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索引页面]

中共中央整党办公室印的发湖南省“三种人”的四个案例

日期:1983-11-0 作者:[待确定]

一、胡旦增,男,五十五岁,一九四九年十月入伍,一九五一年二月入党,“文化大革命”初任贵州永胜电表厂保卫干事,一九六八年被结合担任厂革委会副主任,一九七五年调岳阳化工总厂机械厂,现为该厂供应科计划员。

一九六八年,胡旦增在主持永胜电表厂“清队”工作中,将十余名无辜的干部和群众立案审查,刑讯逼供,摧残人身,致使二人自杀身亡,二人自杀被救。

一九六八年初,胡怀疑工人忻鑫根和吴义明搞“特务”活动。胡在未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就把二人关押起来,组织专案人员白天晚上审讯。审讯中除拳打脚踢外,还用“坐土飞机”、“空中吊猴”等刑法,使被害者疼痛难忍。胡还用鞋底猛打忻的头部、脸部。吴义明因不堪折磨,曾碰铁管自杀,幸被人发现得救。同年七月二十一日,该厂家属区发现一起所谓“反标”,胡没有任何证据就怀疑是周云鹏写的,把周关押起来,每天批斗、毒打,坐“土飞机”,逼周承认。周在百般折磨难忍的情况下含冤服毒自杀。胡听说财务科长曹朗如是国民党区分部委员和商车老板,便将他关押起来毒打,“坐土飞机”。曹年近花甲,忍受不了精神和肉体上的严重摧残,跳楼自杀身亡。当曹奄奄一息时,胡还揪着曹的头发用脚踢,说曹是装死。胡诬陷该厂办公室秘书姜莹耀是“两面派”、“阶级异己分子”,指使专案人员给姜“坐土飞机”,进行残酷批斗。姜被迫跳河自杀,被人救起后,胡还决定给姜以开除党籍、干籍和降级处分。胡抓的上述案件,后经永胜电表厂党委逐个调查核实,均属冤案、错案。

一九七三年至一九七五年,胡旦增经常擅离生产岗位,到社会上积极参与帮派头目杨世才等人大乱贵州的帮派活动。胡与一个帮派同伙共同起草了一份给贵州省委的公开信,诬蔑省委领导同志“大捂阶级斗争盖子”,“上欺中央,下欺群众”,提出“各组领导班子应吸收九、十次路线斗争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参加”,极力宣传林彪、江青的反动思想。他还盗用省总工会的名义给中华全总发电报,诬蔑负责省工会筹备工作的白肖凯同志是“执行资反路线”、“镇压革命群众的走资派”,不能主持工代会的筹备工作。并同杨世才等带领百余人去哄闹筹备会,又参与策划冲击省工会代表大会会场。一九七四年,胡还煽动工人“不为错误路线生产,不为走资派贴金”;参与策划成立了全省性组织“反潮流”,胡是该组织十名核心成员之一。胡与杨世才等人有计划地几次冲击贵州省委常委会议,揪斗省委副书记贾庭三同志,冲击省军区礼堂,围攻省委和省军区领导同志;胡还亲自带人把省委常委马扶增同志从家里拉到大会上批斗,围攻省委常委傅爱农同志,绑架省煤炭局李剂民、李健刚两位局长,冲击省委召开的地、师级干部会议,把省委领导同志围困了两昼夜,使会议无法进行。一九七五年元月中旬,省委召开落实政策会议,胡旦增等人冲进会场,要求省委“释放在押罪犯”,吸收所谓“路线斗争觉悟高”而“惨遭错误路线迫害”的人参加各级落实政策领导班子。

根据中央整党决定的精神,岳阳化工总厂党委和岳阳市委决定,开除胡旦增的党籍。并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胡能主动交待问题,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判处。

二、文希国,男,三十八岁,一九六一年八月参加工作,一九七五年五月入党,“文化大革命”前系石门县电影院放映员,一九六九年九月结合为县革委委员、电影站革委会副主任,现任石门县九渡河公社党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一九六七年八至十月,文五次带领本单位的一派,群众,到军队驻地先后共抢到冲锋枪两支、左轮手枪一支、子弹一箱(三百多发)、手榴弹两箱(一百枚)、刺刀一把、子弹袋一副、弹夹两个。

一九六八年五月,文在电影院组织武斗队,收集和制造武斗工具,架设了电网,划了警界线。六月二十三日,不同观点的群众在电影院门前写大字报,文以对方复盖了电影站的大字报为由,要本单位武斗人员从楼上摔砖头、石块,发生了武头。船运社工人张继秋武头中被戳穿肚子,成为终身残废。

一九六八年七月五日,文带领武斗队攻打另一派群众组织的驻地县副食品公司大楼,没有攻下。文便与同观点的组织负责人策划再次攻打,有人不同意硬攻,但文坚决主张硬攻,并发动其他单位同观点的武斗人员参加武斗,进行了武斗部署,文坐在印刷厂电话机旁负责前沿联络。七月六日下午,再次发生了围攻副食品大楼的武斗,打死二人,打伤二十多人。

一九六八年八、九月,文三次亲自动手和指使别人毒打干部。他亲自用木渣块打伤原县委宣传部副部长伍凤支。指使一些人用皮鞭、竹条、棍子抽打原公安局长李新安,用绳子将李吊起来,绳子被吊断,李跌得晕了过去。还指使一些人将原县委农村办秘书贺宗亮的双手反绑后,用木棒穿过腋窝抬着拴,名曰“坐飞机”,贺被拴得晕过去两次,尔后又强制贺喝冷水。

根据中央整党决定的精神,中共常德地委决定,撤销文希国党内外一切职务,开除其党籍。

三、魏金寿,男,五十九岁,一九三七年五月入伍,一九四五年八月入党,“文化大革命”前任钱粮湖农场副场长,一九六八年被结合为钱粮湖农场革委会副主任,现任汨罗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一九六七年十至十一月,魏先后参加了一派群众组织的十四次会议,直接策划、组织和指挥了钱粮湖农场的一次武斗。在十月二十日、二十五日的两次会上,魏公开表态说:“以前我对你们支持很少,现在,我要打吊胯上阵,要拿起木棒子,按江青同志的讲话,要文攻武卫,要停止生产搞文攻武卫,错了我负责,错了打黑鬼就打我,我是后台”。“我的方法与你们不同,我主张用‘赶鸭子战术’,把他们赶跑,把他们赶散”。一边说边用火柴棍子在桌上摆阵势,讲战术,还具体提出了人员的安排和攻打的路线,受到到会人员的赞同,被采纳为武斗的行动方案。十一月四日,在检查武斗准备情况的汇报会上,魏又进一步进行发动,再一次讲了武斗安排,用籽花在收谷用的撮板上摆阵势,作了战术演示。十一月十二日,发起总攻的时间和信号确定以后,晚上十二点,魏和一名头头还到武斗据点帮武斗人员擦了枪,查看了武斗人员花名册。凌晨一时,魏对负责发信号的说:“你不要误了时间,现在马上去(指放火光信号)”。凌晨四时,准时发起了进攻。武斗发生后,在研究防止另一派反击的会议上,魏又提出了调整兵力、火力和构筑工事的意见,后因解放军到农场收缴枪支,武斗才平息下来。这次武斗,持续八个小时,双方出动近两千人,使用了机枪、手榴弹等武器,打死五人,重伤三十人,轻伤十九人;损失财产九千二百多元,造成人员外逃、部分停产的严重后果。

魏金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所犯错误是严重的。本应从严处理。鉴于魏金寿参加革命工作较早,对党对人民作出了一定的贡献,而且调离钱粮湖农场后的工作表现尚好,本人一直能够如实交待问题。根据中央整党决定的精神,中共岳阳地委意见:给予魏金寿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建议撤销其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

四、杨佑庆,男,四十二岁,一九五九年八月参加工作,一九六六年二月入党,“文化大革命”前衡阳地区文化干校语文教师。“文化大革命”初期,杨佑庆是文化干校一派群众组织的副队长,一九六七年参与夺权,任校革委会副主任、斗批改领导小组组长。地市合并前任地区司法局律师。

“文化大革命”初期,杨揪斗了该校领导干部三人、教师七人,给被揪斗对象挂牌子、挂扫帚、背红砖、剪头发;三伏天,强迫批斗对象打赤脚,穿春、夏、秋、冬四季衣服游街。与同观点群众组织一起,赶走了两个教师的家属。还强迫校党委点头,停发蒋严、王仕生、向岳生、何景云四名教师的工资,并遣送原籍劳动达一年之久。

一九六八年,杨亲自动手打了九人。在批斗原文化干校校长符安祥时,用小木棍敲击符的脑袋,把符的脑袋打出了肿块。将原干校党委书记赵廷文叫到宿舍,用鞋掌和捆被褥的绳子抽打,把赵的左眼打青。在批斗原文化干校教师蒋严的会上,先用报夹子打蒋的头部,后又用皮带抽打,使蒋多处受伤。杨还用拳头和皮带打过原文化干校的陈秋云、吴洋清、何景云、向岳生、王德安等同志。一九六八午九月十六日,杨在批斗会上,动手打过不同观点的群众组织头头王仕生等人之后,又与两个工宣队员一起将王仕生叫到办公室,杨解下身上的皮腰带抽打,打得王在地上打滚、惨叫,把王的眼睛打青、脸打肿。当天晚上,王被送回宿舍后,呻吟不绝,第二天早晨就跳井自杀了。王仕生死后,杨召开全校批判一大会,说王“畏罪目杀,死有余辜”,挖了一个简易的坑埋了。几天后,王的爱人及亲属来校,要求把尸体抬回老家安葬,遭到杨的训斥,只好忍气吞声地走了。

杨佑庆在“文化大革命”中迫害干部群众,摧残人身,后果严重。但杨对自己的错误认识较好,早在一九六九年的一次党员会上就讲“我打人是错误的”,后又向部分被迫害的同志赔礼道歉。一九八一年司法局党支部改选,有人提他的名,他又找局领导和支委申明,说他在“文化大革命”中打过人,当支委不合适,要求领导在支部大会上加以说明,不要投他的票。这次审查他的问题,他也能主动交代。根据中央整党决定的精神,中共衡阳市委决定,给予杨佑庆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调整出司法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返回索引页面]



Copyright (C) 2024 Marxist-Leninist-Maoist.
Permission is granted to copy, distribute and/or modify this document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Version 1.3 or any later version publish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with no Invariant Sections, no Front-Cover Texts, and no Back-Cover Texts. A copy of the license is included in the section entitled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