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84-10-17 作者:[待确定]
为了及时处理好“文革”中的违犯党纪案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3]15号文件和中组发[1984]6号文件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的规定,以及中纪委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九日的批文精神,经区党委研究同意,适当下放处分违纪党员的批准权限。这是针对处理“文革”遗留问题这个特殊情况提出来的,对其他违纪案件的处分批准权限,在中纪委和区纪委未作出改变以前,仍按原来的有关规定办理。现作如下通知:
一、处分党员批准权限
①区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党纪处分,经请示中纪委同意,下放给区党委批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报中央备案。
②自治区部、委、办、厅(局)的正副部长、正副主任、厅(局)长以及相当于这一级职务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报区党委批准。
副厅长、副局长以及相当于这一级职务的党员干部,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区纪委批准,报区党委备案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报区党委批准。
区直属机关和区直二层机构的正处级党员干部,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区直属机关党委批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报区纪委批准。
区直属机关和区直二层机构的副处级党员干部,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单位机关党委批准,没有建立机关党委的,报区直属机关纪委批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区直属机关党委批准,报区纪委备案。
区直属机关和区直二层机构的县(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单位机关党委批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报区直属机关纪委批准。
③地、市委书记、副书记、专员、市长、市人大常委主任、市政协主席,给予党纪处分,报区党委批准。
地、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副市长,市人大常委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地区行署副专员、地、市纪委书记、副书记,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区纪委批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报区党委批准。
地、市部、委、办的正副部长、正副主任以及相当于这一级职务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由地、市委批准,其中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报区纪委备案。
地、市直属机关的县(科)局一级党员干部,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地、市纪委批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报地、市委批准。
地、市直属机关的一般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由地、市直属机关党委批准,其中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报地、市纪委备案。
④县(市)委书记、副书记、县(市)纪委书记、县(市)长、县(市)人大常委主任、县(市)政协主席,给予党纪处分,由地、市委批准,其中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报区纪委备案。
县(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县(市)纪委副书记、副县(市)长飞县(市)人大常委副主任、县(市)政协副主席,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地、市纪委批准,报地、市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报地、市委批准。
县(市)的部、委、办的正副部长、正副主任,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县(市)委批准,报地、市纪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地、市纪委批准,报地、市、委备案。
县(市)直属机关的正副科局长、乡(公社)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长(公社主任)副乡长(副主任),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县纪委批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县(市)委批准。
县、乡(公社)的一般党员干部,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县直属机关党委或乡(公社)党委批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县(市)纪委批准。
⑤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可根据其职务和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按上述规定的批准权限,是属那一级审批的,就报那一级审批。
⑥工人、农民、城镇居民中的党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由支部的上一级党委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报县委(或纪委)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党委(或纪委)批准。
二、有关几项具体规定
①粉碎“四人帮”以来,我区开展“处遗”工作以前,已被免职、撤职、降职的干部,按现任的职务报批;在“处遗”工作开始后被停、免、撤职审查的,按原职务报批。
②按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鉴于处理“文革”中违纪案件这个特殊情况,给予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由同级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待下一次全体会议追认。
③建立综合平衡和联合审批案件制度。区直,各地、市、县、公社的案件处理,审批前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综合平衡,避免出现畸重畸轻现象。由核查组、纪委会、组织部、劳动人事等部门参加审查的案件,按职权范围分头办理批准手续。
④在“处遗”工作中被停、免、撤职审查和回避的党员干部,经调查是属犯错误和一般性错误、免于党纪处分的,按职务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批准予以解脱,并报原批准单位备案。
⑤各地、市、县委和区直属机关党委,对违纪党员的处理,要注意做好审核平衡工作。凡定为“三种人”的,均需报区党委整党办公室核查“三种人”小组备案,并报送处分决定、审查结论和登记卡片各一式五份。
⑥行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党组,要加强对定案处理工作的领导,对本机关党支部或党委的处分决定,要审查签署意见,然后按处分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⑦党的组织关系在地、市、县委的区直企事业单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在向当地党委呈报批准时,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党委批准下达的处分决定,要抄送主管业务部门。
⑧各级党组织在讨论给予党员党纪处分的同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由批准给予党纪处分的机关,转请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同时办理批准手续。
⑨报区党委审批的案件,须报送下列材料:党支部或党委的处分决定、各级党组织审查意见、调查报告、主要证明材料(并附原始证明材料)、本人检讨和对处分决定签署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本人申辩意见的说明。上述材料,除主要证明材料报送一式三份外,其他材料应报送一式一十五份(区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应报送一式二十份)。
报区党委备案的案件,应报送批准机关的批示、处分决定、调查报告、本人检查材料和本人对处分决定签署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本人申辩意见的说明各一式五份。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章)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章)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七日
来源:( 《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清理“三种人”文件汇编》,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整党办公室,一九八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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