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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济文在广西核查“三种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日期:1984-8-26 作者:区济文

区济文

(根据记录整理)

刚才纯束同志对核查“三种人”工作的讲话很重要,我很赞成他的观点。

我们这次会议主要是贯彻中央[1984]17号文件。要从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就需要我们认真地学习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提高我们的思想认识和政策水平,也才能够把清理“三种人”的工作做好。中央的17号文件,是经过了许多的调查研究、讨论、征求意见,最后经过中央整党指导委员会修改,报告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作出这个决定的。前前后后可以看到中央发出这个文件是经过了周密的工作。一九八二年中央已发了55号文件。八四年17号文件是在55号文件的基础上,需要具体解决的一些问题。中央17号文件虽然大家也看过了,但是我们这次会议还要花几天的时间来学习、理解这个文件的精神。我几次阅读了这个文件,认为这个文件总的分四个问题:一是关于清理“三种人”的方针;二是关于定性问题;三是关于组织处理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四是领导问题。

17号文件共十二条,我们顺着次序来看一看:

(一)关于清理“三种人”的方针

第一条是讲清理“三种人”的方针,就是“既要坚定,又要慎重,既不要漏掉,又不要扩大化”。55号文件已经提出既要坚定,也要慎重。现在17号文件的补充通知比55号文件又进一步明确了,提出不要漏掉,也不要扩大化。对我们指导思想上提出了要求,就是说,既不要漏掉,就要求我们不要麻痹大意。现在有人说:“你们搞了一年多的‘处遗’,搞过头啦!”我们的核查定案工作,是从去年九月份开始部署的,搞了半年多的时间。最近的这一段时间才算是真正做到了结案的要求。我们定案处理工作,第一步是查证核实;第二步拿出案例,第三步是结案。这三步,大量工作是在第一步。不管是采取停、兔、撤,或者是回避、背靠背考察,都是要查证核实。办一个案件,必须依靠事实来定性,那就使案件办得准,办得稳,办得坚实可靠,那就必须查证核实。这是我们会不会出现冤、假、错案的最关键的问题。这个工作做不好,就会漏掉“三种人”,特别是那些隐蔽得很深,或转移走的,离开本单位的,或者以后又爬上来的“三种人”。现在17号文件提出,既不要漏掉,又不要扩大化,这是比55号文件又进一步了,更深刻了。我们不注意这个问题,就会犯错误。漏掉了,清理“三种人”就会走过场,处理“文革”遗留问题也会走过场。但是,也不要搞扩大化,不是“三种人”的,是犯严重错误的人,我们也不能给他定为“三种人”。如果把不是“三种人”定为“三种人”,那就扩大了打击面。所以这个方针在17号文件里比55号文件有了新的发展。这个发展是经过了一年半的实践,由中央总结了经验而提出来的。我们从今年自治区开人民代表大会和区政协会议,以及我们党内的几次会议反映的,认为定案处理太慢了,搞了一年多定不了案。我们应当坦率的承认是慢了,因为核查“三种人”的工作遇到很多困难,阻力很大。我们搞“处遗”一年半了,定案处理工作为什么进展比较缓慢?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应该从广西的特定条件来看,主要原因有:第一,当时“三种人”还在台上,有杀人罪行的人还在台上,或者是同情包庇那些杀人、“三种人”的人还在台上,他们不坚决执行党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去年尽管有些领导干部不是“三种人”,也不一定就是犯严重错误,但阻碍了“处遗”工作,阻碍了清理“三种人”,这些人,要停免他的职,或者把他调离,让个地方,让个路,让那些积极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政策和按党性办事的人来搞“处遗”工作,来搞核查工作。第二,那些“三种人”和严重违法乱纪的人,在“文化大革命”中,得到了很多的好处,结成了帮派兄弟、小圈圈。这些得到了利益的人,不谋而合地订了攻守同盟,这个同盟抵制我们的清查工作,甚至有些人,把他逮捕了,关在监狱里面,他还是要订立攻守同盟。第三,群众工作还没有做好,群众的觉悟还没有提高,受害者不敢起来揭露问题,怕报复,怕打击,怕那些杀人凶手还在横行霸道;第四,我们“处遗”工作的确声势很大,但核查工作的力量却跟不上,还是各搞各的,分散地、孤立地办案,使我们的查证、核实、定案处理,久拖不决,徘徊、观望。有不少人着急、失望,互相埋怨。所以我们核查“三种人”的工作是在重重困难的面前,要求我们找出一条出路,要打开一个新局面,这实在是对我们搞清理“三种人”工作的同志,搞“处遗”工作的同志严峻的考验。清查“三种人”会不会漏掉,会不会扩大化?怎么样才能够不漏掉,又不扩大化,我们在掌握政策上,执行中央的方针上,我们怎么处理好。从这一年多的实践来看,我们搞清理“三种人”的工作,深深地体会到要贯彻中央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必须做到:

一、要深刻地领会中央的方针、政策。如果我们不能够深刻地领会中央的方针政策,我们就很难搞好这个清理工作。按照中央的方针政策,如果是“三种人”,就必须查处,如果是严重的违法乱纪的人,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但也要注意当我们思想上稍微有不谨慎的时候,“三种人”、严重违法乱纪的人是会把水搅混的。宜山县流河公社有一个杀人罪犯,和一些人密谋策划把罪责推到不是为首分子身上,使县委、地委开始时判断失误,曾经决定要逮捕某一个人,后来进一步深入地查证核实,才把为首的、策划的、组织指挥的主要罪犯找出来,而不是准备要逮捕的这个人,如果我们把这个人逮捕了,就扩大化了,就把真正为首的那个杀人的罪犯漏掉了。从宜山县流河公社的情况看,我区各地既有漏掉,又有扩大化,这两种可能性都存在。所以我们按中央政策办事,就需要周密地调查研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有漏掉的问题,就要防止漏掉,如有过头的或是无限上纲上线、缺少事实依据的,就要防止扩大化。偏离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就要出问题,就不可能正确地执行中央的既要坚定又要慎重,既不要漏掉,又不要扩大化的方针。

二、要抓重点。清理“三种人”的关键、目的,首先是要防止“三种人”进入各级领导班子,第二,要防止他们进入要害部门,第三,防止他们进入第三梯队。这三个地方都不准他们进去。这次中央17号文件提出来,已经进入了的,要坚决把他们清除出去。坚决清理那些已经查清核实的“三种人”,大家看看55号文件,对“三种人”的清理、处理,一九八二年中央55号文件规定,“三种人”不一定开除党籍,这是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的时候的政策。到了一九八三年十月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的时候,对“三种人”的认识就更深刻了,对他的危害性、危险性认识更透彻了,在二中全会的《整党决定》上提出来了:凡是“三种人”原则上开除党籍。只有把他开除党籍了,才能保证上面讲的三个方面:一、他们就进不了领导班子;二、他们就进不了要害部门;三、他也进不了第三梯队,一句话,他就不可能东山再起了。所以中央这个决策,对这些“三种人”看透了,他只要还有一个共产党员的称号,就可能再爬上来的。

要贯彻中央这个方针,清理的重点,特别要注意清理那些在“文化大革命”当中造反积极,干了坏事,造成严重后果,现在比较年轻,隐藏下来,对党危害大的人。这些年轻的对象,是我们要认真注意的重点对象。第二种对象,是幕后策划者,幕后操纵的人,群众叫他高参、军师。这两个重点对象是不能忽视的。年轻的,四十多岁、三十多岁,正是我们的接班人——三梯队,要上来。“三种人”最会搞两面派,用假积极采骗取信任。颜景堂是一派群众组织的总指挥,指挥武斗,策划武斗,这是四十岁左右的,曾经当自治区革委副主任、共青团书记。对那些幕后操纵的人,这种人是老奸巨猾,他不轻易到台前,一般不容易弄清他的底细,如果前台的总指挥、副总指挥没有处理之前,你也很难弄清他幕后操纵者,连环保,互相保,前台保后台,后台保前台,幕后保在台前指挥的。我们现在处理这么多案件,在幕后指挥这方面的案件不是很多的,这个工作特别艰巨。

三、为了保证中央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我们要总结经验,改进改善我们的办案方法。这一年多来,我们办了很多的案,我们处理案件不少,刚才纯束同志讲捕了一千多人,我们没有这个事实根据能捕这些人吗?各级党委、广大处遗干部和广大群众在一起做了很多调查研究,掌握了很多事实,才捕了一千多人,开除党籍的七千多人,留党察看一千多人,判了八百多人,开除公职五百多人,开除留用一百多人。可见我们各级党组织和参加“处遗”、清理“三种人”工作的广大干部群众都作了贡献,为党为革命为人民作了贡献,是有功劳、有成绩的。我们过去一年多来的办案有成绩,也还有漏洞,漏洞在哪里呢?各搞各的,各办各的案。我们对一个集团性的案,很多人合谋行凶作恶的案,是各搞各的,分散地、孤立地,不是联合起来,整体办案。我们办案的方法是在逐步地摸索当中,通过这一段的摸索,跳出零敲碎打的手工业方式,采取整体办案,查处每个单位的重大事件,因而有了新的突破。这个新的办案方法需要推广,这重大事件不查清,就不能处理,查清了,处理了,就会推动我们的清理“三种人”的工作。区直机关这段时间是集中力量把粮食局的死了两个人的大案(原粮食厅厅长黄克勤和干部李沛恒),牵涉到十五个人,核查清楚,有关的人全案处理,一个也跑不了。原来还漏掉一个,单位的主要领导,这回全案处理了,那就漏不掉啦,他虽然不是“三种人”,但是犯有错误,离休了,不主动检查自己错误又不交代别人的问题,一样地给予适当处分。你不全案处理,不查这个重事件,可就漏掉了,一漏了,受处分的那些人也不服气。如果不从查重大的事件,死人事件入手,干部、群众被迫害有严重后果的事件,不查整个案件,而一个一个人去查,是查不清的。所以必须先查清重大事件,然后排队,老大、老二、老三,——直排,牵连二十人就排二十,一个个排队,哪些该开除,哪些该法办,哪些该开除留用,哪些该留党察看,严重警告,哪些可以免于处分,那就一清二楚了。桂林市最近处理一九六八年九·一五雁山杀人案,全案清查,杀了六人,牵连十八人,对这十八人的处理,桂林市委区别对待,惩处一批,解脱一批,效果很好。

改进我们办案的方法,就要把每个地区、市、县、公社,区直机关的每个部、委、办、厅局,在“文革”中造反最厉害的,批、斗、打砸抢抄抓最凶的,残害干部群众最严重的,后果致残致死的,这些什么司令、总指挥、副总指挥等,要抓紧处理。这些头面人物干坏事民愤大,不及时处理,不能平民愤。从自治区来讲,轰动全区的,颜景堂,是一造反派的总指挥,邓文光是副总指挥,刘目忠是柳钢的造反派的大头目,这三个人都逮捕了。这三个头面人物一抓,一登报,那就鼓舞人心,大家感到有希望了。后来第二批通报的是廖炜雄、潘玉臣、曾春生、刘振林。这些人都是年轻的属于重点对象的范围绝不能忽视。广大干部群众感到区党委办事公正,不受派性干扰。第三批通报的是盘美英等窃踞区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三种人”。也都进行了处理,开除了他们的党籍。各个地、市里面也有一些“文革”中做了很多坏事,后果严重的“三种人”及重大的事件,例如桂林地、市在“文革”期间搞得很凶的,作恶很大,指挥武斗很出名的什么造反总指挥、副总指挥,总政委、副总政委,一堆;柳州地、市,再加柳铁联合作战;南宁的区直和南宁地、市的造反夺权武斗的联合行为;梧州地区平桂矿务局、河池地区的大厂矿务局以及我区各县的县直机关也都有一些头面人物在“文革”中非武斗情况下制造骇人听闻的惨绝人寰的血腥事件。难道这些事件不查清,对头面人物不处理?所以我们要全案处理,整体办案,来改变我们的办案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贯彻执行中央提出来的“既不要漏掉,又不要扩大化”的方针的精神。这是第一条。

(二)关于定性的政策界限问题

第二条、三条、四条,总的概念都是讲定性。这个定性,一个是要严格区分“三种人”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人的界限。中发[1984]17号文件关于定性问题提出了三条。现在先看第二条,第一点,先看他所犯错误或罪行的事实以及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第二点,看他是一贯的还是在一时一事上干坏事的。这一贯的就是“一月造反夺权”、“反二月逆流”、批林批孔、反击右倾翻案风,这是十年一贯制的。还有十二年一贯制的,到一九七八年党的三中全会之前。也有从一九六六年到一九八三年“处遗”以前,就是十七年一贯制的了。把屡干坏事同一时一事干坏事的人区别开来。第三点,主要责任者和非主要责任者,区分开来。象桂林的武斗,某一派的总指挥是张三,他说我没有实权,权力掌握在李四的手里面,到底张三是主要责任还是李四是主要责任,就要查清了。第四点,是有政治野心,品质恶劣,投机钻营,还是受“左”的思想影响很深,要区分开来,要从本质上来区发。所以中央的17号文件中关于定性的根据,从四个方面来看,一看后果严重不严重;二看干坏事是一贯的,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偶尔的、一时一事的;三在责任上区分,四从本质上来区分。通过这四个方面来考察,确定他所犯错误的性质,定“三种人”还是定犯严重错误。凡是案情清楚,明显的有把握的即可定案,不要拖了,十月底以前应有重大进展,大部份案件要结案。对极少数案件情况复杂、性质不易判明的人和事,特别是对有严重争议的人,可以复核材料,调查研究再作决定。必要时还应报告请示上级党委。一定要防止派性干扰,防止“左”的错误思想影响,防止个人主义、主观主义这三点,在定案处理做结论时要充分注意,因为派性,“左”的思想、个人主义、主观主义是扩大化的根源,千万不可疏忽。

关于定性问题,在广西,还要区别“三种人”与严重违法乱纪的人的界限。经过中央批准的桂发[1983]54号文件和桂发[1984]15号文件,这两个文件是处理严重违法乱纪的。打死人,把人迫害致死,一些人杀人后入党或者入党以后杀人,这些问题是我们广西的土特产。这个土特产是广西“文革”所造成的大灾难,三中全会后没有彻底拨乱反正所遗留下来的。55号文件讲得很清楚,粉碎“四人帮”后全国开展了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揭批查运动,基本上查清了同这两个反革命集团篡党夺权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人和事,摧毁了他们的帮派体系,逐步调整、整顿加强了各级领导班子,对“三种人”进行了初步清理。从总体看,党政军各级组织领导权已经基本上掌握在可靠的干部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少数地方和部门,也有一些“三种人”留在领导班子中和要害岗位上。而我们广西就不止是有“三种人”,而且有严重违法乱纪分子,还有些是犯罪分子。我们的领导权是不是象55号文件讲的,基本上掌握在可靠的干部手中?“处遗”以前不完全是这样,区党委中一些人的派性也是够严重的,各级领导中也有一些人的派性也是够厉害的。所以我们在处理广西问题时,要考虑到广西的特殊性,广西的特定历史条件,广西的特殊政策,比外省、区、市要宽些。所以除按55号文件的要求划清“三种人”和犯严重错误的人的界限外,对打死人的,杀人后入党的,和入党后杀人的问题都要按中央批准了的桂发(1983)54号、(1984)15号文件解决好。

现在有人说,“处遗”定案处理“过头了”,对这个反映虽不完全符合实际,但应引起警惕。宜山县流河公社的情况说明既有漏掉,也有扩大化。所以,我们领导干部头脑要清醒,不能都置之不理,处理重大案件一定看档案材料,要做深入地客观地调查研究,做结论要慎重。最近中纪委和中指委发了个文件(中指委8号文件),这8号文件,解决在整党期间发现的重大的案件,必须坚决查处。这些重大案件,不能够马马虎虎放过去。广西死了那么多人,你这些严重违法乱纪的人,不查处不行,我们按54号文件和15号文件来查处了。

关于第三条,主要是针对搞专案的。对搞专案人员要做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在搞专案中,搞刑讯逼供,摧残人身,蓄意诬陷,制造假材料,迫害干部、群众,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以及对造成上述错误或罪行负有直接责任的决策人,前面这半句话,讲执行者,后半句话是讲决策人。这两种人在搞专案当中,都是问题严重的,因为他搞刑讯逼供,搞摧残人身,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是蓄意诬陷,制造假材料,迫害干部群众情节恶劣的,后果严重的。对于这种人,虽然讲他是执行者,就象打死人一样,他是直接打人的凶手,以及决策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当然还有要查清的幕后操纵者,也属于决策者这个范围,性质怎么定?是定“三种人”呢,还是定犯严重错误?在这定性问题上,要看四点:第一,根据他们犯错误或罪行的具体情况,看具体事实;第二,责任大小;第三,认错、认罪的态度好坏;第四,三中全会以来的表现。要进行综合考察,来决定性质。把决策者、积极的打手即打死人的凶手找出来,这样把所有牵连的人,都排排队,如能够把幕后的军师、参谋找出来更好,一时查不清也要先结案。对于一些次要的、枝节的问题可以不再追查了,主要问题查清,适可而止,有利于加快定案处理工作的进展。如果在次要的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就会影响在今年基本结束“处遗”工作的战略布局,妨碍振兴广西的大局。

第二种情况,大多数是受了“左”的思想影响,或者完全依靠当时“左”的政策办事,或者有过推推搡搡这类一般性的过激行为,犯了一般性的错误,不要把这些上纲上线太高了,也有一些动手打了一下,但没有致残,这比犯一般错误重一些,但是也构不上犯严重错误,就算犯有错误,或者是犯一般错误和犯有错误之间。在定性上还从轻,让他自己总结经验教训,彻底否定文革,否定派性,如没有解脱就快点解脱。

第三种情况,也还有一些比较实事求是的同志,经过他的手搞调查、办案件起到了澄清问题作用,对这种那不能算有什么错误了,连一般错误也不能算了。

第四种,还有些同志在办“专案”的时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用各种方式保护过被审查的干部。

所以对搞“专案”这个问题,虽然都是在“文革”中搞“专案”,但情况不完全相同,需要具体分析,才能区别对待。不能笼统地认为,搞过“专案”的都有问题,都要清理。但搞“专案”的有些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在广西比较出名的中央指定要查处的李任仁先生被迫害致死等冤假错案,谁是决策者,谁是执行者,都要查清。群众对区三办反映强烈,地市“三办”、县“三办”从上到下一条线,都要实事求是搞清楚。同时为区“三办”提供线索(敌伪档案)的区“二办”,也得查清。

关于第四条,对“笔杆子”的问题。按17号文件讲,有五种不同的情况。第一、二种都是定“三种人”。第一种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直接操纵指挥的写作班子,组织或炮制反动文章、作品,搞乱全国局势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成员,应定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

第二种情况,对在“文化大革命”中极力宣扬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反动思想,粉碎“四人帮”后,又反对和抵制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或抵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攻击党的领导人,都应定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这一点可以对照一下55号文件。这一点,17号文件就更具体化了。组织写反动文章的以及炮制反动文章的,前半句指的是决策者组织者,后半句炮制者亦即指的执行者。

第三种情况,有意歪曲事实真相,写文章、作品搞乱自治区局势,造成后果严重的人,是定“三种人”还是定犯严重错误的人呢?对于写反动文章,歪曲事实真相搞乱全区局势、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这些笔杆子在两派群众造反组织中,都是一批知名人物,在煽动武斗,煽动杀人起了很坏的作用。就拿“七·三”布告来说,这个布告是错误的,但有人借“七·三”布告大造反动舆论,超越“七·三”布告的范围,发展了,扩大了“七·三”布告错误方面,因此对这些创造发明的问题,都要查清。当然,对他的责任要具体分析,按事实、责任的不同,定性亦应有区别。

第四种情况,一贯写坏文章,和在一段时间在一个问题上写了坏文章,但是后来的确觉悟了,没有再干危害党和人民的事情,应该加以区别。在一段时间,一个问题上写坏文章,你就不能定他是“三种人”,一般的说也不定为犯有严重错误的人,但他是犯有错误,犯一般性错误,或者是犯有错误和一般错误之间的。我们采取就低不就高,宜宽不宜严。

第五种情况,免于追究,他写的文章的确是抄报纸,抄中央、省级报刊的,没有什么创造发明。对于写派性文章,也要看造成严重后果怎样。比如,一派造反总部的《攻击令》,有一段话:不放下武器负隅顽抗,可就地处决。这个问题就严重了,虽然是派性的东西,把不同观点的派、群众组织,当作敌人,就地处决,质量就很高了,很严重。

除了按中央文件讲的定性,定“三种人”、“犯严重错误”以外,我们多一个“犯有错误”。为什么提出这个问题?广西情况比较特殊,“文革”造成的灾难太重,处遗工作太迟,犯错误的人太多,都定犯严重错误的话面就宽了。我们尽量缩小打击面,要做到团结教育大多数,就必须坚持宜宽不宜严的政策。在广西来讲定犯有错误,但到外省,就可能够犯严重错误了。如果我们不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待处理特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问题,采取特殊政策,就会扩大打击面,其结论是难以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的。有的同志认为,一把“文革”中的问题放到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来分析处理,会使“三种人”滑过去。这是不必要的顾虑。“三种人”本身就是在那种特定的条件下出现的,把他们放回到当时的具体环境中去分析,更易看出他们的真面目,因而更有利于把他们清理出来。我们在处理定性时,考虑到历史的特定条件,是作为一场政治斗争来处理的,同时又要考虑到在清理极少数“三种人”时,注意团结教育大多数,把犯有错误的或犯有一般错误的人,同极少数“三种人”区分开来,特别要把犯严重错误的人,同“三种人”严格区分开来。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三种人”滑不掉。如果我们不能把犯有错误、一般错误、严重错误的人同“三种人”严格地区分,就很可能把“三种人”漏掉,甚至给他们诬陷好人,转移视线,制造混乱,留下可趁之机。所以我们对证据确凿的“三种人”要坚决认定,严肃处理。也不要把非“三种人”定为“三种人”。防止扩大化。中央把犯一般错误不作为问题提出来,我们广西对犯有错误的人,情况比较复杂。属于桂发[1984]22号文件指出的十种情况要及时解脱,有利于团结大多数,教育大多数。只要我们作为整体来办案,就可以体现党的扩大教育面的政策。例如,粮食局、物资局从重大事件查起,到每个人责任分明,犯错误的人在事实面前不得不认错。有利于教育大多数人,也可以在一个重大事件中把难于解脱的人及时解脱,不会挫伤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消除猜疑。事实证明区党委这个作法是正确的。如我们还是象过去一样零敲碎打,分散地搞,各搞各的,很容易漏掉“三种人”,还可能产生扩大化,也很难不出现畸重畸轻,甚至有严重错误的人,也不服气。

(三)关于区别对待

17号文件讲,对几个具体问题,情况不一样,处理也不一样。第五条,“三支两军”人员,在“文革”中有严重问题的,讲了三个方面。象凤山剿“匪”怎么派两个连去剿“匪”,你是怎样向上级、向中央汇报的,是不是谎报军情。对这些有两种处理的方法。一种是留在部队,一种离开部队的,留在部队的将材料核实,由原“支左”所在的地方单位来核实,然后转给部队;离开部队复员转业了,也将材料转给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组织,象上思县的武装部长段振帮,复员在唐山当房产局长,弄回来了,政法部门依法逮捕了。

第六条是讲红卫兵的,有三种处理办法:一是免予处理,二是记录在案,三是开除党籍。对于免予处理,主要考虑不到十八岁,政治上无知,受“左”的思想影响,受人指使犯了错误,包括破“四旧”中打人致死,恶劣的严重问题,后来承认错误了,确有认识了,表现好了,不作问题提出。第二种记录在案,有三种对象,即:(一) 对极少数品质恶劣,手段残忍,致死人命,这种情况要记录在案。(二) 趁“文革”混乱之机以勒索抢劫财物为目的,行凶杀人的;(三)有其它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的人。对文革初期年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包括中学生、中专生)属这三种对象之一的,都应把问题查清,记载下来存入本人档案,所有这三方面问题之一的都给他记录在案。我们也看了一下记录在案的材料,有的单位的记录在案材料很简单很潦草,跟我们掌握的材料有很大的不同。17号文件指出,这三种对象,已经入党的要开除党籍,或者是整党不予登记,不追究刑事责任。

凡已经按上述原则作过处理的,原则上不再变动。

第七条是对离休干部的。犯有“三种人”错误或罪行,现已离休或已达离休年龄的老干部:(1)凡在历史上曾经为党为人民做过贡献;(2)对所犯错误做了检讨;(3)不再搞派性活动,不包庇“三种人”的,处理上可以适当从宽,可保留其党籍。对离休老干部犯有“三种人”错误或罪行,需要处理的,宽可宽到保留党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而不是不处理。处理的方式方法,处理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条件就是这三条:一、确实做过贡献;二、做过检讨;三不搞派性活动,也不包庇“三种人”。如果态度恶劣的,就要严肃处理,怎么严法呢?文件上没有讲,就要看具体情况啦。

第八条是关于“两案”受审查的。过去已处理了,一般的不再重新结论处理。广西没有搞这个两案处理,个别地方如果有外地转来的,那就按第八条所讲的三种情况来处理。

第九条是《整党决定》里面讲的“经过长期考验,证明确已悔改者”。什么才算是确已悔改者?对“确已悔改者”怎么处理?对“确已悔改者”是有条件的,不是设有条件。条件是四条:第一条,是指那些犯有“三种人”的错误或罪行,后来觉悟了,转变了,粉碎“四人帮”后能主动如实地交代问题,认真检查错误;第二个条件,不隐瞒别人问题;第三,拥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第四,历史和现实表现好的人。要具备这四个条件,才能说明确已悔改者。对这些,可在党员登记时,予以缓期登记,以观后效。现在我们县里没有开展整党,公社整党还待两年,所以在“处遗”工作中不要等待整党了,可按区党委桂发[1984]15号文件,有的可以劝其退党,有的除名等多种灵活方式,在今年年底以前要把杀人后入党和入党后杀人的人的党籍问题处理完,才能使各方面工作争取主动。

(四)关于领导问题

领导问题第十条是对双管单位。中央和地方两方面同时管,或者以中央部门为主,或者以地方为主。比如我们区直企业,在各地方的,也得看,有的以区直为主,有的以地方为主。对这些,中央都定了,由地方统一组织搞好清理工作,需要中央有关部委或区有关部门,来协助。由地方党委统一审核,对被列为核查对象的,问题还没有查清以前,不得调出所在单位。这是一类。另外一类就是跨地区、跨单位组成的联络站,或造反组织,对这些需要原单位整体办案时查明,主动将这些人的问题做出结论向现在所属单位介绍,。如果发案地在区外,没有单位了,就应该由现在单位解决。有些双管单位或跨地区跨部门的在领导上应该由核查组来负责。

第十一条,对“三种人”进行组织处理以后,怎么来加强管理,加强领导的问题。这里面值得提出来的,就是有专业特长的,要发挥他的一技之长,但不得在要害部门、要害岗位上工作,在评定技术、业务职称的时候,如果条件合格,不受影响,分配住房、困难补助、发放奖金等生活福利方面的问题,也不要受影响,不得株连他们的亲属。原来建议对他们进行改造教育,这个文件、55号文件都提出来了。在17号文件是面跟55号文件不同的是后面那一句讲:对技术、业务职称的评定,条件合格不受影响;住房、困难补助,奖金不受影响。这是55号文件没有的。

最后是第一批整党的单位(我们广西来讲还有“处遗”,也要加强领导),要抓重点县、公社、单位、部门,在“文化大革命”中死人多的那些单位,公社、县,都需要把重大事件查清,头面人物都要查清楚处理。对清理工作,中央的要求是要抓紧。对一个案件来说,不要赶进度,事实一定要查清,定性一定要准确。对一个单位来说,清查“三种人”工作一时结束不了的,在本单位整党基本结束以后,还仍可继续进行。如果你这个单位,领导上有问题,又怎么办呢?下面一段话,是对“文化大革命”中问题严重、清理工作又很不得力的地方和单位,有关上级党组织应当派出得力干部,协助他们彻底抓好清理“三种人”的工作。少数单位领导班子确有严重问题的,必须首先调整,整顿好领导班子。对有意保护、包庇“三种人”的,或利用派性整人,搞诬告陷害的人,经查出,都必须严肃处理。

从我们全区情况来看,我们核查工作进展不平衡,最近核查组有些地方建立了,有些地方还没有建立,今后我们自治区、地、市、县,都要建立起核查小组。建立核查小组,特别是我们区直机关,需要我们厅局的党组有一名党组成员,或者是没有参加党组的党员副厅长负这个责任,把核查工作抓起来。这样才能在定性或处理问题时不会出问题。我们核查工作队伍,一定要保持它的纯洁,不能让搞派性的人来搞核查工作。“文革”中两派群众组织的头头都不要吸收到核查组,已经参加了的,耐心解释劝其退出,这对党的事业有利。因此,参加核查组的需要坚持党性,能贯彻中央方针政策,秉公办事,群众信得过的人来搞这个核查“三种人”的工作,才保证我们的整党和“处遗”工作任务的完成。区里面的、地市的,县里的,能够在整党以前,在今年年底以前,能把54号文件和今年的15号文件、22号文件要求解决的问题处理好。保证在年底以前把处遗工作主要问题基本解决。那我们地市、县里明年整党就会放下一个大包袱。南宁市今年下半年开始整党了,其他地市到明年开始整党。如果都在明年整党以前,能够把地、市里打死人案件和杀人以后入党的案件,入党以后杀人的案件,都解决了,我敢说可以放下一个大包袱。“三种人”的清理工作,恐怕不一定能搞得完,搞不完我们也不勉强,有的搞完就更好。

我对中央17号文件,理解体会还是很肤浅的,有些观点也不一定对,有什么错误的地方,希望大家共同研究。

来源:《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清理“三种人”文件汇编(第一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整党办公室。198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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