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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土默特左旗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布告

日期:1970-1-12 作者:[待确定]

最高指示

不管什么地方出现反革命分子捣乱,就应当坚决消灭他。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

“千钧霹雳开新宇,万里东风扫残云。”在毛主席一系列最新指示指引下和“九大”精神的鼓舞下,我旗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同全国一样,形势大好,而且越来越好。全旗各族革命人民和各条战线,在认真落实毛主席一系列无产阶级政策中,向那些隐藏着的阶级敌人发动了猛烈的进攻,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在各条战线取得了伟大的胜利。但是“一切反动势力在他们行将灭亡的时候,总是要进行垂死挣扎的。”美帝苏修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妄图发动侵略战争。我们一定要牢记毛主席“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的伟大教导,加强战备。提高革命警惕,严防阶级敌人的一切破坏活动和美帝、苏修发动的侵略战争。如果他们胆敢捣乱破坏定叫他灭亡。为了保卫毛主席、保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顺利进行,为加强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严励打击阶级敌人的犯罪活动,按照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和广大革命群众的强烈要求现判处一批罪犯并公布于众:

反革命犯,刘志忠,男,35岁,地主分子,捕前为内蒙第三劳教队劳教分子。

罪犯刘志忠,曾在工作期间因擅离职守,消极怠工被开除工职。后于1958年又混入革命队伍,1961年精简到呼市郊区参加生产时,企图叛国投修,并无理取闹,1963年送入劳教,由于刘犯一贯坚持反动立场,在劳教中,反动气焰十分嚣张。1966年至1967年大量书写反动信件,恶毒地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和林副主席。在拘押期间,继续恶毒地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和林副主席以及中央其他首长,在审理中仍不认罪服法,故从严判处反革命犯刘志忠有期徒刑18年。

反革命犯,戎喜生,男,25岁,捕前为内蒙第三劳教队劳教分子。

戎犯出身在反革命家庭,在其反革命家庭的教育下,与我党怀有刻骨的阶级仇恨。因盗窃犯罪,于1958年至1966年劳动教养10年之久,但反动本质不改,又于1965年8月书写反革命标语,恶毒地攻击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经多次教育,仍顽固坚持反革命立场。1967年7月至1968年8月,公开在劳教人员中散布反革命言论,恶毒地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仇视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根据其一贯犯罪的表现,故从严判处戎犯有期徒刑10年。

反革命犯,杜萍鶧,男,28岁,地主家庭,原籍河北怀来县人,捕前为内蒙第三劳教队劳改分子。

该犯出身于官僚地主家庭,一贯坚持反革命立场,在内蒙农牧学院读书期间,散布大量反动言论,为人民公敌蒋介石涂脂抹粉,与苏修秘密挂勾,为右派分子鸣冤叫屈,恶毒地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因此,于1963年7月送入劳教。在劳教中顽固坚持反革命立场,在劳教人员中公开散布反革命言论,书写反革命标语,恶毒地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污蔑毛主席最新指示,恶毒攻击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反动至极。上述犯罪在审理中有认罪表现,故判处有期徒刑9年。

反革命犯,任子亮,男,44岁,捕前为内蒙第三劳教队劳教分子。

任犯解放后一贯坚持反动立场。1955年以来恶毒污蔑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敌视社会主义,经多次教育,仍坚持反动立场,并继续恶毒地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故于1959年8月送劳教。劳教就业后,反动思想仍无改悔,于1962年至1966年在社会上和劳教人员中多次散布反动言论,恶毒地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故判处反革命犯任子亮有期徒刑8年。

反革命犯,杨亚民,男,20岁,捕前住土左旗沙尔营公社友爱营村。

杨犯于1961年随全家下放到农村劳动,因此对党的方针政策不满,抱有敌视态度。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其反动的地主老爷、姥姥被革命群众揪出斗争,其姥姥坚决与人民为敌,畏罪自杀,其老爷因病死亡,杨犯对我党更加仇视。进而发展为反革命犯罪。1968年5月24日在劳动休息之隙,书写近十条反革命标语,恶毒地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和林副主席,并恶毒地攻击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为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涂脂抹粉,反动至极。根据其认罪态度较好,故从宽判处杨犯有期徒刑8年。

反革命犯,王罗,男,60岁,住土左旗察素齐镇。

王犯在解放前开车马店。1955年私改合营后,对党的方针政策不满,多次谩骂。进而发展为反革命犯罪,1959年至1968年期间,王犯在大街上公开污骂伟大领袖毛主席。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更为嚣张,1968年8月旅店革命群众对王犯的犯罪行为进行揭发批判,不但不认罪服法,反而继续污骂伟大领袖毛主席,为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乌兰夫招魂、鸣冤。根据王犯的犯罪行为,从严判处徒刑8年。

盗窃犯,苏富栓,男,43岁,捕前住本旗察素齐镇西园街。

苏犯解放前充任伪班长、排长等职。1950年在犯罪后拘押中组织犯人暴动,被判刑十年。60年刑满就业后,仍不认罪服法,1963年乘农场办公室无人之机,盗窃粮票300斤,菜票300斤,被判刑3年。64年农场清理回村,交群众监督改造。但继续进行犯罪,1969年8月19日由村中逃跑到狼山农场,于20日晚乘农场第三队看渠房内无人之机盗窃提包2个,内装人民币180元,粮票35.9斤,各种衣物18件,价值100余元。根据其一贯犯罪的行为,故从严判处苏犯有期徒刑5年。

赌卜犯,段文文,男,42岁,捕前住土左旗毕克齐镇。

段犯一贯不务正业,经常酗酒闹事。1962年至1965年以来,不参加集体生产。先后去包头呼市等地长途贩运烟叶476斤,更恶劣的是用录豆叶欺骗群众,经多次教育毫不改悔。1967年8月至68年3月以段犯为首,煽动、纠集毕克齐、兵州亥、此老等5个公社的好赌群众和少数反坏分子大肆进行赌卜,时间长达8个月之久,82次之多。聚赌人数少的20至30人,多的40至50人。段犯赢得■一支、毛衣、毛裤等物,后全部卖掉,吃喝、赌卜全部挥霍。根据其犯罪情节,于1969年3月13日交群众监督生产,但回村后乘落实党的政策之机,再次赌卜一个月之久,11次之多。根据其一贯犯罪和屡教不改的行为,故从严判处段文文有期徒刑5年

赌卜犯,蒙奎奎,男,38岁,土左旗沙尔沁公社南此老气村人。

蒙犯长期以来不务正业,游手好闲。1967年7月至11月以来,勾结社会上的好赌群众大肆赌卜4个月之久。并在赌场上出售大烟,经教育不改。1969年7月至10月再次煽动托克托、和林及本旗境内好赌群众大肆进行赌卜3个多月近40次之多。聚赌人数少则10至20人,多则40至50人,赌场上有卖买高价月饼、鸡蛋、纸烟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其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从严判处蒙犯徒刑3年

强奸幼女犯,田四毛桃,男,59岁,捕前住土左旗只芁梁公社北圪堆村。

田犯解放前曾当伪兵2年多,解放后表现不好。1968年3月至同年7月以给10岁幼女任××吃糖、吃肉等卑鄙、哄骗手段,诱入饲养员房内和野外等处先后3次进行奸污。致使任××身心健康受到一定摧残。为了保护幼女身心健康,根据其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故从宽判处有期徒刑3年。

公元197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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