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70-12-16 作者: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每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如果有了错误,定要改正,这就叫向人民负责。
编者按:现将肇源、龙江、延寿三县保卫部关于3起错案的复查处理情况报告转发各地,望组织广大干警认真研究,从中记取教训。
三份报告鲜明的反映出两种态度。肇源和龙江两县保卫部,按照毛主席的无产阶级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对发现的错案,认真平反,妥善处理。这种精神是可贵的,是符合党的一贯政策的。延寿县保卫部的报告,与此则大不相同。明明错押了好人,还要“教育释放”,还要“使本人消除埋怨情绪”。两种态度反映了两种思想、两条路线。对敌斗争工作,情况曲折复杂。侦察破案,深挖敌人,往往容易发生主观和客观不一致,错误总是难免的。“犯了错误则要求改正,改正得越迅速,越彻底,越好。”这三起错案,原因虽然不尽一致,但反映了一个共性问题,这就是关门主义、神秘主义的办案路线,在某些同志的头脑里还起作用。只相信自己,不相信群众;单凭主观推测,不注重调查研究;“技术第一”,“业务挂帅”,甚至搞逼、供、信。结果,滑到唯心论和形而上学的斜路,伤害了好人,放纵了敌人。
毛主席教导我们:“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斗、批、改阶段,要认真注意政策。”在斗、批、改阶段,落不落实毛主席的各项政策,是衡量我们执行什么路线的重要标志。当前,在公安保卫战线上,两条路线的斗争仍然是很尖锐、很激烈的。各地要紧密结合形势、任务和各项工作的实践,深入持久地开展革命大批判。用毛主席的光辉哲学思想,武装广大干警头脑,反复批判刘贼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以不断增强执行毛主席革命路线和党的各项无产阶级政策的自觉性,搞好思想革命化和思想科学化,保证对敌斗争的各项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胜利前进。
肇源县于1968年1月8日,在新站公社大俱乐部南侧的雪稜上发现一起反革命标语。经侦察,认定是新站中学教员赵英卓作案。于1969年6月9日,以反革命罪判处赵有期徒刑5年。
原判认定依据是:
二、有接触现场时间:赵第一个发现反标,并报了案;发现反标的当天早8时左右,有人见到赵活动在大俱乐部周围。
三、报案时的反常迹象:对反标反复看过多遍;报案时站的位置根本看不到反标;发现反标行走“多猪粪尿”的墙根。相距3米远是一条与墙根平行的平坦小道,走小道看不到反标,为什么不走小道,单走能看见反标的墙根。
四、本人承认,并书写亲笔供词。赵在1968年5月5日晚,学生批斗时供认,5月7日军管组工作人员讯问时供认,5月8日为表白自己的认罪态度诚恳,又写了亲笔供词。
五、反标字迹与赵字迹相似,经省、地、县文检认定,复制反标字迹与赵英卓字迹相似。
赵英卓自判刑后,本人一直不服,多次上诉,经省、地、县联合复查认定:
一、作案的前因不充分:①赵出身于富农阶级家庭,平时表现比较落后,但认定其现实思想反动是不够确切的。②赵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多次被斗情况属实。但主要原因是属于派性争端所致。③原认定,赵写反标为嫁祸于对方组织,只是赵本人口供所写。发案后,并无人证实赵散布对立组织的人所写的议论。
二、关于有作案时间的问题:①赵英卓每天上班是由距新站20华里的国营农场通校,发生反标的前一天晚上(1月7日),原认定住在学校,现经复查,证实不清。根据当时原办案人的勘察认定,反标案的作案时间为7日下午至8日上午,理由是:6日下雪,7日早上刮风下青雪。原认定赵7日在学校住,经复查原几个证人又有的证明8日在学校住的,7日在校住否定不了,8日上午确在新站街内。②原认定赵英卓8日早8时左右有人见证赵在大俱乐部周围,经复查1月8日上午赵只到过大俱乐部东门口,距反标现场有30余米左右。无人证实在大俱乐部周围活动和接触了现场。原认定是不确切的。
三、赵英卓在报案时反常迹象:①在报案时赵当学生刘跃南报是“主席”,当公社主任吴英杰报成“泽东”,这点是存在的,赵自己也不否认这一点,但公社主任吴英杰又不予证实这一点。②关于赵当时报案的位置,当时的证人华井义8次证实不清,又无他证。③靠墙的小道平时很少有人走,但并不是没人走。除以上三点,复查并未发现赵英卓报案后有其他反常现象。
四、关于赵英卓的本人口供。口供有武斗因素,有逼、供、信。口供中矛盾百出。1968年5月5日晚首次斗争赵时,开始就有武斗现象,待赵承认后武斗的更厉害。这一点由陪斗的张少武,旁观的工人于久顺和从5月6日的斗争大会纪录也可以看出这一点。5月7日的审讯和5月8日亲笔供词承认了反标是自己所写,并供出动机、目的和作案经过,但在供词中与复查所证实的实际情况矛盾百出。
五、反标字迹与赵英卓相似这一点经复查认定:1月8日的反标,是在1月9日拍照的。但因其条件所致未有拍照成功,因此原始字迹并没有索取到,卷中鉴定的字迹是由王纯勘察现场时用铅笔描下来的,描后又用钢笔复制另纸。这样卷内字迹则成为第三手材料,无参考和使用价值,更无准确性。
省、地复查后,地区又责成我们进一步查清,根据复查结果,认定赵英卓作案的依据是不够充分的。遵照毛主席“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教导,对于这起案件我们意见予以平反,已报请县常委讨论已同意。待地区批复后,立即办理,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政治上平反。在平反中,要使我们办案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革命群众,以及越英卓本人,受到一次落实毛主席无产阶级政策的教育。在此基础上,当众给赵平反,在政治上恢复名誉,并向本人赔礼道歉。
二、恢复赵的原工作。在生活上,按着上级规定精神办理。通过对赵的平反,要使广大革命群众和赵英卓本人进一步感谢党的政策,感谢伟大领袖毛主席。
三、目前,我们已组成专门班子去新站公社做群众、本人和家属工作。地区批复后,我们即本着“在什么范围内弄错的也应在什么范围内宣布平反”的原则,在原判决范围内予以平反。我们坚决不折不扣地执行毛主席无产阶级政策,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我们通过复查这起案件,感到应从中吸取以下几点教训:
一、在办案过程中,没有认真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在侦破过程中,还存在着关门主义、神秘主义的流毒。发案后,没有做过细的群众工作,不是发动群众广泛揭发线索,获取证据,而是单纯依靠“文检”。因而,产生了局限性、片面性。这是办错案件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没有按照毛主席“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伟大教导去办,而是单纯的相信本人口供。对于口供来源和可靠程度如何,没有认真去分析研究,以致把武斗出来的口供,也误以为真。对于证言不是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阶级分析的方法去分析,去研究,去伪存真。而是片面的相信,甚至不看当时的情况,对于个别派性的证言也没加分析,结果造成错案。
三、执行党的政策不严肃,没有做到稳、准、狠。在证据不确凿的情况下就捕判,尤其是在复查过程中,发现案件有问题,不认真地细致地工作,反而又将赵英卓收监,这是很不对的。
毛主席教导我们说:“我们有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武器,我们能够去掉不良作风,保持优良作风。”我们还要进一步组织干警,认真地讨论这起案件,认真地总结过去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分清那些是执行了毛主席的革命路线,那些则是属于刘少奇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不断地提高我们两条路线斗争觉悟。
10月25日,臣宝公社文固达大队朱桂芝(女)来我部上访,提出因其爱人高俊山诬告她摔领袖塑像,被巨宝公社保干金福龙绑到公社,但未做结论,迫切要求组织查清。据此,我部派1名工作人员同巨宝公社2名干部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弄清了真象,挽回了影响,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遵照伟大领袖毛主席“要过细,粗枝大叶不行,粗枝大叶往往搞错”的伟大教导,在当地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整建党宣传队的密切配合下,依靠贫下中农,走访知情人,召开群众座谈会和讯问原被告,最后查清了真象。原来,10月10日高俊山、朱桂芝家毛主席全身塑像既不是朱桂芝有意摔的,也不是高俊山有意摔的,而是两人争抢东西碰到地下摔坏的。高俊山诬告其妻朱桂芝,纯属政治陷害。根据是:
1、原告已否。原告高俊山系伪警尉之子,中农成份,学生出身,现年21岁。中学毕业后学医,1968年去东方红公社二龙大队做民医,因偷药被解职,通过私人安插到文固达大队做民医。由于他资产阶级思想严重,与该大队女社员金英杰乱搞两性关系,产生了与其妻离婚的邪念。为达其目的,对其妻经济上封锁,生活上虐待,借机陷害。高本人供认:“我欺骗政府目的是把朱桂芝打成反革命,好与她离婚,然后与金英杰的外甥女结婚。”
2、被告无作案前因。被告朱桂芝,22岁,出身贫农家庭,其父是中共党员,本人共青团员。小学毕业后,在生产大队担任过副队长,文化大革命中参加了斗、批、改宣传队。1968年11月与高结婚。她对伟大领袖毛主席怀有深厚的无产阶级感情,群众关系较好。在家庭生活中,对高的不法行为坚持斗争。直到今年8月,被金英杰老少3人殴打后,朱才不顾影响与高争吵不休,但不愿离婚。
3、从主席像破碎程度看,与原告报案不符。经目睹人证实,主席像上半身完好,下半身摔成数块,不象有意摔的。
4、原证言不实。该大队看屋的王占元(贫农,68岁)原来证言是:“听到朱摔主席像了”。经教育后证实:“摔没摔我不知道,我是听高俊山说朱桂芝摔的。”
事实查清后,召开了全大队社员大会,向群众公布了事实真象,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对制造假案,陷害好人的高俊山进行了大会批判。大队党支部当场宣布停止高俊山的医务工作,参加生产劳动。达到了党委满意,群众满意,被害者满意。
(二)
“错误和挫折教训了我们”。从这一事件中我们应记取的教训是:
1、责任心不强,缺乏群众观点。毛主席教导说:“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由于我们的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不严肃,不认真,粗枝大叶,捕风捉影,违背了毛主席“要过细,粗枝大叶不行”的伟大教导,结果误伤了好人,给党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2、偏听偏信,缺乏调查研究。没深入群众做细致地调查研究工作,只听了原告一方,没有听被告一方,片面地认为被告态度不老实,这就违背了毛主席“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的教导,满足于一知半解,下了错误的结论。不仅给被害者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而且也脱离了群众。
3、特权思想,旧警察作风。由于世界观改造的不好,不是以理服人,而是以势压人,搞了逼、供、信,违背了党的政策,也有损于公安保卫部门的声誉。
4、路线斗争觉悟不高。问题出在下面,根子在我们上面。由于我们没能深入持久地开展革命大批判,缺乏经常性的路线斗争教育,致使在实际工作中脱纲离线,忘乎所以。
这一问题,对具体办案的保卫干部金福龙同志(新做保卫工作不久)教育尤为深刻。案情查清后,他认真做了检查,认识比较深刻。为提高全体干警的路线斗争觉悟,肃清刘贼的余毒,我们还要通过路线分析的方法,对全体干警进行教育,以改进我们的工作。
1967年9月6日,在延寿镇公社兴安大队召开斗争全镇五类分子大会的会场外,发现反动标语15张。当即进行工作,发现路过现场的杜振江有作案嫌疑,为弄清事实,经请示,于1968年3月10日将杜拘留审查。事后经过工作,抓住了作案分子朱成,又于1968年8月24日,将杜振江释放教育,现将事实经过报告如下:
案件的一般经过:
1967年9月6日晚16时许,延寿镇派出所蒋国学、贾山两同志到公安局报告:在兴安大队斗争五类分子大会的会场外面,通往供销社的大道上,发现反动标语15张。翌日由公安局工作人员李满仓、张阴起、姚洪发等人在副局长汪志平带领下,到兴安大队进行察看现场,并对路过现场人员、报案人进行讯问,将分析的情况,向县里领导作了汇报。经分析,作案分子是参加大会的人员所为,而且路过现场,具有6年文化程度,对党对社会主义制度不满的人所写。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广兴大队第二队社员杜振江(男,现年31岁,贫农出身,农业社员)有重大嫌疑,为弄清事实,请示领导,防止意外,于1968年3月10日将杜振江进行拘留。在拘留期间,进行8次突审,本人均不供认,并将提供的口供进行了查证。在查证过程中,证实该人所交代的情况,是假的,从而更增加对杜的怀疑。在此基础上,提取了杜的笔迹进行鉴定,认定是杜振江所写。又把查证的疑点拿出来,杜还是不供写反标的事实。这时我们认为,可能有问题,但也没有否杜的根据。
拘留杜振江的根据:
二、作案有前因,一是延寿镇文革被砸后,本人不满;
三、本人路过现场,而且又是该人发现反标,说不出拣反标的理由;
否认杜振江的根据
在工作期间,本人不供认,再次进行查证,又于1968年4月5日,延寿镇街内县革委、县军管组走廓以及延寿镇意见箱里发现书写的反动标语7张。经研究和鉴定,这起案件与兴安大队的反标是一个笔体,是一人所写。通过调查将作案分子朱成逮捕归案。在人证、物证面前,罪犯供认了犯罪事实。至此兴安大队反标案真象大白,于1968年8月24日,将杜振江教育释放。
处理意见:
一、政治上给予平反,经济上包赔损失;
(1)经济上的计算是,以本生产队的年收入为准,算本人的劳动等级,核算经济收入。
(2)将拘留期间的伙食费扣下。
二、对广大群众、干部进行党的方针政策的教育,增加对伟大领袖毛主席的热爱。
四、对杜振江本人进行一次毛泽东思想的教育,使本人消除埋怨情绪,积极参加抓革命,促生产。
五、对原办案人进行教育,提高认识,彻底肃清刘少奇在公安战线上的余毒,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而努力。
已发:省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各部、办负责人,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省军区、三○二六部队、生产建设兵团首长、保卫处,各地、盟、市、县、旗革命委员会主任、人民保卫部,铁路、航运人民保卫部,各劳改农场(厂)革委会,本部正、副主任、各业务组、劳改工作管理局,报社、电台、新华分社,存档。共印2,06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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