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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殷农反革命案的起诉书及法庭判决

日期:1982-4-9 作者:[待确定]

被告人刘殷农,男,四十二岁,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原任云南省革委会常委、昆明市革委会副主任、中共昆明市委常委。现在押。

被告人刘殷农,因参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案,经昆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现查明:被告人刘殷农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云南的案犯。在“文化大革命”中,刘伙同黄兆其、涂晓雷、胡延观等人秉承林、江反革命集团的旨意,凭借当时取得的地位和权力,采取公开的与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种手段,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诬陷迫害云南省党、政、军领导人和广大干部群众,阴谋颠覆政府,策动武装叛乱,犯下了严重罪行。致使我省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给全省各族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诬陷、迫害党政军领导干部和群众。

一九六七年,刘殷农伙同黄兆其等人,捏造事实,策划诬陷省委书记赵健民是“叛徒”、“刽子手”。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刘殷农与林敬荣、胡延观联名发表题为《撕破赵健民复辟资本主义的遮羞布》的文章,诬陷赵健民“执行国民党反动派的计划”,“东游西挺”,“组织了一套黑班底”,“这个班底的核心就是一小撮叛徒、特务和死不改悔的走资派”。

一九六八年三月,刘殷农等又诬陷赵健民和昆明军区副司令员陈康、云南军区政委张力雄结成“反革命联盟”、“屠杀革命群众”,“网罗一批特务、叛徒、走资派黑爪牙”,是“国民党代理人”,对这批人要“上揪、下扫、中间捣”。同期,刘殷农又把省委书记、常委刘明辉、孙雨亭、高治国以及赵增益等和一批厅局领导干部分别诬陷为“叛徒”、“特务”、“顽固不化的走资派”,“敌对阶级分子”、“修正主义分子”;要统统打倒。一九六九年一月十八日,刘殷农又在昆明市级机关学习班大会上进一步煽动追查所谓“滇挺”、“地下银行”、“地下公检法”,“左派政府”等,煽动大揪“赵健民之流”,致使大批干部群众惨遭诬陷迫害。造成全省在追查“赵健民特务案”和“赵健民之流”中,制造了冤假案一万五千余件,直接遭受迫害的干部和群众一百三十八万余人,其中被打死、逼死的有一万七千多人,被打伤致残的有六万一千人。对此严重后果,刘殷农负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一九七四年初,刘殷农伙同黄兆其又编造《这是为什么》一文,诬陷昆明军区副司令员、省委常务书记陈康对革命路线“刻骨仇恨”、“支持赵健民组织政治土匪武装‘滇西挺进纵队”,到处残害人民”,煽动要“冲破阻力”对付“残暴与横逆”。同时又伙同黄兆其等向江青、王洪文写信诬告陈康是“林彪资产阶级司令部残余势力”、“翻案总代表”,“复辟势力的急先锋”。

一九七六年二月十八日,刘殷农亲自编造了向省、市委发出“宣战”的公开信。煽动同伙“要和不肯改悔的走资派所代表的地主资产阶级作战”。提出要把一九七五年整顿中“撤、停、免、调,抓”的人在“政治上恢复名誉、组织上恢复工作”。

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刘殷农指派陈天寿等人把省外贸局临时工袁保华抓到工人文化宫,对袁进行非法审讯,袁保华在拘禁中被刑讯逼供残害致死。

二、阴谋颠覆政府

一九七四年初,刘殷农、黄兆其一方面联名写信给江青、王洪文,诬告省委几个主要领导人“修正主义回潮”、“要求对省委采取措施”。同时,刘殷农、黄兆其、李树林、杜晨光、张奎林、徐宝兴、邹思浩、许少先八人多次密谋,制定“批王(必成)、打陈(康)”的“三大战役”。刘殷农与黄兆其又在昆明、开远、贵阳等地同军内的许梅康、叶秀锦等人串连,商定“军队以打王为主,地方以打陈为主”。并授意其“文班子”编造,印发和张贴《把云贵总督王必成推上历史的审判台》等文章,诬陷王必成是“策应林贼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前线总指挥”。伙同黄兆其等在全省范围内煽动打倒王必成和陈康。与此同时,刘殷农等人又提出“提、补、纳、调”,要“为新干部上台扫清道路”的方针,阴谋夺取云南省党政领导权。

一九七六年四月,刘殷农等人把昆明地区群众悼念周总理的行动诬陷为“反革命事件”,省委是“这个事件的幕后策划者”。指使曹光祥、马首良等人写报告,派涂晓雷、沈炳章送到“四人帮”在清华大学的活动据点交吴炜煜转江青。刘殷农、黄兆其等人五月十二日听取了涂晓雷传达的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旨意:要把“天安门事件文章做够”;“这次运动之后,就不只是一个修修补补、改良主义的问题,而是要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班子都发生一个质的变化和飞跃,整个社会要来个大飞跃,造反派为什么就不能当一把手? 当省委书记?”在“组织上要建立文化大革命体系”。会上,经过讨论,他们认为,批邓深入下去就联到总理了,现在先看看再说,可先作些准备。当他们得知王永昆反革命集团要打周总理的阴谋,即让胡恒铿、徐宝兴参与王永昆一伙的阴谋活动。“五.一八”反革命事件发案后,刘殷农、黄兆其等人为掩盖罪行,又于五月十九日上午紧急策划,决定采用“变被动为主动,变不利为有利”,嫁祸于人的阴谋。刘殷农指使王海全、王云仙等编造了九份假“旁证”,叫安朗起草《关于反革命分子王永昆与省委副书记黎韦的关系》的报告。刘殷农定稿后,又亲自写了《补充报告》,分送给江青、王洪文、张春桥、姚文元、毛远新、迟群、谢静宜。诬告陷害昆明军区司令员、省委书记王必成和省委副书记黎韦是“五.一八”反革命事件的后台。

一九七六年,江青反革命集团加快了篡党篡国的步伐,刘殷农与黄兆其在省市也加紧了夺权活动。在省里与徐宝兴、涂晓雷、张奎林、沈炳章,在市里与曹光祥、马首良、王云仙、王海全等人多次秘密开会。对省市领导人进行排队分析,拟定了分别采取“靠、打、拉、烧”的反革命方针。

在云南省委地书会议召开前夕,刘殷农与黄兆其等人策划,“要给会议施加压力,会内会外要配合”,提出“省委现在这个班子是不行的,尤其是几个书记一定要调整、改组”,一定要把一九七五年被“撤、停、免、调”和下放的人召回来参与夺权活动。

与此同时,刘殷农在会议上,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是“宋江”、“公子虔”、“梯也尔式的人物”。并伙同黄兆其、涂晓雷编造了改组云南省委的电报稿,提出要“永远开除邓小平党籍”,并煽动一百五十一人签名,带领一伙人冲到常委会上,强迫省委向“中央”发送电报。

一九七六年六月昆明市党干会议前,刘召集曹光祥等密谋打倒一批领导干部,起码要“按翻一、两个”,“换掉一批人”,要“把刮下去的刮上来,刮上来的刮下去”,妄图通过这次会议,达到“以市促省”的篡权目的。会上,不少老干部被扣上“走资派”、“还乡团”、“复辟狂”、“刽子手”等帽子,有的当场就被抓打围斗。会后,刘殷农又将他在昆明市的夺权经验,向楚雄、西双版纳和文山的邱立峰、马正全、何立宽等人传授。在此期间,刘殷农还亲自编造了所谓“同走资派斗争的经验”的反动文章,诬陷邓小平和党、政领导干部是“最反动、最腐朽的一帮”,“是剥削压迫工人、贫下中农的吸血鬼”,要用“暴力”来对付这些“党内资产阶级”。

一九七六年二月至十月,刘殷农与黄兆其共谋要以释放在押犯为突破口,打开夺权局面。刘殷农在同伙中煽动说:“我在市委斗,你们要在外面斗”,“抓许少先、任维纪、李连生,不是三个人的问题”,“是镇压造反派”。刘还在常委会上多次提出抓三个人“路线错了,政策错了,方法错了,连时间也是错的”。并亲自指派羊鸿德去煽动财贸系统群众向省市委施加压力。刘还向江青一伙派来的“记者”诬告市委,“是制造白色恐怖”。在黄兆其、刘殷农的煽动下,全省十三个地、州、市都出现了围攻党委,冲击政法机关,强迫释放在押罪犯的严重破坏法律实施的严重后果。

三、策动反革命武装叛乱

一九七六年十月,刘殷农得知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的消息后,于十月十二日就派吴福全去上海了解江青反革命集团余党的“动向”。先后于十三日,十六日与黄兆其、涂晓雷、徐宝兴、张奎林共同策划,并确定“学习蔡锷大干一场”,占领电台,绑架党政军领导干部。“通电全国,云南发难,全国响应”。要“以楚雄为基地”,“上山打游击”。由黄兆其策动原昆明军区某副司令员充当蔡锷式人物;刘殷农负责向昆明市一些单位及部份地、州的同伙“打招呼”;涂晓雷与军内的许梅康、叶秀锦等人联系。刘殷农于十月十四日至十六日三天内,分别向昆明机床厂、煤机厂,省国防工办、省机械局、昆明铁路局等单位的同伙部署了任务,要他们“控制民兵”,“注意各地动向”,“学习蔡锷”,准备“上山打游击”。向楚雄的柯平、安且康、杨跃才、杜勇,文山的任怀灿、马昭等同伙,传达了准备武装叛乱的计划,要他们“作好思想上、组织上、物质上的准备”,“点起这把火”,到时间就到那里打游击,并要任、马二人“马不停蹄”地赶回去作准备。后因中央采取了有力措施,他们感到形势不利,又共同策划“改变策略”,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组织第二套班子,掩盖罪行,破坏对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追查,负隅顽抗,妄图东山再起。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殷农积极参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阴谋活动,在云南制造反革命舆论,煽动诬陷迫害干部和群众,阴谋打倒国家和地方党、政领导人,颠覆政府,策动武装叛乱。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九十三条、一百零二条、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有颠覆政府罪、武装叛乱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特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世华 付远兴一九八二年四月九日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2)昆刑判字第19号

公诉人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熊世华、付远兴。

被告人 刘殷农,男,四十二岁,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原任云南省革委会常委、昆明市革委会副主任、中共昆明市委常委。现在押。

辩护人 杨维新、郜金波,昆明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刘殷农因参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案,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于一九八二年四月九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八日至四月二十八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庭听取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发言,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最后陈述,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听取了证人的证言,核实了各种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确认:被告人刘殷农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云南的案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中,刘殷农伙同黄兆其、胡延观、涂晓雷等人,与林、江反革命集团上下勾结,沆瀣一气,凭借他们当时取得的地位和权力,采取公开的和秘密的各种手段,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诬陷迫害云南省党政军领导人及广大干部和群众;阴谋颠覆政府,推翻人民民主政权;当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被拘禁后,又积极策动武装叛乱,妄图负隅顽抗。被告人刘殷农及其同伙在云南的犯罪活动,前后达十年之久,使我省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国民经济受到重大的损失,给全省各族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被告人刘殷农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刘殷农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中,积极与其同伙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诬陷迫害云南省党政军领导人和广大干部、群众。

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刘殷农与林敬荣、胡延观在《云南日报》上联名发表《撕破赵健民复辟资本主义的遮羞布》的反动文章,诬陷赵健民是“大叛徒”、“老反革命”,执行了“国民党反动派的计划”。在刘殷农与黄兆其等人的策划煽动下,先后被分别诬陷为“特务”、“叛徒”、“修正主义分子”的还有省委书记刘明辉、省委副书记孙雨亭、高洽国、省委常委赵增益等领导干部。特别在康生公开点名制造了“赵健民特务案”的冤案后,刘殷农及其同伙,更是紧密配合,大揪所谓“赵健民之流”,罗织各种罪名,迫害干部和群众。在刘殷农及其同伙的煽动和指挥下,他们在昆明市追“滇挺”,查“左派政府”,挖“地下银行”,打“地下公检法”,制造了大量的冤案。仅昆明地区因蒙受不白之冤被迫害致死的就有一千四百七十三人,被打伤致残的有九千六百六十一人。对此严重后果,刘殷农负有直接和间接的责任。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刘殷农就曾指使陈天寿等人非法拘禁无辜群众袁宝华,致使袁被刑讯逼供而死。

一九七六年四月,刘殷农把昆明地区群众悼念周总理的活动,诬陷为“未遂的反革命事件”,布置王海全等人搜集材料,并由马首良等人写成“报告”,经刘交涂晓雷转报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中共云南省委的某些领导人是此一“事件”的幕后策划者。同年五月,当王永昆一伙公开诬陷已故周总理,进行反革命活动被拘捕时,刘殷农为了包庇其同伙徐宝兴、胡恒铿参与诬陷周总理的罪行,指使王云仙等人制造伪证,叫安朗起草《报告),诬陷王必成等是反革命分子王永昆的“后台”,以达到其“一箭双雕”的反革命目的。

被告人刘殷农与黄兆其等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阴谋颠覆政府。

“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刘殷农即秉承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上层、中层、下层都要夺”权的方针,在昆明提出要“上揪、下扫、中间捣”。为了夺权,一九七四年,刘殷农与黄兆其等人组成“八人领导核心”,共谋制定了“批王(必成)、打陈(康)”的“三大战役”;诬陷昆明军区司令员王必成是“策应林贼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前线总指挥”,省委常务书记兼昆明军区副司令员陈康是“复辟势力的急先锋”。同时,还向江青、王洪文直接写信诬陷省委几个主要领导人,搞“修正主义回潮”,“要求对省委采取措施”,煽动打倒王必成、陈康等云南省党政军领导人。一九七六年,江青反革命集团制造新的动乱,加快篡党篡国的步伐,刘殷农与黄兆其等人又组成“六人领导核心”,积极配合行动。二月,刘殷农发出“战书”,公开向省委“宣战”。三月,又与黄兆其共同策划破坏省委召开的地书会议,提出“省委班子是不行的”,“一定要调整、改组”。在会上,刘殷农发言诬陷邓小平副主席是“梯也尔式的人物”,煽动一百多人,发电报要求永远“开除邓小平的党籍”和“改组省委”;并亲自带领其同伙冲击省委常委会议,要求立即发出此一电报。六月,刘殷农及其同伙操纵、控制昆明市党干会,要求“把刮下去的刮上来,刮上来的刮下去”,妄图打倒一大批领导干部,“以市促省”,加紧“夺权”。刘殷农在总结其夺权“经验”时,诽谤邓小平副主席及党和国家各级领导人,是“最反动、最腐朽的一帮”,要用“暴力”来对付。仅在昆明市的党干会会议期间,就有一大批老干部分别被诬陷为“走资派”、“还乡团”、“复辟狂”,不少人当场就被抓打围斗,遭到残酷迫害。

与此同时,刘殷农还与黄兆其等人煽动群众围攻党委,冲击政法机关,逼迫释放在押罪犯许少先、任维纪、李连生等人,破坏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凡此种种,都充分证明,刘殷农的一切罪恶活动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阴谋颠覆政府,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刘殷农的这一反革命目的,虽然由于党和人民的抵制,未能完全得逞,但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确实使人民民主专政及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受到了严重的危害。

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一日,刘殷农获悉江青反革命集团已被粉碎,仍不甘心。十月十二日,急忙要吴福全去上海窥测动向,十三日及十六日与黄兆其等人频繁开会,策动武装叛乱。共谋“上海不干,我们在云南干”,“学习蔡锷大干一场”,“通电全国云南发难”。在此期间,刘殷农部署了其同伙在昆明一些单位和厂矿,“控制民兵”,准备“搞武装斗争”,并向文山、楚雄等地的任怀灿、马昭等“打招呼”,要他们“马不停蹄”地赶回去,作好思想上,组织上、物质上的准备,“点起这把火”;并要以楚雄为基地,“上山打游击”。后因中央采取了有力措施及全省人民的斗争,他们的罪恶计划未能实现,刘殷农又与黄兆其变换手法,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准备“第二套班子”,妄图作最后挣扎。

本庭经过四次法庭调查和辩论,有五名证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证,对各种证据一百一十三件进行了审查,充分证明被告人刘殷农的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论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还是按照现在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构成了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规定,应按现在实施的《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殷农,利用“文化大革命”的内乱,积极参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在云南犯下了大量的罪行。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对国家、人民危害十分严重。刘殷农已供认了自己的罪行,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到“文化大革命”的特定历史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刘殷农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判决确定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 判 长 李绍华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人民陪审员 刘 洁

一九八二年五月三日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 记 员 周素蓉

来源:《历史的审判——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犯纪实》 下册,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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