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83-3-16 作者:[待确定]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查员梁东园、刘纪成、代理检查员王和民。
被告人:蒯大富,男,现年37岁,江苏省滨海县人。“文化大革命”初期为清华大学学生,清华大学“井冈山兵团”总负责人、“首都大专院校红代会”核心组副组长、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常委。1968年12月份分配到宁夏三〇四厂工作。现在押。
辩护人:北京市法律顾问处律师高生云。
辩护人:被告人蒯大富胞弟蒯大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蒯大富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蒯大富犯罪事实如下: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张春桥单独召见蒯大富,指使他把“中央那一两个提出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人搞臭”。被告人蒯大富按照张春桥的授意,经积极策划、煽动后,于十二月二十五日带领清华大学五千余人游行示威,在天安门广场、王府井、西单、北京站等处,张贴标语、大字报,散发传单,呼喊口号,进一步公开煽动“打倒”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把“打倒刘少奇”的口号首先推向社会。
1967年7月25日,被告人蒯大富在天安门城楼上听到林彪要在军队问题上“大做文章”的讲话后,当场向王力探明了底细,随即积极进行组织和策划打倒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徐向前的活动。蒯大富于二十七日指使清华大学“井冈山兵团军事动态组”在军事领导机关附近贴出了“打倒徐向前”的大标语,二十八日在“井冈山兵团”小报上发表了“打倒徐向前”的“严正申明”,并派人抄了徐向前的住所和办公室,绑架徐向前未逞,抢走了装有绝密、机密文件的档案箱五个和其他材料;三十日,在清华大学“井冈山兵团总部”召开的有全国大部分省、市和一些军事单位造反派头头参加的“全国形势讨论会”上进行煽动,把“打倒徐向前”的活动推向全国。蒯大富还派出二百余人到二十二个省、市和地区,进一步搜集“打倒徐向前”的材料。
1968年五月二十九日,被告人蒯大富召开“井冈山兵团文攻武卫总指挥部”头头会,决定五月三十日凌晨三时攻打在清华大学东区浴室楼的学生。蒯大富亲自下令拉闸断电,发出进攻信号,先后使用了偷袭、强攻、火攻等手段,造成学生卞雨林、许恭生,工人段洪水死亡。七月初,蒯大富又召开“文攻武卫总指挥部”头头会决定武力“封锁”科学馆。按照蒯大富对进出科学馆的人可以开枪的决定,七月四日凌晨,张行(已判刑)开枪打死了学生杨志军。为了武斗,在蒯大富主持的“总部”会议上,还决定制造、运输枪支弹药。
1968年7月27日上午,“工农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进入清华大学,宣传制止武斗,收缴武器,拆除武斗工事。被告人蒯大富同另一头头任传仲等人紧急策划后,决定“抵抗、还击”,不让工人进楼。这一决定,向各武斗据点作了传达。下午一时许,蒯大富在静斋楼道拔出手枪,叫嚷要和工人“拼了”,在离开静斋时把数十发手枪子弹给了武斗队员。任传仲等按蒯大富“抵抗、还击”的决定,带领人员手持长矛、枪支、手榴弹向赤手空拳的宣传队员进行袭击,致使宣传动员王松林,张旭涛、潘志宏、韩忠现、李文元惨遭杀害,七百三十一人受伤。
被告人蒯大富诬陷原清华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罗征启,教务处副处长李康,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文学宓、刘承娴,校党委办公室副主任饶慰慈是“蒋南翔的第二套班子”、“反革命小集团”,于1968年1月和4月先后将他们抓起来进行人身迫害。蒯大富还诬陷原清华大学团委干部贾春旺及邢竟侯等六个学生是“反革命小集团”,抓起来刑讯逼供。蒯大富的打手们对文、饶等人分别采用拷打、老虎钳拔牙、往鼻孔里灌氨水等等手段严刑逼供;蒯亲自参与了对文学宓的逼供。在残酷的肉刑折磨下,刘承娴被迫害致死,饶慰慈被打成重伤,一度精神失常,留下脊椎神经损伤等后遗症。在诬陷迫害罗征启等人的过程中,还株连了罗征启的父亲、弟弟和朋友,其中罗征启之弟罗征敷被用棉丝堵嘴而窒息死亡。
上述罪行,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查获的书证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在庭审中,被告人供认了大部分事实,但不承认是犯反革命罪。
本庭确认,被告人蒯大富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煽动打倒党和国家领导人,并策划组织武斗,武力对抗宣传队,诬陷迫害干部、群众,后果严重,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杀人罪、诬告陷害罪。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根据被告人蒯大富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能主动揭发张春桥罪行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90条、102条、137条、132条、138条和64条、第63条、第52条,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蒯大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抵折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罗克钧人民陪审员:王蕴琴人民陪审员:李衍1983.3.10 (中级法院大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国贞198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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