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82-7-2 作者:[待确定]
被告人朱永嘉,男,五十一岁,江苏省无锡市人。原是中共上海市委写作班历史组负责人。“文化大革命”中任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常委、写作组负责人。因犯反革命罪,由上海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已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确认:被告人朱永嘉是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骨干。“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的指挥下,积极参与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等人一系列篡党夺权的犯罪活动,妄图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文化大革命”初期,朱永嘉积极参与徐景贤、王承龙等人,从市委机关内部制造所谓“心脏爆炸、后院起火事件”,紧密配合王洪文等人,夺取上海市领导权。为了巩固他们已篡夺的权力,实行反革命统治,制造冤案,诬陷、迫害干部和群众。利用他们控制的舆论工具,进行反革命宣传,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打倒重新出来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策应江青一伙图谋最终颠覆政府。“四人帮"被粉碎后,积极参与策动武装叛乱。朱永嘉所进行的犯罪活动,使上海人民遭受严重灾难,给国家造成严重危害。
被告人朱永嘉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在张春桥、姚文元的直接指挥下,朱永嘉和徐景贤、王承龙等人密谋策划,里应外合,煽动“把上海市委闹它个天翻地覆”,制造了所谓“心脏爆炸、后院起火事件”,紧密配合王洪文等人,从市委机关内部进行夺权。十二月十八日,朱永嘉和徐景贤等人召开大会,对陈丕显、曹荻秋等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人身迫害。一九六七年一月,朱永嘉又积极为召开“彻底打倒”上海市委大会搜集材料,诬陷陈丕显是“刘记修正主义司令部在上海的黑司令”,提出“打倒陈丕显”,煽动夺取上海市领导权。
二、一九七〇年二月,朱永嘉参与徐景贤、王秀珍,在复旦大学制造冤案,诬陷邹万春、吴维国、李华兴等六名教师是所谓“小集团”,进行迫害。吴维国被迫害致死。
一九七〇年九月,朱永嘉又诬陷复旦大学的干部和中共党员中有“辫帅”、“辫子兵”,搞“张勋复辟”,将一百余名党员、干部集中办“学习班”,对他们进行迫害。其中八人被非法拘禁,二人被迫害致死。
三、一九七六年,江青一伙为了篡夺党和国家的最髙权力,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煽动打倒一大批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朱永嘉在张春桥、姚文元的指使下,伙同王知常等人,直接指挥他们控制的写作班子,在报刊杂志上连篇累牍地发表了《革命与资本——读“汪精卫卖国记”有感》、《论走资派》、《要哪个阶级的自由?——兼评邓小平的世界观》、《梯也尔小传》、《由赵七爷的辫子想到阿Q小D的小辫子兼论党内不肯改悔的走资派的大辫子》、《评邓小平的反革命舆论攻势》等反动文章,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比资本家还厉害”,是“挂着共产党领导人的招牌”,“干着复辟资本主义的反革命事业”的“敌人”。积极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
一九七六年四月,朱永嘉又在全市万人大会上,诬陷邓小平是“维护和扩大资产阶级法权的顽固派”、“妄图断送中国社会主义事业”,诬陷老干部是“走资派”,已经成为他们所谓继续革命的对象。积极参与江青一伙图谋最终颠覆政府的反革命活动。
四、一九七六年十月八日,徐景贤、王秀珍等人,获悉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的消息后,决定发动武装叛乱。当晚,朱永嘉参加了徐景贤、王秀珍等人召集的密谋策动武装叛乱的会议。会上,朱永嘉提出要“拉出民兵来,打一个礼拜不行,打五天三天也好,让全世界都知道”。会后,朱永嘉在原市革委会写作组召集王知常等人共同策划,为煽动武装叛乱收集了“赫鲁晓夫是怎样篡党夺权的?”等资料,设立了秘密联络点。深夜,朱永嘉去《文汇报》社、《解放日报》社和上海人民广播电台,分别向三个单位的负责人布置,要注意新华社消息,有情况立即报告,妄图封锁中央消息。
十月十二日晚,朱永嘉又参加了冯国柱、王少庸、张敬标、黄涛召集的会议,继续密谋武装叛乱。会上,朱永嘉、王知常竭力煽动“大干”,要“派民兵进驻报社电台”,提出“还我江青”、“还我春桥”、“还我文元”、“还我洪文”的反革命口号,主张发表“告全市、全国人民书”,宣称要“决一死战”。由于党中央采取有力措施和上海军民的坚决斗争,及时制止了他们的犯罪活动。
被告人朱永嘉所犯的严重罪行,有干部、群众的检举,被害人和家属的陈述,同案人的供述,有查获的大量书证,完全证明属实。被告人朱永嘉也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朱永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犯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特依法提起公诉,请予惩处。
此致
检察员 林遇良 张福道一九八二年七月二日
上海市第一法律顾问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接受被告人朱永嘉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朱永嘉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以后,认真阅看了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朱永嘉如实地进行了供述,法庭出示了有关的证据,现在法庭已调查结束,我们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本案是一个反革命集团案件,在确定反革命集团各个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时,应当根据他们每个人在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和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来分别确定其罪责,作为量刑的依据,被告朱永嘉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成为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制造反革命舆论的负责人之一,犯有一系列反革命罪行,被告人朱永嘉应该承担严重罪责。但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朱永嘉负责的舆论工具——报刊杂志是受张春桥、姚文元所控制,有些是在张春桥姚文元的直接指使下实施的。例如,起诉书上所指控的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革命与资本——“读汪精卫卖国记”有感》一文,我们查阅了1982年3月24日肖木的证词,证明是张春桥指使朱永嘉在他所掌握的《学习与批判》上发表的,目的用以诬陷邓小平副主席。根据法庭出示王知常1978年11月27日的证词证实,被告朱永嘉是按照张春桥的指使,在选题会上进行布置、落实的,证明炮制这篇文章的指使者是张春桥。当然,被告朱永嘉是要负重要罪责。但是从这一犯罪活动的整个过程来看,被告朱永嘉是秉承了张春桥的黑指示进行的。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时,不能不考虑这一具体情况。
又据起诉书上所指控在张春桥、姚文元的直接指挥下,朱永嘉和徐景贤、王承龙等人密谋策划,里应外合,制造了所谓“心脏爆炸,后院起火事件”。在12月18日召开大会,对陈丕显、曹荻秋等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人身迫害,根据案卷材料王知常1981年1月15日的供词说:“1966年12月16日下午在武康路2号召开了大会的筹备会议,决定以12月18日的筹委会为班底,成立了上海市委机关革命造反联络站,选出了以徐景贤、郭仁杰、王承龙三人为负责人,朱永嘉参加了机关联络站联络组进行活动”。在12月18日的大会上,他们要“把上海市委闹它个天翻地覆”,制造动乱。但是,这个大会是徐景贤、王承龙等人为首召集,被告朱永嘉参与策划召开的,1967年1月,被告朱永嘉又按照了徐景贤的布置,搜集材料,草拟发言稿,诬陷中共上海市委领导人,被告朱永嘉参与这一犯罪活动,是在徐景贤直接指挥下进行的。因此,被告朱永嘉所负的罪责,和徐景贤等有所区别。
又如起诉书指控被告朱永嘉参与徐景贤、王秀珍在复旦大学制造冤案,诬陷邹万春、吴维国、李华兴等6名教师的所谓“小集团”,进行迫害,吴维国被迫害致死问题,我们查阅了有关的案件,根据1981年2月28日王秀珍供词说:“在张春桥的旨意下,为了进一步迫害炮打张春桥的师生员工,我多次到复旦传达张的黑指示。‘六个指导员’的问题要立案,重点搞”。王秀珍又在1981年4月22日的供词中说:“对六指导要立案搞的决定,是徐景贤在一次会议上传达张春桥指使,并详细介绍六指导员所谓反朱永嘉、反张春桥的问题,以后一办决定要立案搞,其实是张春桥、徐景贤授意决定的”。在这问题上被告朱永嘉参与了诬陷活动,应负一定罪责,但与张春桥、徐景贤、王秀珍比较应负罪责又有区别。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以上事实,被告朱永嘉一系列的犯罪是在张春桥、徐景贤、王秀珍等人指使下实施的,他本身应负一定罪责,但在量刑时应考虑他在江青反革命集团中所占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程度,都与张春桥、姚文元、徐景贤等有所不同,请法庭根据罪罚相当的原则,予以考虑。
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和庭审经过可以说明,被告朱永嘉对自己所犯罪行,作了交代,并有认罪的表现。1976年10月6日“四人帮”被粉碎后,被告朱永嘉迫于形势,在党的政策感召下,坦白交待了策动武装叛乱的罪行,并检举揭发同伙。在本案法庭审理调查过程中,他能如实地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认识到对党对人民犯下了严重的反革命罪行。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凡是认罪悔罪、坦白交代检举揭发的,根据我国刑事政策,历来都是作为可以考虑从轻的情节。被告朱永嘉自犯罪发觉后,能认罪服法,表现较好,请审判庭在量刑时,依据我国刑法第1条所规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酌情给予从轻判处。
公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林遇良、张福道。
被告人:朱永嘉,男,现年五十一岁,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原是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写作班历史组负责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曾任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常务委员、写作组负责人。家住本市复旦大学第一教工宿舍一号。现在押。
辩护人:上海市第一法律顾问处律师倪彬彬、王一鸣。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就被告人朱永嘉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一案,于一九八二年七月二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七月二十六日至八月二十三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庭对被告人朱永嘉反革命一案业经审理终结,查明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朱永嘉,于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和一九六七年一月,在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张春桥、姚文元的指使下,积极参与徐景贤等密谋策划召开“夺权”大会。朱永嘉积极搜集材料,制造舆论,煽动夺权,并参与对中共上海市委员会第一书记陈丕显、上海市市长曹荻秋等领导干部进行人身迫害,夺取了上海市党政领导权。一九七〇年,朱永嘉又参与徐景贤等在复旦大学制造冤案,诬陷迫害干部和群众,有的被迫害致死,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朱永嘉,一九七六年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制造新的动乱,在张春桥、姚文元、徐景贤的指使下,伙同王知常直接控制写作班子,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在他们出版的书报、杂志上,先后发表了《论走资派》、《要哪个阶级的自由——兼评邓小平的世界观》、《革命与资本——读〈汪精卫卖国记〉有感》等大量反动文章,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和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是“从资产阶级民主派到走资派”,干着“反革命事业”,已经成为所谓继续革命的对象。同年四月,在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策划召开的全市万人大会上,朱永嘉又诬陷邓小平和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继续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图谋最终颠覆政府。
被告人朱永嘉,积极参与策动武装叛乱。一九七六年十月,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后,十月八日晚,朱永嘉积极参与徐景贤、王秀珍密谋策动武装叛乱活动,公然提出拉出“民兵”,“打一个星期不行,打三天五天也好,让全世界知道”;指使市革命委员会写作组收集、汇编资料,为武装叛乱作舆论准备,并建立丁秘密联络点。当日深夜,朱永嘉又主动去《文汇报》、《解放日报》社和广播电台检查部署,进一步控制舆论工具,紧密配合武装叛乱。十月十二日晚,朱永嘉又参与冯国柱、王少庸、张敬标、黄涛等策划武装叛乱,竭力主张派“民兵”进驻报社、电台和发表“告全市全国人民书”,并伙同王知常提出“还我江青、还我春桥、还我文元、还我洪文”的反革命口号,宣称要“决一死战”。由于党中央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和全市军民的坚决斗争,他们的武装叛乱终未得逞。
上述罪行,有证人证言和查获的书证、物证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朱永嘉亦供认不讳。
本庭确认:被告人朱永嘉,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为目的,积极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阴谋类覆政府,长期控制宣传舆论工具,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是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骨干。
朱永嘉犯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颏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和诬告陷害罪,严重危害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以及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考虑到朱永嘉在案发后和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据此,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朱永嘉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 判 长 张仁良人民陪审员 刘金人民陪审员 董世忠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沈晓华
—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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