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67-6-6 作者:[待确定]
一,除国家专政机关奉命依法执行必要的逮捕拘留任务外,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准抓人,都不准私设公堂和变相地私设公堂。
二,各级党政军机关的档案文件和印章,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准抢夺,窃取和破坏。
三,社会主义的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绝对不可侵犯,革命群众都有保护的责任,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准侵占,不准砸抢,不准用任何借口进行破坏。
四,严禁武斗,严禁行凶打人,严禁在本单位和到外单位打群架,严禁抢夺个人所有的财物。
五,除国家专政机关奉命依法执行任务外,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准对任何团体和个人,进行搜查和抄家。
六,由各地卫戍部队和驻军负责保证上述各条的执行。自即日起,对于违犯上述各条的,都应该严加处理。对于肇事者和背后挑动者,对于打死和打伤人的凶手,卫戍部队和当地驻军,有权逮捕和拘留,依法惩处。对于破坏,侵占和抢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物的,都必须追回或按价赔偿。对于违犯上述各条的团体,分别情节轻重,在一定的范围内通报批判。
七,各革命群众组织,应该成为执行本通知的模范,并协助卫戍部队和驻军进行政治思想工作。
这个通令可在城乡广泛张贴,并在群众中广泛宣读。
来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秘书厅文化革命联合接待室编印《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有关文件汇集 (第二集)》, 北京:196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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