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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两案”审理领导小组《关于“两案”审理工作的总结报告》的通知

日期:1988-2-12 作者:[待确定]

中央同意中央“两案”审理领导小组《关于“两案”审理工作的总结报告》,现转发给你们。

中央认为,中央“两案”审理领导小组和各级党委,坚决贯彻中央关于“两案”审理工作的方针,八年多来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认真地审查了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主要成员,正确地解决了与“两案”有牵连的人的问题,胜利地圆满地完成了“两案”审理这一极其复杂繁重的历史任务。

中央希望,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要珍惜、巩固和发展“两案”审理工作的胜利成果。这对于促进国家安定团结,发展大好形势,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鉴于“两案”审理工作已经结束,决定撤销中央“两案”审理领导小组。今后,关于“两案”遗留下来的问题,由中纪委负责处理;属于军队的,由总政和军委纪委负责处理。

关于“两案”审理工作的总结报告

中央:

一九七九年,在全国揭发批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罪行,清查他们的反革命帮派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全国人民的意愿,中央决定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进行审查处理。同年七月,成立了中央“两案”审理领导小组,胡耀邦同志任组长,宋任穷、黄克诚、黄火青、王鹤寿同志任副组长、黄玉昆、于桑、曾志、李士英、郑绍文、刘顺元、张启龙、章蕴、魏文伯同志为成员。接着,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调一批干部,组成“两案”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随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军队系统,也都成立了“两案”审理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办事机构。全党动手,上下配合,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进行了审查处理。

八年来,“两案”审理主要做了三项工作:一、宣传贯彻中央关于“两案”审理工作的方针;二、审查“两案”的主要成员;三、制定具体政策,解决与“两案”有牵连的人的问题。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宣传贯彻中央关于“两案”审理工作的方针

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是我们建党和建国以来发生的特别重大、特别复杂、危害极其严重的案件。正确审理好这两个案件,是举国关注、举世瞩目、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大事,是关系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巩固安定团结局面的大问题。一九七九年七月,中央决定审查处理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时,就明确提出了“两案”审理要“严肃对待,慎重行事”的总的指导方针,并在“两案”审理工作的不同阶段,提出了如下主要原则:

第一,“文化大革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处理这场斗争的问题,要考虑历史的特定条件,除了对若干阴谋家、野心家必须另行处理外,对于有牵连的人,应从政治斗争的角度来处理。在定性处理时,要留有余地。

第二,着重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主要成员的审查,主要审查他们篡党夺权、祸国殃民方面的问题。对犯罪的要依法审判。

第三,要把“两案”合起来,通盘研究,避免发生畸轻畸重的问题。

第四,严格区分错误和罪行的界限,是罪就是罪,是错就是错,不能把错误上纲为罪行。政治定案和法律定案分开。

第五,要解放思想,突破时间限制,打破办案“禁区”,就是不受原来规定的只清查林彪、江青“九大”、“十大”以来的问题的时间限制。为了弄清情况,可以查阅党中央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的有关文件。

第六,要坚持实事求是,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搞逼、供、信。

第七,对受审查人员的处理有争议的,要采取“冷处理”的方针,暂时“挂起来”。

第八,对受审查人员的审查结论,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为了保证中央的方针在“两案”审理工作的整个过程中得到切实贯彻,从一九七九年八月至一九八一年十一月,我们先后召开了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会议。这些会议主要是研究贯彻中央关于“两案”审理工作的方针、原则,制定具体政策,同时还研究了拟交付法庭依法审判的省军级以上干部和部分省级管理的干部的全国平衡问题。中央领导同志到会讲话,着重阐述“两案”审理工作要从党的长远利益出发,分析历史条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严格划清错误与罪行的界限等。这对统一思想、统一政策和正确审理“两案”起了重要作用。

(1)明确了“两案”是在“文化大革命”这个特殊历史条件下发生的特别重大案件,情况复杂,牵涉面很广。中央关于“两案”审理工作的方针和原则,就是考虑到这个特殊历史条件而制定的,只有在“两案”审理的更换全过程中,反复宣传,深刻领会,才能把“两案”审理好。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发扬优良传统,吸取历史经验,避免“左”的错误的重要实践。

(2)明确了中央关于“两案”审理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是从维护党和国家全局利益提出来的。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在“文化大革命”中祸国殃民,罪行累累,党内外广大群众对他们无比义愤,强烈要求严惩,这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处理“两案”这样重大的问题,不能从局部的角度和一时的义愤出发,只有从党的事业和全局利益着想,才是共产党人的真正的革命原则。

(3)明确了中央提出关于“两案”审理工作的方针,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要求全党在“两案”审理工作中,严肃对待,慎重行事,既要彻底查清“两案”主要成员的罪行,不留下祸根,又要防止扩大化。这样才能很好地完成这一历史任务。

事实证明,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会议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对于统一思想认识、保证行动一致、贯彻中央的方针、缩小打击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第一次会议各方面提出拟交付法庭依法审判一百零八名中央管理的干部,到第五次会议减少到二十人,这是经过大量的、反复的调查研究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才取得统一认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系统,也分别多次召开“两案”工作会议,贯彻中央的方针和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力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这就从政治上、思想上保证了“两案”审理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集中力量审理“两案”主要成员的问题

我们从研究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阴谋活动入手,集中力量,重点审查了两个集团主要成员的问题。

(一)研究集团的形成

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是在“文化大革命”特定历史条件下,由一些大大小小野心分子、投机分子麇聚到一起后逐渐形成的。

林彪,是一个“有权就有一切”的“权力狂”,是一个野心家、阴谋家和反革命两面派。林彪反革命集团,是林彪、叶群、林立果和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等,利用“文化大革命”,在篡党夺权活动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他们为了全面夺权,建立“林家王朝”,进行各种反革命活动,直到最后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

江青,是一个野心勃勃、骄横跋扈、惯用权势地位、玩弄权术、一心想当“女皇”的野心家、阴谋家。她宣称:“到共产主义也有女皇”,自封“我是当然的接班人”。江青反革命集团,是江青、康生、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利用“文化大革命”,在“打倒一切,全面内战”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在“文化大革命”头几年,相互利用,相互勾结,狼狈为奸。他们合谋诬陷刘少奇、邓小平及党和国家其他领导人,打击迫害成千上万的干部和群众,策划“全面夺权”。他们利用已掌握的党和国家的很大一部分权力,共同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一九七一年九月,林彪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江青反革命集团收罗林彪余党,竭力掩盖与林彪反革命集团的勾结,装扮成“反林的英雄”,反革命气焰更加嚣张,犯罪活动更加猖狂,一直持续到一九七六年十月覆灭。

(二)分析集团的特点

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突出特点是:

一是地位高、权力大。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十六名主要成员中,林彪、叶群、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康生、谢富治等十三人盘踞在党政军的最高领导层。在党内,有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委和党的副主席;在政府里,有副总理;在军队里,有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长,副总参谋长,空军司令,海军政委,北京军区第一政委兼北京卫戍区第一政委。他们正是利用和凭借自己的地位和权力,才能指挥党、政、军的机构,蒙蔽和欺骗不明真象的群众和干部,进行公开的和隐蔽的反革命活动,造成祸国殃民、危害惨烈的恶果。

二是有些犯罪是利用了党的主要领导人的错误。“文化大革命”是毛泽东同志直接领导和发动的。当时,毛泽东同志对党的状况和国内形势作了错误的估计,采取了错误的斗争方针和方法。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利用了毛泽东同志和党中央的错误进行篡党夺权的犯罪活动,给我们党和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灾难。

三是组成了反革命帮派体系。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在“文化大革命”初期,打着“造反有理”的旗号,利用“造反夺权”的机会,从“造反派”的队伍里,网罗了一批“忠实”于他们的人,安插到上海市的要害部门,全面夺取了上海市的领导权。他们还趁筹建“革命委员会”、“整党建党”、“整顿领导班子”,召开党的“九大”的机会,将他们的一批亲信;安插到地区、部门和军队系统的领导岗位,作为他们的“权力支柱”。林彪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江青反革命集团又不断扩大自己的帮派势力,利用召开党的“十大”、“四届人大”、举办“中央读书班”、“批林批孔”、“反击右倾翻案风”的时机,将他们的“骨干”安插到地区、部门及军队系统的领导岗位,直至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机构。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全国性的帮派体系。

四是犯罪行为涉及面广,后果严重。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犯罪行为和后果,殃及党和国家的命运,殃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经济、科学、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造成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他们把党、政、军的大批领导干部,诬陷为“叛徒”、“特务”、“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死不改悔的走资派”,使这批久经考验的优秀领导骨干惨遭迫害。他们捏造罪名,镇压迫害干部和群众,使大批革命干部、劳动模范、科学家、教授、文学家,以及爱国的仁人志士,被关进“牛棚”,投入监牢,冤狱遍于全国。他们践踏国家法律,砸烂公检法,煽动打、砸、抢、抄、抓,制造大规模武斗事件,造成几十万人死亡,伤残者无计其数,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他们破坏道德风尚,使一代青少年思想受到严重毒害。他们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地扰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危及了人们的安全。他们毁坏了许多工厂、矿山和文教、科研设施,给国家财产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把本来并不富裕的国家,拖到了经济崩溃的边缘。

(三)分清罪行和错误

把罪行和错误分开,是审理“两案”主要成员遇到的最大难点。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和许多案例的比较,并吸取历史上的经验教训,着重从三个方面划清罪行与错误的界限。

第一,摸清罪行和错误难分的焦点。通过对事实的研究,发现罪行和错误难分的焦点主要在于:毛泽东同志和当时党中央所犯的错误同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利用这些错误进行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跟随这两个反革命集团主要成员的人犯的罪、犯的错误同反革命集团主要成员的罪行交织在一起。通过对所有事件的性质审慎地研究和分辨,认定了哪些人是两个反革命集团的主要成员,分清了他们的罪行和错误。

第二,从行为的后果进行分析判断。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主要成员,在“文化大革命”中阴谋杀害毛泽东同志,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有预谋地制造伪证,诬陷迫害党、政、军大批干部;覆灭前在上海策动武装叛乱;提出“改朝换代”,“对所有的权都要夺”,等等。从这些事实和后果,就看清了他们反革命的原形。

第三,从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进行分析。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活动,是利用公开合法的身份,进行公开的和秘密的罪恶活动。在“文化大革命”中,他们先是毫无根据地任意给他人扣上“叛徒”、“内奸”、“特务”、“间谍”、“反革命”的罪名,进而制造伪证,蓄意诬陷,刑讯逼供。他们还组织“舰队”、“炮队”,进行跟踪、盯梢、绑架、暗杀,收集情报,搞特务活动。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这些所作所为,明显是要推翻人民的政权,建立他们的封建法西斯政权。这完全是犯罪行为。

由于按照历史唯物论的思想方法来观察和判断罪行与错误,剔除了两个反革命集团主要成员的属于错误性质的问题,弄清了他们策划、组织、领导、指挥的一些重大反革命罪行活动,克服了审理工作的最大困难,为“两案”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铺平了道路。

(四)集中、鉴别、核实罪证

在集中罪证中,我们要求证据必须客观、准确,特别是把原始的书证、物证作为证据的重点。

经过鉴别、比较和认定,集中了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主要成员的亲笔信、批件、文稿、日记、工作笔记、讲话录音、现场照片、影片、武器、电台和证人证言等犯罪证据。在证据集中之后,又逐条进行分析和审定,凡是罪行与错误难以分开的,证据材料事实不清、背景不明、其说不一、模棱两可的,或是他们不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的,都不作为他们犯罪的证据。这样,保证罪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在集中大量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我们组织力量,研究起草了关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审查报告。一九八○年二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时,发给到会同志征求意见。同年三月,成立了以彭真同志为首的中央“两案”审判工作指导委员会。同年四月,经中央批准,将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主要成员的罪证材料和“审查报告”,一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至此,我们完成了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主要成员的党内审查任务。一九八○年九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成立。一九八○年十月二十日至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我们根据特别法庭依法审判的需要,按照法律程序积极提供各种证据材料,支持各项审判活动,使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十六名主要成员受到了应得的惩罚。

在此期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系统,除积极配合对“两案”主要成员的审理外,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人进行了认真审查,将其中一些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帮派骨干分子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进行了审判。例如:中央、国家机关的戚本禹、刘庆棠、赵登程,北京的迟群,上海的徐景贤、王秀珍,辽宁的毛远新,四川的刘结挺、张西挺,浙江的翁森鹤,江苏的华林森,福建的陈佳忠,江西的万里浪,湖南的唐忠富,湖北的夏邦银,河南的唐岐山,云南的黄兆琪,军队系统的王维国、李彬山、李伟信等等,都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全国各地还依法惩办了××××个罪恶严重的打砸抢分子。

三、制定和贯彻具体政策,解决与“两案”有牵连的人的问题

在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主要成员移交司法机关审判之后,我们的工作重点就转移到解决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有牵连的人的问题上来。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发生的“文化大革命”,有一个异常复杂的背景和过程,特别是与“两案”有牵连的人,情况各异,他们的行为是犯罪性质还是属于严重错误的性质,不易分清,对此认识也很不一致。这是一件十分艰巨的工作。如果定性不恰当,就会失之于宽,或者生扩大化,不利于坚持原则,分清是非,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此,在严格区分罪行和错误的前提下,我们从政治斗争角度着眼,认真吸取历史经验,统一思想,制定和贯彻了各项具体政策。

(一)在各地区、各部门审理工作实践和积累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经过调查研究,制定了审查处理与“两案”有牵连的人的具体政策。一九八二年一月,中央批转了《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发[1982]9号)。对与“两案”有牵连人员的处理,突出强调了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中央关于“两案”审理工作总的方针,对大量有牵连的人的处理,一定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按照“宜粗不宜细”,“宜窄不宜宽”,团结大多数的原则进行审理。

第二,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要最大限度地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凡是对定性处理认识不一致的,要采取“冷处理”的方法,避免出现差错。

第三,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主要追随者,罪行严重,不肯改悔,民愤极大的,应依法制裁。判刑的限制在:参与谋害毛泽东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和叛乱;直接策划、亲自参与阴谋篡夺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市、自治区领导权的野心分子;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直接策划、亲自参与迫害干部和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对犯有一般罪行甚至比较严重罪行的,只要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历史上为党为人民作过一定贡献的,一般从宽处理。凡是可法办可不法办的,就不要法办,给予党纪、政纪、军纪处分。

第五,对犯错误的同志,坚持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思想批判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进行处理。对犯严重错误的,要作出结论和处理。要全面地、历史地看待一个同志,可处分可不处分的,不处分;可轻可重的,从轻处分。

第六,从轻处分的范围要限制在:确实由于政治上幼稚,受骗上当,现在又对自己所犯错误有了深刻认识,真诚悔改,并且真诚地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第七,对受审查的人员,给予开除党籍、军籍处分,必须慎重考虑,从严掌握。行政处理一般不采取开除公职的办法。

第八,从宽处理,不是宽大无边,不是“一风吹”。对于确有错误而拒不悔改,甚至闹翻案的,或者是有罪不认罪,蓄意制造事端的,要从重处理。

第九,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残余势力的新动向,应密切注意,切不可丧失警惕,要防止他们利用党的从宽政策进行翻案和破坏活动。

与此同时,对受审查人员的审查结论,处分决定,工作安排,工资标准,生活出路,案件复查和处分的审批权限,也相应地作了具体规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国家机关和军队系统党委,根据一九八二年中央关于审理与“两案”有牵连的人的具体政策,对已经处理的人员,又全面细致地、逐案逐人地进行了复查复议,对处理重了的、轻了的或搞错了的作了纠正,对漏掉的立案审查,还继续“解脱”了一批说错话、办错事的人员。

(三)为使“两案”审理工作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我们和军委分别多次派出调查组,到闽、浙、赣、沪、豫、皖、云、贵、川、辽、吉、黑等省市和各大军区了解一九八二年中央九号文件贯彻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大军区党委也都分别派出工作组,对所属单位贯彻中央九号文件情况作了调查。我们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军队又先后召开了一些座谈会,交流经验,防止了“左”、右两种倾向,纠正了审理工作中面宽面窄和畸轻畸重的问题,从而做到了基本平衡。

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审理的结果,基本做到了该判刑的判处了适当的刑罚,该处分的受到了应得的处分,该“解脱”的得到了“解脱”……

四、对“两案”审理工作的估计和意见

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审理工作是成功的、胜利的,圆满地完成了任务。

一是揭露了敌人,教育了人民,摧毁了反革命帮派体系。通过审理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惩办了他们在全国各地的反革命帮派体系的头面人物,清算了他们在十年内乱中犯下的种种罪行,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看清了他们的反革命面目和反动本质,极大地提高了关心国家大事的政治觉悟和分辨是非的能力,增强了坚持党的正确领导,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斗争本领。更重要的是,使大家进一步识到十年内乱不论是对我们的党,对我们的国家,对我国各族人民,都是一场深重的灾难。这为我们党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提供了确凿的事实依据。

二是发扬了社会主义民主,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在“两案”审理工作中,无论是判刑的,还是给党纪、政纪、军纪处分的,都是依据党纪国法进行的。对犯罪者的起诉,审判,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进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犯错误者的处理,都是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进行的。这样做的结果,充分体现了在国家法律面前,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什么人,担任什么职务,只要违犯党纪,违犯国法,都要受到党纪处分或国法制裁。我们党和国家,不能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和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更不应有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特权。必须严肃党的纪律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切实保障全体党员和全体公民的民主权利,使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事实证明,“两案”审理工作,为维护党纪的权威,恢复法制的尊严,作出了范例。

三是继承了处理党内矛盾的优良传统,积累了正确处理党内斗争问题的新经验。这次“两案”审理工作,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党中央、毛泽东同志的错误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罪行交织在一起。这个案件特别复杂,性质特别严重,持续时间之长,涉及面之广,牵连人之多,都是历史上前所没有的。面对这一事实,搞好“两案”审理工作,就必须依靠群众,从特殊历史条件着眼,从国家的全局利益出发,“严肃对待,慎重行事”,处分的人数“宜少不宜多”,依法判刑和开除党籍的要限制到最低数量。此外,要相信大部分犯了错误的同志,经过教育,会逐渐认识错误,转变过来。这样做,表明我们党有坚强的信心和伟大的力量,也积累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解决党内斗争问题的成功的新经验。

四是纯洁了组织,消除了隐患,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了安定团结。通过“两案”审理工作,教育和挽救了一批犯错误的干部,使他们认真吸取历史教训,站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上来。同时,清除了一些野心分子,纯洁了组织,消除了隐患。两个反革命集团的主要成员受到罪有应得的法律制裁,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崇高威望,伸张了中华民族的浩然正气。捍卫了国家的根本利益,表达了十亿人民的共同愿望。

但是,在这次“两案”审理工作中,由于我们缺乏处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这么特别重大、特别复杂案件的经验,有的工作指导得不够及时和有力,审理工作发展得不够平衡,有的案件的审理拖得太久,至今有少数人还未做出审查结论。

目前,“两案”审理工作业已基本结束,善后工作量已经不大。因此,我们建议:

(一)把巩固“两案”审理工作成果,当作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两案”审理工作的成果来之不易,必须十分珍惜。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残余势力,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对已作结论处理的人员,所在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教育,给以出路,注意发挥其一技之长。对“三种人”和犯严重错误的人,绝不能放在要害部门、担任领导工作,现在仍在领导岗位上的,必须撤下来。对那些在“文革”中头衔高、影响大、问题严重,现在表现不好,无理取闹,制造事端的,要坚决打击。对“两案”审理中漏掉的,特别是混进领导班子的,一经发现,要认真查实,及时处理。

(二)撤销中央“两案”审理领导小组,保留中央“两案”审理办公室,留下部分工作人员,处理善后工作,编制另列(五人),保留它的专用经费,由中纪委代管。

(三)有关“两案”审理工作的各种档案材料,数量巨大,已经组织人员整理,如何保存,归档和处理,另有报告。

(四)各地“两案”审理机构的留存,以及善后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自行决定。

中央“两案”审理领导小组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原载《干审工作政策文件选编》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1993年)

来源:

原载《干审工作政策文件选编》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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