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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零陵地委关于道县“文化大革命”中杀人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日期:1985-3-28 作者:[待确定]

省委:

“文化大革命”中,我区道县发生的杀人事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造成了严重恶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地委和道县县委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拨乱反正的部署,认真处理杀人事件的遗留问题,政治上为被杀人员平反昭雪,经济上为遗属解决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稳定了局势。但是,这个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一遗留问题,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指示精神,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道县在“文革”中出现的杀人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处理好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是彻底否定“文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事关全区长治久安。因此,必须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统一思想认识,以大局为重,着眼于长远,以党和人民的最高利益为出发点,遵循既要解决问题,又要稳定局势的指导思想,坚持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宜少不宜多的原则,既坚决慎重地查处极少数犯有严重杀人罪行的人员,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通过处理这一问题,平息民愤,消除隐患,愈合伤痕,消除派性,增强党性,严肃法纪,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以确保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确保实现全区提前翻番的奋斗目标。

二、查处“文革”中杀人的有关人员,应依据其所犯罪行或错误的事实和认罪认错态度,按照党的政策区别对待。

凡为首在公社以上范围内策划部署杀人、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不惩办不足以平民愤者;挟嫌报复杀人者;谋财害命者;强奸轮奸后杀人或以夺人妻、女为目的杀人者;积极主动充当杀人凶手、手段野蛮残忍、后果极其严重者;在支左部队或上级明确提出制止杀人后,仍然继续为首组织成批杀人者,应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那些能够坦白交代自己的问题,又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罪行,认罪态度好的,可从轻判处。凡属需要逮捕法办的,批捕权归地区。对杀人从犯和奉命组织指挥杀人、奉命充当杀人凶手者,只要能够认罪认错,一般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凡犯有杀人罪行,被转干和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取消干籍,撤销职务,有的可安排当工人,有的可作一般干部;杀人后入党的,应清除出党。对少数虽属杀人从犯和奉命组织指挥杀人、奉命充当杀人凶手,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认罪认错态度不好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有的党员,应开除党籍或在整党中不予登记。在杀人中犯有一般罪行和严重错误的其他人员,只要讲清了自己的问题,认罪认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表现好并取得群众谅解的,可免予处分。在杀人中犯有罪行或严重错误的干部,不得进入领导班子和安排在要害部门工作,不宜在当地担任乡以上领导职务。现已安排的,应予调离。

处理“文革”中杀人犯罪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重查证核实材料,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在处理“文革”中犯有杀人罪行的人员时,不得株连他们的亲属。

三、认真做好善后安置工作,帮助遗属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这是安定遗属、稳定局势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在进行这项工作时,一定要把政治思想工作同善后安置工作结合起来,防止只着眼于经济或纠缠经济问题。

对极少数尚未平反昭雪的被杀者,首先从政治上平反恢复名誉,给受株连的家属子女发平反通知书,消除影响。对被查抄的财物,要认真查清处理。属国家和集体占用的,原物在的要将原物退还原主,已上交国库的,由国家退赔;属个人无偿占用或利用职权低价“购买”的,应令其退回。原物确实查无下落退还不了的,要向遗属讲清楚,对损失 【此处缺页】

对现在仍然外出未归并愿意回来的人员,由政府出面写信欢迎他们回来,按规定划给自留地、责任田、责任山,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安定生活。

四、处理“文革”中的杀人问题,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紧密结合整党,对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深入进行彻底否定“文革”的教育和党纪、法纪教育,清除“左”的影响,增强党性,消除派性,增强法制观念。对犯有杀人罪行和严重错误的人,要引导他们总结经验教训,鼓励他们讲清自己的问题,主动认罪认错,取得群众的谅解。要认真做好受害者家属的工作,“文革”给他们的家庭造成不幸,是应该同情的,要引导他们把账记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身上,向前看,顾大局,消除积怨。对他们提出的合理要求,要认真加以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细心解释,说明情况;对个别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说服教育,讲清道理。要教育他们按照党的政策和政府的法令办事,不能 【此处缺页】人,一经查明就要严肃处理。

五、地委和道县县委准备把处理“文革”中杀人问题作为今年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并分工一名副书记具体管,从组织、纪检、政法、民政等部门抽调一批干部,组成专门班子抓。在工作部署上,准备在前段摸清底子的基础上,先集中力量处理干部中犯有严重杀人罪行的人员,对大多数在杀人中有这样那样问题的人员,要教育他们放下包袱,努力工作。同时做好善后安置工作。至于农民党员中犯有杀人罪行和严重错误人员的党纪处分,可在整党中解决。

我区其他县、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文革”中杀人问题,也应按此精神处理。

当否,请批示。

中共零陵地委1985年3月28日

发:各地(州)、市委,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零陵地区各县、市委

共印860份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1985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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