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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革”处遗中属十种情况的受审查人员给予解脱的通知

日期:1984-7-3 作者:[待确定]

各地、市、县委,柳铁党委,区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目前,全区正在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区党委处理我区“文革”遗留问题的方针、政策,善始善终地搞好“处遗”工作。各地在加紧定案处理工作的同时,要迅速做好解脱不属严重错误的人的工作。对那些“文革”中犯有错误已列为审查对象的同志,在处遗中都应该在适当场合如实把问题说清;如果处遗中未将问题说清楚,要在整党过程中向党组织补说清楚,并对派性的危害性,以及对三中全会以来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都提高认识,总结教训。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下面十种情况的人员,给予解脱。

一、当过“造反组织”头头(包括夺权前群众组织头头),说过错话,办过一些错事,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

二、参与武斗、抄家、抢夺武器弹药、哄抢国家物资,但本人属一般随从,不是主要分子,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斗批改大队”、“学习班”、“三办”等“专案”、“审干”工作中,是一般工作人员,按照上级布置办事,虽然有些错误,但没有搞刑讯逼供、编造假材料、诬陷干部群众的。

四、参与专政队活动,没有虐待干部和群众的行为,错误情节轻微,并已赔礼道歉的。

五、参加抓促指挥部、革筹和结合进革委会(革命领导小组)的干部,犯有一般执行性错误的;分管斗批改工作,主持过“批斗会”,没有直接造成严重打人后果的。

六、在上海“一月夺权”的影响下,参与夺了本单位或本部门的领导权,做过一些错事,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文革”中的写作班子、大批判组、理论组、报道组中,按照当时中央文件及中央和省、自治区一级报刊的观点,照抄照搬,传播过一些错误观点,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八、在群众组织办的报刊上写过一些派性文章,或写过一些派性大字报、传单,但基本上是抄书抄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在“文革”初期。“夺权”以前,红卫兵中的一些人,由于政治上幼稚无知,受“左”的思想影响,或受人指使犯了错误,包括在破“四旧”中犯了某些严重错误的。

十、“文化大革命”期间的“三支两军”人员,属于执行上级命令犯过一些错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区党委认为,按照以上十条去做,有利于启发党员干部自觉地把自己摆进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有利于加强党性,克服派性;有利于清查“三种人”和处理犯有严重错误的人,有利于做好犯有一般性错误的人的解脱工作,更好地团结大多数。望各地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立即进行研究,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

来源:

( 《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清理“三种人”文件汇编》,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整党办公室,一九八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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