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63-6-15 作者:[待确定]
花县县委的报告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揭发的材料看来,最近几年封建残余势力的破坏活动是十分猖狂的。这里,一方面说明,在社会主义的整个过渡时期中,阶级斗争是长期存在的,有时高一阵,有时低一阵,有时是很激烈的;被推翻的地主阶级的复辟活动是不会停止的,他们总是“捣乱——失败——再捣乱——再失败,直到灭亡”。因此,需要经常对干部和农民进行阶级斗争的教育,从思想上把他们武装起来。另一方面说明,过去我们对地、富、反、坏分子的管制还缺乏一套周密的办法,或者没有把这些办法向群众交代清楚,使四类分子有空子可钻。不是发生过地主分子利用社员资格打击干部并篡夺了生产队的领导权吗?不是发生过许多地主、富农因为义务劳动少和不完成“定勤”任务而大搞“自发”活动获得暴利吗?不是发生过四类分子担任水电管养员、饲养员等而乘机破坏机器和耕牛的严重事件吗?因此,必须对地、富、反、坏分子加强管制和改造,在政治上、经济上、组织上做出必要的规定,最大限度地限制他们的复辟和破坏活动。
这个报告已经转发各省(区),现作了些修改再刊登于此,请各地委、县委在社会主义教育的试点公社中,组织贫、下中农的代表讨论一下花县县委提出的12条规定(草案),把讨论中提出的意见整理上报省(区)委,由省(区)委汇总后报中南局,以便修正补充后报请中央批示。
1963年6月26日
我们在结束了县的三级干部会议之后,立即抽调了一批干部到炭步公社搞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试点,并于6月6日召开了公社、大队、生产队和贫农积极分子参加的会议。会议的第一单元开了7天,已经结束,转上了第二单元。从第一单元揭“盖子”所暴露出来的问题看,当前农村的阶级斗争是相当激烈和尖锐的,封建残余势力从各个方面向我们进攻,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主义阵地的巩固。根据到会干部和贫农积极分子的揭露,地、富、反、坏分子以及部分的地、富子女的破坏活动,已经达到了相当惊人的程度。全公社共有四类分子767户,1176人,近两年来,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的有579户,849人,占四类分子总人数80.6%。同时,还查出土改复查时改定为其他成分的地主79户,有破坏行为的37户,占48.6%;富农41户,有破坏行为的18户,占43.8%;1958年以后摘掉帽子的地主分子102人,有破坏行为的67人,65.6%;摘掉帽子的富农分子126人,有破坏行为的55人,占43.6%。此外,揭发出漏网地主2户;有145名四类分子及其子女,改名换姓,隐瞒成分,外流到广州、佛山等大中城市、机关企业和外地农村。这些人的破坏活动,更加疯狂和嚣张,特别是近两年来,有的公开造谣,恐吓干部,拉拢群众,组织外逃,宣传变天;有的则隐蔽下来,伺机报复。这种情况,不能不引起我们的严重注意。
会议揭露出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是多方面的,手段是非常恶毒的。有的通过混进来,拉过去的办法,篡夺了生产队的领导权,这样的生产队初步揭发出31个,占参加会议的255个生产队的12.2%。有的混进国家机关、企业部门,假装积极,骗取信任,混入党内和干部队伍。同时,有些地、富分子更明目张胆地进行反攻倒算,收回土改时分给贫农的房屋,追索解放前的旧债,甚至出现了逼死人命的严重事件。至于农村中的业余剧团、体育队、武术社,有些也被四类分子混了进去,他们利用这一机会进行反革命、反现实的宣传活动,演色情戏,唱黄色歌,讲“咸湿古”(黄色故事),写反动诗、毒化青年,煽动不满。更为普遍的是,阶级敌人利用农村中的封建迷信,装神办鬼,以求神治病为手段,愚弄农民,进行阶级报复,严重损坏农民的身体健康,个别的受害农民甚至已成残废。
问题越来越看得清楚,农村中的封建残余势力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前一个时期农村中的投机倒把活动(群众叫做搞自发)之所以泛滥,完全是和封建残余势力的复辟活动一脉相通的。据会议暴露的材料统计,全社图利千元以上的投机倒把案件共40多宗,其中属地、富、反、坏分子的就有20多宗,占50%以上,其他的也或多或少同他们有关系。至于四类分子不完成国家的派购任务和生产队的“三定”任务,损公肥私地进行开荒、养群鹅、群鸭,则更是普遍的现象。
到会的干部和贫农积极分子,通过揭“盖子”、查危害、回忆对比以后,已经激发起新仇旧恨,纷纷提出关于加强管制和改造四类分子的意见。我们认为干部和群众的这种要求是可贵的,是正确地反映了客观真理的。事实上,土改以来,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并没有停止过,他们总是“捣乱——失败——再捣乱——再失败,直到灭亡”。我们认识到,对待阶级敌人,不能有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必须紧紧地依靠贫、下中农,团结中农,对他们的破坏活动,随时进行坚决的斗争,直到阶级完全消灭为止。因此,我们根据会议中干部和群众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初步地制订了“关于加强管制和改造四类分子的12条规定(草案)”,作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打击敌人的武器,给四类分子以政治上的打击、经济上的削弱、行动上的限制,借以达到打击、分化、瓦解、孤立敌人,巩固农村社会主义阵地的目的。
以上报告当否,请指示。
一、在这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对地、富、反、坏分子的破坏活动处理办法是:什么时候破坏什么时候斗争,大破坏的就大斗争,小破坏的就小斗争,谁破坏的就斗争谁,不破坏的就不斗争。有破坏行为者,真正彻底坦白,决心悔改,从宽处理;抗拒改造,继续破坏,从严处理。
二、土改时划为地主、富农成分,复查时改定为其他成分者,从复查后至现在,一贯对党、对政府不满,坚持反动的阶级立场,以人民为敌,有严重破坏行为者,应划回土改时评定的成分。经群众讨论公认,确实没有破坏行为者,仍按复查时改定的成分不变。
三、有些队土地改革不彻底,有明显的漏网地主、富农,在这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除个别确实改造好了的,经群众讨论决定,可以不重新划为地主、富农成分外,其他都要重新划定为地主、富农成分。
四、凡是摘掉帽子的地、富、反、坏分子,要重新排队,逐个审查,有破坏行为的,一律重新戴上帽子。今后地、富、反、坏分子经过长期改造,一贯表现奉公守法,积极参加劳动,经过贫农委员会同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摘掉帽子;发现有破坏行为的,经贫农委员会讨论决定,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什么时候破坏,就什么时候重新戴上帽子。
五、对地主、富农的子女戴不戴帽子的问题,要区别对待。凡土改时年幼未参加剥削行为者,一般的可不戴地主、富农帽子;但如一贯坚持反动的阶级立场,以人民为敌,有严重破坏行为者,可以戴上地主、富农帽子。
六、在这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对于地、富、反、坏分子重新排队审查后,凡是变更阶级成分的,都要经过贫农委员会讨论决定,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然后,出榜公布,使群众家喻户晓,便于对他们实行监督改造。
七、地、富、反、坏分子只能规规矩矩地参加劳动,服从改造,不准乱说乱动,离开生产队要向贫农代表小组和生产队长请假,归来要报告;来客要登记,客走要注销。地、富、反、坏分子不能拥有任何武器(包括猎枪、弹药、大刀、长矛等),隐藏者依法惩处。今后对地、富、反、坏分子,要建立档案,由大队治保委员会管理。所有地、富、反、坏分子迁出迁入,档案材料随人移交当地管理部门,便于掌握和监督改造。
八、地、富、反、坏分子,不能做人民公社的正式社员,一律做预备社员。已经摘掉帽子的可以作正式社员。预备社员与正式社员的区别:(一)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开会不能同正式社员坐在一起,讨论问题时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三)对生产队的队务活动无权过问;(四)派义务劳动要比正式社员多派1倍;(五)劳动不能派轻工。地、富、反、坏分子中的受管制分子,还应当进行监督劳动。
九、地、富、反、坏分子一律不能当干部和当会计员、记分员、仓库保管员、驾驶员、水电管养员、饲养员、肥料员、卫生员、保育员等;地、富子女留居农村的应当一律参加生产劳动。
十、地、富、反、坏分子的家庭副业,允许按照“六十条”的规定经营。在完成生产队定勤任务和义务劳动的基础上,可以饲养少量家禽家畜,但不许超过一般社员的数量,更不允许饲养群鸭、群鹅和母猪。至于占用生产队的土地和违反政策规定进行开荒,则应坚决处理并进行斗争。
十一、地、富、反、坏分子,凡是不完成国家的派购任务和生产队的“三定”任务,要一律进行清算,责令限期完成,抗拒的要进行斗争。地、富、反、坏分子破坏集体和国家公共财物的,有盗窃行为的,除按原价赔偿外,还要根据情节重,加以处罚,或者追查刑事责任。
十二、地、富、反、坏分子,凡是外流其他地方从事其他工作,或由生产队派出外地搞副业生产的,应当追回生产队参加农业生产劳动,进行监督改造;如本人无劳动能力,依靠在城市中就业的子女生活者,可不追回生产队。
来源:《中南通讯》1963年第20期(总第60期)196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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