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66-1-8 作者:[待确定]
中央同意高教部党委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关于参加“四清”运动的高等学校师生返校时间问题的请示》。
中 央一九六六年一月八日
(发至城乡“四清”工作团和高等学校党委)
关于高等学校师生参加“四清”运动的时间,中央过去已有原则规定。近据许多省、市、自治区反映,由于各种原因,这一期“四清”运动的时间,普遍需要延长二三个月,最多的要延长六个月,要求参加运动的师生推迟返校时间,以便把运动搞完。
师生参加“四清”运动,可以受到深刻的阶级斗争的教育和锻炼,对学校的教育革命和知识分子的改造,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全国各高等学校参加这期运动的人数达二十多万人,分布的面也很广,有的地区,师生在工作队员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如果一律要求师生按期返校,可能使运动的顺利进行受到影响。因此,我们认为,确定师生返校的时间,原则上应当服从实际工作的需要,以保证运动的胜利完成和学生受到阶级教育为前提。但在不妨碍运动开展的条件下,在可能范围内,对学校工作的安排作适当照顾也是必要的。我们的意见是:凡因工作需要,必须延期返校的,经过中央局和省(市)、自治区党委批准,可以酌情推迟师生的返校时间。文科师生一般应该从头到尾参加完这期“四清”再返校。但毕业班和外语系学生确有特殊情况(前者需要进行结业工作,按时参加国家统一分配,后者学业不宜中断过久),务望各地准予按期返校。担负上述学生的教学和政治工作任务的教师和干部,也随同返校。已参加过两期“四清”运动的师生,条件许可时,一般不再延长时间。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四清”工作团和各高等学校执行。
高等教育部党委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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