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63-6-26 作者:[待确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的领导,稳定学校的秩序,提高教育质量,特决定对高等学校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的制度。现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试行草案)》发给你们。这个决定草案还不够完善,希望你们在试行过程中及时提出意见和问题,以便将来进一步修改后作为正式文件下达。
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专业调整会议的报告》,现一并发给你们参酌试行。当前对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做进一步的合理调整,目的在于稳定专业设置,集中人力、物力办好学校,从而更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这项工作对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文化学术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引起有关各方面的注意,认真地把这项工作做好。在具体进行调整工作时,应该按照学校任务、条件与国家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与有关各方面充分讨论协商,然后确定方案。对于决定撤销或者合并的专业,应该做好教师和学生的安排工作。
关于在今年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试行劳动实习制度的步骤和做法,待有关规定制出后,另行下达。
中共中央国 务 院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发至省级有关部门)
在高等教育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学校都要贯彻执行中央统一的方针政策;都要遵守中央统一规定的教学制度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都要按照全国统一的高等教育事业规划和计划办事。
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中央教育部),国务院其他各部、委(以下简称中央各业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对高等学校的管理工作进行适当的分工合作,共同办好高等学校。
(一)编制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划和事业计划,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停办和领导管理关系的改变,提出高等学校的发展规模和修业年限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批准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
(二)规定高等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制定原则,并组织制定指导性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统一规划高等学校通用教材的选编和审查工作;拟定高等学校师生参加生产劳动、生产实习等规章制度。
(三)制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规章制度;推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和学术交流;审核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的方案。
(四)确定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名单、专业和招生计划,对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统一的管理。
(五)组织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协助国家计划委员会编制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研究生统一的分配计划;主持和配合有关部门管理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劳动实习工作。
(六)提出任免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正、副校院长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制定高等学校教师的培养、进修、提升和调动的规章制度;审批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的名单。
(七)对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和学生的生产劳动,进行督促和检查。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度和中央教育部的规定,拟定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中的实施办法。
(二)对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划、事业计划和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修业年限提出建议。
(三)根据中央教育部规定的原则和分工办法,制定指导性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编和审查通用教材,安排高等学校学生在本部门所属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生产实习,和组织教学经验的交流工作,管理分配到本部门及直属单位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劳动实习工作。
(四)对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培养研究生工作、师资培养工作、总务工作和学生的生产劳动,进行督促和检查。
(五)提出任免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正、副校院长的建议,经中央教育部转报国务院批准。
(一)督促检查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各项计划和规章制度。
(二)对本地区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调整,学校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修业年限提出建议;对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事业计划提出建议。
(三)协助中央教育部和中央各业务部门,检查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情况,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四)加强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安排学校师生的社会活动和生产劳动;解决学校生活和其他由地方负责的物资供应问题;对学校的总务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劳动实习工作。
(五)负责领导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各项工作;提出任免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正、副校院长的建议,经中央教育部转报国务院批准。
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应该切实做好上述行政管理工作,直接管理一部分高等学校,并在工作中同时对中央教育部负责。各省、市、自治区有关业务厅、局,可以协同高教(教育)厅、局分工管理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高等学校,并在工作中接受中央有关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
一九六三年四月八日至二十五日,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高等学校专业调整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华北、东北、中南、西南中央局宣传部,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和中央各部、委教育司(局)的负责同志等共一百零九人。会议的内容是:第一,研究加强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和管理问题;第二,研究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修业年限和发展规模等问题,并对中等专业学校问题交换了意见;第三,研究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劳动实习问题。
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试行草案)》。大家赞同这个文件的内容,一致认为,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要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的制度。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是办好高等教育的关键。在高等教育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学校都要贯彻执行中央统一的方针政策;都要遵守中央统一规定的教学制度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都要按照全国统一的高等教育事业规划和计划办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改进我国高等学校的工作,更有成效地为祖国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
近两年来,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对高等学校进行了全面的调整。由于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学校和精简教职工,因而还来不及通盘考虑和妥善解决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修业年限和发展规模等问题。现在,调整学校的工作已告一段落,大家都迫切要求将这些方面确定下来,以便学校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逐步提高教学质量。
从总的方面来看,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经过两年来的调整,已比过去较为合理。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专业设点偏多或偏少;有的专业业务范围偏窄或偏宽;有的专业条件太差,还有一些空白点或薄弱环节。经过这次会议讨论,一致认为需要按照下列原则进一步进行调整:
第一,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在专业划分和名称上必须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教育部共同拟定的《高等学校通用专业目录》和《高等学校机密、绝密专业目录》为准。
第二,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应该做到各科各类专业基本齐全。对于现在的空白点(主要是理科专业的某些专门组)或薄弱环节,应该区别轻重缓急,根据可能条件逐步补齐或加强。
第三,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要力求比例恰当、分布合理。文、理、工科各类专业,一般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安排;林科、财经、政法、体育、艺术各类专业,一般在大区范围内统一安排;农科、医科、师范各类专业,一般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安排。国防建设和发展新科学技术所需要的专业,应该集中在有条件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中设置;一般高等学校原则上不设置这方面的专业。
第四,为了集中力量提高质量,在今后二三年内,除由教育部指定少数学校筹办空白的专业(包括理科专业的某些专门组),或为加强薄弱环节而增设少数专业外,一般不再增设新专业。今后所有高等学校增设新专业,都必须具备一定的师资、设备条件,并经过教育部批准。
高等学校的修业年限,应该根据国家建设对培养人才在数量和质量的要求和办学的经济原则加以确定。各类学校和各种专业,可以因性质、任务和条件的不同,而有不同的修业年限。
第一,综合大学的修业年限,除北京大学理科的部分专业为六年制以外,一般为五年。少数学校和专业,由于专业的特点、现有的条件和国家建设的需要等原因,可以保持四年制不变。
第二,高等工业院校的修业年限,除清华大学为六年制以外,一般为五年。为国防工业服务的少数专业和其他性质特殊的个别专业的修业年限,经教育部批准,可以定为五年半或六年。少数学校和专业,由于专业的特点、现有的条件和国家建设的需要等原因,可以保持四年制不变。
第三,高等医科院校的修业年限,除中国医科大学为八年制以外,一般为六年。现有五年制学校,将在一九六六年以前分期分批改为六年制。
第四,高等农业院校的修业年限一般为四年,有些学校和专业为五年。
第五,林科、师范、政法、财经、体育、艺术等院校的修业年限一般为四年,少数学校和专业为五年。
第六,各专科学校的修业年限,维持现有的年限不变为二年制的不改为三年制。
高等学校的发展规模,应该根据有利于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和合理使用人力、物力的原则,通盘考虑,合理安排。既要从学校的性质、任务和条件出发,又要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规模过大,不好管理;规模过小,也不经济。一般讲,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和一九五七年以前建立的老校的规模可以稍大一些,一九五七年以后新建的学校的规模应该小一些;工科院校、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的规模可以大一些,艺术、体育、财经、政法、农林院校和医药院校的规模可以小一些。
根据这些原则所拟定的高等学校的发展规模方案,一九六七年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约可达到六十九万人,一九七二年约可达到八十万人。按照这个设想,可以做到在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基本上不建新校,在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只建少数新校。
上述设想的高等教育总的发展规模是否适当,还要根据国家建设事业的需要和国家可能给予高等教育事业的投资等条件,进一步加以研究,才能最后确定。
会议认为,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应该将一部分现在由省、市、自治区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上交给中央各部门直接管理。这只限于面向全国或面向大区的学校,主要是单科性的工学院和林科、水产、财经及政法院校。
全国现有三十一所综合大学,其中教育部直接管理的十所,省、市、自治区直接管理的二十一所。省、市、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综合大学的毕业生,绝大部分将做中学教师。因此,应该明确规定,这些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中学师资。综合大学和师范学院的毕业生同时在中学任教,可以互相取长补短,这对于提高中等教育的质量也是有利的。
全国现有体育院校十所,艺术院校二十所。这些学校的专业划分得很细,只培养专门从事体育运动和艺术工作的专门人才;但是,大部分毕业生却要做教师。由于他们所学的知识、技能的范围较窄,既不能完全胜任教师工作,又容易不安心工作,问题较多。各地普遍反映这些学校很难办。经过研究,大家的意见是,中央体委和文化部直接管理的少数学校(文化部还委托省、市、自治区文化厅、局管一部分),今后仍应继续培养体育、艺术专门人才;其余的体育学院和艺术院校应由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直接管理,并以培养中学教师为主要任务。
过去两年,中等专业学校有了大幅度的调整,这对减少城镇人口和精减教职工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今后国家建设的需要考虑,中等专业学校的校数和学生数都减得多了一些。现在全国共保留中等专业学校一千二百七十六所,比一九五七年还少四十四所,有些地区还裁并了一些条件较好的老学校。现有在校学生五十三万人,比一九五七年还少二十四万人,比现有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少三十万人。这种情况如不加以改变,将会影响国家建设的需要,特别是影响到直接或间接地为农业实现“四化”所需要的技术人员,还会加重高等学校的负担,造成把高等学校毕业生当做中专毕业生使用的不合理现象。因此,必须提请各地区、各部门予以重视,并采取从已经决定裁并的学校中再保留一部分学校(有的学校可以保留摊子,暂不招生)的办法,来改善现有的状况。今年下半年,我们还准备召开专门会议,进一步研究和解决中等专业学校的问题。
根据总理的指示,会议讨论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劳动实习的问题。这个问题,去年总理曾有过明确的指示,但是由于我们误认为劳动实习就是毕业后的见习,因而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延误了一年,这是应该引为教训的。
到会同志听到了总理的指示以后,一致拥护将过去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改为先劳动实习一年再见习一年的制度,认为这是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的重大措施,意义非常深远。建立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劳动实习制度,有利于加强对青年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培养坚强的革命后代和防止修正主义;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执行理论与实际联系的方针,使青年知识分子受到更多的实际工作锻炼,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进行毕业生分配工作,合理使用专门人才。
会议认为,实行劳动实习制度,是涉及几十万学生的大事情,任务艰巨,影响很大,需要请中央正式公布办法,并成立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
关于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修业年限和发展规模的具体方案和各地区上交学校的名单,我们将与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商定后,另行报请国务院核定。
以上报告,是否有当,请指示。
教育部党组一九六三年六月十八日
[1]陆,指陆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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