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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公、检、法三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

日期:1983-1-25 作者:[待确定]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公安部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已经中央书记处批准,请各级党委组织公、检、法机关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书记处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复查平反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成绩巨大,深得党心民心。这对于医治十年内乱造成的创伤,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恢复和提高党的威望,促进四化建设,都起了很好的作用。现在的问题,主要是在“文革”当中和“文革”以前由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案件中,都还有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没有得到平反纠正。“文革”前发生的冤、假、错案,主要是由于受当时认识的限制和工作中的失误所致,同“文革”特定历史条件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蓄意制造的大量的冤、假、错案,性质是不同的。不论什么时期发生的冤、假、错案,都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进行具体分析。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和公、检、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对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都要主动抓紧进行,务必把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坚决平反纠正过来。这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发展安定团结的太好形势,尽早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社会风气和党风的三个根本好转。

应当向广大政法干部指出,政法部门是执法机关,任务很繁重,工作中发生一些差错,过去、现在和今后都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但一经发现都必须迅速主动地纠正过来。能否坚决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是考验每一个政法干部党性强不强的一个重要标准。

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复查平反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于复查平反工作行动迟缓,遗留问题较多的地方和单位,更要督促他们抓紧进行。此项工作,由各级党委领导公、检、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内部掌握进行,不报道、不宣传,以利于安定,利于团结,避免在社会上引起波动。请各地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具体部署,并向中央作出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

中央书记处:

最近,我们认真学习了胡耀邦同志在《组工通讯》一九八二年第三十八期上批示:“请公、检、法三家注意,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要坚决平反过来。你们三家要经常教育干部:经常注意发现这类案件,一经发现,就主动办,不要不管,也不要等上面发话才办。对该法办的案件也能这样主动办。要在实际斗争中锻炼政法干部那种刚正不阿的作风。这样,我们的人民就会更加热爱公、检、法队伍,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有绝对可靠的保证”。中央政法委员会四次召集政法各部门党组同志讲究如何贯彻的问题。大家一致认为,认真执行耀邦同志的批示,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民主,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锻炼提高政法队伍,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公、检、法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在有关部门支持下,互相配合,紧密协作,复查平反了一大批冤、假、错案,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文革”中公安、法院经办的二百多万起案件,绝大多数已进行了复查,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六十七万多件、七十二万五千多人。其中,公安系统复查七十九万五千多件,平反纠正三十六万九千多件;法院系统复查一百二十万件,改判纠正三十万零一千多件。同时,对粉碎“四人帮”以后到三中全会以前两年间经办的反革命案件,复查平反了二万七千八百多件。三中全会以后,由于端正了思想路线,加强了法制建设,错案很少,一经发现,一般都作了纠正或正在纠正。对“文革”前的案件提出申诉的,也陆续复查平反了不少。

但是,从我们政法系统自己办理的案件情况看,“文革”中的冤、假、错案,有些还没有得到平反纠正,有的地方和单位还遗留不少问题,该落实的政策没有落实。“文革”前发生的冤、假、错案,也还有尚未复查平反的。因此,根据耀邦同志的批示精神,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必须继续抓紧进行。具体意见如下:

一、应把“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要坚决平反过来”,作为整个复查平反工作的指导方针。建议各级党委督促公、检、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主动复查,主动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各级公、检、法机关对于自己经办的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包括错判、错捕、错劳教、错戴反坏分子帽子等,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决定的,不管是谁批准的,都要坚决平反纠正过来,不受任何干扰。

二、复查平反冤、假、错案,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首先要查清事实,判明性质,弄清楚是不是冤、假、错案。在认定事实时,要对现在的调查证明材料和原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鉴别真伪,不得任意取舍。凡是据以判决、处理的主要事实失实的,或者定性错了的,都要平反纠正。要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主要事实没有出入,定性准确,只是在枝节问题上有些出入,判刑和处理有些偏重的,一般应当维持原判和原处理决定;如果原判畸重,正在服刑的,应实事求是地予以改判纠正。

三、对于“文革”中的案件,要进一步彻底复查。不要半途而废。至今还没有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要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方针政策,逐件复查,坚决平反纠正,留有“尾巴”的要坚决去掉,善后工作不落实的要认真落实。对于那些复查平反工作行动迟缓,遗留问题较多的地方和单位,要督促他们抓紧进行。

四、对于“文革”前的冤、假、错案,也要坚决平反纠正。建国以后,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直接领导下,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会镇反和内部肃反运动,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顺利进行,都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执行中央肃反方针政策上有时出现过某些偏差,工作中有些失误,也曾发生过一些冤、假、错案。当时党中央就明确提出了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在运动后期都进行了甄别工作,并陆续发现和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但是,还有一些冤、假、错案,至今尚未平反纠正。对于这类历史遗留下来的冤、假、错案,都必须实事求是地平反纠正,要着重从政治上解决问题。凡是本人和亲属提出申诉的,或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要求复查的,或公、检、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可能是冤、假、错案的,都要逐件复查,分期分批地在两三年内予以解决。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把这些冤、假、错案及早地平反纠正过来,对于提高党的威信,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促进四化建设,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进一步复查平反冤、假、错案,态度要坚决,工作要稳妥。各地要总结前一段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的经验,做些典型调查,结合当地情况,认真部署。此项工作,由各级党委领导公、检、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内部掌握,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登报宣传,不普遍号召,不搞运动,不要一哄而上。整个工作要有利于安定,有利于团结。

六、做好善后工作。对“文革”中冤、假、错案的善后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对“文革”前冤、假、错案的善后工作,可分别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原来是国家干部、职工的,其中有特殊技能和业务专长,又确实能够继续坚持工作的,由有关部门分配工作。除此以外,一般不再收回安排工作,按照国家关于退休、退职的规定,分别处理。按照中央批准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文化大革命前一些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精神,不论干部或职工,原来的工资一律不予补发。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酌情解决。党籍问题,建议由党的组织部门研究处理。

(二)原居城市已经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原则上不再迁返城市。对于个别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农村无亲属照管,城市中又有亲属愿意扶养的,应准予迁回城市居住。

(三)被错误地没收了财物查有实据、原物仍在的,应当追还;原物已变价处理的,退还当时的变价款;原物被个人贪污查有实据的,应向贪污的人造缴或折价,予以发还;原物经过寻查实在找不到的,一般不再偿还,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错没收的款项,应予发还,数额较大的可分期付给。凡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财物,案件平反后,应当发还。被错误没收、占用的房产,能归还的应予归还。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归还,而本人又无房屋居住的,应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适当解决。

(四)用于善后工作必需的经费,一定要解决。前几年,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中,已经花了不少钱。是由中央、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分别负担的。今后两三年内还需要花一点钱。建议首先由原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解决,仍有困难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解决。

(五)对于起义、投诚人员和台属台胞中的冤、假、错案的善后问题,分别按照一九七九年《中共中央批转<关于落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一九八一年《中共中央关于落实居住在祖国大陆台湾同胞政策的指示》、《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落实去台人员在祖国大陆亲属政策的通知》和一九八二年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解决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工作中遗留问题的报告>》办理。

(六)在善后工作中,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被平反的人和他们家属的思想工作。要向他们恳切地说明,实事求是地平反,纠正冤、假、错案,是党的一贯政策。由于十年动乱和历史原因,对他们长期蒙冤未得及时解决,表示歉意,并在政治上、生活上给予关怀。对于他们的要求,凡是合理又能够解决的,应当积极地、妥善地予以解决。对于本来应该解决而目前又不能完全解决的经济、物资方面的一些问题,要向他们说明情况,请他们体谅国家困难,为国分忧,顾全大局,向前看。

七、在坚决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的同时,对于该法办的案件也要主动去办。既要防止发生新的冤、假、错案,也要注意防止该办不办,重罪轻判,有罪不判的倾向。

复查平反冤、假、错案,要贯彻团结一致向前看的精神,一般不要追究个人责任。对于利用申诉,无理取闹,乘机翻案,或诬陷他人的,要严肃处理。

八、为使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要对干部认真地、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把耀邦同志的批示,原原本本地向全体政法干部传达,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的十二大文件和十一后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制定的平反冤、假、错案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领会精神,统一认识,进一步肃清“左”倾错误的影响,排除派性干扰,实事求是地、积极主动地去完成任务。对于顶着不办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要严肃处理。

政法干部要在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的实践中经受锻炼,增强法制观念,坚决依法办事,树立刚正不阿的作风,使人民更加热爱政法队伍。

九、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涉及的面较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必须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对于原由所在单位处理后交政法部门履行法律手续的案件,应先由原单位或其上一级组织复查提出意见,再由政法部门酌情处理。

以上报告征求了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意见,在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征求了各省、市、区党委在京开会的负责同志的意见。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公安部党组最高人民检查院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原载《干审工作政策文件选编》,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1993年)

来源:

原载《干审工作政策文件选编》,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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