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索引页面]

黄云传达中央领导同志在讨论广西两个文件时的讲话精神

日期:1983-9-0 作者:黄云

黄云

黄云传达中央领导同志在讨论广西两个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文件时的讲话精神

(根据记录整理)

[黄云:中共广西区党委副书记]

中央收到我们两个文件(即:《关于处理“文革”中打死人问题的指示》和《关于处理“文革”中被打死者遗属经济善后问题的决定》)的送审稿后,通知区党委和中央工作组去三位同志参加研究。区党委决定纯束、王浩和我三人去。我们于八月二十九日乘机到达北京,接着中央领导同志跟我们讨论了两个半天,可见中央对广西处遗工作非常关怀,非常重视。两次讨论共谈了七个小时,谈得比较详细。为了使同志们更好地掌握这个精神,现将中央领导和有关同志的讲话传达一下。但因插话很多,可能记得不全。现着重传达修改文件这部分讲话的精神(按讨论顺序传达)。

一、先谈谈讨论前中央对文件修改的准备情况

中央收到并看了我们的送审稿后,宋任穷同志于八月十六日批示:“请转告乔石同志,此件建议请中纪委、中组部有关部门仔细研究,有何意见,以便迅速回答广西区党委。”中组部和中央机构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中纪委对此立即进行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宋任穷同志遂于八月二十六日写信给习仲勋、胡启立、乔石同志,请他们审定。宋任穷同志在信中说:“收到广西区党委《关于处理‘文革’中打死人问题的指示》来电后,我当即建议中组部和中纪委商有关部门仔细研究,提出意见。八月二十二日,中组部和机构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将意见转告了中纪委。中纪委于八月二十六日讨论了广西来电,同意中组部所提意见。中纪委补充了一条修改意见,即:犯有杀人罪行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党员的必须开除党籍。比区党委的规定要严一些。现将中组部和中纪委修改意见同时送上,请审定。”这样供比较讨论的就有了几个文稿。一个是我们的《送审稿》,一个是中组部和机构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的修改意见稿,一个是中纪委的修改意见稿,一个是综合这两个修改意见的讨论稿。这说明中央办事的严肃、认真、细致和广泛听取意见、走群众路线的精神。我们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接到通知到了北京。

二、习仲勋同志主持了讨论会(宋任穷同志已出国访问,胡启立同志也正准备出国),审定了讨论后的改定稿,送紫阳、耀邦同志审批。现在印发的区党委《关于处理“文革”中打死人问题的指示》就是经紫阳、耀邦同志审阅批发的。

(下面讲话精神按讨论时对话形式传达)

第一次讨论会

一九八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时至六时半于中南海勤政殿。

主持人:习仲勋

参加会议的有:乔石、王从吾、陈野苹、李锐、王荣光(中组部干审局副局长)、韦纯束、黄云、王

习仲勋:我们收到了广西区党委两个报告文件,看了以后,就交给中组部、中纪委和中央机构改革指导小组研究,提修改意见。本来就可以批了。考虑到这两个文件政策性很强。把中组部和中纪委意见一致起来,请广西区党委的同志一起研究就更好。头一个文件(即《关于处理“文革”中打死人问题的指示》,下同)是八月十二日送来的,经济善后问题报告文件(即《关于处理“文革”被打死者遗属经济善后问题的决定》,下同)在后,请你们来无非是花二、三天时间嘛!

陈野苹:我们中组部干审局和机构改革指导小组,根据宋任穷同志的批示,共同研究了个修改意见。跟中纪委修改方案最大不同的,是开除党籍问题。中纪委修改稿凡犯杀人罪行的党员均必须开除党籍,可以再讨论一下。

在具体讨论到关于处理“文革”中打死人问题的文件第一段时,习仲勋同志说:“三宜三不宜”,书记处没有讲过,我没有讲过。这样讲也不准确,我怕这样会束缚你们的手脚。

韦纯束:这三句话是“七·一”接见时,陈部长讲的。根据广西情况,提“三宜三不宜”有好处。

陈野苹:“七·一”我在京西宾馆讲的。“宜少不宜多”是专指杀人者的判刑问题。

习仲勋:“宜粗不宜细”可以,“宜少不宜多”指对杀人者的判刑问题也可以。

陈野苹:是指这个问题来讲的。

习仲勋:从这个含义上讲是可以的。

在具体讨论到第二段时,习仲勋同志说:“对方毫无抵抗能力”这句话不确切。你动用部队,还有炮,他抵抗也抵抗不住。

李锐:还是改用“非武斗情况下”为好。

韦纯束:杀人罪名有二十三种,广西死七万六千人(据九月八日统计为七万九千八百六十人),武斗中死的不过三千人,杀了不少俘虏,更多的是从家里或机关单位拉出去杀的。

讨论中,大家同意用“非武斗情况下”的说法,认为这样确切些,同时明确指出把杀俘虏包括进去。

在讨论到杀人情节时,习仲勋同志说:原稿有“杀人后继续迫害遗属并犯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这后半句是属其他问题,在这个文件中不写为好,只要前半句好。

习仲勋:原稿第三页,对过去已作判刑处理的,一般不作重新处理,不要提畸轻的。有,你就作个别问题处理就是了。

乔石:不必要这一条,个别的要重新处理的你处理就是了。讲一般就有个别嘛!

在讨论到“宽恕”可否改为“谅解”时,陈野苹同志说:还是用“宽恕”好,说明有罪。

“为受害者家属和群众所宽恕者”这一句,为什么要加“群众”二字呢?因为有些把全家杀绝了,没有“家属”了,但群众不宽恕就不好办。

习仲勋:原稿中“有立功表现,可区别对待,”“立功表现”这个话删去为好,容易引人误解,如要供出的人越多越好,要接受逼供信的教训。对奉命杀人、情节轻微,投案自首的宽恕了,对于情节不轻微,投案自首的怎么办?你们已经有了依法从轻判处这句话。有些人不判群众有意见,判了可以不关人,监外执行,说明有罪嘛!

陈野苹:中纪委和中组部修改的意见大同小异,主要不同的是中纪委提党员犯有杀人罪的一律开党籍。请大家议论一下。

李锐:把杀人前入党和杀人后入党的分开好。杀人后入党的清除出党,不写“原则上”,也不用写“必须”。对于杀人前入党的看具体情况,分别处理,文件下面接着有这段话,这也考虑对老干部的问题。

习仲勋:区别是要的,不要一刀切。

乔石:你们讲三江县那个公社书记(指侯顺清的情况),一在旁的省也是杀人犯,在广西杀人少又保护了一些人,还受人感谢。广西确有些特殊。

韦纯束同志讲述了上林县邹大诗等六人杀人、强奸的案例后,习仲勋同志说:这些人都应判刑。

王从吾:这种人都应法律制裁。

习仲勋:这种人都是林彪、“四人帮”的社会基础。林彪、江青要吸收这些人入党。江青说过:“从监狱里放出来的是最革命的,都可以入党。”对他们不能心慈手软。

关于杀人犯提工资问题,乔石同志说:一九八二年不给调工资,援引中央规定就行了,可以不写。

习仲勋:对杀人犯“取消荣誉称号”问题,可以不写。党籍都没了,还有什么“模范党员”。根除派性可以改为克服派性,因为目前要根除还不可能,实事求是写克服派性好。

“家属和亲友不受株连”这一条,可单独写一段话。

乔石:最后“长远利益”那几句话可以不要。这与前面重复。“增强党性,’克服派性”这两句可改写“克服派性,增强团结”。因为这里讲的是对群众进行教育的。

在具体讨论第三段时,把原稿一些重复的话,一般性的话删掉了。重点提出要提高警惕,防止反革命挑动。

习仲勋:处理遗留问题,还是少杀人好,历史教训很多,这不是新问题。以前你们印那个文件规定,对打死人的要他写“认罪书”,这个办法不好。这是“文革”中搞我们的那套办法,不宜采用。桂林发生欢迎工作组的事,你们处理得好。贵县有七十多人到中央工作组上访,也处理得好。广西还有坏人,你们那里靠近边境,靠近港澳,要警惕,要想到反革命会利用这个问题挑动,要想到还会出事的可能性,不要估计得简单了。讲谨慎就是为了这个。不要给人家挑动利用的机会。此外,工作组、处遗办,不发文件好。

善后经济问题的文件,讲了多种方式方法解决,讲了“要有领导的进行”好,你们商量发就得了。资源县的经验,由打死人的人承担受害者家属经济上部分负担的问题,不能作为政策规定。杀人者认罪,要在自愿及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出点钱或者劳力,去向遗属赔礼道歉是可以的。不能要凶手多负担,主要表示点意思。如果钱花多了,凶手又成了救济对象就不好。要有领导地进行,不能让遗属直接去要钱和抓凶手,要讲法制。

关于善后经济处理这个文件,根据习仲勋同志的意见,由区党委修改定稿。讨论中提出的意见是:要注意不要引向单纯计较经济和纠缠于经济,要体现经济问题与政治问题一起解决。现在区党委发下的这个文件的开头几段,就是根据会上提出的意见加上的,体现了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一起解决这个精神。

第二次讨论会议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上午八时至十一时半。

习仲勋同志主持,参加人数与上次同。

讨论最后修改稿。逐段讨论。

习仲勋:“少捕少杀”那句话可以不写了。还有文件上提到“杀人后提干的回到生产岗位”,我总觉得这里好象有点不妥。生产岗位有时也是要害的,生产岗位有些是领导岗位。

乔石:这样说也会使人误认为生产岗位是不光荣的。

习仲勋:写“回原单位”、“原岗位”也不妥。有些人和单位有帮派观点的人关系太多,回原单位不一定好,还要调整,还是提“另作安排”吧!杀人后提干的,不能再当干部了,这个意思要表达出来,文字上要改动一下。(讨论到这里,习仲勋同志要求把稿再读一遍,最后大家认为这样可以了,没有什么意见了)。仲勋同志说:请乔石同志把我们讨论的意见签上,送耀邦、紫阳同志看,由他们批发,如不另加批语,他们打圈表示同意也行。我们就印发下去。定稿你们先带一份回去。

好了,还有什么意见?没有就到此为止吧。

来源:《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清理“三种人”文件汇编(第一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整党办公室。1986年8月

[返回索引页面]



Copyright (C) 2024 Marxist-Leninist-Maoist.
Permission is granted to copy, distribute and/or modify this document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Version 1.3 or any later version publish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with no Invariant Sections, no Front-Cover Texts, and no Back-Cover Texts. A copy of the license is included in the section entitled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