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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宾:实录法庭出示的证据与我的辩护

日期:1983-8-18 作者:[待确定]

1983年8月18日,武汉中院对我的庭审,我作了要点记录,亦转录下面留存,留予历史明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记录(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八曰上午8时开庭)

参加者:审判长、二位陪审员、检察院二位公诉人、书记员、二位律师及省市有关领导,地院代表总计约五十人。

审判长问:籍贯、年龄、民族,曾任何职务?

被告答:四川德昌县,42岁,汉族。曾任小学少先队大队长,初中任学生会学习宣传部长,高中三年任班长,大学五年任班长、团支书、系团总支委员。文革初期66年8月8曰“地质学院东方红大队”成立,8月17日“东方红公社”建立,朱成昭(革干之子)同学任一把手,我为二把手。1967年3月5日始,我任一把手。“首都大专院校红代会”核心组副组长。1967年4月3日任北京地质学院革命委员会主任,4月20日任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常委。

检察院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

审判长问:起诉书指控你参与彭回京是否有此事?

被告答:有此事,但我是反对揪彭的,并向中央报告过我们不同意揪彭的意见。

审判长宣布:由法庭宣读证言如下:

(1)戚本禹供词:……江青、陈伯达、康生等人说彭是修正主义头子,在成都不老实,决定要揪彭回京。根据中央的决定与上面指示,我派阎长贵当面给地院朱成昭传达中央的指示,叫他揪彭回京。

(2)阎长贵证言(阎是江青秘书,中央文革办事组成员):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中旬,在中央文革办公室,戚本禹指示,要我找地质学院东方红的朱成昭传达中央的指示,叫他负责揪彭德怀回京。我给地院东方红负责人朱成昭打过电话,在地质部找到朱成昭,当面向朱传达了中央的指示,叫他揪彭回京。

(3)朱成昭证言:中央文革指示,阎长贵叫我们地院东方红负责将彭揪回北京。我就向西南联络站和在南充的联络站打电话,下达中央揪彭指示。后来王大宾到成都了,曾给王通过电话叫王揪彭,因王不执行,后又派胡乐成坐飞机去成都揪彭。

(4)费安琪(重庆地院东方红联络站负责人)证言:总部朱成昭给我,南充联络站电话指示揪“海瑞”回京,我接到成都、(南充)电话。十二月十五日东方红公社的第二把手王大宾由武汉到重庆,得到我传达的指示后,就带地院在渝的部分学生(除了办红卫兵展览的人之外),于十八日到成都,张家声等同往。

(5)王大来(干部,地院东方红公社负责人之一)证言:我们在南充接到朱成昭指示说中央文革上面指示,要想尽办法不惜代价,把“海瑞(彭)揪回京,揪不走就在当地批斗后也要揪回京。我们从南充于16日赶到成都,在成都联络站负责人钱新、郑文卿我们同去与彭长谈话后,到底揪不揪这是件大事,我们作不了决定,要等公社主要负责人之一王大宾到成都后,由王大宾作决定。王大宾十八日上午到成都,我们向他作了汇报。决定打电话给朱成昭,要朱向党中央、毛主席、中央文革汇报我们认为上面党中央、毛主席可能是不了解彭总一年来的工作、思想情况,彭是拥护毛主席发动领导的文化大革命的,是反对刘少奇的。现在揪彭,上面判断可能有误,所以我们决定暂不执行揪彭的指示。王大宾派我和郑文卿次日立即坐飞机回京向毛主席、党中央请示、汇报。在京,我被朱成昭等臭骂了一顿。后来,过几天朱成昭派公社负责人之一胡乐成坐飞机专程去成都揪彭。

(6)费安琪证言:12月22日胡坐飞机到成都,传达上面指示,坚决揪彭回京。在地质局开会,王大宾参加了会议。决定23日揪彭回京。23日上午七点,发现彭已被北京航空学院驻成都地质学院联络站的人,奉韩爱晶的指示于23曰凌晨将彭揪到成都地院。胡乐成、王大宾等人,胡带队去成都地院与北航学生谈判,共同揪彭回京,但一边谈判,张华清等同学从彭所在的屋里将彭拥出来,坐上车就到了地质局。12月27曰傍晚回到北京火车站,北京卫戍区拿上面指示来,要把彭交卫戍区。指令拿到火车上给王大宾了,朱成昭不同意交卫戍区,当晚就到了地院。

审判长问:以上证言是不是真实的?

被告答:是的。但我要说明一点,27日到北京站后,我接到上面的命令后,我是和谷万才首长商量过,要坚决执行上面的命令。周总理给我和谷首长的指令,“把反党分子彭德怀交卫戍区”(说明:在讲到周总理对揪彭的指示时,审判长打断我的回答,要求我回避提及周总理对揪彭的指示,包括胡乐成到成都时传达的周总理的指示)。是别人(指:朱成昭)赶到车站,不同意交卫戍区的。所以当晚到了地院,次日才由卫戍区接走的。另外,我由武汉回四川,是生病后回家治病,在重庆得到传达的朱成昭电话内容的。18日上午到成都,听了有关汇报,看了他们同彭总的谈话长篇回忆记录后,我动摇、犹豫过,决定暂不同意执行上面叫揪彭的指示,所以才打电话请示,和派王大来、郑文卿次日下午乘飞机回京向毛主席,党中央面呈我们的看法的,是去请示汇报。后来朱派胡来成都传达上面指示后才揪的。关于费安琪说,我去成都地院一事,不实,我没有去。胡虽也是公社负责人之一,但我是主要负责人,是政委,由成都揪彭总回京一事,由我承担主要责任。

法庭出示证据:我笔记本记有朱成昭电话指示(是别人在我的笔记本上抄的指示)。

答:这是我的工作笔记本。

出示证据,还有“18日派王、郑乘飞机向毛主席、党中央请示汇报”的我的笔记。

(7)綦魁英(彭的秘书)证言:I2月20日北航学生××和成都地院红成××等学生,以找彭了解刘少奇等人问题为藉口,到了彭总住处,23日凌晨他们把彭揪到成都地院。7点北京地院学生谭保华、卢庆生等人了解到彭已被别人揪去成都地院,他们和王大宾就去成地,在屋子里揪彭总拥上汽车到了地质局。郑文卿等人12月16、17、18日曾到彭住处与彭谈过话。23日彭被北航揪走后,北地学生卢、谭等抄查了彭总的东西,王大宾去后,还翻看了一些书籍材料和看过我的笔记。抄查的东西装在两个皮箱中,他们带走了。交了一份抄查的清单给我,我把清单交给了解放军成都军区后勤部了。

被告说:我要说明一点,抄查东西时,我到场时已收拾完毕,两个皮箱已锁好,钱新给我看了清单。二份清单,钱和綦秘书都签了字。我问綦,清单是否准确,他说已写清楚。我并没有看过什么材料的事。

审判长问:1967年7月中央文革是否有指示叫批斗彭?

被告答:有。中央文革办公室给地院有电话指示。还送来批判材料几份。

法庭出示证据:中央文革电话指示:“与北航联合批斗彭,不要军事院校参加,要文斗,不要武斗,但也不要太限制群众,要批斗时与北京卫戍区傅司令员联系要人。”

(1)贾振远(常委)证言:67年7月15日中央文革在中宣部礼堂召开各大专院校、机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要“立即掀起对刘一小撮大批判新高潮”的动员会。7月16日晚王主持常委会,贯徽执行15日会议精神,对刘邓陶彭罗陆杨一小撮开展大批判。会上分工,成立了大批判组和领导班子。

(2)侯力平(常委)证言:大批判,物探系xx班为主成立了批斗彭联络站。

(3)李贵(副主任)证言:革委会贯彻执行过中央15日会议精神和有关中央文件,大批判的事。

法庭念:7月16日常委会记录和有关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念7月28日东方红报大批判文章,“诬彭总里通外国”“军事政变”等话。

王大宾:15日中宣部礼堂会议后,我主持过常委会,只研究贯彻执行一事,是说的大批判,并没有研究过要批斗谁的事。中央文革办公室电话指示批斗彭,我没接到电话,是别人向我传达的。我没有参加过关于研究批斗彭总的会议,也没有参加北航召开的批斗大会。当时,我身体很不好,工作已交给别人,然后我就去小汤山治病去了。“东方红”报上的大批判文章,不是我写的,我也没有叫别人写过,其稿件,我也没审查过。但,我是革委会主任,在地院出现的问题,我都应负领导人应负的责任。

审判长;地院把聂克当走资派批斗,把杨遵义、冯景兰当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批斗,有无此事?

答:有此事。但我需说明一点,是在1966年6月地质部派的以邹家尤副部长为首的工作队,将地院原党委书记高元贵等领导干部打成走资派,正式宣布罢了官,聂克副书记,杨、冯教授当反动学术权威批判。我们保高元贵等领导人,认为地院党委是延安,不是西安,工作队执行了打击一大片的资反路线,就几进地质部,要邹作检讨。聂克等人当时被保工作队的斗批改兵团游街批斗,我们东方红公社未参与。后来,我们掌权后,我当革委会主任,在审查干部,清理阶级队伍中错误地批斗过聂克,系里批判过杨、冯二教授。但,革委会都未给他们定案,作为群众运动,揭发批判,当时是搞过的。但,革委会派出大量人力四处调查,历经半年时间,查清了工作队强加在聂克头上的最大罪状——参与其父杀害一位地下党干部问题,我们的结论是聂克不但无罪,而是有功,因此地下党干部已投降日伪成为汉奸了。因此,1968年的六月,我们决定要解放结合聂克,报告已送北京市革委,后来军宣队领导学院,我们的愿望未实现。杨、冯等人的事,当时保工作队的一些红卫兵抄了他们的家,抄出有的人家有国民党党徽、党证、变天账等东西,他们在教工之家举办了展览会,此事,地院的人都是清楚的,另外他们都是有海外关系,是英、美上学回来的。因此,我当革委会主任后,在清理阶级队伍时,曾审查过一些人的问题。

法庭摘录念1967年5月一次常委会记录:王大宾发言说:“清理阶级队伍,要稳准狠,不要放过了真正的壤人……不要心慈手软。走资派、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要批判。”东方红报说,“聂克走资派还很猖狂”。

证言:

(1)贾振远证言:革委会曾开会决定要批判走资派和资反权威。

(2)秦玉林(干部、办公室工作人员)某月某日在大饭厅开大会批斗聂、冯、杨,要他们在会上自报姓名,“走资派聂克”“反动学术权威杨、冯”。批判完后,从主席台上押下来时,有学生跑过去推打人。这就是王大宾这样在迫害干部。

王答:我从来未打过任何人,也不准任何人打人。

审判长问:地院有没有发表过声明打倒谭震林,炮轰余秋里,打倒何长工的事?

王答:确有其事,这些都是错误的。是“批二月逆流”时,表态性质的。这原因大家都是清楚的。

法庭念:1967年4月10日“东方红”公社作战部会议记录和出席会议人员名单(王、杨、李、夏、陆、张、贾、柴、黄、田等人出席)节录念:公社总部“打倒二月逆流黑干将谭,炮轰资本主义复辟急先锋余”的声明。王参加并主持了会议。声明说:“从上到下有一股资本主义复辟逆流,余充当先锋。”

法庭出示:1967年4月20日革委会《东方红》总部《关于地质部文化革命的声明》其中一段:“何长工在地质战线17年执行了修正主义路线”“打倒三反分子何长工”。

王答:确有此事。这是错误的。说明一点,当时总理指示地质部是先行官,要抓革命促生产,叫戚本禹过问地质部运动,尽快成立新的领导班子,好抓革命促生产。戚给地质部有信件,并要我们支持邝伏兆、李四光等站出来成立领导班子。因此,我们表态。声明中,按当时惯例,提了“打倒何长工”。这还因为,党的八届十一中全会上,上面点了李范五、汪锋、何长工三人的名,说何是三反份子。因此,革委会声明中用了此话。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完毕,开始法庭辩论。被告你有什么话说?

答:揪彭总回京是事实,主要由我承担责任。我现在认识到,这是犯罪行为,党和人民的功臣彭总,是一心为老百姓利益奋斗的老帅,我很敬佩他的精神,但当时,我参与揪他回京,我很对不起他老人家,一直心里内疚,痛悔不已。我已作了对不起党和人民,对不起彭总的事了,党怎样处理,我都没有意见,我要把党和人民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服从党的决定,不计较个人的得失。地院工作中许多左的错误,使一些人受到了错误的打击,我向他们表示道歉,对不起他们,因我是革委会主任,所以革委会的错误,由我负主要责任。具体的问题,我不必多说了,你们已为我指定了武汉市法律顾问处主要负责人、武汉市有威望的律师当我的辩护人,我就没啥说的了。

律师姚启超辩护:尊敬的庭长,陪审员,我们是王的辩护人,我们查阅了有关起诉指控被告的档案材料,证人、证言、证据,我们两次会见了被告,听取了他的陈述,我们的辩护如下:首先我们回顾一下,当时的历史背景,还在65年底,姚文元写《评海瑞罢官》大毒草,矛头直指彭总。后来是江青、康生等中央文革的人策划迫害彭总的,罪魁祸首是江青。第二,揪、批彭总是上面的指示。这仅是江青迫害彭的一个环节的组成部分。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王大宾只是一个执行者,而且在执行中他曾有过动摇犹豫,不同意执行,请示过,并派王大来、郑文卿坐飞机回京请示、汇报的情节;第三,王大宾应当同韩爱晶在揪、批彭总的问题上有原则的重要的区别,这点,我们也要提请法庭注意。(姚律师摘要念韩的判决书有关韩迫害彭的部分)说:“可见,7月19日北航开小会批斗彭总,是韩首先带头拳打脚踢彭总,彭被打倒在地,然后其他打手又打,头撞地,揪起来又打,将彭肋骨打断三根、头部也重伤;7月26日韩主持在北航召开联合批斗彭总大会,地院是有人参加的,但以上事件王大宾都没有参与。反革命分子韩爱晶是残酷直接伤害到彭总的,是在当时也是不允许的,情节是恶劣的。再次提请法庭注意,这是王和韩的原则的重要区别。”

“批二月逆流”问题,审判林江都不起诉,王是个学生,我不必要说了。

王大宾是一个穷学生,一贯表现很好,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犯的罪,而且觉悟较早,有痛改前非的表现,实践证明,王从大学毕业分配后并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在彭总问题上早有痛悔表现,他很内疚,感到对不起彭总老人家,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他如实交待了自己的问题,态度是诚恳的,是好的。因此,我们提请法庭,从轻处理。

检察院周忠武发言:(先声讨江青迫害彭的罪行)揪批彭是江青迫害彭的一个组成部分。王大宾红卫兵串联到武汉,本是回四川老家治病的,他身体本来很不好,有病在身,可是当他在重庆联络站接到叫揪彭的指示后,就放弃回家养病看望母亲的打算,便积极行动带领在重庆的学生于12月18日赶到成都参与揪彭。于12月27日将彭揪回北京地院。王供认不讳。我们认为,王参与迫害彭是有罪的,但我们要区别罪责的大小和情节,我们同意律师的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王是一个学生,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犯的罪,请法庭酌情处理。

审判长宣怖:法庭辩论结束,被告有何陈述?

被告王答: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检察员和律师:首先感谢您们在今天的法庭上,对起诉书对我指控的几件事进行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地查证,对我一贯良好的表现的确认,周检察员同意律师为我所进行的辩护并请法庭从轻处理的意见。我还要在此感谢在我收到起诉书之后,法庭的有关领导曾耐心、认真地听了我长达二个多小时的倾诉和看法,我出生在一个大山区贫苦农家,是党和毛主席使我母子翻身解放,从初中起就用助学金哺养我上学,把我培养教育成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党和毛主席的恩情真是比山高比海深。听党听毛主席的话,是我家的宗旨,我知恩必报,信仰马克思,崇拜毛主席,时刻准备着听从党和毛主席的召唤,为实现全人类解放,为共产主义伟大理想而献身。我立志要成为一个建设社会主义的红色地质专家,为祖国寻找丰富的矿藏。为反修防修,我必然回应党中央毛主席的号召,积极投入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在运动初期,我犯了许多错误,有的错误是严重的,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损害,很早我就深感内疚和痛悔。起诉书把我这个十六年前跟着党中央、毛主席在文革初期犯错误的红卫兵头头说成是反革命,把党内路线斗争刑事化处理,是适用法律不当。对我的倾诉,法院有关领导和律师都耐心、认真地听了我的意见。这个问题,我们不争论,争也无用,是上面的事。对我的问题的处理,在法院权力的范围内,你们已经尽力了。我再次表示感谢。党和人民的利益才是最重要的,我已辜负了党和人民的哺育,现在仍然听党的话,如何处理我的问题,我都服从。在有生之年,我要尽全力为党为人民做一点有益的事,以弥补点在文革中我的过失。我的话完了。

审判长宣布:休庭。

十多分钟后又宣布复庭。宣读判决书后,宣布审判结束。

十点过几分结束全部审判。

法庭上没有提供聂克、杨、冯等人的证词。

附:

王大宾:陈云说:“怎么只判天派?地派也要判!”

1980年11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审判林彪集团与江青集团。

1982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审判聂元梓、蒯大富、韩爱晶。

对已在看守所关押四年多的我,负责处理我的问题的湖北方面内查外调,正如前面所述吴德的说法:“材料就是当年的那些,没有新的。”过往中央且已定我作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现在又没有找到新的证据罪行,实在不好对我定罪判刑。

1982年6月,湖北省公安厅七处周处长和负责我专案的徐科长对我说,他们刚从北京回来专门去为我事。他们对我说,你文化大革命中犯了许多错误,有的错误是严重的,但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和聂、蒯、韩不一样,你安心等待结论,不用急。一直等不到。

1983年的夏天,看守所和专案人员,又通知我,他们到北京找中央汇报请示后,回到武汉告诉我:“对你的问题,有人说:怎么只判天派?地派也要判!”后来我才知道,这个人就是陈云。他们做我的工作,要我顾全大局,要我理解不能不对我也进行审判。他们还要我在法庭上注意什么能说什么不能说;且保证量刑时会区别对待的。

当时的我能说什么呢?

这就是政治。

来源:摘自《王大宾回忆录》第九章,香港:中国文革历史出版社,20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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