特别在这次法庭审讯中,他对所犯罪行,亦已有所认识。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一贯政策,和我国刑法第1条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规定,请法庭根据叶昌明的犯罪情节,危害程度和坦白交待情况及目前的认罪态度,酌情处罚。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2)沪中刑字第373号

公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陈三宝、华关根。

被告人:叶昌明,男,现年38岁,汉族,上海市嘉定县人。原是上海合成纤维研究所工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曾任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常务委员,市总工会副主任。家住本市东安4村26号44室。现在押。

辩护人:上海市第二法律顾问处律师石钟祥、傅玄杰。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就被告人叶昌明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一案,于1982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27日至8月2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庭对被告人叶昌明反革命一案业经审理终结,查明犯罪事实如下:

1976年10月,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后,被告人叶昌明积极参与徐景贤、王秀珍策动武装叛乱。10月8日深夜,叶昌明伙同陈阿大、黄金海、马振龙、施尚英等,参与王秀珍策划的武装叛乱活动,共谋设立秘密指挥点,策划轻工业系统生产的枪支弹药不上交部队以及监视部队动向,公然提出上街游行、罢工等。9日,叶昌明去上海合成纤维研究所检查“民兵”枪支弹药,指使加强值班,为武装叛乱作准备。12日,叶昌明伙同陈阿大召集黄金海、戴立清、马振龙等在市工人文化宫密谋,叶昌明决定由戴立清、黄金海在上海第三十一棉纺织厂分别负责、设置秘密联络点,指使戴立清起草武装叛乱用的标语口号;当晚,叶昌明参与冯国柱、王少庸、张敬标、黄涛等进一步策划武装叛乱活动;深夜,又紧急召集市总工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会议,进行反革命煽动。13日,叶昌明伙同陈阿大等又在市总工会策划,决定立即召集区、县、局工会负责人会议,再次进行反革命煽动,并指使他们将煽动的内容立即传到基层工会,还亲自审定了武装叛乱用的标语口号。由于党中央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和上海军民的坚决斗争,他们的武装叛乱终未得逞。

1967年7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叶昌明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王洪文为首策划围攻上海柴油机厂的大规模武斗,造成严重后果。1974年1月,叶昌明对上海市业余工业大学干部浦伋进行非法监禁,致使浦伋遭受严重迫害。

1976年4月,被告人叶昌明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制造新的动乱,在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策划召开的全市万人大会上,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组织还乡团”、“进行反攻倒算”,并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是“叛徒”、“特务”、“反革命”等,图谋最终颠覆政府。

上述罪行,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查获的书证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叶昌明亦供认不讳。

本庭确认:被告人叶昌明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为目的,积极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阴谋颠覆政府,是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骨干。叶昌明犯有积极参与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和诬告陷害罪,严重危害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适用法律的规定和90条、第92条、第93条、第98条、第138条以及第52条、第6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叶昌明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 陆效良人民陪审员 夏爵一人民陪审员 曹玫玖

1982年8月23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吴肇邦

1982年8月23日发出

来源:《历史的审判——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犯纪实》 下册,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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