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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准北京市革命委员会重要通告

日期:1967-5-14 作者:[待确定]

一,革命群众都必须坚决执行毛主席,党中央关于“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的指示,争取革命和生产双丰收。

二,坚决执行毛主席关于要文斗,不要武斗的指示。严禁打,砸,抢,抄,抓。煽动武斗的少数坏人和情节严重的打人凶手,应该受到无产阶级国家法律的制裁。

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部队和军代表有权处理武斗问题,有关方面必须听从,不得拒绝执行。

三,不准破坏国家财产,不准动用交通工具参加武斗,不准调动人员参加外单位的武斗。

四,坚决执行毛主席关于“必须坚决克服许多地方存在着的某些无纪律状态或无政府状态”指示。不许破坏劳动纪律。不许无故旷工。坚决同一切扰乱革命和生产秩序的现象作斗争。

五,无产阶级专政机构应该按照毛主席的教导,坚决支持无产阶级革命派,担负起维护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革命秩序,保卫国家财产,保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神圣职责。

六,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四月二十日关于停止外出串联的通知。已经外出串联的北京学生和群众,除经中央特许的以外,应该立即全部返回北京,外地来北京串联的学生和群众,同样也应立即全部返回本地。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由革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采取具体措施。

来源: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秘书厅文化革命联合接待室编印《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有关文件汇集 (第二集)》, 北京:196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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