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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韩爱晶反革命案的法庭文件

日期:1982-8-31 作者:[待确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82)京检分审字第156号

被告人韩爱晶,男,36岁,江苏省涟水县人。原是北京航空学院学生。“文化大革命”前期为北京航空学院“红旗战斗队”总负责人、北京航空学院革命委员会主任、首都大专院校红代会核心组副组长、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常务委员。因反革命罪,由北京市公安局于1978年4月19日依法逮捕,经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确认:被告人韩爱晶,在1966年12月至1968年8月期间,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从事反革命犯罪活动,犯罪事实如下:

一、组织实施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德怀的人身迫害,致使彭德怀被打断肋骨,造成重伤。

1966年12月,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密谋下,由戚本禹出面指使被告人韩爱晶组织实施对彭德怀的人身迫害。被告人韩爱晶立即派北京航空学院学生前往成都,将彭德怀挟持来京。翌年7月,戚本禹又授意被告人韩爱晶“把彭德怀拉来斗”。被告人韩爱晶遂亲自操纵北京航空学院革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策划成立了专门班子负责搜罗诬陷彭德怀的材料,制定了批斗迫害彭德怀的方案。于1967年7月19日,在北京航空学院六累楼召开对彭德怀的所谓“小型审斗会”。事前,北京卫戍区工作人员奉命向被告人韩爱晶等宣布了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关于不许搞“喷气式”、不许武斗、不许挂牌子、不许游斗、不许搞逼供信的指示。但被告人韩爱晶抗拒周恩来总理指示,在“审斗”中一再逼供,当彭德怀据理力驳时,竟首先动手殴打彭德怀,随之韩爱晶手下的几个打手一拥而上,拳打脚踢。经卫戍区工作人员劝阻无效,结果,彭德怀先后被打倒在地上7次,前额出血,两根肋骨骨折,并伤及肺部。韩爱晶竟毫不顾及彭德怀的严重伤势,仍按原定方案,在1967年7月26日下午,由北京航空学院与北京地质学院等单位,在北京航空学院南操场联合召开“万人批斗大会”。北京航空学院学生还把张闻天拉来“陪斗”。会上对彭德怀、张闻天搞“喷气式”。会后挂牌子,架上卡车,在市内“游斗”。在“游斗”中又肆意殴打,致使张闻天被打伤,彭德怀伤势益重,遭到更加严重的摧残。

二、罗织、编造并广为散发假材料,煽动“打倒”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徐向前,诬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陈毅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叶剑英。

被告人韩爱晶于1967年3月31日和4月初,在人民大会堂先后接受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叶群以及戚本禹的授意后,一方面指使北京航空学院“红旗战斗队一连”和专门成立的“尖刀连”,负责搜罗、编造、印制诬陷徐向前、陈毅、叶剑英的材料;一方面于4月4日、12日以“北航红旗”名义连续发表所谓《严正声明》,大肆散发,煽动“打倒徐向前,炮轰陈毅、叶剑英”。与此同时,被告人韩爱晶还亲自或派人到外交部、北京第一外国语学院等单位煽动“炮轰陈毅”,并策划成立了所谓“首都大专院校红代会批判陈毅联络站”。截止1967年8月份,“红一连”和“尖刀连”先后罗织编造、印制了题为《打倒徐向前》、《叶剑英罪状》、《炮轰陈毅,解放外事口》等大批传单和文章,在全市、全国散发。在这些《声明》、传单和文章中,分别诬陷陈毅“恶毒攻击毛主席”、“反对毛泽东思想”、“为复辟资本主义鸣锣开道”;徐向前在革命战争的紧急关头“当了叛徒、逃兵”;叶剑英“是个逃兵”,是“镇压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刽子手”,从而把“打倒徐向前”,“炮轰陈毅、叶剑英”推向社会。

三、诬陷、迫害中共北京航空学院委员会副书记周天行、程九柯。

被告人韩爱晶在“不打倒周天行,北航的历史没法写”、“周天行挡不住,一大串干部都要上来,第一把手谁当,解决不好不放心”的预谋下,于1967年12月16日将周天行“隔离审查”,并由韩爱晶主管周天行专案组。在“隔离审查”中,诬陷周天行是“政治骗子”、“叛徒”、“特嫌”;又罚站、毒打、“连轴审”,致使周天行人身受到严重折磨。

被告人韩爱晶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康生所谓“新疆叛徒集团讲话”的授意下,亲笔批准,于1967年12月16日以“叛徒”的罪名将程九柯“隔离审查”。在“隔离审查”中,程九柯受到罚跪、殴打、笔尖扎脸等刑讯折磨,致使程九柯面部留下黑斑、耳朵变形、腰和颈椎留下残疾。

被告人韩爱晶所犯上述罪行,有证人证言、书证、受害人的陈述,完全证明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本院确认:被告人韩爱晶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阴谋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积极效劳而进行的犯罪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38条,犯有反革命伤人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特依法提起公诉。

本院还审查证实:被告人韩爱晶自1967年7月28日非法拘禁中共湖北省委书记、武汉军区政委张体学共8天;非法拘禁中共湖南省委书记张平化、中共福建省委书记叶飞各3天。在绑架张体学等人过程中,打伤警卫战士和工作人员9人。张体学等3人被绑架后,周恩来总理指令韩爱晶立即放人,而韩爱晶等人拒不立即执行。被告人韩爱晶还派人于1967年7月31日夜,冲进中共八届中央委员、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徐海东的住宅,进行非法搜查,抄走绝密材料及大量军事文献、资料。在非法搜查过程中,对因重病正在输氧的徐海东进行了“审问”。被告人韩爱晶的这些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第144条,犯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由于其实施这些犯罪行为在1967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6条第一项关于时效的规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鲁虹代理检察员 郑进峰1982年8月31日

对被告人韩爱晶所犯罪行的发言

公诉人 王鲁虹

1982.09.24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通过法庭调查,已经充分证明本院《起诉书》中所列被告人韩爱晶的反革命罪行,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现在我就被告人韩爱晶所犯罪行的性质、应负的罪责以及适用法律问题,发表以下五点意见:

第一,被告人韩爱晶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反革命罪。庭审调查结果,完全证实,被告人韩爱晶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并通过他的犯罪活动来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效劳。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一个以颠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反革命阴谋集团。被告人韩爱晶的犯罪活动是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革命犯罪活动联系在一起的。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他们一伙诬陷、迫害彭德怀和煽动打倒徐向前、陈毅、叶剑英等犯罪活动中,看得非常清楚。林彪、江青一伙为了篡夺党和国家的领导权千方百计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妄图把一大批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打倒,以扫除他们篡党夺权的障碍。他们为了诬陷、迫害彭德怀,由戚本禹授意韩爱晶“把彭德怀拉来斗”,韩爱晶立即策划成立了专门班子负责搜罗诬陷、迫害彭德怀的材料,制定了批斗迫害彭德怀的方案,组织实施了对彭德怀的人身迫害。林彪、江青一伙诬陷徐向前、陈毅、叶剑英,由叶群和戚本禹相继授意韩爱晶后,韩爱晶又立即行动,积极搜罗、编造诬陷材料,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这些事实清楚地表明,被告人韩爱晶在诬陷徐向前、陈毅、叶剑英,特别是在迫害彭德怀的罪恶活动中,充当了“先锋”。同时,也清楚地表明被告人韩爱晶已经实施了以反革命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90条的规定,确已构成反革命罪。

第二,被告人韩爱晶是残酷迫害彭德怀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经过密谋,由戚本禹授意,被告人韩爱晶立即派北京航空学院学生前往成都,将彭德怀挟持来京。

以后,戚本禹又授意被告人韩爱晶“把彭德怀拉来斗”。于是韩爱晶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了对彭德怀的人身迫害。特别是在他策划、组织的1967年7月19日的所谓“小型审斗会”上,他抗拒周恩来总理关于不许搞“喷气式”、不许武斗、不许挂牌子、不许游斗、不许搞逼供信的指示,竟首先动手殴打彭德怀。在他的带动下,他手下的打手跟上来,拳打脚踢,结果,将彭德怀连续打倒7次,前额打破了,肋骨打断了,肺部受伤了。继而在7月26日,按照他事先的策划又搞了所谓“万人批斗大会”,又搞“喷气式”、“挂牌子”、“游斗”毒打,致使彭德怀伤势更加严重。从法庭宣读的“关于彭德怀1967年1月7日至1968年2月17日在卫戍区监护期间的动态”中,可以看出彭德怀这位戎马一生、功勋卓著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遭到多么残酷的折磨。在此之前,彭德怀食宿正常,精神较好。自19日参加“审斗会”后,食欲大减,胸部疼痛,呼吸困难,甚至不能吐痰。经医院检查,两根肋骨骨折。26日“游斗”回来之后,由两个人把他架到屋里,一直躺在床上,直到21点多钟起来,东倒西歪,自言自语地说:“这么还得了啊,今天打得太重了,手和胳膊都拧坏了,现在不能动”。直到7月30日,彭德怀经常坐在凳子上趴着箱子,问他为什么总是坐着,他说:“我睡下腰痛得很,坐着好一点”。当然,彭德怀被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残酷迫害致死,不能由被告人韩爱晶承担全部责任。但是,作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迫害彭德怀的罪恶活动的重要的一步,特别是折磨彭德怀重伤的罪责,应该由被告人韩爱晶承担。这是毫无疑问的。

第三,被告人韩爱晶是首先在社会上煽动“打倒徐向前,炮轰陈毅、叶剑英”的犯罪分子之一。经过法庭调查,完全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韩爱晶这一犯罪事实,完全属实。在这里我要着重指出的是:一、韩爱晶是怎样掀起所谓“炮轰陈毅”的呢?在4月初,戚本禹给了韩爱晶一首语言隐晦的反动诗。反动诗中有所谓“黑魔”、“白虎”等字眼,韩爱晶领会到“黑魔”是指谭震林,“白虎”是指陈毅,于是就开始了向陈毅发难。这个事实,充分暴露了韩爱晶是自觉地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阴谋效劳的。二、韩爱晶在煽动“打倒徐向前,炮轰陈毅、叶剑英”时,曾说过:“几个副总理问题,北航落后了,被动,在这个问题上要抢在前面。”实际上他也是这样干的。在叶群于1967年3月31日、戚本禹于4月初对他相继授意后,韩爱晶非常积极,从4月4日起就搞了大批诬陷徐向前、陈毅、叶剑英的传单、文章和所谓《严正声明》,向全市、全国散发。仅据侦察中查到的1967年以此为主要内容的《红旗报》就印发了56万多份。因此,被告人韩爱晶承担把“打倒徐向前,炮轰陈毅、叶剑英”推向社会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的刑事责任,是理所当然的。

第四,被告人韩爱晶是诬陷、迫害中共北京航空学院委员会副书记周天行的主谋,对于诬陷迫害党委副书记程九柯也有一定的罪责。对北京航空学院党委副书记周天行的诬陷、迫害完全是韩爱晶主动干的。他在1967年12月16日决定将周天行“隔离审查”,并亲自主管这个专案组。在“隔离审查”中,诬陷周天行是“政治骗子”、“叛徒”、“特嫌”,罚站、毒打,几天几夜地“连轴审问”,使周天行身心受到严重折磨。韩爱晶在策划诬陷、迫害周天行的时候,说过:“不打倒周天行,北航的历史没法写”,“挡不住周天行,一大串干部就要上来,第一把手谁当,解决不好不放心。”这几句话道出了韩爱晶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从事反革命犯罪活动的实质就在于篡权,更清楚地暴露了他确实具有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共同的反革命目的和野心。正因为这样,韩爱晶得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赏识。随着地位的变化,他利令智昏,权欲熏心,野心膨胀,忘乎所以,这就是他走上反革命道路的原因。

第五,被告人韩爱晶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从事反革命活动,所造成的危害是严重的。他的犯罪行为显然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38条,犯有反革命伤人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请法庭根据被告人韩爱晶所犯罪行和认罪态度,并考虑他犯罪时特定的历史环境,依法给予应得的惩处。

为被告人韩爱晶辩护的辩护词

律师 程进璋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接受被告人韩爱晶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关于被告人韩爱晶犯罪的两个情节问题。

1.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密谋下,由戚本禹出面指使被告人韩爱晶组织实施对彭德怀的人身迫害”。卷内材料证明,被告人韩爱晶确有对彭德怀同志进行人身侵害的行为,对此被告人韩爱晶应承担罪责,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必须指出,林彪、江青、戚本禹对于迫害彭德怀同志是早有阴谋策划的,而戚本禹为执行他们的阴谋才指使被告人韩爱晶行动的,虽然韩爱晶接受了戚本禹的指使,但并不知道他们早有阴谋策划,这显然是一个重要情节,应当注意加以区别。

2.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爱晶在叶群、戚本禹的指使授意下,“罗织、编造并广为散发”煽动打倒徐向前,诬陷陈毅、叶剑英等同志的假材料。应该指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为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阴谋打倒党、国家和军队的领导人,是早有精心策划的。这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十名主犯的法律文件中,有清楚的记载,说明林、江反革命集团是精心策划于前,而后才由叶群、戚本禹出面指使和授意被告人韩爱晶进行煽动的。同时卷内证据表明,叶群和戚本禹的罪责不仅是“指使”和“授意”,而且是诬陷材料的直接提供者。诬陷徐向前同志的假材料是戚本禹亲自提供的,诬陷陈毅同志的黑诗也是戚本禹亲自抛出的。就“罗织、编造”并“广为散发推向社会”而言,毫无疑问,都应由叶群、戚本禹负主要责任。

以上两个重要情节,直接涉及被告人韩爱晶的罪责问题。我认为:被告人韩爱晶的罪责,不仅次于叶群等主犯,也次于戚本禹。

二、关于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爱晶诬陷、迫害程九柯、周天行的问题。

1.北航革委会成立时,程九柯同志被结合,担任革委会副主任。革委会是在1967年5月20日成立的,到同年12月16日,程九柯同志才被隔离审查。事实上,被告人韩爱晶早已得知康生诬陷程九柯等人是叛徒的材料,但他最初并未改变对程九柯的看法,因而采取了拖延不办的态度,后来由于多方面的压力,他才主持召开革委会作出了隔离审查的决定。这说明,诬陷来自康生,而作出隔离审查的决定主要是迫于外在压力。同时程九柯同志在隔离审查期间受到残酷的人身迫害,既非被告人的本意,也无人向韩爱晶报告,韩爱晶是不知情的。因此韩爱晶可以不负诬陷迫害程九柯的刑事责任。

2.被告人韩爱晶同意隔离周天行,是应负一定罪责的。但是诬陷周天行同志的主要内容,所谓“叛徒”、“特嫌”、“政治骗子”以及历史上“二十四个假职务”等,都是张文、李隆江等人故意捏造的,韩爱晶同意隔离审查时不知道这一情况。同时也不了解周天行同志在隔离审查中受到人身迫害的具体情况。因此被告人韩爱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被告人韩爱晶在羁押期间的表现是比较好的。

被告人韩爱晶对自己的问题,早在1968年就曾作过交代,并揭发了戚本禹的一些犯罪活动。

在羁押期间,能主动做一些其他犯人的思想工作,曾经揭发过在押杀人犯郑建新私藏凶器,准备继续行凶的情况,从而避免了另一起可能发生的案件。这一表现请法庭适当予以考虑。

四、关于刑期折抵问题。

被告人韩爱晶1971年3月8日至1975年9月9日被隔离审查,这一段时间,依照有关规定,应该折抵刑期。1975年9月9日至1978年4月19日被告人被监督劳动,这一段时间,亦应考虑折抵刑期。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在决定被告人韩爱晶的刑罚时,予以从轻处理。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2)中刑字第1155号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王鲁虹、代理检查员郑进峰。

被告人:韩爱晶,男,现年37岁,江苏省涟水县人。“文化大革命”初期为北京航空学院学生,北京航空学院“红旗战斗队”总负责人,北京航空学院革命委员会主任,“首都大专院校红代会”核心组副组长,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常委。1969年11月分配到湖南省株洲三三一厂工作。现在押。

辩护人:北京市法律顾问处律师程进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韩爱晶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韩爱晶犯罪事实如下:

1966年12月,被告人韩爱晶在戚本禹的指使下,派北京航空学院学生去成都绑架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德怀。韩爱晶派去的学生与北京地质学院王大宾等人合伙于12月27日将彭德怀挟持来京。1967年7月,韩爱晶又在戚本禹的煽动下,积极策划和组织实施对彭德怀的人身迫害。韩爱晶在7月19日召开对彭德怀的“小型审斗会”上,抗拒周恩来总理不许武斗、不许虐待的指示,亲自对彭德怀进行逼供,首先动手打了彭德怀。在韩爱晶的带动下,其手下的打手也拳打脚踢,将彭德怀7次打倒在地,致前额出血,两根肋骨骨折,伤及肺部,造成重伤。7月26日,在北京航空学院召开了数万人参加的“批斗大会”,上街游斗,用“喷气式”、挂牌子、毒打等手段再次对彭德怀进行人身迫害。

1967年3月底4月初,被告人韩爱晶在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叶群及戚本禹的授意下,积极策划,煽动打倒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徐向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叶剑英。在韩爱晶的指使下,“北航红旗”连续发表“声明”,张贴大标语,内容有“打倒徐向前!”“叶剑英、陈毅不投降就叫他们灭亡!”并成立专门班子搜集“材料”,编造、印发《打倒徐向前》、《叶剑英罪状》、《炮轰陈毅,解放外事口》等大批传单和文章,诬陷徐向前、叶剑英是“叛徒”。

1966年12月16日,被告人韩爱晶决定将北京航空学院党委副书记周天行隔离审查。韩爱晶诬陷周天行是“叛徒”、“特嫌”,致使周天行遭到人身迫害。韩爱晶还批准对北京航空学院党委副书记程九柯隔离审查,也使程九柯遭到人身迫害。

上述罪行,经过法庭调查、辩论,核实了与本案直接有关的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韩爱晶推卸罪责,把犯罪说成是犯错误。

本庭确认,被告人韩爱晶在“文化大革命”初期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为目的,亲自组织实施对彭德怀的人身迫害,煽动打倒党和国家领导人,诬告陷害北京航空学院领导干部,已构成反革命伤人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和诬告陷害罪。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根据被告人韩爱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90条、第101条、第102条、第138条及第52条、第64条,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韩爱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 祁广德人民陪审员 胡庆禄人民陪审员 张贡元

1983年3月10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健

198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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