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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印发韦纯束同志在全区清理“三种人”定案处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要点的通知

日期:1983-12-5 作者:[待确定]

各地、市、县委,柳铁党委,区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区党委派驻各地、市的工作组:

区党委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十二月一日在南宁召开全区清理“三种人”定案处理工作座谈会。区党委副书记韦纯束、金宝生同志和中央工作组副组长毛铎同志出席了会议,纯束同志、毛铎同志在会上分别作了讲话。现将韦纯束同志的讲话要点整理印发你们,供领导掌握。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五日

韦纯束同志在全区清理“三种人”定案处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要点

一,要提高对定案处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清理“三种人”是一项带有战略性的任务。“三种人”和他们的“军师”如不彻底清理,遇有适宜机会,他们就会出来兴风作浪,再次危害党、危害国家、危害人民。一定要充分认识清理“三种人”和他们的“军师”是纯洁组织的关键问题,是巩固领导权的大事,是关系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前途命运的大事。我们一定要以对党对人民的高度责任感,坚持不懈地把清查工作进行到底。

定案处理工作,就是按照党的方针政策,通过深入的审查和取证,对“三种人”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人,作出严肃的、实事求是的、正确的结论和处理。这是善始善终地完成清查工作的决定性一环。只有正确地做好定案处理工作,才能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才能从思想上、组织上深入拨乱反正,分清大是大非;才能清除隐患,纯洁干部队伍,教育挽救犯严重错误的人,团结干部的大多数;才能进一步增强党性,克服派性,巩固处遗工作成果,实现安定团结,发展大好形势。因此,做好定案处理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如果不充分认识这一点,满足于停、免、撤、“拉下来”,而对定案处理工作放任自流、等待观望、久拖不决,就不能善始善终、高质量地完成处遗这一历史任务,就会影响处遗工作已经取得的成果的巩固和发展。

定案处理工作,事关大局。各级党委必须加强领导,把处遗工作摆在首位,定案处理工作又是当前处遗工作的突出重要内容,任务十分艰巨,书记要亲自抓,还要分工一位副书记负责,切实抓紧抓好。要抽调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要求,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力争在春节前把停、免、撤和回避的部分干部作出定案处理。还有一部分干部的问题,一时难以查清,情况比较复杂的,可留到春节后再搞,应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韦纯束同志在讲话中,联系实际,认真分析了我区清理“三种人”的形势。他说,今年四月份以来,区党委领导班子调整以后,为了迅速打开“处遗”工作的局面,对在台上的“三种人”和犯有严重错误以及妨碍处遗工作的干部采取了停、免、撤职审查、免职调离、回避等措施。这是正确的,必要的。这些人大部分与打死人有牵连。截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共清查5545人,其中厅局级干部75人,处级干部155人,县(科)级干部1163人,区(公社)级干部3014人,一般干部1138人。几个月来各级党委抽调了一定的力量,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发展是健康的。但是工作进展不平衡,目前仍有些单位对查证定案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紧,还存在责任不明,人手不足等问题,也有的感到政策界限不具体。总之,存在着“等、怕、拖”的现象,直接影响了定案处理工作。从区党委和区直战线、地市管理的1554名干部的审查情况看,写出定案处理意见的103人,与本人见面的68人,已结论处理的只有14人。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必须抓紧时间,扎扎实实地进行定案处理工作,绝不能稍有松劲的思想,更不能放任自流,长期拖延不管。

二、定案处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韦纯束同志强调说,定案处理工作政策性很强,必须坚持既严肃又慎重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党性、排除派性干扰,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分析,区别对待,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能主观臆断,不能带框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1.事实清楚

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只有把错误事实搞清楚,定案处理才能达到准确恰当。定案材料要把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等如实写清楚。定案结论中不能用那些似是而非,分析揣断,夸大或缩小事实的材料,对有争议有疑问的事,都要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实际情况。

2.证据确凿

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错误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可靠,就不能定案。案件的重要情节,一般应有两个以上的旁证材料。本人有交待,但无旁证材料的不宜认定;虽有检举揭发材料,但本人不承认,应反复核实,取得旁证,如属于不影响定性的问题,可以不写进定案材料;有旁证,但似是而非,不说明问题的不写;只要证据充分、确凿,即使本人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3.定性准确

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照当前党中央关于整党和处理“文革”遗留问题及清查“三种人”的方针政策,根据党章和国家法律、法令、严肃慎重,实事求是地确定所犯罪行或错误的性质。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要采取写实的方法,犯有错误的,是什么错误就写什么错误,犯有罪行的,是什么罪行就写什么罪行。”不要任意夸大或缩小,不要模梭两可;做到定之有据,否之有理,合理合法,不枉不纵。

4.处理恰当

根据所犯罪行或错误的事实,本人认罪、认错的态度,一贯表现,历史上对党对人民贡献大小,犯错误时的年龄大小,考虑“文化大革命”的特定历史条件,当时的具体环境,做到“一时一事和一贯,前、中、后期和关键,联系起来全面看”。作全面的历史的分析,给予恰当的处理,切忌以感情代替政策。对于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处理时,要基本一致,防止畸轻畸重。

5.手续完备

定案处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手续和程序办理。凡属需要逮捕法办的案件,报司法机关审批多凡属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报送纪检会审批。报区党委和区纪委审批的案件,其材料必须包括处分决定、各级党组织的审查意见、调查报告(包括本人简历、本人“文革”前、“文革”初、中、后期,三中全会以来的表现和本人所犯罪行或错误事实)、主要证明材料(并附原始证明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等。报送材料份数按中纪委[1983]十二号文件和区纪委[1981]五号文件规定办,属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同时报区党委定案处理小组十份。

三、定案处理工作,要严格掌握政策

韦纯束同志在讲话中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在定案处理工作中,必须排除左、右干扰,严格按。照政策办事。

首先,要学好政策。主要是学习、掌握好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中央[1982]五十五号文件和中央对广西处遗工作的指示、邓小平等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清理“三种人”的讲话,以及区党委[1983]五十四号文件。以这些讲话、文件的精神和政策规定,作为定案处理的依据。认识清理“三种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为“三种人”反对党、危害党,如不彻底清理,就会成为党的严重隐患。

其次,在定案处理工作中,要注意做到:“既要解决问题,又要稳定局势”,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团结大多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同心同德干四化。

再次,在区分是不是“三种人”的时候,还要注意把造反起家的人,同在“文化大革命”中参加过造反,得到提拔,但错误并不严重的人区别开来;把帮派思想严重的人,同在“文化大革命”中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动思想毒害较深。参与帮派活动,粉碎四人帮后确已改正的人区别开来,把打砸抢分子,同在“文化大革命”中有一般打砸抢行为的人区别开来;要把“三种人”和犯有严重错误的区别开来。

韦纯束同志说,有些同志提出:“文化大革命”中间反复很多,情况很复杂,对于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恩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各有各的理解。实际上,这个问题,在五十五号文件和整党决定中已讲得很清楚了。具体问题要作具体分析。有些人在“文化大革命”中造过一段反,后来被打下去了,或者有一段时间他闹得相当凶,后来又变成了逍遥派了,他没有起家;有的人在“文化大革命”初期思想“左”得不得了,后来他观察一下,觉得这样不行,思想变了,这就不能叫帮派思想严重嘛。总之,十年内乱中,各种人都有变化,有的越变越坏,有的时好时坏,有的一直坏到底或者中间有变化,要进行具体分析,在政策上要区别对待。

“三种人”中间,大多数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年轻人,也有老干部,但是少数。有些老干部在“文革”中说了违心的话,做了违心的事,不能叫“三种人”。那个时候不说一些违心的话行吗?不能把那些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说过一些违心的话,做过一些违心的事的人说成是“三种人”。

“三种人”应该说是容易识别的,实际上其中大多数人的政治面貌我们都清楚,多数是年轻人,那时二十多岁,现在是四十岁左右,这些人能量大,善于拉帮结派,吹捧逢迎,改头换面,能写能说,讨人喜欢,欺骗了一些人。而我们有些人,却很欣赏这种人,甚至重用这样的人。对这些人只要我们稍微疏忽,将来社会上有什么风吹草动,他们就会起来兴风作浪,乘机上台。这些人对我们党的危害性、危险性绝不能低估,对这些人绝对不能信任,而且要从组织上清除出去。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三种人”,除经过长期考验、证明确已悔改者外,原则上要开除出党。

总之,要把“三种人”同犯严重错误的人区别开来,要把犯严重错误同一般错误的人区别开来。对过去已经拉下来的人,是有几种情况的,其中有些属于“三种人”,有些是犯严重错误,有些是妨碍处遗工作开展的所谓“挡道”的人。一定要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实事求是的按照党的政策办事。对清理“三种人”,有多少清理多少,一个不漏,但也不能错定一个人,工作是艰巨的。

四、要切实加强对定案处理工作的领导

韦纯束同志在讲话中最后强调说,为了加强对定案处理工作的领导,区党委决定在三人小组领导下成立定案处理小组,主要任务是:督促检查,研究政策,综合平衡,总结经验,办理区党委三人小组交办的任务。但区定案处理小组,绝不能包办代替纪检会和政法部门的工作。地、市、县不要成立定案处理小组,主要是把纪委的班子和办案干部迅速加以调整、充实,负责抓紧搞好定案处理工作。

关于在定案处理中的几个具体问题:1、被审查对象已调离“文革”期间所在单位,在区内的由原发案所在单位为主负责审查,现单位要予以协助、支持,统一组织力量,负责查清,共同商议定案处理意见,按规定上报审批;被审查对象已调出区外的,原单位应将其所犯错误的材料及处理建议转给其现在工作单位。2、中央、自治区的直属企业一事业单位在地、市的,原则上按照原来干部管理归属办理,即干部管理权属于条条的,由各主管部委负责定案处理,如党组织关系属地市管的,则由条条派人同块块配合查清,由地方党委负责党纪处分。总之,条条、块块要互相配合,协同搞好,但统计上报数字由条条负责。3、原来支左人员已回部队工作或转业的,则由原单位将其所犯错误的材料转给其所在单位调查处理。

区党委计划十二月二十号左右召开地、市委和区直各战线的负责同志、工作组长会议,专题研究定案处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要求各地、市和区直各战线,要切实抓紧搞好这一工作,为区党委召开定案处理会议做好充分的准备。

来源:

( 《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清理“三种人”文件汇编》,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整党办公室,一九八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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