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84-11-20 作者:[待确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劳动人事厅《关于适当下放“文革”中违纪干部政纪处分批准权限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根据区党委整党领导小组、区纪委桂整办[1984]43号文件关于适当下放对在“文革”中违纪党员的处分批准权限的通知精神,对“文革”中违纪干部的政纪处分批准权限也应作相应下放,以利于加速“文革”中违纪案件的处理。
政纪处分,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在执行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慎重地处理好。
一、关于政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1)对自治区委、办、厅(局)的正副主任、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于这一级职务的干部,给予政纪处分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属中央部,委主管的报中央主管部门)批准。
自治区直属机关和区直二层机构的正副处级干部,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的,由各厅(局)批准;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属中央部、委主管的,报中央主管部门)批准。
区直机关和区直二层机构的县(科)级以下干部,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的,由所在单位批准;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由主管厅(局)批准。
(2)地、市正副专员、正副市长以及相当于这一级职务的干部,给予政纪处分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市委、办正副主任及相当于这一级职务的干部和地、市直属机关的县(科)局级干部,给予政纪处分的,由行署、市政府批准,其中委、办级干部,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地、市直属机关的一般干部,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的,由单位批准;给予降级、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由局一级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劳动人事局批准,报行署、市政府备案。
(3)县(市)的正副县(市)长以及相当于这一级职务的干部,给予政纪处分的,由行署、市政府批准。
县(市)委、办正副主任和县(市)直属机关正副科(局)长,区、乡(公社)正副区长、正副乡长(正副主任)以及相当于这一级职务的干部,给予政纪处分的,由县(市)政府批准,其中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报行署,市政府备案。
县(市)、区、乡(公社)的一般干部,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的,由县主管科(局)、区、乡(公社)批准;给予降级、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报县(市)政府批准。
(4)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给予政纪处分,可根据其职务和行政隶属关系,按上述批准权限,报送审批。
上述有关条文中,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或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其职务有变动的,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按法律程序办理。
二、对一些有关问题的说明
(1)对“文革”以外的其他违纪干部的政纪处分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未作出新的规定以前,仍按原来的有关规定办理。
(2)对上级审批的案件,须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各级要统一研究,统一上报。上报材料应包含送给劳动人事(主管)部门一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六日
来源:( 《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清理“三种人”文件汇编》,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整党办公室,一九八六年八月。)
Copyright (C) 2024 Marxist-Leninist-Maoist.
Permission is granted to copy, distribute and/or modify this document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Version 1.3 or any later version publish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with no Invariant Sections, no Front-Cover Texts, and no Back-Cover Texts. A copy of the license is included in the section entitled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