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86-12-28 作者:[待确定]
区党委整党领导小组成员、整党办公室副主任区济文同志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全区核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已印发至县)中明确指出:“文革”期间的中学生、中专生有杀人行为,品质恶劣,手段残忍的;趁“文革”混乱之机,以勒索抢劫财物为目的行凶杀人的;有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的,都要查清楚,记载下来,存入本人档案,已经入党的开除党籍或在整党中不予登记,在大专院校“记录在案”工作中,对少数虽不是校一级造反组织的头头,但有严重问题的人漏掉了,大专院校和现所在单位要互相配合查清处理。济文同志的讲话是完全符合中发[1984]17号文件和关于审查“记录在案”人员的规定的。为了贯彻既要坚定、又要慎重,既不要漏掉、又不要搞扩大化的方针,做到善始善终地完成清理“三种人”任务,再对做好这两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清理“文革”期间中学生、中专生中参与打死人的或有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的人,看对这些人是否都查清楚了,已查清的是否按照中发[1984]17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做了处理。对漏查、漏处理的,要按中发[1984]17号文件的规定查清、处理。
二、各大专院校“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在校学生,虽不是校一级造反组织的头头,但有严重问题的人,也应记录在案,有严重问题的人,主要是指那些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拉帮结派,造反夺权,干了坏事,情节严重者;诬陷迫害干部、群众,刑讯逼供,情节恶劣者;砸机关、抢档案、破坏公私财物的主要骨干;积极参与策划、指挥武斗,造成严重后果者;泄露党和国家重要机密,造成严重后果者;为林彪、“四人帮”篡党夺权制造舆论,煽动派性,在较大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者,制造其他重大事端,造成严重后果者。对这些人,原所在的院校应将名单提供给现所在单位,相互配合查清这些人的问题,按“记录在案”的规定处理,并上报自治区核查组。
三、对分配或调入我区的外省、市大专院校“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校学生,凡有揭发“文革”问题的,都要调查清楚,对于虽没有揭发问题,但在他们入党,调入要害部门,或选拔他们进领导班子,选派出国时,必须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其“文革”中的表观考察清楚。发现有严重问题的,按照“记录在案”的有关规定处理,并上报自治区核查组,以便上报中央整党办核查组。
各单位要按上述要求抓紧工作,拟于一九八七年二月中、下旬分别召开地、市核查组负责人会议和区直机关各口干部、人事处长、大专院校组织部长会议,汇报解决这两种情况人员漏查、漏定的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党委整党办公室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 《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清理“三种人”文件汇编》,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整党办公室,一九八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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