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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等单位联合调查组《关于“文化大革命”和“两案”审理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处理问题的报告》

日期:1983-6-4 作者:[待确定]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现将国家档案局等单位联合调查组《关于“文化大革命”和“两案”审理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处理问题的报告》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三年六月四日

关于“文化大革命”和“两案”审理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处理问题的报告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为了妥善处理“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国家档案局、中纪委、中央组织部、军委办公厅、军委总政治部、军委纪委,中央档案馆和中办秘书局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分赴一些省、市和部队进行了调查,并请广东、湖南等五省的有关同志来京进行了座谈。最近,各地、各部门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处理问题的报告>》(厅档发[1982]43号文件)的要求,陆续送来了情况报告。现综合报告如下:

(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各部门根据中央关于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党的干部政策的有关文件精神,对“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档案材料进行过—些整理,收集了大量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处理了大批冤假错案材料,取得了一定成绩。各地、各部门根据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档案局《关于处理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形成的含有冤、假、错案内容的文书材料的意见》(中发[1979]81号文件)和经中央批准的中央组织部《关于处理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干部审查材料问题的通知》(中组部[1979] 54号文件),以及一九八二年一月《中共中央关于批转<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发[1982] 9号文件)中关于对“两案”受审查人员材料处理问题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具体贯彻执行的措施,一些单位还注意了对“三支两军”和群众组织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实践证明,上述三个文件所规定的原则是正确的。

(二)

由于“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材料情况复杂,在处理这些档案材料的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中发 [1979] 31号文件规定应当存入文书档案的材料,特别是含有冤假错案内容的材料,在认识上还不够一致。有些同志认为,“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材料不论是正面的或反面的,正确的或错误的,都一定程度地反映了“文化大革命”这个特定历史阶段的面貌,记载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阴谋活动和打击迫害干部的罪行,对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教育后代人,都有参考价值,应当保存。有些同志则认为,既然是冤假错案,是诬蔑不实的材料,文文书档案也应同干部档案—样,进行彻底清理和处理。因此,有的地方在处理这些材料时,偏重考虑干部档案存留的问题,而对中发[1979] 81号文件规定的应该归入文书档案的材料,没有很好地收集整理,有的即使保留—部分材料,也很不完整。

二、按照中组部 [1979] 54号文件规定列入销毁的材料,大部分是审查干部中形成的不再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材料,数量很大,内容庞杂。有些工作进度快的地区和单位,对清出的材料基本上都已销毁,多数省、市列入销毁的材料还没有处理。在列入销毁的材料中,有些对历史研究尚有一定参考价值,有些是复查“文化大革命”案件和清查工作所需要的。但大部分属诬蔑不实之词,也有些是受迫害的同志被迫写的违心的材料。这些材料一般不宜提供利用。

三、“文化大革命”中“三支两军”和群众组织的材料如何收集保存,各地作法不一致,有的地方没有保存,有的保存了一些,但很不齐全。

此外,各地反映,在贯彻中发 [1982] 9号文件中有关处理“两案”受审查干部材料的规定,有些地方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

(三)

我们认为,“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和“两案”受审查人员的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有关的材料,既有干部档案,也有案件档案和文书档案。干部档案是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文书档案和案件档案则是反映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处理这些档案材料时,必须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办。我们的意见是:

一、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处理问题的报告》中要求暂缓销毁的材料,经鉴定后确实无保存价值的,报请机关领导人批准可予以销毁;对确定保存的档案材料,在提供利用时,应从严掌握,并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二、“三支两军”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区别情况加以收集、保存。凡属于反映地方工作活动的材料,由部队主动向地方办理移交;属于反映军队内部活动的材料由地方主动向部队办理移交;介于二者之间的,由保管单位提出目录,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三,关于群众组织形成的材料的处理问题,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材料(如组织系统、人员名单和反映群众组织活动的大事记、请示,批复、报告、讲话、会议记录等),由有关的档案部门集中,保存;无保存价值的材料,经过鉴定和机关领导人批准后予以销毁。

四、对“两案”受审查人员的材料,凡是由组织作结论和给予处分的,其主要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均应归入案件档案,在干部档案中只保存一套组织结论、调查报告和个人检查材料;凡不作组织结论的,本人写的检查材料应退还本人,其他材料可按文书档案和案件档案的规定办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国家档案局等单位联合调查组一九八三年五月十六日

来源:

原载《公安建设》1983年第13期,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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