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81-6-20 作者:[待确定]
为了妥善地解决“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案平反后补发工资的问题,现将《中共中央对湖南省委关于“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案补发工资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1981年6月20日
3月6日省委来电收悉。基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于“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被停发、扣发的工资,原则上应予补发。考虑到你省财政困难的情况,目前可以采取困难补助的办法,待财政经济情况好转以后,再予补发。何时补发完毕,可由省委决定。但补发工资时,应将所发的困难补助金予以扣除。
中共中央1981年4月20日
经省委研究并请示中央同意,对于“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在错处理期间被停发、扣发的工资,分期予以补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因“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被停发、扣发的工资,应分期予以补发。“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是指1966年5月16日(即五·一六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976年10月7日粉碎“四人帮”为止受到错处理的案件。“文化大革命”前的案件,平反纠正后,根据中央规定,一律不补发工资。“四清”运动中的案件和以“四清”问题为主的案件,在“文化大革命”中结论处理的,根据中央纪委1979年5月31日给中共云南省委纪委的答复,仍应视为“文化大革命”前处理的案件,不予补发工资。
二、补发工资应按照中央1979年48号文件批转财政部的报告精神,只补发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再补发。
三、补发工资的经费开支,原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由行政事业单位解决,企业单位的由企业单位解决。考虑到省、地、县三级财政都有困难,行政事业单位补发工资的经费,由省财政拿60%,地县财政拿40%。补发工资由原单位发给,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上级主管单位补发。
四、补发工资时,要扣除发给本人的退职费、困难补助费,还要适当扣除在受错处理期间的劳动所得。被平反对象已经死亡的,工资应补发至死亡之日止。
五、凡属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的;犯有贪污窃盗、投机倒把、乱搞两性关系等严重错误,开除公职后,从宽处理,收回安排工作的,不补发工资,但需报经县以上党委批准。其中少数目前生活确实困难的,可给予适当的补助。
六、鉴于全省补发工资数额大,可根据各地区、单位的财力情况,一次算清,开具欠条,分5年补发。
七、集体所有制单位补发工资问题,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经济情况自行处理。
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认真细致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对被落实政策的同志,要教育他们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困难,不要斤斤计较。对不应该补发工资的申诉,要坚持原则,按照中央、省委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教育工作。不准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各地要按照通知规定,对需要补发工资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分别按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进行统计(见附表),地、市、县由地、市委落实政策办公室综合,省直各战线、厅、局由省直属机关党委综合,于11月底前报送省委落实政策办公室。
中共湖南省委1981年10月12日
二、上下结合,继续搞好检查验收。没有检查验收和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一定要认真搞好检查验收,已经验收过的也要来一次“回头看”,坚决按照落实政策的任务和检查验收的标准认真进行检查。各地、市、县委和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党组织,都要组织强有力的检查组,深入下去,对所属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认真解决问题,并加强对面上的指导。这次“回头看”要抓住重点:“文革”中维持原议的反革命判刑案件;公安系统的维持原议的戴帽案件(包括“文革”和四清中戴帽的);三中全会以前结论的案件:本人长期申诉不服的案件;遗漏没有复查的案件。对这些重点案件,要一件一件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经过这次检查验收,凡是真正符合验收标准的单位,要予以肯定。“四个运动”落实政策的工作确实没有什么任务了的,落实政策机构可以经上一级党委批准后撤销。在落实政策工作任务完成以后,各级党委和部门,要对落实政策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并写出总结逐级上报。
三、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的指示,坚持实事求是,按政策办事。落实党的政策,中央和省委有一系列的指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坚持“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的方针。对于一切因冤假错案受到迫害的同志,要彻底平反,恢复名誉。对于四清、“文化大革命”中错戴“帽子”的,不能以摘代纠,以放代纠,该平反的要平反纠正。对“文革”中犯有错误,要切实考虑当时的历史条件,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对因历史问题在“文革”中被审查的,只要“文革”前所作结论基本恰当,一般应维持原结论;证据不足的,不予认定;无法查清的,可相信本人的一贯交代,或作出恰当的判断,不要再挂起来。四清和“文化大革命”中开除公职经复查维持原议的案件,据各地调查,绝大多数是犯有贪污盗窃,乱搞两性关系等严重错误,一般的不属纠正、收回问题。尤其是对那些强奸幼女,破坏军婚,利用教养关系奸污女学生,以及道德品质败坏,情节恶劣,影响很坏,后果严重,屡教不改的,维持原议是正确的,不要再改变了。对贪污盗窃金额较大,手段恶劣,退赔又不好的,也不要再改变原议了。党的三中全会以前复查结论的案件,凡是结论没有分清是非,留有尾巴,或处分不当的,都要按照政策规定纠正过来。
在落实政策中,发现有个别单位,弄虚作假,把不是属于落实政策的对象作为落实政策的人员,从农村迁到城镇落户,或者安排了工作,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要严格按照《准则》和省委关于端正党风的指示办事,结合整顿党风和清理“农转非”,进行严肃处理。凡是违反政策规定,迁到城镇落了户的,要注销户口,已经安排了工作的,要退回去,并把善后工作做好。
四、要认真做好“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案人员的补发工资工作。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对四清运动与“文化大革命”交叉时处理的案件和什么叫犯有严重错误,这两个界限感到不好划分。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应当是:凡是“四清”运动中结论处理的案件,或以“四清”问题为主,即使在时间上是“五、一六”通知以后结论处理的案件,都属“四清”运动处理的案件。属于“四清”运动中处理的冤假错案,中央、省委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补发工资,要坚决照办。“四清”运动中已结论不给处分或没有开除公职的,“文化大革命”中没有发现新的问题,又把“四清”中的问题翻出来重新开除公职的,或者纯属因“小邓拓”的问题处理的,应视为“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应予补发工资。至于哪些属严重错误,影响很坏,不再补发工资,由县一级党委听取群众意见,从本县实际出发,具体确定。在一个县的范围内,要做到大体平衡。凡是有关补发工资的申诉,各有关部门,不要批条子,不要向本人表态,可转给批准补发工资的单位去处理。对不能补发工资的人员,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亲自动手,层层负责,耐心细致地讲清道理。
五、要认真做好上访申诉落实政策人员的工作。对申诉落实政策的,要加强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属于落实政策的问题,要站在党性的立场上,满腔热情地给予解决,不能感情用事,拖着不办。对确实不属于落实政策的问题,包括经过复查维持原议正确的案件,要态度明朗,讲清道理,说明情况,上下一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不仅要做好本人的工作,而且要做好家属、遗属的工作,下面不要把矛盾往上交,各个部门对这类申诉也不要层层往下转。他们申诉到哪里,哪里就做说服教育工作。对少数确属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批评教育,不能迁就姑息,对其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触犯刑律的,政法部门要依法处理。
六、对落实政策人员的归档材料要普遍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在“文化大革命”、“反右派”、“反右倾”和“四清”运动中的受错处理人员的归档材料,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80)21号、(79)组通字54号、(80)34号、(79)组通字51号文件的规定,逐件认真清理。凡一切与结论无关和诬蔑不实的材料,都不得存入个人的档案。
任何个人私自保存干部材料都是非法的,必须按照省委的有关规定交给组织,明知故犯的,要追究责任。
清理归档材料,工作量大,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州)、市、县,各个部门,要组织力量,把这项工作做好。教师、工人中落实政策人员的归档材料,各单位党组织要参照清理干部档案的规定进行清理,于今年年底前清理完毕。
七、要切实做好思想工作。要正确对待被错整的同志,站在党的立场上满腔热情地、设身处地对他们给以充分的同情和关心,认真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能歧视,要一视同仁,真正做到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要教育被落实政策的同志不要计较个人恩怨,要互相谅解,顾全大局,向前看。对要求不合理的,要耐心做好思想工作。要真正从思想上解开疙瘩,组织上增强团结,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摘自湘发〔1982〕3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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