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83-6-3 作者:[待确定]
阎桐林,男,汉族,现年50岁,家庭出身中农,本人成份学生,大学文化程度,辽宁省法库县人,1950年参加工作,1953年入党。1979年11月5日被拘留审查,1979年11月19日以反革命帮派骨干分子依法逮捕。“文革”前任河西公司技术员,捕前系河西公司革委会副主任。
“文革”初期,阎是河西公司“造反派”组织“818”的主要头头之一。1967年2月阎与王志有、山天松等,夺了河西公司的党政领导权。1967年10月21日公司成立革委会,阎任副主任,1974年后列席党委常委会。主要错误事实是:
1979年1月26日和28日,阎与王志有等人,召开河西公司“造反派”会议,决定介入呼市地区的“文化大革命”,支持“呼三司”。他们违背中央军委1967年1月28日发布的“不准冲击军事机关”的8条命令,于29日组织近千人,与呼市“造反派”组织的数千人,乘汽车围绕内蒙军区大院游行,对内蒙军区示威。
“呼三司”在内蒙军区门前静坐后,于2月3日晚,阎与赵琨参加了呼市各“造反派”组织在内蒙师院召开的“声援‘呼三司’造反派”的大会。在会上阎代表河西公司“818造反派”表态,坚决支持“呼三司”把矛头对准内蒙军区。此后,王志有就在军区门前参与冲击军区的指挥,阎坐阵东门(河西公司机关所在地)负责由南地(河西公司基层单位所在地)往东门调动人员,以备军区门前调用。2月4日晚,阎与万永山亲自到军区门前,对王志有说:“要组织少部分人,打着‘见刘昌代表团’的旗子进军区。”由此,高树华等人,就打着“见刘昌代表团”的旗子,冲进军区大院。这一事件严重地干扰了内蒙军区的正常工作。对此,阎负有一定的组织指挥责任。
1973年10月和74年初,阎先后数次给王洪文、七机部写信告状说:“河西公司反动势力非常猖獗,这股反动势力在公司起的破坏作用是直接的、巨大的,隐藏的很深,得到重用,成为继续破坏无产阶级专政的隐患”。还说:“党委第一书记薛伟民,是死不改悔的走资派;党委书记王树明,顽固地坚持反动路线;冯志斌等人是反动势力”等。
1971年9月以前,阎给王洪文写信告邢鉴“整叶群的黑材料”,“矛头指向林彪”,“炮打无产阶级司令部”等。林彪事件发生后,阎又反咬一口,说邢鉴“美化叶群”。1976年9月11日,阎又煽动刘祯松等人,写了“邢鉴以种种借口,反对和阻挠召开悼念毛主席大会,要求对邢鉴严肃处理”的大字报,妄图把邢鉴整倒。
1968年1月20日呼市“群专”布置,在全市搞所谓“刮红色风暴”的“统一行动”,对所谓“反对红八条”、“反对红色政权”的人实行“群专”。以阎为首的河西公司“造反派”借此“统一行动”的机会,企图将对立派群众组织压垮。当天下午与山天松等人,召开“818造反派”头头会议,布置了“统一行动”方案和抓人名单,当天晚上又在公司革委会常委会上进行了讨论。阎分工在南地负责指挥,20日深夜“统一行动”中,在阎分管的地区内,几处发生抄家和打人行为。当夜由公司“群专”小组出面,将对立派组织头头邢鉴、冯志斌、秦长宁等同志抓起,送呼市“群专”关押。以上活动阎负有主要指挥责任。
1967年1月阎伙同王志有、山天松等“造反派”头头,夺了河西公司的党政领导权后,于3月4日自行拼凑了“河西公司革命委员会”,阎为副主任。同年3月14日公司实行军管,解散了阎等人组织的“革委会”。67年10月21日正式成立河西公司革委会,阎又当上了革委会副主任。
在批林批孔中,阎利用列席公司党委常委会的机会,与党委直接“对着干”。76年6月公司党委打算召开党委扩大会议,阎与杨启明(公司计划部副部长)公开反对不同观点的干部参加会议。阎于6月4日给王树明、林爽二书记写信指责说:“党委领导的思想极为右倾”,“从你们定的参加会议的名单来看,你们的思想不是转弯子,而是继续搞邓小平、张爱萍那一套”。并表示拒绝参加会议。
1976年5月七机部陆平副部长来河西公司,搞所谓“转弯子,配班子”。阎在公司党委常委会上,诬蔑党委“执行了一条右倾机会主义路线”,“政治部是死水一潭”,”应充实政治部”。阎还利用所谓“转弯子,配班子”的机会,与宋敬贤(公司科技部部长)、杨启明多次谋划,把“造反派”人员安插到厂、所、站各级领导班子及公司政治部等重要部门。阎在常委会上说:“建议杨启明当副书记、兼政治部主任”。七机部决定调动杨的工作时,阎亲自找七机部的舒龙山(帮派头头)面谈,并给七机部写信说:“杨启明有反潮流精神,这样的干部(河西公司)不可少,将杨调走,是不支持新生事物,是拆革委会的台,是帮了邓小平、张爱萍的忙,也帮了翻案派的忙”。他还动员王四辈、刘祯松也给部里写信,要求把杨留在河西公司委以重任。阎一伙的上述活动严重地干扰了河西公司党委的正常工作,搞乱了河西公司的局势。
阎桐林是河西公司“造反派”主要头头,帮派思想极为严重,“文革”初期他积极组织造反夺权。介入社会,围攻、冲击内蒙军区机关。多次给“四人帮”写信告状,诬蔑公司领导和干部、群众。利用夺到手的权力,积极为其帮派争权,对河西公司出现的混乱局面负有主要责任。其错误是严重的,认错态度不好。根据中央9号文件精神,我们同意航天部四院驻内蒙指挥部党委意见,对阎桐林不予起诉,可给予开除党籍、撤销革委会副主任职务的处分。
当否,请批示。
内蒙古党委运动办公室1983年6月3日
来源: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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