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87-5-20 作者:[待确定]
在林彪、江青反党集团将极“左”思潮和无政府主义思潮推行到登峰造极的情况下,受外县杀人风的波及影响,1967年的9、10月间,我县出现了严重的杀人事件。全县“文革”杀人涉及到8区1镇35个公社,181个大队,384个生产队,564户,共杀743人,被迫自杀45人,合计788人,占当时全县人口的3.3%。被杀和被迫自杀的788人中,有四类分子343人,四类分子子女280人,贫下中农109人,其他56人。国家干部5人,教员30人,医务人员4人,工人1人,农居民748人,共产党员3人,共青团员1人。
我县“文革”杀人从67年8月29日开始,到9月25日47军下达制止杀人通知后基本上停止了杀人,但少数地方还出现零星杀人,到10月24日才中止下来,历时57天。它虽然是受“左”的和外县杀人的影响发生的,但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事件。其中,属受“左”的思想和外县杀人的影响,群众自发杀害了440多人,约占被杀人总数的61%;属在公社以上范围组织策划杀人的9起,其中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十分严重的5起,共杀害了260人,约占被杀人数的35%;趁“文革”杀人之机,派性杀人1起,报复杀人7起,杀人夺妻1起,杀人强奸1起,共杀害20人,约占被杀人总数的3%。
在被杀的564户中,全家被杀光的有53户,占被杀人户数的9.7%;被迫外逃255人,造成孤老孤残81人。在经济上,被杀户家产大部分受查抄,有的被吃光用尽,有的被集体或个人低价变卖,有的被损坏。受害者的房屋被拆毁、占用、变卖以及倒塌的有106户,229间;人走屋烂,被损坏的110户,236间;被查抄的大型农家俱7000余件;被抄被盖、蚊帐、衣物、粮食、家畜家禽等,总共损失财产价值达20多万元。
67年9、10月道县、江永的杀人风,吹进江华后,相继在我县的原湘江公社庙子源和鲤鱼井公社塘家洞大队,于67年9月1日,也先后出现杀人,紧接着原涛圩区大石桥公社妇女主任莫明桂又捏造四类分子要组织反革命暴动的谣言,从而引起杀人风在我县岭西陆续蔓延。67年9月11日至13日,县人武部又召开各区(镇)社专职武装干部会议,这时,正值我岭西部分社杀人的高潮时期。会上也讲了“文革”杀人问题,在讨论和闲谈时,不但相互传播了各地的杀人情况,涛圩区的武装干部鲁忠甫、李定林谣传古历8月15四类分子要暴动,传得最凶最厉害。江华县武装部召开全县专职武装干部会议,专题研究战备工作。在会上县武装部长孙玉峰、政委王宏词分别作了报告。孙玉峰的报告着重介绍和分析国内外形势,部署全县战备工作。王宏词的报告专门讲反空降、防暴问题。根据调查证实,会议虽然指出了不准杀人,但在报告和讨论形势时,传播了道县、江永县及我县岭西杀人情况,过于严重地估计了当时当地的敌情,过分渲染了阶级斗争尖锐性,客观上与杀人起了催化作用。散会以后,根据县武装部的统一部署,各公社及时召开了各大队民兵营长、治保主任、造反派头头会议,传达了县武装部紧急战备会议精神,同时也讲了道县、江永县和本县岭西杀人的情况。会前,岭东片只杀了1人,会后岭西继续杀人,受外县及我县岭西杀人的强烈影响,水口区花江公社9月15日出现杀人,并很快在岭东传开,形成杀人高峰。
杀人事件发生后,我们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对杀人事件的遗留问题陆续作过处理。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把处理文革杀人问题作为拨乱反正,落实党的政策的大事来抓,为稳定局势做了大量工作。1969年至1980年,我们先后依法处理了因派性杀人和挟嫌报复杀人8案29人,其中死刑8人,死缓1人,无期徒刑2人,有期徒刑18人。
省委12号文件下达后,我们层层召开会议,作了认真的传达贯彻,广泛深入地进行彻底否定“文革”的教育和党纪法制政策教育,努力把各方面的思想统一到省委12号文件上来,较好地解决了处理乱杀人事件的认识问题。为加强领导,县委书记张中盛同志任处遗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副书记谢田种、县委常委莫可、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石瑞英任副组长,负责全县处遗的具体领导工作。区、乡两级成立了领导班子,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并确定一名副书记或(副区、乡长)专抓,组成了有250多人参加的处遗专干队伍。在工作中,我们重点采取集中力量逐乡完成,突出重点和包干负责的方法。我县落实省委12号文件,处理文革杀人遗留问题,主要完成了以下几项工作。
结合宣传贯彻省委12号文件精神和进一步查清来龙去脉,我们在地委84年15号文件以来工作的基础上,首先把退还原物和安置工作作为一个阶段的重点来抓,投入了200多名专干人员,按照政策退还原物和落实好安置工作。我们的具体作法和大概步骤是:第一,给被杀和被迫自杀人员在政治上平反,以县政府的名义逐人发平反通知书;第二,对被迫外逃人员,以乡政府名义写信,欢迎他们回来,按规定划给自留地、责任田、责任山,每户发给安家费200至300元;第三,对被查抄财物,通过核实,原物在的退原物,凡上缴国库的由国家退赔;属个人无偿占用或利用职权低价“购买”的由个人退还,变卖的赎回;已损失的,按照中央办公厅84年24号文件精神,按当时价的四分之一补偿;被折毁和倒塌的房屋,一般按每户2间,每间补给建房费600元;损坏的房屋,每间补给维修费150元;第四,对农村被杀和被迫自杀人员,每人发给抚恤费150元,国家工作人员由原单位按政策抚恤;对特别困难的遗属发给100至200元的生活补助费;对因杀人造成的农村孤老孤残人员每月发给12元的定期生活补助;第五,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开好团结会。据此,我县给被杀和被迫自杀人员发平反通知书908份,安置外逃回归和随母下堂人员111人、孤老孤残人员81人、退还原物684件、现金9110元、房屋41户97间,修理房屋236件,赎回房屋31间,新建房屋45户91间,对损失的5725件财物作了适当补偿,对特别困难的419户遗属给了生活困难补助。
在对人的处理方面,我们反复学习,深刻领会,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地委关于“既要解决问题,又不要搞乱”的指导思想和“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宜少不宜多。”的原则,坚持宽严适度,既坚决慎重地查处极少数犯有严重杀人罪行人员,又注意团结教育大多数。根据我县几种杀人情况和性质,按照省委12号文件精神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凡是为首在公社以上范围策划部署杀人,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不惩办不足以平民愤;以夺人妻女为目的杀人或杀人后强奸轮奸其遗属者;积极主动充当杀人凶手,手段野蛮残忍,后果极其严重者,报经地委批准,追究其刑事责任。凡属追究刑事责任的党员,一律开除党籍;为首部署策划杀人和主动充当凶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奉命组织策划杀人,情节后果十分严重的;积极参与策划并亲自动手和批准杀人的,奉命杀人或刑讯逼供致死致残,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一般开除党籍或在整党中不予登记。对奉命组织策划杀人不是为首和奉命充当杀人凶手民愤不大的,如能认罪认错,取得群众谅解,不开除党籍,表现好的免予处分;对其中少数不认罪认错,表现不好的,给予党纪处分,包括开除党籍或在整党中不予登记。杀人后入党的,清除出党。但对当时未成年、属杀人从犯的,共同杀人、不是主凶的,被迫杀人、情节较轻的,能认罪认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表现好,取得群众谅解的,保留党籍,给予其它党纪处分。杀人后转干和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取消干籍,撤销职务。凡犯有杀人罪行和严重错误的人员,不得进入领导班子和安排在要害部门工作,不在当地担任乡以上领导职务。
根据上述原则,我县对364名在杀人中犯有罪行和严重错误人员分别给予了处理。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8案10人(不包括12号文件前8案29人),给予党政纪处分的325人。其中,脱产党员79人,占牵连脱产党员的65%人,其中除党28人,占牵连数的25%人,占现有脱产党员的0.9%。“文革”前入党的脱产党员,开除数占其牵连数的19%,杀人后入党的脱产党员26人,清除数占50%,受党纪处分的非脱产党员223人,占其牵连数的39%人,其中杀人后入党的52人,占处理党员数的28.4%,开除党籍的131人,占牵连农村党员数的27.5%,占现有农村党员数的2%。其中杀人后入党的50人,占除党人数的37.2%。“文革”前入党的农村党员除党数占其牵连数的19.47%,杀人后入党的,除党数占92.3%。撤职、停职、调离的2人。
在整个办案中,我们始终坚持实事求是,重查证核实材料,按政策办事,努力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处遗中,我们始终把政治思想工作贯穿其全过程,结合整党,反复向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宣传省委12号文件,深入进行彻底否定文革的教育和党纪法制政策教育,清除“左”的影响,增强党性,增强法制观念。对犯有杀人罪行和错误的人员,引导他们总结经验教训,鼓励他们讲清问题,主动认罪认错,取得群众谅解,教育他们诚心改错,遵纪守法。尤其对遗属,更是做了大量工作,一方面,对文革给他们家庭造成的不幸表示同情,引导他们把账记在林彪、江青反党集团身上,鼓励他们向前看,顾大局,消除积怨;另一方面,对他们提出的合理要求,认真加以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说明情况,细心解释,对于个别不合理要求,耐心说服教育,讲清道理。教育他们在党的政府领导下按政策办事。针对我县的实际情况,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我们特别注意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抓住主要环节,突出重点,领导亲自做工作,多次做工作。遗属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对象,不包括来人上访时做工作,每户至少有3次以上,绝大部分在4次以上,不少遗属在10次以上。除了专干人员做思想工作外,我县各级党委始终掌握遗属的思想动态,并分类排队,根据实际确定自己工作的重点对象户和重点对象人,分别在安置工作基本结束,县庆期间和对人的处理基本结束等容易引起遗属思想波动的几个环节,领导亲自做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安置工作基本结束,遗属的思想得到很大安定,但是仍有少数遗属对经济补偿不满足,或者把经济补偿与对人的处理联系起来,不先处理人,就不领抚恤安置费,还要上京上访。高滩乡遗属侯朝甫,儿子被杀,从80年以来多次赴京上访。85年10月,他不仅不领抚恤金,还要串联他人上京告状。后来县委副书记谢田种同志给他讲文革杀人的特殊历史,讲处遗工作的方针政策,讲上京上访的危害性,引导他抛弃前嫌,了结积怨。后侯朝甫没有上京上访。安置费发放到户时,有不少遗属不肯收领,后经区乡领导耐心工作,结果全县只剩2户未收领。由于我们在安置工作中正确执行政策,加上和领导的大量思想工作,我县不仅在安置中,而且在整个处遗过程中,都没有出现着眼于经济和纠缠经济问题。
85年11月,我们江华瑶族自治县成立30周年,有中央和省地领导参加县庆活动。极少数遗属因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未得到满足,心怀不满。特别是沱江栋青村的个别遗属扬言要在县庆期间拦车喊冤,披麻戴孝告状,企图捣乱。县庆之前,通过摸底,发现有37户遗属有思想苗头。我们实行区乡包干办法,由领导出面,每户做两次思想教育和安定工作,结果县庆活动期间没有一名遗属上访,更没有人趁机捣乱。原大石桥公社唐家雄,是中共地下党员,解放后被错判坐过牢,67年被杀害了。遗属唐仁保提出了十条要求,如果满足不了,就要在县庆时找“大官”告状。为处理这一户的问题,专干人员多次做工作,区乡党委的主要负责人也到家里多次做工作,都未能凑效。后来,涛圩区委请原与唐家雄一同入党共事,在广西工作,来参加县庆的老干部王贤林同志给他做工作,才使唐仁保安定下来,放弃了过高要求。
对人的处理,大部分遗属表示满意,但也有极少数遗属不顾政策规定,一味要求逮捕法办责任人,目的未达到,就扬言要杀人。这一环节的政治思想工作,对象虽然不多,但难度特别大,而且十分重要,它关系到处遗成果能否全面巩固,这一着不走好,就可能功亏一篑,前功尽弃。因此,我县各级党委把这一时期的思想工作放到了突出位置,专门召开了区乡负责人会议,具体研究部署了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内容,由领导和专干人员包干做好平息稳定工作。使极少数固执遗属疙瘩逐渐松动解开,积怨开始消失,甚至有的冤家对头也和好如初。
第二,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辨证方法,既照顾到工作的各种对象,尤其对重点对象又从两个方面做好工作。对遗属,我们既同情他们的遭遇,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又教育他们知恩知足,并对个别遗属干忧/扰处遗的行为决不姑息迁就。85年9月,竹元寨乡遗属唐代昭,纠集亲属到责任人刘万根家里闹事,推坏房门,砸烂炊具,造成很坏影响。对此,县、区、乡三级非常重视,及时派员赶到现场,召集双方当事人弄清情况,分清责任,讲清道理,对唐代昭等人给予了严励批评。唐除作出深刻检讨外,还赔偿了直接经济损失10元。对责任人,既指出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他们检讨罪行和错误,吸取教训,并对问题严重人员给予处理,以严肃法纪,教育人民,但又安定他们的情绪,使他们消除顾虑,振作精神,做有上进心的人。为此,我们将责任人的情况摸底排队,突出重点,对问题严重人员的心理性格和思想动态做到心中有数,找他们调查谈话,都先轻松情绪,再交持/待政策,使他们消除紧张心理。做思想工作,也因人而异,采取多种方法,达到目的就行。全县曾有30多个有自杀念头和安排好家事,准备坐牢的责任人,通过工作,精神上得到了很大解脱,既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又配合组织,尽力把同案人的情况搞清,反过来促进了处遗工作。
通过完成以上工作,基本实现了省委12号文件提出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局势是稳定的,是卓有成效的。
第一,使广大干群从认识上划清了“文革”杀人这样一个严重事件的大是大非问题。不仅教育了与杀人有牵连的所有人员,而且足以使全体人民从中吸取教训,并使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彻底否定“文革”的教育,进一步清除了“左”的影响,坚定了在思想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自觉性和决心。
第二,较好地消除了积怨,愈合了伤痕,增进了团结。主要表现在,遗属能认识到“文革”杀人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把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极少数人的违法行为同林、江反党集团蓄意破坏区别开来,感谢党和政府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遗属与当事人的关系普遍得到改善,实现了新的安定团结。涛圩乡“文革”杀人涉及到13个大队,处遗中,有7个村的干部带领责任人到27户遗属家认罪认错,赔礼道歉。这个乡的大塘村遗属蒋启仙,4个儿子被杀,孤老一人,村干部带领责任人两次到她家赔礼道歉,村妇女主任还主动退出原占用的牛栏地基。这位遗属非常感动,对责任人说:“你们杀害我4个儿子,原来我是痛恨你们的,因为我不懂当时的情况。如今政府平了反,退回了原物,又给我每月12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你们又多次来看我,关心我,我现在气消了,真的没意见了。我感谢村上的干部,感谢党和政府。”许多遗属还教育自己的子女和亲友,不能忘记党的恩情,不能再对责任人铭仇记恨。在遗属和责任人之间,不少人还互相帮工,互请吃饭,原来有明显对立情绪的遗属和当事人,关系也转入了正常。两岔河乡遗属林州旺,父亲被杀,积怨甚深,85年6月,兄弟俩要到杀害他父亲的凶手家里牵牛,自行索赔经济损失,并扬言如果政府不惩办凶手,他就要杀人报复。通过在遗属会上学习省委12号文件和区乡工作组上门做工作,林州旺搞清楚了“文革”杀人的特殊历史和处理这一问题的政策原则,态度发生了改变。在乡政府召开的团结会上,他既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又主动提出与责任人搞好团结,把仇恨集中在“林、江”身上。据统计,全县有500余户遗属较好地消除积怨,搞好了团结,占遗属总数的93%。
第三,遗属实现了安居乐业,上访量显著减少。落实省委12号文件,帮助遗属解决了大量具体问题,绝大部分遗属实现了生活安定,安居乐业,并开始走上劳动致富的道路。大路铺乡遗属周扬德、周扬宏,父母亲被杀后流落在外,71年才在兰山县大桥乡舜水村招亲安身,成婚后,周扬宏生下的小孩,当地村组不允其落户,直到85年仍未落实好责任田。为了小孩的户口和处理好其它遗属问题,周扬宏经常奔走于江华、兰山之间,多次到两县落实办上访。85年3月,周扬宏来江华县落实办上访,要求解决问题,落实办因情况不明未作答复,周扬宏就要在县政府门前悬梁自尽。85年下半年,我们派员专程到兰山调查落实,与兰山方面协商在当地村组解决了小孩的户口和责任田问题,并按政策发给了周扬宏安置费800余元,解决了他的生活困难。对此,周扬宏感激不已,去年5月专程来我县落实办表示感谢。还说,现在我家的问题已解决了,我心情愉快了,生活安定了,有精力劳动致富了。从85年11月安置工作基本结束以来。全县上访量显著下降,86年仍到县以上上访的遗属只有25户,占遗属总户数的4.6%。比85年下降了93%。消除了上京上访,杜绝了串联上访。
第四,使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增强了法制观念。一是大多数责任人,真诚地向遗属作了认罪认错、赔礼道歉,并表示吸取血的教训,遵纪守法,其中,问题严重的人员还分别给予了法纪、党纪、政纪处理。二是人们普遍认识到“文革”杀人是严重的违法犯罪事件,杀几个四类分子不要紧的观念已经得到纠正,如濠江乡的一位村组干部说:“我们原来认为,四类分子是该杀的,就是不该杀他们的子女。通过学习文件和处理这一问题,我们都知道了乱杀四类分子也是违法犯罪行为,是国法不允许的。”三是在很多地方,学法、知法、守法已开始成为广大干部的自觉行为,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我县涛圩区是一个山场水利纠纷的多发区,去年以来,纠纷量明显下降。全区“文革”杀人涉及到的大队中,有43个村近几年的合计年大小纠纷户均在百次以上。通过宣传贯彻省委12号文件,特别是从85年11月份村支部组织党员讨论对在“文革”杀人中犯有错误的党员给予处分以来,这43个村只发生了9次轻微纠纷。山场水利问题大都能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第五,纯洁了组织,提高了党的威信。处理文革杀人遗留问题,是整党的重要内容,对纯洁党的组织起了重要作用。首先通过对广大党员进行党纪法制政策教育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生动教育,从思想上使我们的党更加纯洁了、进步了。无论是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还是党性观念和法制观念,较之过去都有很大的提高和增强。据统计:全县有8000多名党员直接听取了省委12号文件的传达,约占党员总数的95%,有近8000名党员参加了对在文革杀人中犯有严重错误的党员处分的讨论,约占党员总数的85%,其次,我们党的组织更加纯洁了。全县共处分了在“文革”杀人中犯有错误的党员299人,其中除党的163人,占现有党员数的3.1%,除党的163人中,新党员61人,占处分新党员数的76%。
第六,促进了经济工作的发展。处理“文革”杀人遗留问题,符合党心民心。政通人和,局势稳定,极大调动了多方面的积极因素,遗属中的消极因素开始转化成积极因素,出现了许多遗属精神焕发,生产发展,安居乐业,同心同德搞四化的生动局面。85年与84年比,我县粮食增产近1000万斤,工农业总产值增加460万元。实践证明,原来的担心都是没有根据的,处遗工作不仅没有影响经济工作,而且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我县处遗工作情况复杂,任务重,难度大。我们为什么能善始善终保持思想不松,领导不变,力量不散,工作不停,进度不慢,有较好成效,我们体会到,这主要是因为反复深入狠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地委84年15号文件以来,我们根据地委的统一部署,在政治上给被杀人员平反,在经济上摸清安置工作的各项底子,查来龙去脉,分清责任,为消除“左”的影响和“文革”杀人造成的严重恶果,完成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许多实际效果。但由于“左”的思想影响没有完全肃清,在认识上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统一。有的同志只满足于现状,不愿意继续全面处理这一问题;有的则同意继续在经济上作些补偿,不同意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理。由于认识上存在差距,虽然确定了领导,组成了专门班子,但原计划从各部门抽调20人,实际到位的只有10人,到位的这10人也未能完全稳定下来。在区乡领导中,也因班子调整,有的“新官”不理旧事,有的还把处遗与经济工作对立起来,更怕影响干部党员情绪,影响工作,因此,处遗工作执行不力,进展不快。
省委12号文件下来后,为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我们反复学习,深入宣传贯彻了省委12号文件,层层召开了各类会议达600余场次,印发《宣传提纲》600份,省委12号文件精神基本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宣传省委12号文件的基础上,我们认真分析全县处遗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着重向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各级组织讲清以下3个问题:第一,“文革”杀人是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发生的,处理好这一问题,有助于我们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进行四化建设。这不仅关系到全县的长治久安,不会妨碍经济工作,而且有利于我们执行好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促进经济建设和其它事业的发展;第二,处理“文革”杀人遗留问题,是整党的重要内容,完成了整党的大量具体工作。我县“文革”杀人涉及面广,牵连人多,特别是国家干部中的骨干力量多。据查来龙去脉初步摸底,全县有牵连的约2000人,其中国家干部和工作人员140多人,乡级以上干部50人。对其中受“左”的影响很深,在“文革”杀人中犯有罪行和严重错误人员不予处理,继续让他们领导一些地方或部门的工作,不可能设想,他们与党中央在思想政治上能保持高度一致,创造性地执行好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把这些人的问题调查落实,分清责任,作出恰当处理,各级要挤在有限的整党时间完成,那是完全不可能的。第三,“文革”杀人是一起严重的违法犯罪事件,不处理好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群众不服,遗属更不服,也就不可能消除稳患,就有可能影响安定团结和长治久安。在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不处理好这件事,不仅有损于党的威望,也无法向历史作出交待。通过反复深入宣传,较好地统一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群的认识,为处遗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第二,加强领导,稳定力量。
我县文革杀人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处遗工作任务重,难度大。为此,我县各级党委和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尤其是县委始终把这一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为推动全县处遗的健康发展和顺利结束,切实加强领导,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
一是加强集体领导。我县处遗,对于重大问题,实行县委常委集体领导。从85年5月以来,常委先后十几次集体听取处遗情况的汇报,专题研究这一工作。去年,开始调查处理国家工作人员责任人的问题时,工作多方受阻,特别是一些责任人,态度十分傲慢。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有的是责任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对处遗认识不高。在整党中,对否定“文革”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照检查阶段没有把它作为整党的重要内容,要责任人讲清楚,有的是当事人没有紧张感;三是在台上的人物,群众不敢揭露。为迅速扭转这一局面,处遗领导小组及时向常委作了汇报,常委讨论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把处遗和整党紧密结合起来,取得有关整党单位党组织的重视和配合,还要给责任人一定压力。根据县处遗领导小组的建议,决定采取3条措施:一是县整党办和处遗领导小组各抽调两位同志负责县级整党单位的处遗具体指导工作。凡是因与“文革”杀人有牵连的党员,问题没搞清楚的,不仅本人不能登记,而且这个单位的整党不能验收。二是把处遗和调资结合起来,对与“文革”杀人有牵连,问题没搞清,态度又不好的40名国家工作人员当事人,工资不高套,待问题查清后再作处理。三是对3名态度不好,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责任人停职反省。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调动了整党单位的积极性,取得了县整党办的密切配合,给责任人以一定的压力,清除了工作中的一些障碍,很快使国家干部责任人的处理工作出现了新的转机。
二是领导抓,抓领导的书记既挂帅又出征。考虑到处遗工作难度大,县委始终强调各级党委不能停留在一般的领导方法上。必须采取过硬措施,直到党委书记亲自出征上阵解决问题。县委书记张中盛同志精心领导了全县处遗工作,他多次主持召开常委会和党政领导会研究处遗,多次参加区乡处遗工作会议,加强对全县处遗的具体指导,还在全县落实政策工作会上重点分析总结处遗情况,部署工作,宣布把处遗和整党、调资结合起来的重要措施方法。县委副书记谢田种同志,具体负责全县处遗的领导工作,经常奔走于各区、乡之间,抓领导力量和专案力量的稳定,抓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抓工作方法的改进,抓后进促平衡,为区、乡排忧解难。谢田种同志曾十多次到任务最大的涛圩区,与区委领导研究处遗,使这个区的工作进展很快。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石瑞英、县委常委莫可同志,不仅担负具体领导全县处遗的任务,而且还参加一个方面的具体工作。石瑞英同志分管政法专案工作,就与专案组人员一同深入到区、乡、村压阵督战,研究案情,指导办案。作为“六条”的调查人员,他找人谈话就达60多人次。莫可同志分管安置工作,他带领安置组的同志深入到区乡现场办公,拍板定案,饭后不休息,晚上至深夜,使安置工作率先结束。安置工作基本结束后,他又参加党政纪处理组的具体领导和办案工作。在县委领导的带领和推动下,区、镇、乡党委书记人人抓处遗,尤其是做硬骨头工作,诸如调查谈话,做思想政治工作等等。大圩区有个国家干部责任人,态度极为不好,区委书记韦代忠找到他,给予了严励批评。谈话后,这个同志承认了错误,交待了问题。水口区本来任务不大,但由于种种原因,长时间工作处于后进状态,后来区委书记邓世宏同志负责专抓,使工作很快赶了上来。
三是始终稳定了一支与任务相适应的专干队伍。去年,我县整党,县庆和城建工作抽调了较多的干部力量,在干部力量紧张情况下,我县仍从各部门和区、乡抽调了253名干部做处遗专干工作(含聘请60人),其中科级干部26人,县级领导4人。被抽调的这些同志,较好地做到了与原分管的业务,工作脱勾,一心一意搞处遗。为了稳定队伍,县委领导多方把关,多次在区乡领导会上和县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会上强调,各单位要自觉保证专干力量真正专起来;不经县委处遗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和领导个人不得召回被抽调做处遗的人员。为此,县委书记张中盛还专门召集党政领导会议,要求各部门大力协作。并以县委办文件发出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顾全大局,自觉做好处遗专干力量的稳定。
对专干人员,我们还注意加强管理,经常对他们进行思想整顿和业务培训,不仅使他们不断提高办案能力,而且始终保持高度的负责精神和工作热情。大圩区副书记黎声佳同志,56岁了,区委分配他专抓处遗工作后,一心扑在处遗上。他不仅负责全区处遗的具体领导工作,而且与专干人员同起同落,深入到乡、村、户做具体工作。这个区的两岔河乡与区公所相距20多里路,不通客车,黎声佳同志到这个乡做处遗工作,都是爬山涉水,步行往返。我们政法专案组的同志,为了取得原始证据,不怕脏、不怕累,从有一线希望的线索中寻找证据。如大石桥公社的杀人名单,就是从20多年的废纸篓里翻找出来的。在我们的专干队伍中,有许多的同志作风深入,扎实肯干,不怕苦,不怕累,不怕麻烦,不怕得罪人,有的甚至长期带病工作,表现出了高度的工作热情和对历史对人民负责精神,为我县处遗做出了可贵贡献。
在安置工作中,个别地方曾出现过不愿做艰苦工作,怕麻烦,怕得罪人,只注重经济补偿,不注重原物退还的倾向,在经济补偿中,也有个别放宽的现象。对这些问题,我们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做到执行政策一丝不苟,该退的一律退还,该给的坚决给够;不该给的,一毛不拔,给了也尽数退赔。在具体作法上,采取了几条措施。第一,推广涛圩乡退还原物的经验,在学习贯彻省委12号文件,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一是动员当事人主动退,二是要求党员、干部帮助退,三是乡政府出面强行退。第二,严格经济补偿审批程序,按照政策,区别对待。对于经济补偿,都经过遗属本人自报,专干人员调查核实,取得证据,再与本人见面核对的过程。在确保无误的基础上,从村逐级上报,最后由县委处遗安置组集体到区、乡现场审批,做到一次处理完毕。任何个人,任何时候不批条子,不开口子。在审批过程中,采取认真负责态度,逐栏逐项审核,一项不漏,重事实,重证据,符政策,严格把关。对特殊问题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地下党员、地下武装人员和投城起义人员被杀的,安置时适当放宽;对确有实际困难的遗属,特别是在职的基层干部遗属,本人不好伸手要的,主动帮助解决问题;死者已无法定继承人,其旁系亲属收埋的,同样给予抚恤金。对虚报冒领,无理取闹人员,不仅分文不给,而且还要批评教育。这样做遗属满意,群众满意,反映处遗工作扎实公道,按政策办事。第三,段段回头看,检查安置工作中执行政策情况,既做好大面巩固工作,又及时纠正错漏情况。
在对人的处理方面,我们认真执行“既要解决问题,又不要搞乱”的指导思想和“三宜三不宜”、“三严三宽”的政策精神,坚持以政策平衡,宽严适度,处理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在办案过程中,重点把好材料关,政策关,防止倚轻倚重,宽严失度现象,特别是防止偏轻偏宽倾向,在具体作法上主要坚持了以下两条。
第一,以政策为准绳,做好平衡工作。以政策平衡,就是要在材料真实可靠,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错误定性准确,按政策全面衡量,对号入座,该给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为了实现以政策平衡。坚持按政策办事,我们着重采取了以下4条具体措施。一是坚持层层平衡。在案件审批过程中,从支部讨论开始,在交待和介绍案情基础上,认真学习政策,弄清界限,根据犯错误人的错误性质、认罪认错态度和民愤大小,按照政策对号入座。然后逐级上报,逐级分类排队,层层把关平衡。二是对同案人的处理坚持一次讨论。这样有利于人与人之间互相比较。取得人与人之间的平衡。三是案与案之间互相比较,取得案与案之间的平衡,以实现单位范围内的总平衡。四是回头看,发现问题及时复议,及时纠正。
第二,按照“三严三宽”精神,宽严适度,坚决慎重地查处极少数,团结教育大多数。
我县文革杀人,有由国家干部为首组织以公社为单位的杀人,有在“左”的影响下农民自发组织的杀人,还有因个人品质恶劣杀人。对这些犯有杀人罪行和严重错误的人员的处理,我们始终坚持了“三宜三不宜”、“三宽三严”原则精神,处理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凡是以公社干部为首组织杀人的,从严处理个别首犯,其他成员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如黄石公社杀人,只逮捕了罗仕友一人,对犯有杀人罪行的原公社武装部长刘昌智给予党政纪处分。这种性质的杀人,农民党员、干部属奉命杀人,不仅处理人数相对减少,而且处分程度从轻,大石桥以公社干部为首杀人,涉及到10个大队,有牵连的党员达25人,我们只处分3人,占牵连党员13%,其中属除党的只有3人,占牵连党员的12%,自发组织杀人的大队,对首犯宽中从严,从犯从宽,处理面适当增大。对品质恶劣杀人的,同样主犯从严,从犯从宽,如:竹园寨乡白里大队杀人强奸案的主犯曾昭荣依法逮捕,被判处12年徒刑,从犯刘加德免予刑事处分。对被捕的在公社以上范围为首组织策划杀人的国家干部,虽然有从严处理的一面,但他们都是在“左”的影响下犯下的罪行,又有从轻的一面,因此,我们在量刑上,尽量从轻判处。我县对人的处理,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考虑“文革”杀人的特殊历史条件,又有利于平息平愤,稳定局势,尽量控制处理面,因而较好地符合了省委12号文件精神和地委的具体要求。
在地委的正确领导下,由于我县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处遗专干人员的不懈努力,我县落实省委12号文件,处理“文革”杀人遗留问题的工作已经完成。但是,还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还有一定量的查漏补缺工作,如黄金、白银等贵重物资,明显的有大部分没有查清落实,还需要继续查清,有的需要退赔补偿。随着时间的推移,还要出现因“文革”杀人造成的孤老人员,需要按政策给予定期生活补助。二是仍有极少数遗属的积怨未能完全消除,尤其是对人的处理明显不满意,仍在继续上诉,要求惩办凶手,还需要继续做愈合伤痕的工作。三是被处理人及家属也有个别人不服,社会上也还有些不明确的认识等等。
根据这些情况,县委处遗领导小组和县委常委作了认真分析讨论,认为必须继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结合普法工作,继续深入宣传省委12号文件的主要精神,继续进行彻底否定“文革”的教育,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理解,清除“左”的影响;第二,继续实行区乡包干责任制,切实做好各方面的政治思想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帮助遗属消除积怨,愈合伤痕。第三,继续加强领导,县委稳定一个精干班子,区乡确定一名负责人,继续抓处遗的查漏补缺工作和处遗成果的巩固工作,稳妥和完善处理好处理“文革”杀人问题。我们相信,通过2、3年或3、5年的工作,处遗就会成为历史,残留的“文革”杀人造成的恶果就会随着消失。
中共江华瑶族自治县委员会1987年5月20日
来源:根据档案材料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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