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83-2-18 作者:[待确定]
被告人赵登程,男,现年63岁,河北省定县人。原是空军某军副军长,“文化大革命”中任公安部领导小组、核心小组成员、“中央专案审查小组第三办公室”副主任。1972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在押。
经本院审查确认,被告人赵登程犯罪事实如下:
1968年,赵登程担任“中央专案审查小组第三办公室”副主任时,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谢富治多次授意赵登程“抓组织、追后台”,把专案的矛头指向党和国家领导人陈毅、李富春、叶剑英、徐向前等。同年12月,赵登程伙同原公安部副部长李震,按照谢富治的授意,对被审查人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见习研究员周慈敖等逼供、诱供,从而制造了“中国(马列)共产党”假案,诬陷朱德是这个党的“书记”,陈毅是“副书记兼国防部长”,李富春是“总理”,参加的人有:董必武、叶剑英、李先念、贺龙、刘伯承、徐向前、聂荣臻、谭震林、王震等,并诬陷他们“里通外国”,“准备武装叛乱”,要搞政变。
1969年4月,被诬陷的中央领导人分别当选为党的九届中央委员和政治局委员后,赵登程仍继续制造“中国(马列)共产党”假案,对办案人员说:“七大王明选为中央委员,九大王效禹选为中央委员,不是垮台了吗?!不要动摇,要继续搞下去”,进一步制造对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诬陷材料。
为了制造“中国(马列)共产党”假案的所谓证据材料,赵登程经谢富治同意,把被审查人国家经委干部姬淑芝的保姆于光凤及其子女隔离审查。
二、伙同李震按照康生、曹轶欧的意图制造“谋杀苏枚案”,迫害中央政法干校的干部群众。1967年康生的妻妹、中央政法干校政治部副主任苏枚服安眠药自杀身死。康生、曹轶欧硬把苏枚的自杀说成是“反革命谋杀”,把政法干校副校长石磊、医生闻伯俊等以“谋杀嫌疑”拘留关押。1968年5月赵登程主管此案后,对闻伯俊家属和所谓“知情人”进行追查,强迫他们揭发所谓“石磊一小撮谋杀苏枚”的罪证。同年6月28日,赵登程、李震给康生、曹轶欧写报告,认定苏枚案是“被害案件”,诬陷是由石磊“策划主谋”,由闻伯俊“以医疗为掩护”,“有计划的一个阴谋案件”。同时,经谢富治批准将该校医生宋公田、公务员段学思,以“有参与谋害的嫌疑”拘留关押。尔后,赵登程指使专案组对宋公田、段学思、闻伯俊、石磊大搞刑讯逼供,制造出一个“石、闻、宋反革命集团谋害苏枚”的假案,并于10月11日、17日,两次向康生、曹轶欧写了报告。由于赵登程伙同李震制造这一假案,致使石磊、闻伯俊、宋公田、段学思等被关押多年;60多名干部和家属子女受到株连;石磊之妻谷敏、闻伯俊之妻吴群被隔离审查和关押多年;段学思之妻国淑琴在被审查中自杀身死。
三、制造假案,诬陷、迫害原国防科委九院二二一厂干部、工人和科技人员。
被告人赵登程于1969年11月至1971年11月和国防科委副主任赵启民(另处理)担任国防科委工作组负责人,在二二一厂查破案件时,说:“二二一厂特务、反革命一伙一伙的多”,“不杀人打不开局面。”布置“追组织”,“挖后台”,“抓反革命集团”,私设监狱40余处,自制手铐200余副,大搞刑讯逼供。先后制造了“国民党西北派遣军”和“赵传国反革命阴谋集团”等假案;诬陷他们“爆炸电缆”,“爆炸二二九车间一工号”,“盗窃机密资料”,“谋杀张培干”,“阴谋炸毁二二一厂”。赵登程诬陷九院副院长王志刚、矿区公安局长黄启之等是“赵传国反革命阴谋集团”在厂内的“黑后台”,并诬陷黄启之是“特务”。王志刚、黄启之被迫害致死。赵登程对第二生产部主任、五级副教授钱晋亲笔批示:“要狠抓现行,把破坏、盗窃情报和阴谋活动抓深抓透,抓住不放,”逼钱交待所谓“国民党西北派遣军”问题。钱晋在批斗、逼供中被活活打死。第二生产部副主任孙维昌因参加过二二九车间一工号爆炸事故的调查,认为是技术安全事故,被非法关押,赵登程指使专案组,训练小分队逼供,诬陷孙维昌是“二二九车间一工号反革命爆炸案件的首犯”。赵登程诬陷电厂厂长马文申是爆炸电缆的“主谋”,将其逮捕关押,并说:“擒贼先擒王”,“打马文申就挖一窝”。指示专案人员对马开会批斗,进行人身摧残。赵登程诬陷电厂党委书记李建华是参与爆炸电缆的“主要成员”,指使专案组对李逼供,亲自审定修改代李写的假“坦白”稿;在李病危期间,强迫李照这个稿子念,进行录音,在全厂大会上播放。李建华被迫害致死。赵登程诬陷技术员赵传国是“赵传国反革命阴谋集团”的首犯,并亲笔批示:“要肯定他是特务。”赵登程诬陷技术员施美珉是“谋杀张培干的主要策划者和凶手”,提出对施美珉“可以开刀”,并呈报“枪毙”。赵登程对电厂工人郭宗仪亲笔批示:“给他戴上特务帽子,使他没有反抗的余地。”赵登程诬陷工人周相林参与策划爆炸电缆、爆炸二二九车间一工号、盗窃机密资料,并亲自对周逼供。赵传国、施美珉、郭宗仪、周相林被非法关押,遭受残酷迫害。
上述罪行,有同案人的供述,会议记录、文稿、批件等原始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大量材料在案佐证,被告人也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登程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谢富治授意下,制造“中国(马列)共产党”假案,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参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阴谋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活动;并诬陷和迫害大批干部、科技人员和工人群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90条、第92条、第138条之规定,已构成阴谋颠覆政府罪、诬告陷害罪。为了保卫国家的安全和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检察员 涂斯春书记员 董书云1983年2月18日
通过法庭调查,已经完全证实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登程的反革命罪行,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被告人赵登程在人证、书证面前对事实也供认不讳。证据表明:赵登程全部犯罪活动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制造假案,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迫害干部和群众,来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篡党篡国的阴谋效劳。现在我在法庭已经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主要就被告人赵登程制造假案的犯罪性质、手段、后果以及他应负的刑事责任,发表以下意见:
首先,我就赵登程制造“中国(马列)共产党”假案,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犯罪事实着重指出以下4点:
第一点:赵登程制造“中国(马列)共产党”假案,明显地把矛头指向了党和国家领导人,这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阴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1968年4月,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谢富治的安排,赵登程担任了“中央专案审查小组第三办公室”副主任,主管“三办”所属“5·16”专案等20多个专案组。一开始,谢富治就向赵登程授意,说:“注意矛头,5·16与2月逆流是有联系的,”“要追后台,一追到底,将他们的后台都追出来。”赵登程对谢富治的所谓“二月逆流”、“追后台”的意图,是十分清楚的。因此,他在审查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见习研究员周慈敖的“5·16”问题时,直接操纵和指挥办案人员大肆追逼所谓“后台”。对周慈敖连续进行数十次批斗、审讯、逼供和诱供。周慈敖在被逼、被诱之下,提到了李富春。这一口供逻辑混乱,荒诞离奇,明显是假的。而赵登程却故意以假为真,立即向谢富治、李震作了汇报,并按照谢富治、李震的阴谋意图,向办案人员授意:“除了中央碰头会上的人以外,可以让她讲。”办案人员在赵登程的指使下,向周慈敖宣布了参加中央碰头会的人员名单,除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外,就是林彪、陈伯达、康生、黄永胜、谢富治等一伙共11人,并明确向周慈敖示意,除这些人外都可以讲。赵登程就是采取这样的逼供、诱供的手段制造了一个“中国(马列)共产党”假案。诬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朱德是“中国(马列)共产党中央的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陈毅、李富春分别是这个假党中央的“副书记兼国防部长”、“总理”。参加这个假党的有董必武、叶剑英、李先念、贺龙、刘伯承、徐向前、聂荣臻、谭震林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和中共中央委员王震。并诬陷他们“里通外国”、“准备武装叛乱”,“要搞政变”。还涉及廖承志、肖华、杨成武等数十名部局以上领导干部。尽管周慈敖的假供越来越荒诞,越来越离奇,而作为公安部领导小组成员的赵登程,却毫不顾及事实,拿了这套假供,立即向谢富治汇报。谢富治表示赞赏说:“是个大成绩。”这些事实,证明了赵登程制造这个假案,完全是按照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谢富治的阴谋进行的。
第二点,赵登程在制造这个假案的罪恶活动中,自始至终表现了极大的反革命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这个假案,是赵登程秉承谢富治的旨意,一手操纵制造出来的。
有以下事实为证。
(一)赵登程直接操纵和指挥办案人员,逼迫周慈敖供出所谓“后台”。在周慈敖被逼开始作假供之后,赵登程进而指挥办案人员变相地点名逼供、诱供。特别是当周慈敖作了一串假供之后,赵登程亲自带领办案人员到监狱中去,对周慈敖说什么“你前一段是有进步的,交待了一些问题,态度基本上是好的,”“不要怕,要彻底交待,上面有大人物,你是小萝卜头,上层、下层,上层是主要的,”“要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等等。对周慈敖进一步诱逼。
(二)1969年4月,党的“九大”闭幕了。被诬陷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朱德、陈毅、李富春、叶剑英、李先念、董必武、徐向前、聂荣臻、刘伯承、王震当选为九届中央委员,朱德、叶剑英、李先念、董必武、刘伯承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在这种情况下,赵登程竟对办案人员说:“八大王明当选中央委员,九大王效禹选为中央委员,不是垮台了吗!不要动摇,要继续搞下去。”赵登程在5月份又以窝藏“中国(马列)共产党”的材料为名,非法关押了于光凤并隔离其子女,坚持把这个假案继续制造下去。
(三)1969年6、7月间,周恩来总理对“九大”以后七机部仍然有人张贴攻击聂荣臻的大字报,提出了批评。迫于形势,谢富治不得不决定暂时把这一假案的诬陷材料封存起来。赵登程又自己决定将于光凤由通县转移到良乡关押,继续逼供,直至将于逼死。以上事实说明赵登程在制造“中国(马列)共产党”假案,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活动中,自觉性和积极性是很高的。他显然是实施这一犯罪活动的直接的、主要的责任者。
第三点,赵登程制造假案,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具有明显的反革命目的。
第四点,赵登程制造假案,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反革命罪行,危害性是非常大的。赵登程在制造假案的过程中,除了没有涉及毛主席、周总理外,对几乎全部党和国家领导人,还包括了许多部、局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统统要打倒;另一方面他曾指使办案人员在向周慈敖逼供时,明确示意,不准说林彪、陈伯达、康生、谢富治等一伙人,如果说这一伙人就是“罪上加罪”。这不仅暴露了赵登程制造假案的目的究竟是什么,而且可以从中看到对我们国家,对我们社会,对我们人民,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我们今天对赵登程进行审判,不仅要看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已被粉碎,赵登程的罪恶事实已被揭露,还应当看到如果他们一伙一旦达到他们的反革命目的,历史将要倒退,人民将要受到深重的灾难!因此,我认为法庭在决定刑罪时,对于赵登程这一犯罪行为的极大的危险性,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其次,我就赵登程在原国防科委所属二二一厂,制造“国民党西北派遣军”和“赵传国反革命阴谋集团”等假案,在中央政法干校制造“石、闻、宋反革命集团谋害苏枚”假案,诬陷、迫害干部、群众的罪行,也着重指出四点:
第一点:赵登程伙同原国防科委副主任、工作组另一负责人赵启民在二二一厂制造假案,诬陷迫害干部、群众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庭审调查证实,他们在二二一厂先后制造了“国民党西北派遣军”、“赵传国反革命阴谋集团”等9个反革命集团假案,还有所谓“红鹰战斗队”、“联合党”、“三K党”等78个反革命组织;诬陷二二一厂一大批干部和群众,给他们强加了“爆炸电缆”、“爆炸二二九车间一工号”、“盗窃机密”、“阴谋炸毁二二一厂”等各种罪名。赵登程伙同赵启民在制造这些假案的过程中,私设监狱40余处,自制手铐200余副,先后非法关押2000多人,大搞严刑逼供,连同受到株连的人,使二二一厂和九○二地区的干部、群众、科技人员、职工家属共有4000多人遭到不同程度的迫害。其中,被迫害致死的达59人,被迫害致伤、致残的达300多人。该厂从全国各地经过严格审查选调的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844人。遭受逮捕、判刑的达220人,被隔离批斗的有523人,这两项之和占全国援助选调的科技以上干部的总数的88%。二二一厂党委书记吴际林、九院逼院长王志刚、电厂党委书记李建华、矿区公安局长黄启之等相继被迫害致死。该厂从全国各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经过严格审查选拔来的144名科技界的专家、教授、工程师中,有121名被打成特务、反革命,惨遭非法关押和批斗,占选拔来的专家、教授、工程师总数的89%。在被迫害的科学技术人员中,凡是到哪个国家留过学的,就被打成哪个国家的特务。第二生产部主任、副教授、爆破专家钱晋,被诬陷为“国民党西北派遣军中将副司令”被活活打死。工程师张之亭被诬陷为特务,也被活活打死。还有工程师陈华普等人被迫害致死。生产工人被诬陷迫害的有1067人,多数是生产骨干。在被迫害致死的工人中,老工人马久昌,也是被活活打死的。同时,还株连了一大批家属和亲友,造成不少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如矿办新华书店马志生被打成反革命集团重要成员,他父亲受株连被定为特务遭到逮捕,他的母亲因此被逼成精神病,他的祖母惊吓而死,爱人也离了婚。厂区医院护士龙海英怀孕7个月被关押、摧残,婴儿早产,产后14天又把她和刚出生的孩子一起投进了监狱。由于赵登程等实施这一系列罪恶活动,使全厂上下人人自危;科研、生产都无法进行。由此而给我们党和国家在政治上、经济上、国防建设上造成了难以估计的严重损失。赵登程在中央政法干校制造“石、闻、宋反革命集团谋害苏枚”的假案,后果也是很严重的,致使中央政法干校副校长、副书记石磊、医生闻伯俊和宋公田惨遭折磨被非法关押7年;工人段学思和受到株连的石的妻子、闻的妻子被非法关押6年;段学思之妻被逼致死。同时,使受到株连的60多人遭到不同程度的迫害。赵登程对所有这些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二点:赵登程制造假案、诬陷迫害干部、群众的手段是十分毒辣、凶狠的。主要有:
第一是赵登程不论是在二二一厂、还是在中央政法干校,在诬陷迫害干部、群众时都是先定性抓人,后严刑逼供,不达到他的目的,决不罢休。他到二二一厂就大讲:“二二一厂的反革命特务一伙一伙的,像花生一样一串一串的,像白薯一样一窝一窝的。”他毫无根据地对负责二分厂的专案人员说:“二分厂有个强大的反革命集团,有各种型号的特务,有美国牌的、苏联牌的、日本牌的。国民党牌的、有老牌的、也有新生的”。同时他对电厂主要由于机器设备年久失修而造成的一起停电事故,凭空定为破坏事故。紧接着,赵登程在全厂汇报会上,进一步没有任何根据地肯定了:“电厂厂长马文申是这起破坏事故的主谋”,逮捕了马文申。赵登程还把二二九车间发生的一起技术安全事故硬说成是车间主任郑绥仁制造的一起爆炸事故,又将郑绥仁抓了起来。他先后捏造各种罪名隔离审查、非法关押了九院副院长王志刚,矿区公安局长黄启之,第二生产部主任、副教授钱晋,副主任孙维昌,电厂党委书记李建华,电厂厂长马文申,技术员赵传国、施美珉,工人郭宗仪、周相林等一大批干部和群众。
第二是严刑逼供。赵登程指使办案人员,对非法关押、非法审查的干部和群众,动不动就“大战三天”,“连续作战”。特别是他对大搞刑讯逼供的人,大加表扬,说他们有“深厚的无产阶级感情”,对不搞刑讯逼供的则指责为“右倾”,“对敌人恨不起来”,并且推广逼供、诱供的所谓经验。在赵登程的煽动下,专案人员使用了毒打、熬鷹、穿刺、过电、压杠子、吊鼻子、冻冰棍、跪角铁、假枪毙、假活埋等等法西斯刑罚,进行逼供。其凶残程度,骇人听闻。例如:赵登程指使专案组,组织两套人马,四班倒,对中央政法干校石磊,连续进行7天7夜的刑讯逼供,致使石磊几次晕倒在地。对石磊前后进行了将近600次的审讯批斗。
第三是大造恐怖气氛、乱捕无辜,草菅人命。赵登程到二二一厂以后,对全厂职工宣布:不准出厂,不准通信,不准打电话,不准互相串通,不准家属来厂,不准私烧东西,违者一律按现行反革命论处。厂区和楼房设有岗哨和流动哨,规定连喊三声如不站住就开枪。先后三次突然实行全厂戒严,荷枪实弹,挨家挨户翻箱倒柜搜查、抄家。1970年2月8日,赵登程又在群众大会上扬言:“九院要杀人,要开杀戒。”在全厂召开了三次所谓“宽严大会”,先后冤杀了5人。会场戒备森严,周围楼顶上都架有机枪,枪口对着会场。赵登程在1970年秋还指使警卫团挖了16个坑,声称上冻以后用以埋人。
第四是召开大会,搞假坦白,变相指供,陷害无辜。如赵登程指使专案人员,根据李建华已经推翻的假供为李建华草拟了一个所谓“坦白稿”。赵登程又亲自审查修改,将稿中的“打扫现场”,篡改为“破坏现场”,并强迫李建华在所谓“坦白控诉大会”上按他修改的稿子发言。当时,李建华已经被迫害得生命垂危。赵登程竟指使专案人员在医院强制李建华念稿、录音,然后拿到大会去播放,企图以此诱迫其他被迫害的人员作出假供。赵登程用同样手段,强迫一个工人在万人大会上进行所谓坦白控诉,仅仅在这次发言中就牵连了80余人,使他们相继受到诬陷迫害。
第五是赵登程利用刑讯逼出的矛盾重重,破绽百出的假口供,东拼西凑,加工篡改,编造定案。例如赵登程仅仅在二二一厂二分厂就逼出了各种反动组织名称达35个。赵登程居然把这35个所谓反动组织生拉硬捏在一起,编造成为一个“国民党西北派遣军”的大假案。另一方面赵登程对坚贞不屈,始终同他斗争的石磊、孙维昌、马文申、郭宗仪等许多干部和群众又不断加重迫害。
从赵登程所采取的如上一些手段,可以看出赵登程制造这些假案、诬陷迫害干部和群众,完全是故意的犯罪行为。
第三点,赵登程在二二一厂工作组分工主管专案,他是“国民党西北派遣军”和“赵传国反革命阴谋集团”两个假案的制造者;他在中央政法干校又主管“苏枚案”,也是“石、闻、宋反革命集团谋杀苏枚”假案的制造者。他对九院副院长王志刚、公安局长黄启之、第二生产部主任钱晋、电厂党委书记李建华被迫害致死,对第二生产部副主任孙维昌,电厂厂长马文申、技术员赵传国、施美珉、工人郭宗仪、周相林等大批干部、群众的诬陷迫害,对中央政法干校石磊等人遭受冤狱,以及段学思的妻子被迫害致死,都负有直接的、主要的刑事责任。赵登程不仅直接操纵、指挥了这些专案组,而且在制造这些假案的过程中,亲自定性,亲自批准关押被诬陷迫害的人,亲自训练专案人员,亲自审讯逼供、诱供,亲自推广所谓“经验”,最后又亲自定案,为此完全应该依法追究被告人赵登程诬陷迫害这一大批干部和群众的刑事责任。
第四点,赵登程如此大兴冤狱,草菅人命,究竟是为什么呢?事实证明,赵登程是怀有个人野心的。他所以制造“石、闻、宋反革命集团谋杀苏枚”假案,就是为了投靠并取宠于康生。他所以在二二一厂制造那么多假案,残酷迫害那么多干部和群众,也是为了实现他个人的政治野心。所以赵登程的犯罪行为,性质是十分恶劣的。至今,二二一厂、九○二地区的广大职工和中央政法干校的广大师生员工,对赵登程的罪行仍然义愤填膺,坚决要求依法惩办。这种要求完全是正义的、合理的。对赵登程在二二一厂、九○二地区,在中央政法干校犯下的严重罪行,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伸张正义,平息民愤。
最后,关于赵登程应负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90条的规定“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被告人赵登程的犯罪行为,显然已经构成反革命罪。他的犯罪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2条,第138条,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和诬告陷害罪,必须处以刑罚。同时,请法庭注意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审理期间和法庭调查当中,能够供认犯罪事实并表示悔罪,请法庭依法给予适当的惩处。
我接受被告人赵登程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规定,我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登程对参与制造“中国(马列)共产党”假案,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负有罪责。对此,我没有异议。但是,本案是一起多人参加的共同犯罪案件,赵登程的犯罪行为不是孤立的,而是和当时的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副部长李震等人的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具体地分析赵登程在这一共同进行的犯罪活动中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是有重要意义的。
首先,从组织关系上看,当时谢富治是公安部部长同时也是“专案三办”主任,李震是常务副部长,赵登程是部领导核心小组成员和“三办”的副主任,这就是说,从组织领导上,谢富治和李震都是处在首要地位的。其次,从制造“中国(马列)共产党”假案的全过程,也可以清楚地看出,谢富治、李震起着比赵登程更为重要的作用。当时任“5·16”专案小组组长的陈伟在证言中指出:“这个问题(指制造假案)是由谢富治负主要责任,其次是李震、赵登程,赵是按谢富治的旨意办的……”事实正是如此,早在1968年初,谢富治就曾在公安部领导成员的一次学习会上,无中生有地诬陷说:“在井岗山时期,对立面是朱德、陈毅,朱德野心很大,陈毅一直反对毛主席,谭震林带头,是黑干将”等,在“专案三办”成立以后,谢又多次讲话,诬陷朱德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并多次向赵登程及其他办案人员煽动,要他们“注意矛头”,说“5·16的后台不仅涉及到刘邓,而且还涉及到二月逆流”“5·16与二月逆流是有联系的”,要办案人员“一追到底,把他们的后台都追出来。”在这里,谢富治的意图是很清楚的,所谓“二月逆流”,“追后台”,矛头所向显然是指朱德、陈毅等许多党和国家领导人。不仅如此,谢富治、李震等还亲自为赵登程及其他办案人员制定了具体的诬陷范围,1968年12月3日,周慈敖在被逼供的情况下,口供第一次涉及到李富春,办案人员报告了赵登程,赵又报告李震,李震说:“我们只保参加中央碰头会的人,除攻击中央碰头会的13位领导,要坚决将她批回以外,至于供出其他人,可以让她讲……”所谓参加中央碰头会的人,除了毛主席、周总理以外,就是林彪、陈伯达、康生、黄永胜、谢富治等11人,李震这番话的意思就是:除了上述这些人以外,对于诬陷未参加碰头会的朱德、叶剑英、李富春、陈毅等人的言行不当作是犯罪了。显然,他是在具体指挥赵登程及办案人员蓄意加害朱德、陈毅、叶剑英等党和国家领导人。赵登程将上述谢、李的旨意转告给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又告诉了周慈敖,经过逼供、诱供,周供出了所谓“中国(马列)共产党”这一假案。事后,谢富治立即对赵登程及办案人员说:“周供出的情况很重要,搞准了是个大成绩……”并鼓励他们要继续搞下去。上述情况足以证明,“中国(马列)共产党”的假案,是谢富治、李震等人为首制造的,被告人赵登程忠实地执行了他们的旨意,参与了制造假案的犯罪活动,要负重要责任,但是谢富治、李震应负主要责任。
二、关于被告人赵登程诬陷迫害中央政法干校干部、群众的几个情节问题。
被告人赵登程对制造“谋杀苏枚案”迫害中央政法干校干部、群众负有重要的责任,但是,有必要指出以下几个情节,请法庭考虑。
第一,赵登程是1968年5月才插手所谓谋杀苏枚案的。在这之前一年多的时间里,康生、曹轶欧已经将苏枚自杀诬定为谋杀。当时主管此案的李震已经拘捕了石磊、闻伯俊等无辜的人。这就是说,被告人赵登程不是一个自始至终的参加者。因此,对诬陷迫害干部和群众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赵登程不能负全部责任。
第二,康生、曹轶欧在制造“谋杀苏枚案”迫害政法干校干部、群众问题上,应负首要责任。
据卷内材料记载,1967年4月6日,康生的妻妹,原中央政法干校政治部副主任苏枚服安眠药自杀身死。康生得知后,当夜赶到医院,召集医务人员和干校造反派组织负责人讲话,毫无根据地肯定“苏枚不会自杀”并指令公安部成立调查组,调查所谓“谋杀”问题。经公安部调查组会同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勘查,结果表明,自杀征象比较明显。对此康生指责批评调查组人员是“单纯技术观点”,叫他们“要从阶级斗争出发”,说“苏枚没有自杀的因素”。1967年5月12日,康生又要调查人员“从政治上看问题”,“要把问题想的宽一些”,并要他们注意某人“在苏枚死后一个月中精神状态有什么变化。”调查组经过长达10个月的调查后,自杀的真相业已大白,正在开会的康生闻讯后,急不可待地中途离开会场,跑到调查组训斥调查人员:“这怎么能说是自杀”。等等。曹轶欧也多次写信,对专案组刑讯逼供搞出来的假口供表示赞赏和鼓励,并索取专案组成员名单和通讯地址,企图通过个人拉拢的手段,影响和控制专案组。
由此可见,当时窃据高位的康生及其妻曹轶欧是蓄意制造冤案的主谋。他们应负有首要责任。
第三,李震、谢富治在制造“谋杀苏枚案”中应负重要责任。
法庭调查和卷内材料表明,赵登程接管“谋杀苏枚案”之前是由李震负责此案的。他秉承康生、曹轶欧的旨意,说什么“按照苏枚的性格不可能服毒”,强调要“突出政治挂帅,突出阶级斗争”等等。1968年1月30日,原中央政法干校副校长石磊、医生闻伯俊等人被捕入狱就是谢富治、李震决定的。当时,曾有人提出,没有证据不能抓人,李震竟然说:“先抓起来再说”。1968年5月,赵登程接管此案后,李震和谢富治对政法干校干部、群众的诬陷、迫害行为并没有停止。所谓石磊是主犯、闻伯俊是从犯就是李震定的,对公务员段学思拘留关押也是经谢富治批准的。谢富治和李震的重要责任,是事实俱在的。
三、关于在制造假案,诬陷、迫害国防科委二二一厂干部、工人和科技人员的犯罪中,除被告人赵登程外,赵启民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赵登程在查破案件过程中,对制造“国民党西北派遣军”和“赵传国反革命集团”等假案,诬陷、迫害大批干部、工人和科技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罪责,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作为工作组的另一负责人赵启民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在制造“西北派遣军”和“赵传国反革命集团”等假案中,他们都作过具有煽动性的诬陷讲话;在签署欺骗中央的电文、逮捕关押无辜、私设监狱、私制刑具以及以清队为名,对广大职工群众进行非法搜查等犯罪活动中,许多事情都是由他们共同决定的,这都说明造成二二一厂的严重后果一事,不能完全归罪于赵登程一人,这一犯罪的另一个参与人赵启民也应负有一定的罪责。
四、关于被告人赵登程的认罪态度问题
据卷内材料记载,被告人赵登程在预审中经过教育基本上能如实交代问题,还揭发了谢富治等人的一些罪行。法庭调查过程中,他不但承认犯罪事实,还表示“认罪服法”,愿意“痛改前非”,这说明赵登程确有悔罪之意,态度是比较好的。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在评议本案时给以充分考虑,依法对被告人赵登程予以从轻处理。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涂斯春。
被告人:赵登程,男,现年63岁,河北省定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某部副军长,“文化大革命”中任公安部领导小组和核心小组成员,“中央专案审查小组第三办公室”副主任。现在押。
辩护人:北京市法律顾问处律师赵玉林。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赵登程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听取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发言;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最后陈述;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核实了与本案直接有关的证据,查明被告人赵登程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赵登程于1968年12月担任“中央专案审查小组第三办公室”副主任后,即按照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谢富治“抓组织”、“追后台”的授意,伙同原公安部副部长李震,指使专案人员对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见习研究员周慈敖等人进行逼供,制造了“中国(马列)共产党”假案,诬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朱德是这个“党”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陈毅是“副书记兼国防部长”,李富春是“总理”,董必武、叶剑英、李先念、贺龙、刘伯承、徐向前、聂荣臻、谭震林、王震等是成员,并诬陷他们“里通外国”,“准备武装叛乱”,要搞“政变”。1969年4月,被诬陷的朱德等领导人当选中国共产党第九届中央委员会委员,有的当选政治局委员,赵登程对办案的人说“‘八大’王明选为中央委员,‘九大’王效禹选为中央委员,不是垮台了吗?!不要动摇,要继续搞下去!”1969年8月,谢富治被迫决定将“中国(马列)共产党”假案的材料封存,赵登程还指令把国家经委一干部的保姆于光凤关押,进行批斗,追逼交代“中国(马列)共产党”假案的材料。于光凤被迫害致死。
1967年4月6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康生的妻妹、中央政法干校政治部副主任苏枚服安眠药自杀身死。康生、曹轶欧硬把苏枚的自杀说成是“反革命谋杀”,致使该校副校长石磊、医生闻伯俊无辜被拘押。1968年5月赵登程主管此案后,强迫石磊、闻伯俊的家属和“知情人”提供“石磊一小撮谋杀苏枚”的罪证。同年6月28日,赵登程、李震给康生和曹轶欧写报告,编造苏枚案是石磊“策划主谋”,由闻伯俊“以医疗为掩护”,“有计划搞的一个阴谋案件”。同时,赵登程以“有参与谋害的嫌疑”为由,报谢富治批准,将该校医生宋公田、公务员段学思拘押。赵登程指使专案组对石磊、闻伯俊、宋公田、段学思大搞刑讯逼供,制造了一个“石、闻、宋反革命集团谋杀苏枚”的假案,致使石磊、闻伯俊、宋公田、段学思等人被关押多年;朱林甫等60多名干部和家属受到株连,石磊之妻谷敏、闻伯俊之妻吴群被关押多年,段学思之妻国淑琴被逼致死。
1969年11月至1971年11月,被告人赵登程与国防科委副主任赵启民担任国防科委工作组负责人在国防科委九院二二一厂查破案件时,说“二二一厂特务、反革命一伙一伙的多”,“不杀人打不开局面”,布置“追组织”、“挖后台”、“抓反革命集团”,私设监狱40余处,自制手铐200余副,大搞刑讯逼供,先后制造了“国民党西北派遣军”和“赵传国反革命阴谋集团”等假案。赵登程诬陷九院副院长王志刚、矿区公安局长黄启之是“赵传国反革命阴谋集团”的“黑后台”,黄启之还是“特务”。王志刚、黄启之被迫害致死。赵登程逼迫第二生产部主任、副教授钱晋交代“国民党西北派遣军”问题,在批斗逼供中,钱晋被活活打死。赵登程诬陷第二生产部副主任孙维昌是“二二九车间一工号反革命爆炸案件的首犯”,将其关押,训练“小分队”进行批斗迫害。赵登程诬陷电厂厂长马文申是“爆炸电缆”的“主谋”,将其逮捕,指使专案组对马文申残酷批斗,进行人身摧残。赵登程诬陷电厂党委书记李建华是参与“爆炸电缆”的“主要成员”,指使人对李建华逼供,并在李建华病危期间,强迫李建华读经赵登程修定的所谓“交代材料”,将录音在全厂大会上播放。李建华被迫害致死。赵登程诬陷技术员赵传国是“赵传国反革命阴谋集团”的“首犯”,并亲笔批示:“要肯定他是特务”。赵登程诬陷技术员施美珉是“谋杀张培干的主要策划者和凶手”,提出对施美珉“可以开刀”,并呈报“枪毙”。赵登程让专案组给电厂工人郭宗仪“戴上特务帽子,使他没有反抗余地”。赵登程诬陷工人周相林“参与策划爆炸电缆”、“爆炸二二九车间一工号”、“盗窃机密资料”,并亲自对周相林逼供。赵传国、施美珉、郭宗仪、周相林被非法关押,遭到残酷迫害。由于赵登程等人制造假案,九院二二一厂和九○二地区的干部、科技人员和工人4000余人被非法隔离审查和关押,300多人被迫害致伤,致残,50多人被打死和被迫害致死。
本庭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听取了3名受害人的陈述,对各种证据92件进行了审查。大量的书证、证人证言以及受害人的陈述证明,被告人赵登程的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赵登程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庭确认,被告人赵登程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制造假案,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诬陷、迫害干部和群众,已构成阴谋颠覆政府罪、诬告陷害罪。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根据被告人赵登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90条、第92条、第138条及第64条、第52条,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赵登程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本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 周智勇人民陪审员 王纪欣人民陪审员 穆守智1983年11月2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卢燕丽
来源:《历史的审判——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犯纪实》 下册,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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