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83-3-19 作者:[待确定]
被告人刘庆棠,男,现年50岁,辽宁省盖县人,原是中央歌剧舞剧院芭蕾舞剧团演员队副队长。“文化大革命”期间先后任中共芭蕾舞剧团核心小组副组长、党委书记,文化部副部长等职。1982年9月8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庆棠反革命一案,经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审查确认:被告人刘庆棠是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重要骨干,“文化大革命”期间,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罪行如下:
一、煽动打倒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以及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自1975年八九月份,被告人刘庆棠积极参加了江青反革命集团预谋打倒邓小平的犯罪活动。按照江青的示意,刘庆棠先后在芭蕾舞剧团、文化部艺术局所属各团负责人会议和山东省文化局等处散布说:“邓小平是谣言公司的总经理”,并诬蔑反对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部、群众“存心想翻天”,还说:“让他们讲,天塌不下来,像57年一样”,“现在先让他们放”。
同年10月底,被告人刘庆棠到上海,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王洪文,重要骨干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一起密谈。刘庆棠回京后,11月2日,在北海公园静憩轩,与文化部部长于会泳、文化部核心组成员浩亮秘密聚会,传达了王洪文的授意:“要吃得饱饱的,睡得好好的,振奋精神,准备斗争”,“要密切注意清华、北大动向”,“要讲究策略”,并共同分析了形势,认为文化部“现在压力很大,肯定是邓小平搞的”。随后,刘庆棠伙同于会泳、浩亮到清华大学与江青反革命集团重要骨干迟群串联,并索取诬陷邓小平的材料。1975年底,刘庆棠在芭蕾舞剧团党委会上诬陷说:“邓小平是右倾翻案的总代表”,“毛主席眼睛患老年性白内障,周总理住在医院里,邓小平觉得夺权的时机已到,要同毛主席摊牌”,“邓小平准备在12月份夺权”。
1976年2月开始,被告人刘庆棠按照江青、张春桥关于“要写与走资派作斗争作品”的授意,利用电影和舞剧,煽动打倒邓小平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积极参加制造新的动乱。刘庆棠先后在全国电影制片厂负责人会议、8个“样板团”负责人会议和剧本创作人员会议上,布置编写旨在打倒邓小平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文艺作品。煽动说:“现在是大的斗争前夕,拿出戏来当炮弹用”,“要写表现走资派,而且是不肯改悔的走资派的作品”,“可以写四种人: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公安局长、秘书长……邓小平搞翻案就抓这四种人”,“要写一个县、市,一个工厂,也敢于写一个省、一个部”,“走资派是葡萄状的一大串,层层都有”。刘庆棠在全国电影制片厂负责人会议上,指令各电影厂重新调整1976年故事片拍摄计划,布置各厂狠抓落实,定期汇报,限期完成。会后又派出专人督促检查。同时,刘庆棠伙同迟群炮制了煽动打倒邓小平的反动影片《反击》;积极支持徐景贤等人拍摄旨在为江青反革命集团树碑立传、鼓吹反革命夺权的反动影片《盛大的节日》;指定北京电影制片厂编写直接攻击邓小平和影射攻击铁道部部长万里的反动影片《搏斗》。截至1976年10月,全国各电影厂按照刘庆棠的部署共炮制“与走资派作斗争”的电影剧本23部,已拍成电影7部,发行拷贝7832套,经刘庆棠批准,在全国广为放映。刘庆棠还根据江青的意图,布置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等5个单位。派出30多名摄影记者进驻江青反革命集团控制的地区和单位,拍摄煽动打倒邓小平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新闻纪录片,仅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即先后炮制出《坚决同邓小平对着干》等7部纪录片,发行拷贝1072套,在全国放映。
1976年3月以后,被告人刘庆棠亲自指挥芭蕾舞剧团炮制了煽动“层层揪邓小平代理人”的反动舞剧《青春战歌》。将剧中的地委书记等领导干部丑化为“还乡团”,编造了公安局长鸣枪镇压群众的情节。在炮制该剧的过程中,刘庆棠还指令创作组把江青反革命集团骨干陈佳忠提供的诬陷邓小平和福建省党政军负责人的材料,上报江青;并在芭蕾舞剧团散布,进行煽动。
二、制造假案,诬陷迫害干部、群众。
被告人刘庆棠按照江青关于“文艺队伍严重不纯”,“敌人有一套一套班子”,“芭蕾舞剧团是属于捂着的”,“要揭盖子”的意图,在1968年,多次给江青写信,诬陷芭蕾舞剧团领导班子成员杨少甫、李文泽、邓元森等人是“反革命修正主义的第二套班子”“进行反革命夺权”;诬陷原芭蕾舞剧团负责人于川、编导蒋祖慧等十人组织“反革命修正主义”的“裴多菲俱乐部”。与此同时,刘庆棠在参加芭蕾舞剧团专案工作中,还提出“从搞攻击言论入手,打开缺口”的审讯办法,并亲自参加和指挥对中央乐团陆公达、王华翼,芭蕾舞剧团杨少甫、蒋祖慧、李文泽等8人的审讯。审讯中,刘庆棠纵容打手对受审人拳打脚踢,大搞逼供、诱供。蒋祖慧、李文泽被定为“现行反革命”,隔离审查、监督改造8年之久。由于刘庆棠蓄意诬陷,大搞逼供、诱供,致使芭蕾舞剧团21名干部、群众遭到诬陷迫害,其中14人被定为“现行反革命”,遭到非法关押,监督改造。
1968年8月间,被告人刘庆棠亲自审讯北京舞蹈学校教师邸尔,威逼邸尔交待所谓反革命组织问题。同时,对芭蕾舞剧团杨少甫,中央乐团刘天语等人连续逼供、诱供,从而制造了“5·16兵团文艺方面军”假案。刘庆棠把1967年7月文艺组音乐舞蹈口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说成是“5·16兵团文艺方面军”成立会。把出席这次会的11人全部诬陷为“5·16兵团文艺方面军的重要骨干”,诬陷文艺组干部、广州军区战士话剧团创作员金敬迈,总政文化部创作组组长李英儒分别是“5·16兵团文艺方面军”的“司令”和“副司令”。刘庆棠将此假案上报给江青,受到江青的赞赏。江青亲自指定由刘庆棠和芭蕾舞剧团军代表黄厚民负责文艺界的“清查”。1969年8月中旬.刘庆棠等在芭蕾舞剧团组织了专案班子,大搞“清查”。同时他直接插手了中央乐团、中国歌剧舞剧院、北京舞蹈学校、中央音乐学院、中央歌舞团、中央民族乐团、中央歌剧院的“清查”,多次带人到各单位向被“清查”人逼供。刘庆棠还反复对邸尔等人进行威逼,压制他们不许翻供。在这起假案中,金敬迈和李英儒被诬陷定罪后,经江青批准,被逮捕关押5年之久。中央音乐学院学生危大苏被诬陷为“5·16兵团文艺方面军音乐舞蹈口负责人”,危坚决不承认,被定为“死不认罪的顽固匪首”,投入监狱关押5年多。邸尔于1969年11月被逼跳楼自杀,未死致残,被送往农场继续隔离审查。刘庆棠还伙同黄厚民多次给江青写信,诬告芭蕾舞剧团军代表、北京军区文化部原副部长章亦敏“包庇反革命5·16”。将章非法关押在芭蕾舞剧团,由刘庆棠亲自逼供,后经江青批准,将章逮捕关押达5年之久。刘庆棠等制造的这起假案,使文艺界大批干部、群众遭到诬陷迫害。其中被逼自杀身死的6人,自杀未死、身心受到严重损伤的8人,被拷打、折磨致伤致残的17人,连同遭到审查揪斗、非法关押、监督改造的干部、群众共计374人。
被告人刘庆棠的上述罪行,有证人证言、书证、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庆棠积极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江青、张春桥、王洪文的直接指挥授意下,制造反革命舆论,煽动打倒邓小平以及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参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在全国制造新动乱;制造假案,诬陷迫害文艺界大批干部、群众,后果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刘庆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第98条、第102条、第138条的规定,犯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检察员:李文孚书记员:刘福生1983年3月19日
通过法庭调查,已经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庆棠所犯各项罪行,完全是属实的。现在,我就被告人刘庆棠积极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和他在这个反革命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他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我要强调指出:大量的事实,充分证明刘庆棠是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重要骨干,参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阴谋活动。
刘庆棠在“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就一再向江青写信,吹捧江青,表白自己,诬陷他人,博得了江青的青睐。1966年11月28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首都文艺界大会”,江青指名让刘庆棠上大会主席台,由于群众的抵制未能得逞。会后,江青立即派人向刘庆棠表示安慰,说什么:“不让你上主席台,并不说明领导上在政治上对你有什么看法,希望你不要有什么压力。”此后,刘庆棠又捏造事实,连篇累牍地向江青诬告某某某“反对江青”,某某某“对江青进行恶毒的谩骂”,某某某“抵制江青对文艺的领导”。于是刘庆棠越来越受到江青的赏识。从1967年5月到1968年2月,江青先后6次点名威逼芭蕾舞剧团领导班子,要“结合”刘庆棠。1968年3月刘庆棠终于在江青的大力提携下,参加了芭蕾舞剧团的专案工作。7月,经江青批准,他成了芭蕾舞剧团的领导成员。
刘庆棠从1968年3月参加芭蕾舞剧团专案工作、领导工作以后,一方面给江青多次写信表示效忠,说:“您把我们当作最亲近者,这是我们的幸福和光荣”,“文艺界的斗争,实质上是贯彻您的指示还是抵制您的指示的斗争”,“我们确实是江青同志拉扯着走过来的”,“一切行动听江青同志指挥”,我们决心誓死保卫您,誓死保卫您占领的文艺阵地”;另一方面,他继续不断地向江青写诬告信,诬陷芭蕾舞剧团的杨少甫、李文泽、邓元森、陈敏是什么“反革命修正主义的第二套班子”;诬陷金敬迈、李英儒、危大苏等一批干部、群众是“5·16兵团文艺方面军”;诬陷芭蕾舞剧团白淑湘、蒋祖慧、戴爱莲等人是“现行反革命”,是“阶级敌人”;诬陷芭蕾舞剧团军代表章亦敏“包庇5·16反革命”等等。根据很不完全的统计,刘庆棠先后给江青写效忠信、诬告信、“小报告”共计一百多件。
江青又对刘庆棠如何呢?1969年4月,江青提名刘庆棠当了党的“九大”代表,主席团成员,事后江青还说:“刘庆棠是我叫他当了代表,当时还考虑叫他进中央委员会,但是我是亲者严、疏者宽,没有让他当中央委员,以后再说。”4月24日江青、张春桥、姚文元、于会泳、刘庆棠、浩亮在人民大会堂合影后.江青对刘庆棠等人说:“你们有事给我写信,他们不敢卡我的信。”同年6月,江青批准,刘庆棠当了芭蕾舞剧团核心组副组长。1970年3月经江青指定刘庆棠当了国务院文化组成员。1972年,经江青同意,成了芭蕾舞剧团的党委副书记。1973年他又成了党的“十大”代表。江青在1973年元旦接见电影、戏剧、音乐工作者时,及在同年3月1日电影工作会议上一再说:“于会泳、刘庆棠、浩亮是我的接班人。”1974年刘庆棠成了芭蕾舞剧团党委书记。1975年经江青提名,当上了国务院文化部党的核心组成员。1976年2月,又经江青、张春桥指名,他当上了文化部副部长。当年,刘庆棠曾直言不讳地公开说:“我们能有今天,都是江青呕心沥血、辛勤培育的结果”。
刘庆棠随着他攫取的权力越来越大,在江青反革命集团中所起的作用,也就越来越大。在1975年秋、冬,他积极参加了江青、王洪文一伙,诬陷当时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的邓小平同志的预谋活动。从1976年初开始,直到粉碎“四人帮”,他利用攫取的权力,以电影和其他文艺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竭力煽动打倒邓小平,以及从中央到地方,重新出来工作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全国制造新动乱,图谋最终颠覆政府。在这里,我要提请法庭特别注意的是,刘庆棠实施的这些犯罪行为,是同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和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重要骨干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于会泳、迟群等,有预谋、有组织、有步骤进行的反革命犯罪活动。而且,从1973年到1976年粉碎“四人帮”,江青和刘庆棠等,多次缔结“生死之盟”。江青对刘庆棠一伙说:“告诉你们,党内斗争是很激烈的”,“我被抓起来,你们也得坐牢”,“我要是坐牢、杀头,到时候你们也跑不了”。并嘱咐刘庆棠一伙:“我要是死了,你们有事就找春桥、文元”。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刘庆棠总是说他在江青的控制下如何如何,以竭力把自己打扮成为一个受蒙蔽者。但是,从以上事实,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刘庆棠积极地参加了江青反革命集团,自觉地参加了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阴谋活动。江青和刘庆棠之间的关系,是在他们个人野心的基础上,在共同的反革命利益上,结成的反革命集团头子和成员之间的关系。共同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反革命目的和野心,共同的反革命利害关系,使刘庆棠和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在反革命阴谋活动中,互相勾结得很紧。刘庆棠确实是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重要骨干。因此,今天来追究刘庆棠积极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刑事责任,是完全必要的,完全应该的。
其次,我要强调指出,在江青反革命集团图谋打倒邓小平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制造新动乱的阴谋活动中,刘庆棠既是预谋的参与者,又是实施这一阴谋的急先锋。
1975年9月,江青与刘庆棠、于会泳、浩亮在钓鱼台17楼秘密聚会。江青对刘庆棠说:“邓小平是谣言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现在好比57年反右前夕的情况,现在先叫他们放,将来再说。”随后,刘庆棠就在芭蕾舞剧团,在文化部艺术局所属各团负责人会议上,在山东省文化局等处,按照江青的示意,制造反革命舆论,为江青反革命集团制造新的动乱,进行舆论准备。
10月,刘庆棠跑到了上海,与王洪文、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一起密谈,王洪文说:“要吃得饱饱的,睡得好好的,振奋精神,准备斗争”,“要密切注意清华、北大动向,那里有大事”,“要讲究策略”。王洪文、马天水等还说:“邓小平这么大胆子是有总理、叶副主席、李副总理支持”,等等。显然,刘庆棠对这次密谈的宗旨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准备“改朝换代”,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由江青反革命集团取而代之。
11月,刘庆棠回到北京,立即和于会泳、浩亮在北海公园秘密聚会,传达了他在上海与王洪文、马天水等人密谈的内容,并一起分析了形势。胡说什么,“‘谣言’有个特点,攻击中央文革的几个人,同时吹捧总理、邓小平和老的”。清华、北大的动向,“和这事准有关系。”随后,他们马上同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重要骨干迟群进行反革命串连,索取了“梁效”搞的诬陷邓小平的材料。
刘庆棠在参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这一系列阴谋活动之后,12月,又伙同于会泳等人秘密翻印了从上海徐景贤那里拿来的《邓小平同志在南方十二省省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等4份材料,准备批判。刘庆棠在司、局级干部会议和芭蕾舞剧团党委会上,公开诬陷说:“邓小平是右倾翻案的总代表”,“毛主席眼睛患老年性白内障,周总理住在医院里,邓小平觉得夺权的时机已到,要同毛主席摊牌”,“邓小平准备12月份夺权”等等。
紧接着,在1976年1月,刘庆棠等在文化部连续召开会议,捏造、拼凑了所谓邓小平“攻击文化部的八条罪状”、“攻击文艺革命的七条罪状”,编入文化部1976年1号文件。
从1976年2月起,刘庆棠煽动打倒邓小平以及从中央到地方重新出来工作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就更加肆无忌惮了。他秉承江青、张春桥的旨意,利用其攫取的文化部的领导权,召开了全国电影制片厂负责人会议,竭力煽动“写与走资派作斗争的作品”,“拿出戏来当炮弹用”。并且威胁创作人员说:“敢不敢写与走资派作斗争的戏,是路线问题,立场问题”。
3月开始,刘庆棠又根据江青的阴谋意图,责令中国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等5个单位派出30多名摄影记者拍摄煽动打倒邓小平和各级领导干部的新闻纪录片。与此同时,他又亲自指挥芭蕾舞剧团炮制了煽动“层层揪邓小平代理人”的反动舞剧《青春战歌》。
在半年多的时间里,刘庆棠按照张春桥指使的,“刻划走资派”要有“深度”“广度”,以及江青提出的“要尽快投到社会上”的“速度”的要求,既派出专人到各电影厂督促检查,又亲自到现场催促;既亲自抓《反击》、《盛大的节日》、《搏斗》3部所谓“重点”的反动影片,又亲自参加对其他影片的审稿、审片;既到处煽动“刻划走资派”的所谓“顽固性、欺骗性、危害性、残暴性”,又亲自编造“走资派”又毒又狠的故事情节等等。截至1976年10月底,在刘庆棠的操纵和指挥下,共炮制出“与走资派作斗争”的电影剧本32部,拍成影片7部,发行拷贝7832套;并拍成一批新闻纪录片,大量发行拷贝,在这些影片中,竭力煽动打倒邓小平副主席和中央部委、省委、地委、市委、县委的第一书记,一直到公社主任、农场场长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列宁说过:“一切艺术部门中,最最重要的便是电影。”而刘庆棠恰恰是篡夺了全国电影工作的领导权。十分明显,刘庆棠利用电影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确实在江青反革命集团制造新的动乱当中起了重要作用。由此而导致给我们的国家,给我们的社会,给我们的人民造成的灾难,造成的损失是十分严重的。理所当然,必须追究刘庆棠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的刑事责任。
刘庆棠诬陷芭蕾舞剧团由杨少甫、李文泽、邓元森等人组成的领导班子是“反革命修正主义的第二套班子”,并诬陷杨少甫等人对抗江青的“11、12”讲话、“用极其恶毒的语言攻击江青”、说江青是“药罐子”、“猫头鹰”、“老佛爷”、“西太后”、“老板娘”,等等。刘庆棠诬陷原芭蕾舞剧团负责人于川、编导蒋祖慧等十人组织了“反革命修正主义”的“裴多菲俱乐部”,他的所谓的根据也是说:这些人“以吃喝为形式”在一起“议论江青”、“对抗江青”、“攻击江青”、“谩骂江青”,“妄图为复辟资本主义作舆论准备”。刘庆棠制造“5·16兵团文艺方面军”假案,他在亲自审讯当中,向多人多次逼问:“对江青身体不好,你说过什么?对江青走路的姿式你讲过什么?对江青抓的样板戏,你又说过什么?”等等。这些事实充分说明了刘庆棠在进行诬陷迫害干部、群众的罪恶活动中,始终是围绕着反革命集团头子江青来大作文章的。
刘庆棠在制造假案中,总是把江青抬出来压人,说什么:“我们是根据江青的指示来审你的”,“这是江青亲自定的罪,是铁案,谁也翻不了”,“你的问题,江青几个小时以后就知道了”,同时,还经常以“叫你和群众见面”,“叫你进公安局”,“叫你蹲监狱”等相威逼;他采用各种卑劣手段之后,还达不到他们的阴谋目的,刘庆棠就纵容打手严刑逼供。
在刘庆棠的操纵、指挥下,诬陷迫害干部、群众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危大苏、章亦敏等6人各遭冤狱5年多;被逼自杀身死的有6人,被逼自杀未死、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的有8人,被拷打、折磨致伤致残的有17人,连同遭到揪斗、非法关押、监督改造的人共达374人。我在这里宣读一段中国歌剧舞剧院演员李松涛被迫害致死前写给他妻子黄小健的遗书。这份遗书中说:“我不是5·16,你也不是,但他们硬说我们是,又批又斗,我实在受不了了,我被迫承认了,但光我承认还不行,还要我揭发你,还让我到大会上去斗你,我不能昧着良心啊!逼得我实在无路可走了,我决定一死!我死后,你的负担将会更重了,他们将采取各种手段对待你,你要坚强,有多少话要对你讲啊!多么想再和你见上一面啊!可这是不可能了,孩子大明就留给你吧,我们永别了,忘掉我吧!”尽管如此,在李松涛含恨死去的第二天,中国歌剧舞剧院还召开了所谓全院批斗大会,给李松涛带上了“现行反革命分子”的帽子。并强令李松涛当时只有7岁的孩子,参加这个大会,使幼小的心灵受到了严重摧残。李松涛的妻子黄小健还是被定为“5·16兵团文艺方面军”的成员,下放监督劳动。仅此一例,就可以说明刘庆棠及其一伙在诬陷迫害干部群众的活动中,是多么不顾任何事实,多么惨无人道。
还有,被告人刘庆棠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企图借口拍摄和发行“与走资派作斗争”的电影,是经文化部核心组集体讨论决定的,来转移目标,以达到他逃避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责的目的。这完全是徒劳的。众所周知,在“文化大革命”中,我们国家政治生活已经陷于极不正常的状态,民主集中制和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凭借他们当时取得的地位和权力,凌驾于一切组织之上,采取公开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种手段,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的领导人,镇压迫害广大干部群众。刘庆棠也正是这样,由于他和江青以及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特殊关系,无论在芭蕾舞剧团,还是在整个文艺界,也无论是在他还只是芭蕾舞剧团的一个领导成员,还是他在当了文化部副部长的时候,他都仰仗江青的权势,发号施令。文艺界人所共知,于、浩、刘是当时文化部核心的核心。刘庆棠当时是主管电影的副部长,召开全国电影制片厂负责人会议,重新调整1976年故事片拍摄计划,是刘庆棠亲自部署的。这次会议又是由刘庆棠亲自作的总结。会后,派人到各电影制片厂督促检查落实,也是刘庆棠亲自安排的。而且,拍成的电影又全是刘庆棠亲自签发的,理所当然,应该认定刘庆棠是拍摄和发行所谓“与走资派斗争”电影,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的主要责任者之一。刘庆棠在法庭调查中竟然妄图把他诬陷迫害干部、群众的罪责转嫁在群众和被害人身上,说什么是根据谁谁谁的“供认”,谁谁谁的“揭发”,并且以所谓“怀疑他们是5·16”,来掩盖他诬告、陷害干部、群众的真实面目。这是颠倒黑白的。事实真象是,刘庆棠完全是蓄意制造假案,诬陷无辜,他全靠刑讯逼供来的材料加害于被诬陷者。在刘庆棠的严刑逼供、指名问供下,有的被害人被逼无奈一时承认下来,但是在作了假供之后,曾三番两次地推翻假供。刘庆棠却继续靠严刑拷问,不准推翻假供。有的被害人,坚持实事求是,不作假证,要提出申诉,刘庆棠也一律不准。刘庆棠对那些坚持实事求是的被害人,如危大苏,反而扣上了更大的罪名。很显然,刘庆棠诬陷迫害干部群众的所谓“根据”,完全是刘庆棠刑讯逼供一手制造出来的,责任理应在于刘庆棠本人。
刘庆棠诬陷迫害大批干部、群众的真实目的是什么呢?大量的证据表明,其目的就是妄图篡夺文艺界的各级领导权,在文艺界建立起江青、刘庆棠之流的一统天下。因而,刘庆棠在文艺界实施了一套反刘庆棠就是反江青,反江青就是反革命的反动逻辑,只要某人稍一流露出对江青、刘庆棠一伙的不满,就要遭到迫害,就连当时的军代表,也不能幸免。例如,刘庆棠等人为诬陷芭蕾舞剧团军代表章亦敏,在写给江青的信中,竟然说,章同意调查刘庆棠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把矛头指向了“江青同志”。刘庆棠终于为章亦敏罗织了“包庇5·16”的罪名,并且依仗江青的权势,把已经调回部队的军代表章亦敏又揪回芭蕾舞剧团进行批斗,经江青批准,被非法关押达5年之久。刘庆棠所实施的诬陷迫害行为,完全是故意的犯罪行为,是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文艺界篡党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以上事实,我们可以看出,刘庆棠诬陷迫害干部、群众的手段是狠毒的,后果是严重的。必须追究他诬陷迫害干部、群众的罪责,以严肃国法,伸张正义,平息民愤!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庆棠自1967年至1976年10月期间,积极投靠并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利用文艺形式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殃及全国,而且他捏造事实,制造假案,诬陷迫害一大批干部、群众,造成了严重后果。显然,他的犯罪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第102条和138条之规定,犯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请法庭依法给予应得的惩处。
我接受被告人刘庆棠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辩护人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规定,我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被告人刘庆棠参与煽动打倒邓小平及中央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刑事责任问题。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庆棠积极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是该集团的重要骨干。我认为,本案是一个共同犯罪的案件,被告人的犯罪活动不是孤立的,而是和江青、王洪文、张春桥以及于会泳、浩亮、迟群、徐景贤等人共同进行的。因此,正确分析被告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对于确定其应负的刑事责任是十分重要的。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庆棠在芭蕾舞团、文化部艺术局所属各团负责人会议等处,诬陷煽动打倒邓小平,与于会泳、浩亮在北海“静憩轩”秘密聚会,传达王洪文的旨意;到清华大学与迟群串联,索取诬陷邓小平的材料;组织拍摄所谓“与走资派作斗争”的影片,这些都是事实。对此,我没有异议。但在上述各项犯罪事实中有以下几个情节问题,有必要提请法庭予以考虑。
第一,被告人的上述犯罪行为都是在反革命集团主犯江青、王洪文、张春桥直接授意和具体指挥下实施的。如:
法庭调查和卷内材料证明,江青伙同张春桥把于会泳、浩亮、刘庆棠等人召集到钓鱼台17楼,江青煽动说:“邓小平就是谣言公司的总经理”。于会泳也在原文化部核心组会议上,传达过张春桥召见他的讲话,诬陷说:“邓小平准备在12月份前,把一些中央首长搞臭,然后架空主席,进行逼宫。”在江青和张春桥的煽动下,被告人刘庆棠和于会泳、浩亮等人,就利用文化部召开的一些会议及到山东省文化局出差的机会,散布江青、张春桥关于煽动打倒邓小平的一些言论。由此可见,被告人刘庆棠的行为,实际上都是来源于江青、张春桥的恶意捏造和蓄意煽动。
又如,1975年10月,刘庆棠到上海,王洪文与他和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等人密谈,王洪文授意刘庆棠向于会泳、浩亮转达:“要吃得饱饱的,睡得好好的,振奋精神,准备斗争”,“要密切注意清华、北大的动向”。被告人刘庆棠回到北京后,按照王洪文的授意,于同年11月2日同于会泳、浩亮在北海聚会,传达了王洪文这样的旨意,共同分析了形势,决定到清华和北大观察动向。与此同时,江青打电话指使于会泳、浩亮、刘庆棠去清华看大字报。在江青、王洪文的直接授意下,于会泳、刘庆棠、浩亮等人才到清华大学同迟群见面并索取诬陷邓小平的材料。
再如,1976年2月6日,反革命集团主犯张春桥把于会泳召到钓鱼台9楼对他说:“现在很需要安排文艺界写与走资派作斗争的作品,搞这样的戏是当前斗争的需要,应该写一个地区、一个市、一个省、甚至一个部,这样作用就大了……要注意刻画走资派,把邓小平那种特点写出来。”2月27日,张春桥又召见于会泳,布置“抓与走资派作斗争的创作”,说:“可以写一个铁路方面的斗争的戏……可以写县委、市委的党委书记搞复辟,不要怕。”2月16日,江青要文化部将《序曲》上的文艺作品改编成与走资派作斗争的戏或电影。此后,江青还让她的秘书亲自打电话给于会泳和刘庆棠,指令他们“立即派新闻电影制片厂的摄制组到北大、清华、朝阳农学院、上钢五厂等单位”进行拍摄报道。由此可见,炮制“与走资派作斗争”的反动故事片、记录片都是江青、张春桥直接策划、亲自布置的。
以上事实表明,反革命集团主犯江青、张春桥、王洪文是利用文艺工具煽动打倒邓小平及中央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刘庆棠只应负参与执行的责任。
第二,在于会泳、刘庆棠、浩亮等人共同实施的犯罪中,责任也是各有轻重不同的。当时担任文化部部长的于会泳在地位上处于刘庆棠、浩亮之上。他们共同在文化部进行的一系列煽动打倒邓小平及中央和地方领导干部的犯罪活动,于会泳起了积极主持和推动的作用。于会泳不仅参与了北海公园“静憩轩”的秘密聚会,还多次单独与张春桥密谈,尔后按照张春桥的旨意,多次召开文化部核心小组成员以及司局级干部会,创作座谈会等,积极贯彻江青、张春桥关于“写与走资派作斗争的作品”的意图,主持拟定具体措施.亲自帮助迟群、徐景贤修改和审定反动电影《反击》和《盛大的节日》,指派所谓“把关小组”,检查和帮助《反击》等影片的制作等等。于会泳是江青、张春桥等人策划利用文艺工具、煽动打倒邓小平等一批党政领导干部的犯罪活动的积极推动者和具体贯彻落实的指挥者。因此,我认为于会泳应负比被告人刘庆棠更为重大的罪责。
第三,反革命分子迟群积极支持于会泳、刘庆棠等人到清华大学串联,给他们提供诬陷邓小平的材料,亲自组织清华、北大写作班子炮制反动影片《反击》的剧本,并参与修改和审定该片。反革命分子徐景贤伙同张家龙炮制和组织拍摄为江青反革命集团树碑立传、鼓吹反革命夺权的反动影片《盛大的节日》。我认为迟群、徐景贤等人对反动影片《反击》和《盛大的节日》的炮制、拍摄,都负有重大责任。
二、关于被告人刘庆棠诬陷迫害干部群众所造成的后果问题。
我国《刑法》第138条对于“诬告陷害罪”的法定刑是不确定的,在确定被告人的刑罚时要求“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根据这一规定,诬陷所造成的后果是法庭全面衡量犯罪严重程度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于决定被告人的刑罚轻重有直接关系。因此,必须正确判断被告人刘庆棠对诬陷后果应负的责任。
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庆棠于1967年到1968年之间,秉承江青的旨意,大搞逼供,制造“5·16兵团文艺方面军”假案,诬陷、迫害文艺界干部、群众,造成了严重后果。金敬迈、李英儒、章亦敏、蒋祖慧、杨少甫、邸尔等300多人遭到迫害,其中自杀身亡的6人,自杀未死、身心受到伤害的8人,被迫害折磨致残的17人等,这些后果都是事实,被告人刘庆棠负有不可推卸的刑事责任。但是,上述后果不是刘庆棠一人行为所造成的,它是多人共同犯罪的结果。
首先,这种严重后果是江青、谢富治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
江青1967年11月的一次讲话,首先诬陷“文艺队伍严重不纯”,指令芭蕾舞团搞所谓“乱敌人”、“树队伍”,授意刘庆棠等人搞掉当时芭蕾舞团的一些人。江青还多次在接见群众会议上,公开点名,谩骂陆公达、蒋祖慧、白淑湘、章亦敏等人。江青还伙同谢富治批准将金敬迈、李英儒、唐益、章亦敏逮捕,关押入狱;1969年8月,江青亲自指派被告人刘庆棠和黄厚民大搞“清查”深挖。由此可见,江青、谢富治是诬陷迫害文艺界干部群众的罪魁祸首,对于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应负首要责任。
第二,黄厚民是芭蕾舞团清队运动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他多次和刘庆棠联名给江青写信,制造“5·16兵团文艺方面军”假案,诬陷文艺界的一些干部群众,亲自参加对陆公达、杨少甫、危大苏等人的逼供活动,负责批准对芭蕾舞团干部群众实行隔离审查、非法关押。因此,他对干部群众被诬告陷害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也应承担部分刑事责任。
第三,文艺界300多人遭到迫害,其中多人死伤,这个严重后果,虽然刘庆棠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应当指出,其中许多严重后果是由于其他一些参与者的非法行为所造成的,我认为:其他一些参与者的刑事责任,应当罪责自负。
三、关于刑期折抵问题。
据卷宗材料证明,被告人刘庆棠于1983年9月8日被逮捕,在被捕前,于1976年10月22日被隔离审查,监护审查。这段时间,被告人刘庆棠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依照有关规定,理应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一日。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上述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此案时认真考虑,依法对被告人刘庆棠予以从轻处理。
我听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发言和被告人自己的辩解,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异议。被告人刘庆棠作了许多辩解,但是没有提出任何新的理由和根据,而且,我在上面的发言中,就他的辩解中提到许多问题已经给予了揭露,所以不再重复了。在这里,被告人刘庆棠说他在江青的直接控制下如何如何,以此把自己装扮成为一个不知道江青反革命集团阴谋的盲目的追随者,进而推卸他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反革命罪责。对刘庆棠的这一辩解,必须给予批驳。
首先,刘庆棠是否知道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阴谋呢?为了论证这个问题,我认为有必要补充一些与他的犯罪性质有关连的一些事实,加以佐证:江青在1969年夏季向刘庆棠交底说:“文艺界大批判有个困难问题,就是有总理,有些事都是总理主张的。”刘庆棠马上就呼应说:“文艺界的权还没有真正掌握在无产阶级手里。”不久,他在1969年8月26日写给江青的信中又说:“文艺界的阶级斗争,实质上还是两个司令部的斗争,是贯彻您的指示,还是抵制您的指示的斗争,”他并且到处宣扬:“我们几个样板团是江青直接领导的,不准任何人插手。”1973年,因外事工作需要,周总理批准土耳其音乐家来我国访问演出,刘庆棠、于会泳一伙却秉承江青的旨意,诬蔑这是“资产阶级无标题音乐泛滥”,并且在天津召开全国性音乐工作者座谈会,进行所谓批判。在1974年,周总理支持在一些高级宾馆室内悬挂装饰画,刘庆棠、于会泳一伙又秉承江青的旨意,发动了所谓“批黑画”的运动。1975年春节前,周总理调看了电影故事片《海霞》,2月28日通过邓颖超、耿飙建议文化部在春节期间用这部影片招待外宾。刘庆棠得知后,一方面追问北影厂:“谁叫你们把片子送到总理办公室的?”一方面又派人调查周总理等调看这部影片的情况,亲自写材料,报告给江青。江青说什么:“谢铁骊(北京电影制片厂导演)搞了个片子(指《海霞》)就往邓颖超那条线上送”,“总理可支持哩!”刘庆棠又主动把江青这段话向于会泳、浩亮以及上海的徐景贤、王秀珍等作了传达。刘庆棠为什么要派人去调查周总理等调看《海霞》的情况,并且专门报告给江青?难道这是一个盲目的追随者能干出来的吗?
还有,电影故事片《创业》在全国上映以前,刘庆棠、于会泳、浩亮等这一伙人于1974年12月12日审查了这部影片,并且肯定了这是一部好影片,批准在国内外发行。但是,正当这个时候江青由于在四届人大“组阁”的阴谋破产,就抓住《创业》大作文章,胡说这部影片“在政治上、艺术上都有严重问题。”于是,刘庆棠一反过去,赶忙按照江青的讲话内容,还有张春桥、姚文元的具体批示给《创业》罗织了“十大罪状”,并着手组织批判。1975年7月25日,毛主席对《创业》作了“此片无大错”的批示。刘庆棠却一方面在芭蕾舞剧团等处造谣中伤说:“主席的这个批示是邓小平逼着毛主席批的”;另一方面经过跟于会泳、浩亮密谋在写给党中央、毛主席的检查中,完全隐瞒了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的授意,主动为江青一伙人承担责任,在检查中说什么:“对于《创业》的求全责备,责任在于我们。”刘庆棠为什么要蓄意欺骗党中央,欺骗毛主席?!这是盲目追随江青吗?显然,不是。
还有,在1976年1月8日,敬爱的周恩来总理与世长辞以后,举国上下沉浸在无比悲痛之中,而刘庆棠却说:参加总理的追悼大会,“我们几个,一个眼泪也没掉。”在追悼大会后的第二天,他就威逼芭蕾舞剧团政工组,立即撤掉陈列在主楼前厅的周总理生前从事革命活动的照片,换上了所谓“批邓”的板报;第三天,他居然威逼芭蕾舞剧团进行演出,演员们心情悲痛,在后台痛哭流涕,不肯上台,他竟亲自督阵,强令演出。观众席上寥寥数人,他又勒令不参加演出的演员和行政人员以及家属都来免费看戏。在粉碎“四人帮”以后,刘庆棠同于会泳、浩亮订的“攻守同盟”,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互不揭发他们反对周总理的言行。
特别是就《起诉书》指控他的反革命罪行来说,他不仅知道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阴谋,而且参与了阴谋活动。证据表明,在江青反革命集团于1976年在全国制造新动乱之前,江青就向刘庆棠交了反革命的底,密谋把矛头对准邓小平副主席和重新出来工作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从9月到12月期间,刘庆棠跟江青、王洪文以及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于会泳、浩亮、迟群这些人,在钓鱼台,在上海,在北海公园,在清华大学,进行了一系列的密谋活动。以在北海公园秘密聚会为例,这次密谋活动完全是以刘庆棠为主进行的。他和于会泳、浩亮,躲开当时文化部核心小组其他成员,偷偷摸摸地跑到当时不对外开放的北海公园静憩轩去传达王洪文的授意,又是分析形势,又是“准备斗争”。刘庆棠本人在庭审调查过程中也不能不承认这是密谋。刘庆棠在江青反革命集团制造新动乱的阴谋中所从事的反革命宣传煽动活动,又完全是按照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的直接指使,并和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于会泳、浩亮等勾结起来进行的。非常明显,他们一伙的犯罪行为,完全是共谋的犯罪行为,根本不存在什么“受控制”,什么盲目追随的问题。这是十分清楚的。
从粉碎“四人帮”以后刘庆棠的一系列活动,也可以充分说明,刘庆棠是深知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阴谋的。刘庆棠如果不知道江青反革命集团搞阴谋,那么,在粉碎“四人帮”以后,刘庆棠为什么,又有什么必要同王、张、江和毛远新、马天水的秘书,以及上海的徐景贤、王秀珍等频繁地进行联系呢!1976年10月8日夜,刘庆棠为什么,又有什么必要用“文化部有病情”这样的暗语,同上海的徐景贤的秘书互通情报呢?同日夜,刘庆棠为什么,又有什么必要在接到徐景贤电话后和于会泳秘密商量,要像上海的徐景贤等人一样“住到一起,以便有了情况及时处理”呢?刘庆棠为什么,又有什么必要急急忙忙在1976年10月11、12、14日,3次销毁大量罪证材料呢?刘庆棠为什么,又有什么必要和于会泳、浩亮一起订立“攻守同盟”呢?
所有这些事实,完全证明了刘庆棠完全是自觉地、积极地参加了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阴谋活动。刘庆棠在今天庄严的法庭上,制造借口,把自己装扮成一个盲目的追随者,显然是徒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的规定,凡“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因此,刘庆棠妄图否认他犯了反革命罪,是绝对办不到的。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李文孚。
被告人:刘庆棠,男,现年51岁,辽宁省盖县人。原任中央歌剧舞剧院芭蕾舞剧团演员队副队长,“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共芭蕾舞剧团核心小组副组长,党委书记、文化部副部长。现在押。
辩护人:北京市法律顾问处律师杨明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刘庆棠积极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听取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发言;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最后陈述;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核实了与本案直接有关的证据,查明被告人刘庆棠犯罪事实如下:
1975年八九月间,被告人刘庆棠按照江青的授意,在文化部艺术局所属各文艺单位负责人会议上和芭蕾舞剧团等处,多次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是谣言公司的总经理”。10月底,刘庆棠在上海与王洪文、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一起密谋打倒邓小平。王洪文指使刘庆棠回京后告诉于会泳、浩亮,“要吃好饭,睡好觉,准备斗争”,“可能最近有什么事”,“要密切注意清华、北大的动向”。11月2日,刘庆棠与于会泳、浩亮在北海公园静憩轩秘密聚会,传达了王洪文的阴谋意图,分析了所谓的“斗争形势”;随后,伙同于会泳、浩亮到清华大学与迟群串连,索取了《邓小平右倾翻案言论一百例》、《大字报选编》等三十余份诬陷邓小平的材料。1975年底到1976年5月,刘庆棠还多次在芭蕾舞剧团党委会上诬陷邓小平“是右倾翻案的总根子、总后台”,“准备在12月份夺权”。
1976年2月至9月,被告人刘庆棠按照江青、张春桥的授意,先后在全国电影制片厂负责人会议、剧本创作人员会议等会议上布置编写诬陷邓小平和各级领导干部的文艺作品。刘庆棠说:“要写表现走资派,而且是不肯改悔的走资派的作品”,“要写一个县、市、一个工厂,也敢于写一个省、一个部”,并指令各电影制片厂按上述要求重新调整1976年故事片拍摄计划。各电影制片厂根据刘庆棠的部署,共炮制了与所谓“走资派作斗争”的电影剧本23个,拍成《欢腾的小凉河》、《雁鸣湖畔》、《锁龙湖》等影片7部,发行拷贝7832套,经刘庆棠批准在全国放映。刘庆棠还参与指挥拍摄反动影片《反击》,积极协助拍摄反动影片《盛大的节日》,指定北京电影制片厂编写反动电影剧本《搏斗》;并按照江青的授意,布置有关单位派出30多名摄影记者,拍摄煽动打倒邓小平和其他领导干部的新闻纪录片,其中《坚决同邓小平对着干》等7部纪录片即发行拷贝1072套,在各地放映;亲自指挥芭蕾舞剧团炮制了煽动“层层揪邓小平代理人”的反动舞剧《青春战歌》。
1968年3月和9月,被告人刘庆棠密切配合江青迫害芭蕾舞剧团干部和群众的意图,多次给江青写信,诬陷芭蕾舞剧团领导班子成员杨少甫、李文泽、邓元森等人“进行反革命夺权”,是“反革命修正主义的第二套班子”;诬陷原芭蕾舞剧团负责人于川、编导蒋祖慧等十人组织了一个“反革命修正主义”的“裴多菲俱乐部”。刘庆棠在参加芭蕾舞剧团“专案”工作后,提出要从“攻击言论入手,打开缺口”,亲自参加对杨少甫、蒋祖慧、李文泽以及中央乐团的陆公达、王华翼等8人的审讯,纵容打手对被审人毒打。由于刘庆棠等人逼供、诱供和诬陷,致使芭蕾舞剧团蒋祖慧、李文泽、卞祖善、邓元森、史大里等20人遭到人身迫害。
被告人刘庆棠亲自对北京舞蹈学校邸尔、芭蕾舞剧团杨少甫、中央乐团刘天语等人进行逼供、诱供,制造了“5·16兵团文艺方面军”假案,诬陷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战士话剧团创作员金敬迈是“5·16兵团文艺方面军”的“司令”,总政文化部创作组组长李英儒是“副司令”。刘庆棠伙同芭蕾舞剧团军代表黄厚民将此假案上报江青;江青指定由黄厚民和刘庆棠负责“清查”。1969年8月中旬,刘庆棠伙同黄厚民直接插手中央乐团、中国歌剧舞剧院、北京舞蹈学校、中央音乐学院、中央歌舞团、中央民族乐团、中央歌剧院的“清查”,并多次带专案人员对上述单位的邸尔、危大苏、胡智、阎中玲、刘凤晓等人逼供。刘庆棠等制造的这起假案,致使374名干部群众遭到诬陷、迫害,其中被逼自杀身死的6人,自杀未死身心受到严重损伤的8人,被拷打、折磨致伤致残的17人,被逮捕关押多年的5人。刘庆棠伙同黄厚民多次给江青写信,诬告芭蕾舞剧团军代表章亦敏“包庇反革命5·16”,致使章亦敏被逮捕关押5年之久。
本庭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有5名受害人出庭作证,对各种证据108件进行了审查。大量的书证、证人证言以及受害人的陈述,充分证明被告人刘庆棠的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刘庆棠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庭确认,被告人刘庆棠积极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煽动打倒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各级领导干部,制造假案,诬陷、迫害干部和群众,已构成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根据被告人刘庆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90条、第98条、第102条、第138条及第64条、第52条,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刘庆棠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 胡宛如人民陪审员 张振发人民陪审员 时及林1983年11月2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永利
来源:《历史的审判——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犯纪实》 下册,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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