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索引页面]

中共中央通知

日期:1978-12-12 作者:[待确定]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同意《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纪要》和《国务院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知青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很强,必须全党动员,各方配合,才能搞好。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而稳妥地统筹解决好知识青年问题。

宣传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报道,鼓舞广大下乡知识青年,为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贡献力量。

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纪要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日)

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于一九七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至十二月十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认真学习了党中央对知青工作的重要指示,统一了认识,揭发批判了林彪、“四人帮”破坏上山下乡的罪行,总结交流了工作经验,制定了统筹解决知识青年问题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华主席和叶剑英、邓小平、李先念、汪东兴副主席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了与会全体同志,大家受到极大的鼓舞。

一、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的成绩和问题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是毛主席、党中央的号召,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占主导地位,成绩是主要的。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同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联系在一起的。一九五五年,毛主席发出号召:“一切可以到农村中去工作的这样的知识分子,应当高兴地到那里去。农村是一个广阔的天地,在那里是可以大有作为的。”五十年代,就有不少城市知识青年,满怀革命豪情,到农村去,到边疆去。从一九六二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组织地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一九六八年,毛主席根据当时革命和建设的实际状况,发出了“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很有必要”的指示。广大青年热烈响应毛主席的号召,形成了轰轰烈烈的上山下乡高潮。一九七三年,为了贯彻落实毛主席关于统筹解决知识青年问题的指示,周总理和华国锋同志亲自主持召开了全国知青工作会议,进一步推动了上山下乡的工作。

全国一千七百多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三大革命斗争中,经受了锻炼,增长了才干,提高了觉悟,作出了贡献。他们努力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同贫下中农一起顶着林彪、“四人帮”刮起的妖风,坚持农业学大寨。他们把文化科学知识带到了农村,成为农业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在开发边疆和山区、建设草原和林区、建立粮食和橡胶基地等方面,作出了可喜的成绩,涌现出大量英雄模范人物,特别是在保卫边疆的斗争中立下了功劳。大批优秀下乡知识青年参加了共产党、共青团,被选进了各级领导班子。一大批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结婚安家,立志为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经过农村锻炼、走上其他战线的下乡知识青年,受到了各方面的欢迎。

各级党组织、贫下中农、知青家长和广大干部坚决贯彻执行毛主席、党中央的指示,在动员、安置和教育下乡知识青年中,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贫下中农,为安排好青年们的生活、劳动和学习,花费了很多心血。做知青工作的同志们,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努力工作。这种忠诚于党的事业的革命精神是很可贵的。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统筹兼顾”的方针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城乡劳动力的安排缺乏整体规划,知青工作的路子越走越窄,下乡青年中的不少实际问题长期未能解决,安置人数过多的地方增加了农民的负担。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说,是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造成的。他们破坏党的领导,破坏国民经济,破坏文化教育事业,使知识青年就业和升学都很困难。他们破坏毛主席关于解决知识青年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的落实。他们还打着“关心青年”的旗号,散布种种谬论,拉拢腐蚀青年,在政治上、思想上造成了很大的混乱。要肃清林彪、“四人帮”的流毒和影响。要认真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作为今后工作的借鉴。

二、统筹解决好知识青年的问题

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率领全党全军全国人民开始了新的长征,要以更快的速度在本世纪内实现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这是一场根本改变我国经济和技术落后面貌,进一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伟大革命。工业、农业、科学、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巨大、深刻的变化。在这样的新形势下,知青工作也必须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实事求是地加以改进。

第一,今后若干年内,还要继续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随着四个现代化的逐步实现,随着社会劳动力结构的逐步改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人数将逐渐减少,以至做到不搞现在这样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但是,要达到这样的地步,必须有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就全国来说,还要继续动员组织一部分城市知识青年到农村去,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目前,我国农业落后,农业所提供的商品粮和工业原料,还不能适应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今后八年,城镇平均每年有近三百四十万中学毕业生,还不能全部留在城里就业。如果盲目增加职工人数,超过农业的负担能力,就要受到经济规律的惩罚。这在历史上是有过深刻教训的。继续动员和鼓励一部分城市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有利于引导知识青年和工农相结合,培养革命事业接班人;有利于加强农业这个基础,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有利于按照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建设和保卫边疆。

第二,调整政策,逐步缩小上山下乡的范围。

粉碎“四人帮”之后,各项事业发展很快,为城乡广开升学和就业门路安排知识青年,创造了有利条件。今后,留城政策,下乡范围,都要从实际出发,作适当调整。城市中学毕业生的安排,实行“进学校、上山下乡、支援边疆、城市安排”四个面向的原则。留城面要逐步扩大。矿山、林区、分布在农村的有安置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小集镇和一般县城非农业户口的中学毕业生,不再列入上山下乡范围,由本地区或本系统自行安排。有安置条件的城市,也可以不动员上山下乡。

第三,城乡广开门路,妥善安排知识青年。

城市应该积极开辟新的领域,新的行业,大力发展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举办大学分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为更多的城镇中学毕业生创造就业和升学条件。

在农村,要学习大庆的做法,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领导下,建立集体所有制的农、工、林、牧、副、渔业基地,安置知识青年。要学习湖南湘潭红旗农场的做法,办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的青年场(队)。要学习江苏省常州市的做法,把城市改组工业,调整工业布局,同创办亦工亦农知青农场结合起来。还可以因地制宜举办造林队、牧区建设队。继续在国营农场安置知识青年。对于“三集中一分散”(集中住宿、集中吃饭、集中学习,分散劳动)的知青点要真正办好,并且要在发展社队工业中把他们带起来,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办成社队企业或独立核算的知青场、队。今后不再搞分散插队。

中央各部门、各地区和军队系统的一些五七干校,可以改为本系统、本地区安置知识青年的基地。

对于安置知识青年的集体所有制企事业,要在政策上给予扶持。(一)对独立核算的知青场队和安置知青为主的农、工、林、牧、副、渔业基地,在一九八五年以前实行“三不”政策:不交税,不上交利润,不担负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对办得好的独立核算的知青场队,由县知青部门提出,经地(市)领导机关批准,在场队劳动和工作的人员,可承认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二)通过城乡协作、工业产品扩散等办法,支持知青场队把工副业生产发展起来。各地要把这件事纳入工业支援农业、发展社队企业的规划中去。(三)安置经费要重点用于扶持知青场队,发展生产。(四)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用于招收留城和下乡知识青年的劳动指标,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决定,从严掌握。

第四,积极地稳妥地解决好在农村的下乡知识青年的问题。

目前在农村的许多下乡知识青年,特别是一些下乡多年的老知青,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有不少实际困难。各地要本着“国家关心,负责到底”的精神,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积极地有步骤地把这些问题解决好。有些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做好思想工作,向他们讲清,“四人帮”的干扰破坏,给国家造成很大的困难,克服这些困难,需要有个过程,目前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通通解决。相信广大知青和家长,会从大局出发,正确对待这个问题。

下乡知识青年扎根农村、志在边疆的革命志向和行动,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方面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对于下乡知识青年中的英雄模范人物,政治上要给予应有的荣誉,经济上给予适当的奖励。各级人代会、工、青、妇等组织,应有下乡知识青年的代表。召开农业、科技、教育以及工、青、妇等方面的积极分子代表会,都应吸收下乡知识青年代表参加。要在社会上造成务农光荣的新风尚。已经选拔为公社以上机关和农场连职以上脱产干部的下乡知识青年,经过考察,符合条件的,根据编制定员和工作需要,报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定职定级。对有技术专长、有发明创造的下乡知识青年,应当量材使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为了帮助下乡青年解决安家、生活、医疗、探亲等方面的困难,国家拿出一笔安置经费,由省、市、自治区统一掌握使用。切实用在下乡青年身上,不许挪作他用。

插队知识青年中,确有实际困难不易解决的,要在城乡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逐步安排他们从事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工作。有困难的已婚插队青年,要分别情况,尽量就近就地安排到社队企业、本地的农、林、牧、渔场,或工交、财贸、文教企事业中去。对一九七二年前下乡的,优先安排。两年内基本解决。各地招收下乡知识青年的指标要专项下达。招工中要反对“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跨省插队的知识青年,就地务农确有困难需要照顾的,由动员和安置地区共同安排。必要时,国家劳动总局给予支持。

在国营农场的下乡知识青年,是发展农垦事业的一支骨干力量。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国营农场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办好农场,不断改善知识青年的生活条件,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使青年们看到发展前景,充满信心,为建设现代化农业生产基地作出贡献。

对于在国营农场和林区下乡知识青年的许多实际问题,国家农垦总局和林业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第五,认真做好对下乡知识青年的培养教育工作。

我们一定要遵照党中央的指示,把知识青年培养成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

要从政治上进行培养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完整地准确地掌握毛泽东思想体系,肃清林彪、“四人帮”的流毒和影响。教育他们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关心国家大事,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教育他们树立共产主义新风尚,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具有遵纪守法的好品德。对他们既要耐心教育,又要大胆使用。要把那些符合革命事业接班人五项条件的优秀分子,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积极吸收符合党员、团员条件的同志入党、入团。对后进青年,要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对剥削阶级家庭出身和亲属有政治问题的青年,主要是看本人的表现,不要歧视他们。要正确对待受“四人帮”毒害而犯了错误的知识青年。

要从文化科学上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文化出版部门要供应他们“精神食粮”。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办好各种业余学校,提供教材,为知识青年创造学习条件。大专院校招生,选送出国留学生,要照顾同等条件的下乡知识青年。对于经过业余学习,达到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同等水平的青年,经过考核,发给证书,承认其学历,用其所学。

第六,要切实加强保护下乡知识青年的工作。

各级党组织,共青团、妇联、公安、法院、检查部门,各级知青工作部门、广大干部和贫下中农、农林职工,都要把保护下乡知识青年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对于迫害知识青年的案件,要认真查处。罪大恶极的,要坚决镇压。要抓住典型案例,大张旗鼓地处理。对蓄意包庇坏人的,也要严肃处理。对知识青年要加强反腐蚀教育和安全教育。总之,要采取有力措施,保护知识青年健康成长。

三、加强党对知青工作的领导

知青工作是关系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一件大事,它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很强,各级党委一定要高度重视,真正做为一件大事摆到议事日程上,切实把它抓好。这对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加快四个现代化的步伐,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要把全党的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上来。要重视和加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宣传。要有一个统筹兼顾而又积极稳妥的全面规划,并把这个规划纳入整个国民经济计划中去。各级党委要把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力量组织起来,齐心协力做好知青工作。特别是共青团,要把培养和教育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

各级知青工作的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知青干部要相对稳定。县以上党委,都应健全知青领导小组,有一名书记主管知青工作。知青办公室由党委或革委直接领导。有些县今后虽然不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了,但是在农村的下乡知识青年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因此,知青工作机构不能取消。各级知青办公室,要成为一个得力的机构,要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真正成为“知青之家”。要扎扎实实地把知青工作搞好,为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作出贡献!

国务院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七日)

为了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对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城镇中学毕业生的分配问题

一、城镇中学毕业生的分配,实行“四个面向”(进学校,上山下乡,支援边疆,城镇安排)。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广开门路,逐步扩大城镇安置能力。除直接升学、参军和城镇安排者外,动员和鼓励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贡献。

二、矿山、林区、分布在农村有安置条件的企事业、小集镇、一般县城等单位和地区非农业户口的中学毕业生,不列入上山下乡范围,由本系统或本地区自行安排。可以举办集体所有制的农、工、商企事业进行安置,也可以根据国家计划招工、办中专和技工学校。

有安置条件的城市,也可以不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部队的干部和职工的子女,城镇中学毕业以后,部队有条件的要自行安置,自行安置有困难的由地方统筹安排。

三、需要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城市,凡是独生子女,父母双亡的,归侨学生,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均不列为下乡对象。多子女的家庭,允许选留。病残不能参加农业劳动的和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照顾留城。留城和下乡的具体安排,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确定。

上山下乡的安置形式问题

四、对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要集中安置,不搞分散插队。主要是举办集体所有制的农、工、林、牧、副、渔知青场、队和到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农、林、牧、副、渔业基地,有条件的还可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把安置下乡知识青年同发展工农业生产结合起来,同建设卫星城镇结合起来,同培养人材结合起来。

各地区、各部门的一些五七干校可以改为本地区、本系统安置下乡知识青年的基地。

五、办得好的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知青场、队,即生产好、有积累、有贡献、知青生活自给有余的,经地(市)领导机关批准,在场、队劳动和工作的人员,承认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

六、认真整顿和办好“三集中一分散”(集中食、宿、学习、分散劳动)的知青点。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发展工副业生产,逐步转办成社队企业或独立核算的知青场、队。

七、继续在国营农、林、牧、渔场安置下乡知识青年。

培养教育和保护下乡知识青年的问题

八、关心和重视下乡知识青年的学习。要安排一定的时间,积极组织他们学政治、学经济、学文化、学科学技术。文化出版部门要供应他们“精神食粮”。科研部门要辅导他们开展科技活动。教育部门要为他们举办多种形式的业余教育。下乡知识青年通过业余学习,经过考核,达到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同等水平的,发给证书,承认其学历,用其所学。

九、加强对下乡知识青年的培养教育,大胆地使用,让他们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具备党、团员条件的,要及时吸收到党、团组织里来。下乡知识青年中的模范人物,应给予政治上的荣誉,物质上的奖励。对于剥削阶级家庭出身和亲属有政治问题的青年,不能歧视,重在政治表现,待遇要一视同仁。

十、对于符合接班人五项条件的下乡知识青年,要大胆地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已经选拔为公社以上机关脱产干部的下乡知识青年,经过考察符合条件的,根据编制定员和工作需要,报主管部门批准,给以定职定级。

十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护下乡知识青年的健康成长。对于迫害下乡知识青年和强奸、奸污女青年,教唆青年犯罪的,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办。犯罪分子掩盖罪行对受害人进行威胁、对检举人进行报复的,要从严惩处。处理强奸、奸污女青年的案件时,要注意保护受害人的名誉。要保护青年之间的正当恋爱和婚姻。严禁逼婚。

支援知青点的问题

十二、独立核算的知青场、队,应自力更生,勤俭办场。必需的生产基建资金,分别从主办单位或地方的支农基金中(包括有偿支援和无偿支援的各项资金)解决,银行可给予贷款,国家也要从知青经费中拨出一部分给予扶持。

十三、独立核算的知青场、队和安置知青为主的农、林、牧、副、渔业基地、五七干校,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积极地因地制宜地发展工副业生产。使用的土地要通过国家划拨或与社队订立合同固定下来。产、供、销要逐步纳入计划。农机、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有关部门应给予供应。为了扶持它们的发展,在一九八五年以前实行“三不”政策,不交税,不上交利润,不担负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

十四、对于知青场、队和“三集中一分散”的知青点,动员城市和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援。支援的设备,可以价拨,也可借用。报废的设备、物资和边角余料,酌收价款。未利用的“三废”,不收费用。属于维修加工、运输方面的支援,适当收费。不准借安置知青之名,滥要滥给。

国营农场的知识青年问题

十五、对在国营农场的下乡知识青年,按照一九七八年二月《全国国营农场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要鼓励和支持他们安心农场工作,为办好农场贡献自己的力量。已经提拔为连职以上脱产干部的下乡知识青年,经过考察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吸收干部权限,给予定职定级。

今后一般不办理病退、困退,如果家庭和本人确有特殊困难,可以通过组织商调,分到新的岗位时,其待遇按调动工作处理。农场劳动力有多余的,同工矿企业一样,其他单位需要,有增人指标的,可以调工。不再办理转点插队。

十六、切实解决在农场的下乡知识青年的婚姻和安家问题。同场外青年结婚的,允许对方到农场落户,符合条件的可以吸收为职工。农场的已婚下乡知识青年,距父母住地单程超过五百公里的,共享受三次公费探亲假。其他生活、劳保福利待遇,与农场职工相同。

下乡知识青年的选调问题

十七、按照国家计划从社会上招工时,对留城青年和下乡知识青年应当统筹安排。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可以从下乡知识青年中招工。每年的招工时间应相对集中。招工时,要进行考核,择优录用。但要照顾下乡子女多、就业人口少的家庭和下乡时间长有困难的知识青年,适当放宽招工年龄,适当扩大招收女青年的比例。

十八、从下乡知识青年中招工,要在省、市、自治区革委会领导下统筹安排。可由动员城市和安置地区的劳动、知青部门商定招收对象,并征求社队意见之后进行招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到社队招收下乡知识青年,也不允许占用招收下乡知识青年的指标招其他人员。严禁“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十九、合理解决下乡知识青年招工后的工资待遇问题。分配到技术工作岗位的,在考核定级前,下乡满二年以上的,享受学徒第二年的待遇;满三年以上的,享受学徒最后一年的待遇;满五年以上的,享受一级工待遇。以前招收的下乡知识青年,工资待遇低于这一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工资差额不再补发。分配做熟练工和繁重体力劳动的,其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参军的下乡知识青年,退伍后不再回农村插队,原则上由父母所在地分配工作。也可由原征集地区分配工作。

经费问题

二十一、知青经费是国家安置城镇下乡知识青年的专项拨款,分为安置费、扶持生产资金和业务费,用于安排下乡知识青年的生活,重点扶持独立核算的知青场、队发展生产,补助知青行政部门开展业务活动。

二十二、从一九七九年起,知青经费中的安置费,按下列标准拨付:

1.到国营农、林、牧、渔场和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农、林、牧、副、渔业基地、五七干校的,每人补助四百元。

2.到集体所有制知青场、队和知青点的,南方各省每人补助五百八十元,北方各省(包括皖北、苏北)每人补助六百元;到牧区的每人补助八百元。主要用于知青的建房。农家具、生活、医疗、学习材料补助以及旅运费和其他费用。

3.下乡到单程超过五百公里地区的知识青年,未婚的每二年国家补助一次探亲路费,已婚的国家共补助三次探亲路费探望父母。

4.跨省、区下乡的知识青年,从动员城市到达安置地点的车船费,由动员城市按实支数另报。到高寒地区的,每人另加冬装补助费四十元。

5.在农村结婚安家的下乡知识青年,其住房应先从知青空房中调剂,解决不了的,每人补助建房费三百元,由知青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二十三、知青经费中的扶持生产资金,属于周转性质,用于扶持独立核算的知青场、队发展生产。要集中使用,讲求经济效果。知青场、队有收益后,原则上要逐步偿还。偿还的款,不上交国家财政,留给各省、市、自治区继续用于扶持独立核算的知青场、队。

二十四、下乡知识青年离开社队,原来国家给他们所建的房屋和尚未用完的经费,应留给新下乡的知识青年使用,并抵顶有关经费。抵顶下来的经费和过去结余的知青经费,均留给知青部门用于解决下乡知识青年的生活困难。

二十五、在上述各项标准内,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各级知青办要有专人管理经费。管好用好,专款专用,严禁贪污盗窃、侵占挪用、挥霍浪费。

口粮问题

二十六、下乡知识青年的口粮,第一年由国家供应。从第二年开始,由社队和知青场、队分配口粮。正常出勤的,应不低于当地单身整劳力的实际吃粮水平。所在场、队口粮水平过低的,由国家从统销粮中给予补助。口粮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从事林、牧、渔生产和搞经济作物、外贸加工的知青场、队,口粮达不到自给的,由国家补助。

二十七、下乡知识青年经批准到外地探亲和治病所需的全国通用粮票,当地粮食部门应保证兑换。

医疗卫生和病残伤亡处理问题

二十八、插队青年应当参加当地的合作医疗。知青场、队和安置知青的农、林、牧、副、渔业基地、五七干校,要建立卫生室。卫生医疗部门要积极给予扶持,为他们培训赤脚医生或卫生员,解决医药供应等问题。

二十九、对下乡知识青年要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伤亡事故和减少疾病的发生。要照顾女青年的生理特点,例假期间不要安排重活和下水。患有疑难重病的下乡知识青年,经县级医院转诊证明,可以到城市就医。

三十、下乡知识青年患有严重疾病,开支医疗费用较大,合作医疗确实负担不了的,从知青的安置费中酌予补助。长期不能治愈,不能从事农业劳动的,由安置地区与动员城市协商,可以回城。回城后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家长负担,因为治病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家长所在单位予以补助,家长无工作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治愈后,由劳动部门和街道负责安排适当工作。

三十一、下乡知识青年因公负伤,其医疗费用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由所在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可从知青的安置费中给予适当补助。因公致残不能从事农业劳动的,由安置地区和动员城市协商,可以在当地安置,也可以回动员城市,并由民政部门和街道、社队负责,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县以上革委会批准,由民政部门按照职工全残后的最低标准,每月发给三十五元的生活费,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扶持的,另发护理费,在指定的医疗单位治疗,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三十二、下乡知识青年被派出做临时工或民工期间,发生病残伤亡时,其医疗、生活、抚恤、丧葬等全部费用,由用工单位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三十三、下乡知识青年死亡的丧葬费,每人不超过一百五十元,因公死亡的,由所在单位开支;因病死亡的,从知青的安置费中开支;其他原因死亡的,视其情况,区别处理。

其他问题

三十四、下乡知识青年建房所需木材、钢材、水泥、玻璃、小五金以及烧砖瓦用煤等物资,分别纳入国家和地方计划,保证供应,不得挪用。

三十五、为下乡知识青年所建的房屋和购置的各种物品,要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不得任意占用。闲置的房屋和物品,由县知青部门统一调配给下乡知识青年使用;不能调配使用的房屋,经县知青领导小组批准,按国家投资部分适当折价处理。收回的款由县知青部门用于解决下乡知识青年的生产、生活困难。

三十六、插队青年要和当地社员同工同酬,男女同工同酬;分配要兑现,不得克扣他们的劳动工分和应分配的粮款;要分给和社员同等数量的自留地(自留畜)或集体菜地,并帮助他们种好、管好。

三十七、已婚的下乡知识青年分居两地的,父母双方跨省调动、转业的,以及确有特殊情况的插队青年,经安置地区和接收地区县知青部门双方同意后,可以办理转点。有条件的农、林、牧、副、渔业基地和五七干校,可以接收本单位职工的插队子女。

转点的下乡知识青年不再另拨安置费。原发给的生活费未用完部分,应予带走。

三十八、下乡知识青年所生子女,应按照有关规定,准予落户,分给口粮。

三十九、下乡知识青年犯罪判刑的,刑满释放后,应尽可能留场就业。不能留场就业的,由原安置地区的县革委会将他们安置在当地的农场;也可以在征得社队同意后,安排到农村社队,但不要把他们和下乡知识青年放在一起。

四十、过去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

根据中央文件原件打印

[返回索引页面]



Copyright (C) 2024 Marxist-Leninist-Maoist.
Permission is granted to copy, distribute and/or modify this document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Version 1.3 or any later version publish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with no Invariant Sections, no Front-Cover Texts, and no Back-Cover Texts. A copy of the license is included in the section entitled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