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82-7-2 作者:[待确定]
被告人戴立清,男,44岁,山东省郯城县人。原是上海标准件材料一厂临时工。“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共上海后方基地委员会副书记、市总工会常委。因犯反革命罪,由上海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已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确认:被告人戴立清是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重要骨干。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的指挥下,积极参与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等人一系列篡党夺权的犯罪活动,妄图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文化大革命”初期,戴立清参与王洪文、潘国平煽动冲砸《解放日报》社,制造动乱。为了巩固他们已篡夺的权力,实行反革命统治,煽动“打砸抢”,制造武斗,镇压、迫害干部和群众。在科技界制造冤案,诬陷、迫害大批科技人员。“四人帮”被粉碎后,积极参与策动武装叛乱。戴立清所进行的犯罪活动,使上海人民遭受严重灾难,给国家造成严重危害。
被告人戴立清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1966年12月初,戴立清参与王洪文、潘国平煽动冲砸《解放日报》社,制造动乱。这次事件,造成《解放日报》停刊6天,十余名领导干部和报社工作人员遭受人身迫害。
二、1967年7月至8月,在王洪文的直接指挥下,戴立清和陈阿大、叶昌明、王秀珍等人,多次密谋围攻上海柴油机厂。7月29日,戴立清参与策划制定了行动方案。为排除阻力,7月31日,戴立清和陈阿大、叶昌明、张宝林、胡永年等人,非法绑架、关押群众25人,其中7人被关押达8年之久。8月1日和3日,戴立清参与王洪文等人,部署各区组织队伍,具体布置行动方案。8月4日,他们调集了上千辆汽车和船只,蒙骗大批群众,携带铁棍、长矛等器械,从水陆两路围攻上海柴油机厂。戴立清积极参与现场指挥。这次事件,关押、伤残650人,厂房设备遭到严重破坏。
三、1968年11月、12月,戴立清诬陷原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代所长汪猷、原上海生物化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彭加木是所谓“特务嫌疑”,将汪、彭二人关押,进行迫害。1969年7月,原七○八所所长李志侠因反对林彪、张春桥,被戴立清诬陷为“现行反革命”,致李遭逮捕,关押5年之久。1969年7月,国防科委十四院干部苗宝鹏来沪工作时,对王洪文控制的“工宣队”流露不满。戴立清即将情况报告王洪文。在王洪文的授意下,戴立清指使岑麒麟将苗秘密绑架关押,毒打成伤。1968年12月9日,在全市科技系统召开的大会上,戴立清诬陷科技系统“特务多,集团性案件多,现行反革命多”;马天水在会上也竭力进行煽动。致使大批科技人员被诬陷为“特务”、“反革命”,遭到严重摧残。仅大会后的20天内,即被打死2人,逼死5人。
1968年5月,上海第六丝织厂工人秦明芳,公开反对对国家主席刘少奇的诬陷、迫害,指斥王洪文等人是反革命。戴立清和黄金海对秦明芳进行迫害,致秦遭关押,折磨成疯。
四、1976年10月8日,徐景贤、王秀珍等人,获悉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的消息后,决定发动武装叛乱。戴立清被陈阿大、叶昌明等人从市五·七干校召回后,立即参加了策动武装叛乱的犯罪活动。
12日下午和13日凌晨,戴立清先后在市工人文化宫和市总工会,和陈阿大、叶昌明、黄金海、马振龙等人密谋决定,由戴立清和黄金海在上海第三十一棉纺织厂设立秘密联络点,主持起草武装叛乱用的标语口号;分批向区、县、局工会负责人进行反革命煽动。
12日和13日,戴立清多次向上海后方基地负责人作了武装叛乱的部署。要他们“加强武器弹药检查和保管”,“加强民兵值班”,“密切注意上海至屯溪沿线情况”;对后方基地驻沪工作组负责人说:“现在情况严重,斗争尖锐复杂,准备他们大兵压境,所以在(上海)部署民兵”,指使他们连夜赶往后方基地,催促后方基地负责人加紧部署。
13日上午,戴立清和黄金海一起,向上海第三十棉纺织厂、上海标准件材料一厂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反革命煽动。下午,戴立清和马振龙到江南造船厂“民兵”秘密指挥点,继续策动武装叛乱。由于中央采取有力措施和上海军民的坚决斗争,及时制止了他们的犯罪活动。
被告人戴立清所犯的严重罪行,有干部和群众的检举,被害人的陈述,同案人的供述,有查获的书证,完全证明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戴立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第93条、第101条、第138条,犯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策动武装叛乱罪、反革命伤人罪、诬告陷害罪。特依法提起公诉,请予惩处。
此致
检察员 薛良生1982年7月2日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为被告人戴立清指定辩护人,我们受上海市第一法律顾问处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戴立清的辩护人。在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和各种证据,多次会见了被告,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我们又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刚才我们又听了公诉人发表的支持公诉的意见。我们为了履行辩护人的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立清参与策动武装叛乱的罪行。根据法庭调查的有关证据证明,被告人戴立清参与策动武装叛乱是事实,对此应负重要罪责。但是,这次武装叛乱,是徐景贤、王秀珍为首策动的。1976年10月8日徐景贤、王秀珍等密谋策划决定发动武装叛乱,成立指挥班子,设立一号、二号秘密指挥点,作了武装叛乱的具体部署。而被告戴立清是在1976年10月12日开始参与策动武装叛乱的。法庭调查的证据已证实,这一情节,请法庭予以注意。1976年10月12日,叶昌明把戴立清从奉贤召回上海,之后,戴立清先后参加了以陈阿大、叶昌明为主召集的在市工人文化宫和市总工会举行的二次策划武装叛乱会议。被告人戴立清的有些犯罪活动,是在这二次策划会上共同策划后实施的。例如,他到上海三十一棉纺织厂秘密联络点坐镇值班和起草标语口号都是按照叶昌明的意见进行的,标语口号拟好后,最后又是叶昌明等人参改审定的。从上述事实说明,被告人戴立清的犯罪活动是在徐景贤、王秀珍组织策划下实施的,因此,在追究被告人戴立清的刑事责任时,对于这一具体情节,请审判庭予以充分考虑。
此外,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立清在1976年10月12日和13日,多次向后方基地驻沪工作组负责人部署武装叛乱,要他们通知后方基地,加强民兵值班,加强武器弹药检查、保管,驻沪工作组负责人按照戴立清的旨意,通知了后方基地。戴立清还在13日下午指派他们连夜赶往后方基地加紧布置,经过法庭调查,事实是清楚的,因此,戴立清对此应负重要的罪责。但是戴立清在13日晚上,打长途电话给后方基地党委书记王祥举,通知他来上海开会,并要他把戴立清派去后方基地的2个人,中途拦回上海,所以这次的布置没有落实下去。这在法庭宣读的证词和证人的证言,都已证明属实,对这一情节,亦请审判庭予以充分考虑。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立清参与组织指挥围攻上海柴油机厂武斗的罪行。经庭审调查宣读了有关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戴立清多次参与密谋策划活动是事实,应负有罪责。但是,策划围攻上海柴油机厂武斗为首的组织者、指挥者是王洪文,王洪文应负主要罪责,这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特法字第一号判决书已作了认定。王洪文在1981年3月11日亲笔供词中亦承认:“打联司我负主要罪责,主要主意是我出的,最后决策是我下的”。因此,戴立清是在王洪文的指挥下参与犯罪活动的。至于1967年7月31日非法绑架关押群众25人的问题,经庭审调查证明,被告人戴立清虽参与策划,负责二线指挥。但是,去现场绑架群众的是陈阿大、张宝林、胡永年等人直接进行的。这些情节,请审判庭在量刑时予以注意。
三、关于被告人戴立清参与煽动冲砸《解放日报》社,制造动乱的问题。经查阅本案卷宗有关材料,被告人戴立清是在《解放日报》事件发生后,接受王洪文的指派,参与了一些活动。这一情节,请审判庭在确定戴立清的责任时,予以考虑。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案被告人戴立清是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重要骨干之一,他所犯的罪行,对国家和上海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罪行是严重的。但是,他的犯罪活动,有的是在王洪文直接指挥下进行的,有的是在徐景贤、王秀珍策划下进行的。江青反革命集团是一个共同犯罪集团,因此,每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程度是各不相同的,根据罪责自负,罪罚相当的原则,请审判庭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并结合他本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表现,给予恰当的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
公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薛良生。
被告人:戴立清,男,现年44岁,汉族,山东省郯城县人。原是上海标准件材料一厂临时工,“文化大革命”期间曾任中共上海后方基地委员会副书记,市总工会常务委员。家住本市东安2村97号21-22室。现在押。
辩护人:上海市第一法律顾问处律师戴汉民、许润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就被告人戴立清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一案,于1982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28日至8月2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庭对被告人戴立清反革命一案业经审理终结,查明犯罪事实如下:
1967年7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戴立清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王洪文为首策划围攻、打砸上海柴油机厂的大规模武斗,镇压群众。7月31日,戴立清伙同陈阿大等在泰安路非法绑架群众。8月4日,在王洪文直接指挥下,调集队伍,从水、陆两路围攻上海柴油机厂,戴立清参与现场指挥,关押和打伤了大批群众,造成严重后果。
1968年12月9日,被告人戴立清在马天水的支持下,召开全市科技系统大会,煽动说:科技系统“特务多、集团性案件多、现行反革命多”,“是特务、叛徒成堆的地方”,致使大批科技人员、干部和群众被诬陷为“特务”、“反革命”,遭到残酷迫害,有的被迫害致死。在此前后,戴立清还诬陷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代理所长汪猷是“中统特务”,诬陷上海生物化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彭加木有“特务嫌疑”,剥夺了他们的行动自由,并非法抄家,株连家属,后果严重;诬陷七○八研究所所长李志侠是“现行反革命”,致使李志侠被逮捕关押5年多。上海第六丝织厂职工秦明芳,反对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国家主席刘少奇、指斥王洪文是反革命,戴立清伙同黄金海对秦明芳进行迫害,致使秦明芳遭受关押,折磨成疯。戴立清还在王洪文指使下,对国防科委十四院干部苗宝鹏非法绑架关押,残酷迫害。
1976年10月,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后,被告人戴立清积极参与徐景贤、王秀珍策动武装叛乱。12日、13日,戴立清参与叶昌明、陈阿大在市工人文化宫和市总工会召集的策划武装叛乱活动,共谋确定进行反革命煽动,由戴立清负责设在上海第三十一棉纺织厂的秘密联络点,并主持起草武装叛乱用的标语口号。在此期间,戴立清又对上海后方基地负责人部署武装叛乱,指使他们加强值班,加强“民兵”训练,加强武器弹药的检查,密切注视上海至屯溪沿线动态,并对上海后方基地驻沪工作组负责人说:“现在情况严重”,“准备他们大兵压境”,指派他们连夜赶往后方基地加紧部署。戴立清还伙同马振龙赶到江南造船厂“民兵”指挥点,要拉出“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活动。由于党中央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和上海军民的坚决斗争,他们的武装叛乱终未得逞。
上述罪行,有证人证言和查获的书证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戴立清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庭确认:被告人戴立清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为目的,积极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阴谋颠覆政府,是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骨干。戴立清犯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反革命伤人罪和诬告陷害罪,严重危害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90条、第92条、第93条、第98条、第101条、第138条以及第52条、第6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戴立清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 许锦锋人民陪审员 李有则人民陪审员 夏宗辉
1982年8月23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玫英
1982年8月23日发出
来源:《历史的审判——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犯纪实》 下册,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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