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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财贸办公室、中央清仓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商业部门清仓损失审查核销情况的报告

日期:1963-6-17 作者:[待确定]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委员会,国务院财经各部门:

中央、国务院同意财贸办公室和中央清仓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商业部门清仓损失审查核销情况的报告》。现在把这个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商业部门的清仓工作是很有成绩的。但是据了解,也有不少单位在报销损失中,采取了轻率的态度,随意扩大国家的损失;更严重的是,有些单位故意弄虚作假,浮估冒报,趁机捞一把。这是官僚主义、本位主义、分散主义的表现,是铺张浪费、贪污盗窃的温床。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和中央清仓核资领导小组的意见,商业部门应当把清仓损失报销工作的认真检查,作为增产节约和“五反”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不论是已经审批过的损失和没有审批过的损失,都要在这次“五反”运动中,发动群众,进行一次检查,坚决揭发和纠正上述各项错误的做法。在检查当中,过去有虚报损失的单位,只要主动查清问题,如实上报,一般可以不予处分或者从轻处分;但是如果继续弄虚作假,掩盖错误的,必须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损失核销后,残次积压商品如何处理,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残次积压商品的残值余值还有八十亿元,这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各级党委必须督促商业部门,积极设法加工改制,降级使用,调剂推销,尽可能减少损失。中央和国务院责成各级经委协同有关部门,把这些需要加工、改制和修理的商品,统一考虑,指定适当的生产单位,担负加工改制和修理的任务,解决加工改制和修理中所需的原料、材料、辅料和技术力量等问题。商业清仓物资中需要转移给有关部门处理的专用物资,有关部门有收购移交办法的,按已有的办法收购移交;没有收购移交办法的,由商业部门分别同有关部门商定收购移交办法,进行妥善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对待这个工作。商业部门急需的仓库,请各级党政领导部门尽可能给予适当的安排和帮助。

这个报告,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如需下达,望将报告中的绝对数字,全部勾去。

中共中央国 务 院一九六三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商业部门清仓损失审查核销情况的报告

中央、国务院:

两年来,商业各部门通过清仓核资工作,查出了大量的由于商品残次废滞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为了审查核销这些损失,落实库存,并且吸取教训,改进工作,我们从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份起,对商业各部门的清仓损失进行了审批。这个工作是按照不同情况分别进行的:商业部和供销合作社的清仓损失,由我们会同有关部门,选择了若干重点地区和重点商品,在北京集中进行审批;不属于上述集中审批的清仓损失,则在省、市、自治区党委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粮食部和外贸部的清仓损失,由粮食部和外贸部分别会同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批。

在北京集中审批的部分,是由我们协同国家经委、商业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农机部、供销合作总社等有关部门和各中央局经委、财办的同志进行的。审批的地区是辽宁、黑龙江、河南、山东、陕西、甘肃、四川、北京、上海等九个省市和天津、重庆、广州等三个地区的一级批发站。审批的商品是五金、交电、化工、科学研究用品、医疗器械、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七种。审批的原则是尽可能实事求是、从严掌握,即是:要求报销的损失,必须情况清楚,理由充足,证件完备,才能批准核销。所有要求报销损失的商品,凡是能削价处理的不报废,能少削价的不多削,能加工改制利用的尽量加工改制利用,力求物尽其用,货不弃地,为国家减少损失。目前,在北京集中审批的部分已经基本结束了,只留下一个小型的报损物资的样品陈列室,供有关部门和有关同志内部参观,吸取教训。

除了在北京集中审批的部分以外,其余地区其他商品的削价报废损失,我们根据前一段审批工作的经验,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协同有关部门,拟定了从严核销损失的办法和控制指标,发给各省、市、自治区,由他们负责审查核销。这部分损失,预计多数地区在七月底以前,可以基本上核销定案。粮食、外贸系统的清仓损失大体也可以在七、八月份审批完毕。此外,商业各部门还有一部分丢失短少和贪污盗窃等方面的损失,则须要结合增产节约和“五反”运动,进一步查清落实以后,再作处理。

现在将商业供销系统清仓损失的审批情况和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各地要求核销的清仓损失有多少?

商业供销系统,经过两年来比较全面彻底的清仓核资工作,共查出“有问题”的商品约一百五十亿元,相当于同期商业供销系统库存总值三百五十二亿元的百分之四十二。加上外贸系统的“有问题”商品约九亿元,粮食系统的“有问题”商品约四千万元,合计商业各部门共有“有问题”的商品约一百六十亿元。除此以外,商业各部门还有属于丢失短少、贪污盗窃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共约八亿元(不包括赊销、预付、预购定金等方面的呆账损失)。

所谓“有问题”的商品,是指库存中残、次、废、滞的商品和进价过高的商品。这些商品,绝大部分已经无法按原来的价格销售,必须采取削价和报废的办法进行处理。在没有实际处理以前,有必要按照商品的不同情况,把库存的账面价值落实下来。落实库存所产生的损失,向国家报销,由财政给予弥补。这些商品,有的是没有使用价值的废品,甚至是弄虚作假的产品;有的是粗制滥造,质量低劣,或者质量虽好,价格过高的商品;有的是存量过大,短期内无法销售的商品;有的是属于专用性质,无法在市场上销售的物资;有的是霉烂变质、残次破损或者过期失效的东西;还有“指山买木”、“指水买鱼”,以及丢失短少,贪污盗窃,账面上有数字,实际并无商品的虚假库存;等等。看一看这些削价报废商品的目录,看一看这些商品在生产和经营中所造成的损失,实在是令人痛心的。

在商业供销系统的上述一百五十亿元“有问题”商品中,各地要求削价报废作为损失报销的部分,共有一百零五亿元,即占这些有问题商品原值的百分之七十;其余四十五亿元,即占原值百分之三十的部分,作为削价报废以后的余值和残值,在商品销售处理以后还可以收回。这是各地提出来的数字。一年多来,各地上报的“有问题”商品和提出要求核销的数字,总是一次比一次大,越报越多。

根据若干地方的典型材料和过去初步了解的情况看,上述要求报销的损失数字,显然是偏大的。有些本来可以不报废的要求报废,本来可以不削价的要求削价,本来不应该在清仓损失范围内报销的要求报销,有的甚至浮估冒报,扩大损失。因此,通过审批工作,严格地进行审核,把原报的损失数字大大加以压缩,是完全必要的。

二、各地要求核销的数字可以削减多少?如何削减?

现在在北京集中审批的部分,已经基本上结束了,由省、

市、自治区负责审批的部分,正在审批中。预计只要工作做得好,力争把原报损失一百零五亿元削减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把损失数字压缩到八十亿元左右,是可能做到的。

从我们在北京集中审批的情况看,削减损失主要通过以

下几个途径:

(一)由报废改为加工改制。即是原来要求全部报废的商品,经过研究,认为还可以加工改制利用,不必报废。这次各地上报要求报废的量具刃具、工具配件、颜料涂料、医疗器械等商品中,经专家鉴定,可以加工改制利用的商品很多。例如,北京、甘肃、辽宁化工公司库存的“活性炭”,脱色力低,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要求报废处理。这次经过专家鉴定,认为还可以通过加工,重新恢复脱色能力。这样,只要开支一部分加工费用,就可以利用起来,而避免全部作损失报销。

(二)由报废改为降级使用。即是原来要求全部报废的商品,经过研究,认为可以降级使用或者改作其他用途,不必报废。这次各地上报要求报废的仪器仪表、微量天平、显微镜、木壳血压器、人体温度计、研磨工具、切削工具、电阻电容器、高级绝缘材料等商品中,经专家鉴定,可以降级使用的商品也很多。许多商品虽然质量低劣,达不到原来的要求,但是把它使用在要求不高的地方,或者使用在其他别的用途上,还是可以利用的,不必作报废处理。例如,仪器仪表、微量天平、低倍显微镜等,虽然结构粗糙,精密度达不到规定标准,不能作科学研究之用,不能在正式生产中使用,但是使用在别的方面,比如售给中等技术学校作教学用具,还是很好的。又如,黑龙江五金公司库存的“机用锯条”,硬度不够,原来要求报废,但经商业部调给上海挑选试销,降为三级品出售,还是可以卖掉的。这样,只要适当削价就可以推销,避免全部报废,扩大损失。

(三)由削价改为原价保管。这次各地上报提出要求削价的商品中,有一部分商品,质量是完好的,价格也不高,只是由于缩短基本建设战线和压缩集团购买力等客观原因,或者由于销路狭小、存量过大,短期内难以销售,因此要求削减价格,落实库存。例如扩音器、高音喇叭、建筑小五金、大型医疗器械、电焊工具、酸性染料等。考虑到这些商品的积压,是经济调整中出现的暂时现象,而且这类商品许多带有专用性质,即使削减价格,一时也不容易卖出,所以决定还是原价保管,积极推销,不作削价处理。这样就可以少报销一部分损失。

(四)由多削价改为少削价。在审批当中,发现有些商品虽然应当削价,但不需要削价很多,就可以推销处理。有些原来要求大大削价的商品,实际下边正在出售,而出售的价格并不那么低。这种要求多削价的情况,在各地报损材料里面,是大量存在的。考虑到削价过多,并不是真正落实库存,而且将来实际销售结果,容易形成虚假利润,对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实行经济核算极为不利。因此审批当中,对这些商品的削价幅度,尽可能作了合理的改正。这样也减少了一部分损失数字。

在进行联合审批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注意了加强思想工作,克服了有些同志的某些思想障碍,批判了一些不正确的认识。比如说,清仓工作已经进行了两年,报损数字经过各级领导层层签字,为什么还要再审;比如说,这样进行核减,只是推迟报损的时间,将来还要再来一次清仓报损;比如说,现在库存商品的账面价格落实得低一些,将来卖的时候价钱高一些,可以有利于扭转企业的亏损;比如说,积压商品这么多,利息负担重,多报一些损失,“早剃头早凉快”,早卸包袱;等等。同时,另一方面,我们还注意了技术鉴定工作,请专业部门支援,向专家求教,克服了商品知识不足的困难。某些损失数字较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能不能加工改制,能不能降级使用,应当如何削价等等,我们邀请国家计量局、化工部、一机部、四机部、轻工业部等有关部门,委派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协同商业各公司的专家,组成专业小组,对这些商品,逐一进行研究化验,逐一鉴定,分别作出结论。以国家计量局为例,他们动员了全局力量,将商业部门要求报废的八十种量具、仪器、电阻电容器等,作了一千七百多次检验,然后作出结论。许多原来要求报废的,经过鉴定,改为降级使用或加工改制利用。这样,不仅减少了国家的损失,而且也为今后处理这些商品,找到了适当的门径。

这次在北京集中审批的工作,总的说是:核销了损失,落实了库存,总结了经验,鉴定了商品,并且学习了商品知识,成绩是很大的。但是,集中审批只能就商品的质量,就各地带来的材料和样品,进行审查鉴定,至于这类商品的数量多少,有无弄虚作假,有无重复报损,我们把握不足。据了解,报损当中浮估冒报,重复上报的情况是很多的。这种情况的形成,有的是故意作假的;有的则是由于机构改变,分工不明,分次上报,工作上发生漏洞形成的。最近不断收到这方面的来信和揭发,看来,即使经过审查核销的部分,虚假也还不少。有些地方的经验证明,在这次“五反”运动中,把清仓报损工作进行彻底检查,不仅可以揭发出许多官僚主义、分散主义、本位主义的事实,减少铺张浪费的可能,使贪污分子藏身无地,而且还可以为国家挽回大量损失。我们建议,把检查清仓报损工作,作为商业企业增产节约和“五反”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论是这次在北京集中审批的,不论是由各地分别审批的,也不论是还没有经过审批的,都要在这次增产节约和“五反”运动中,由原报损的基层单位将损失情况向职工群众公布,由职工群众逐一核对,凡是错厂的,都应当切实改正过来,上报主管部门。经过审批,群众没有意见,核对无误的,由有关负责人员,包括会计、保管签字盖章,作为会计凭证,妥为保管,以备查考。

现在许多地方正在进行审批。有些地方反映,工作还做得不够细致,不够深入。浮估冒报和多报重报的部分,还没有完全审查出来。我们要求各地在审批工作中切实按照如下的原则办事:一切清仓损失,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掌握,认真审查;必须寻根究底,有根有据,确有把握,才能核销落案;所有在清仓报损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趁机捞一把的,必须彻底查究,严肃处理;其中情节恶劣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贪污盗窃、削价私分的,要按规定追查办理。处理这样一大笔损失,不从严掌握,不依靠群众查清落实,是不行的。怕麻烦,草率从事,也是不行的。

三、残值余值八十亿元的商品如何利用,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前述商业部门清仓中查出的有问题商品一百六十亿元,除了核销八十亿元的损失以外,还留有残值和余值八十亿元。核销损失,只是除掉了原来库存价值的虚假成分。把库存商品的账面价格落实下来,这还只是做了清仓处理工作的第一步。更重要的,还必须把留有残值余值的残次积压商品,千方百计地设法处理推销,该加工改制的加工改制,该降级使用的降级使用,该调剂交流的调剂交流,该大力推销的大力推销。八十亿元的残值余值,应当看作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利用得好,可以在生产和供应上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利用不好,就会继续造成损失,正像有些同志所担心的那样,将来会再来一次新的损失报销。处理推销,这是一项比核销损失更为艰巨、更为复杂的任务。既需要商业部门上下努力,抓紧处理;更需要工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完成任务。有关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六项:

(一)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加工、修理和改制。在商业各部门核销损失以后所留的八十亿元残次积压商品中,大约有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即约二十亿元,需要加工、修理和改制以后才能出售。对于这部分商品,应当选择损失最小、发挥物资效能最大的处理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加以处理。商业部门当前的主要顾虑是加工修理费用过高,而工业企业一般又不乐意接受这项任务。因为,第一,工业企业的生产任务已经定下来了,接受加工、修理和改制任务,可能影响计划内生产任务的完成。第二,搞加工、修理和改制的工作,需要比较熟练的技术工人才能胜任,有的单位反映技术力量不足。第三,加工、修理和改制所需要的原料、材料和辅料没有着落。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在各级经委主持下,邀同有关部门,成立专门的处理小组,把商业部门需要加工、修理和改制的商品,统一纳入计划,就近指定原生产单位或有关单位,担负这项任务。技术力量不足的,由主管部门设法调整调配。所需原料、材料和辅料,由各级物资部门协助解决。

这些商品在加工、修理和改制的时候,应当经过试制和试销的过程。技术确实没有问题,市场确实有销路以后,才能成批地加工、修理和改制,以免造成新的积压和新的损失。

(二)积极处理降级使用的商品。在商业部门库存的残次积压商品中,还有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即约二十亿元左右的商品,不合乎规定的质量标准,必须降级使用。对于这部分商品,应当联系有关使用单位,积极设法处理推销。据反映,有的地方因为这类商品不合标准,不许在市场上出售。我们认为,不合规定质量标准的产品,不能继续生产,不能使用于科学研究部门和生产部门,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这些产品既然已经生产出来了,就应当在不影响科学研究和生产的前提下,尽可能设法利用。可以降级使用的,应当允许降级使用;可以改变用途使用的,应当允许改变用途使用。只有量材使用,才能货不弃地。商业部门在处理这些商品的时候,应当经过技术鉴定,在商品上标明是处理物资,并说明质量情况,以免好坏混淆,影响使用效果。在降级使用的这部分商品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可以作教学用具使用的,建议商业部门把这些商品,按照各种学校的不同教学要求,分别搭配成套,印出目录,附以必要的说明,商同教育部门,设法推销给学校作示教用具。

(三)专用物资“归口”处理。在商业各部门库存的残次积压商品中,大约有百分之五左右,即约四亿元左右的商品,是属于应当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统配部管物资和军用物资。如铈镁合金、钨合金、专用的军用电讯器材等。这些物资是商业部门“大购大销”的时候,跨行跨业采购进来的。目前商业部门无法处理,市场上没有销路,也不便在市场公开出售。还有一部分商品,本来应当是其他部门经营的,比如皂用香精和化妆香精,是一种工业原料,基本上是轻工部门使用的,生产和供应也是由轻工业部安排的。但是,前几年,商业部门也购进不少。现在全国商业部门库存的香精约有五千多吨。类似的专用物资,还有不少。这些物资,如果不由主管部门设法利用,商业部门就无法处理,存放时间越长,损失就越严重。我们意见,属于物资部门经营的物资,应当交由物资部门收购处理;属于部管统配物资,交由主管部收购处理;属于专用物资,交由有关的专业部门收购处理。关于香精问题,已经同轻工业部协商,订出移交处理方案。有关其他物资的处理问题,建议商业部商同其他有关部门,一个一个地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在清仓核资中,已经规定有收购移交办法的,按已有的办法收购移交;没有收购移交办法的,由商业部门分别同有关部门商定收购移交办法,妥善处理。

(四)积极组织交流,设法推销。在商业各部门库存残次积压商品中,有一部分是属于一个地区范围内销量小、存量大的性质。这些商品如果能够调到别的地区,还是可以找到一定销路的。也有些商品,质量不好,存量很大,削价以后,也须要向其他地区寻找出路。例如重庆、成都两地的仓库中,存有供中医针灸使用的银针和钢针三百六十万支,这么多的存量,如果不设法调出,即使削价再低,也无法销售。又如辽宁省存有各种油石五百五十三万块,这些油石质量很差,不能按照原来的用途磨制精密的工具,必须削价出售,作普通磨石使用。但是存量过大,如果不设法外调,存放在原来的地方,即使削价再低,也卖不了多少。看来,这类商品有必要由上级商业部门组织一定的调剂交流。不能因为这些商品大多是“三类物资”,不属调拨范围;因而不积极设法去组织。此外,为了处理这些商品,各地还必须采取各种有效的办法,如设立专柜、摆摊赶集、推车下乡等,积极设法推销。

应当说明:商业部门在处理残次积压商品的时候,销售价格仍然应当按照物价分工管理权限的规定,由主管物价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商品物价政策去确定。这次审批损失时使用的价格,只是落实库存的账面价格,不能简单地根据这个价格去销售处理。

(五)适当解决包装和仓库问题。在商业各部门库存残次积压商品中,大约有百分之三十左右,即约二十多亿元,是按原价保管的。这部分商品短期内难以销售处理,需要较长时期的保存。其他大量削价处理的商品,短期内也不可能销售多少。这些商品都必须妥善保管,才能避免扩大损失。根据我们在审批工作中了解,不少商品损失,主要是由于包装不好,或者没有包装造成的;也有的是由于仓容不足,露天堆放造成的。我们意见,为了把这些商品保管好,避免继续扩大损失,商业部门必须重视仓储保管工作,定期检查、翻晒,定期进行养护,需要转移保管,改善保管条件的,应当尽可能设法转移到比较妥适的地方。为了避免今后发生类似的损失,我们建议,把包装用品列入生产部门的生产计划,由计委统一安排;建议在今后基本建设计划中,对商业仓库的修建,给予必要的考虑。目前商业仓库特别缺乏的地区,建议由当地党委和人民委员会从基建“下马”和停产并厂单位的仓库中,适当调剂一部分。同时,还可以考虑由商业部门修建一部分简易仓棚,把不宜于露天存放的商品,迅速地移放到仓库或仓棚里去。

(六)解决资金利息问题。这次清仓报损以后,商业各部门库存中留下的八十亿元残次积压商品,如前所说,须要经过一系列的工作,才能推销处理。其中有些商品短期内很难处理完毕。这些商品在存放期间所需要的资金和利息,如果继续由基层企业负担,就不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不利于它们改善经营管理。这些商品是:五金、交电、化工、医疗器械、科学研究用品、化学试剂、建筑材料、文化体育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等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考虑,这些商品存放期间所需要的资金和利息,可以统一由商业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统一向银行贷一笔款,以专用资金形式,拨给企业,利息由主管部门负担。今后随着这些商品的处理,将资金分期收回,归还银行贷款。至于百货、纺织品、药品、食品、烟酒、煤炭等商品,则仍然和正常商品一样,由企业在一般资金中自行解决,不另拨专用资金。同时,为了便于督促检查,便于加强管理,我们准备将这些由主管部门拨给资金负担利息的商品,和其他一般正常经营的商品划分清楚,由企业在经营中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以便善始善终地处理好这个问题。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商同人民银行总行拟订,报经批准后下达执行。

四、应当记取的经验教训

这次审批工作,是对过去几年商业经营管理的一次大检查,商业经营管理方面的许多问题,可以从这些巨大的损失当中系统地显露出来。为什么商业部门的清仓损失这样大?从我们在北京已经审批过的材料分析,主要是盲目购进了大批没有使用价值的废品,购进了一批质量低劣和质量虽好但价格过高的商品,还有一部分是由于保管不善、包装不好等原因造成残次破损霉烂变质的。这些损失中,属于商品质量和价格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估计大体上占损失总额的三分之二左右;属于经营过程中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估计大体上占损失总额的三分之一左右。

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造成损失的原因,一部分是工业生产中造成的,一部分是商业经营中造成的。由于有些工业单位盲目追求产值,追求利润,不根据实际需要,不按照设备技术条件的可能,盲目生产,因而生产了大批的废品次品。由于商业部门经营管理混乱,保管不善,许多单位为了盲目追求收购数字,不从市场实际需要出发,不计盈亏,不讲核算,盲目收购,造成了很大损失。而这种盲目收购的结果,反过来又大大助长了工业部门的盲目生产。此外,财政银行在前几年也放松了对工商财务的监督,在贷款供应上要求多少供应多少,这也使工商企业经营管理的混乱状况,没有能够得到及时的揭发和制止。

这样盲目收购盲目生产的结果,企业部门一个时期得到了大量的虚假利润,上交财政,形成了虚假的财政收入。财政拿这些收入来作支出就成为“虚收实支”,发生赤字。实质上是:商业从银行贷款,交给工业,工业交给财政,财政用银行的钱作开支。前几年所谓“财政无问题,问题在物资”的假象,就是这样来的。

为了防止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错误,看来必须切实记取以下几条教训:

(一)工业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生产计划按质按规格进行生产。各级计划部门必须加强工商计划的衔接。一切产品的出厂,都应当经过质量鉴定。新产品的生产,应当经过试制和试销,技术确实过关,市场有销路,然后再列入计划,按计划进行生产。所有工业企业,都应当树立正确的生产经营观点,切实防止不按计划、不问需要粗制滥造、盲目生产的现象。

应当说明,任何国家在工业发展中,必然要经过一个由粗到精、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必然要经过多次试制、多次失败才能成功。应当反对的,是技术还未过关就大量生产,造成浪费;而不是反对大胆的试制和试验。发展工业是需要花一定学费的。几年来,生产部门在试制新产品、尖端产品方面,已经走了一段路,取得了不少的成就,这是十分可贵的。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更好地积极地钻研前进,已付的代价必将获得丰硕的果实。不能因为造成过若干损失,便犹豫徘徊、裹足不前。

(二)各级商业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加强计划工作,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坚决防止不问质量、不问价格、不问销路、盲目收购的现象。坚决消除经营管理中的混乱现象,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使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坚决建立商品验收制度,健全仓储保管制度,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商业部门有权拒绝收购,验收、保管和出入库都要严格按制度办事。

(三)商品收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权限必须集中于物价主管部门,不能由生产厂自己订价,也不能抛开物价部门,由工商双方直接订价。产品价格的规定,必须坚持优质优价、次质次价的原则。对某些产品质量低、成本高而发生亏损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进。必须补贴的,应列入亏损计划,由财政给予弥补。不能采取价格补贴办法,由商业补贴,长期维持落后生产。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企业财务和信贷计划的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随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以防止和纠正生产和收购当中的混乱现象,防止虚收实支。

以上报告,如中央和国务院同意,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委员会和中央各有关部委研究执行。

国务院财贸办公室中央清仓核资领导小组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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