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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财贸系统一些具体政策的解释

日期:1967-7-31 作者: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接待组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接待组

最近,财贸职工来访提出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经和财贸组负责同志座谈,整理解释纪要如下,供接谈员同志参考。

1、有的单位群众组织通过各种途径更换了财务印章,引起两派尖锐斗争,甚至停工停产,如何解决。

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六·六《通令》,一律不得更换。但在六·六《通令》文到以前更换的,按下述原则处理:

经领导批准更换的财务印章有效;未经领导批准更换的无效,要向群众组织指出夺权是政治斗争,要突出无产阶级政治,促进两派大联合,具体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协商解决。

2、合作商店中的小商小贩是否可以夺私改干部的权,可否单独夺单位的权。

私改干部是国家派往基层合作商店工作的,大部分是一般干部。他们有错误可以批评揭发,对不能继续担任私改工作者,可建议派出机构撤换,但不能夺他们的权。

小商、小贩、小业主不能单独成立组织夺单位的权。

3、有的基层合作商店要求改为国营商店怎么办?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反对经济主义的通知”第五条和“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节约闹革命的规定”第十条办。不准私自改变所有制,合作商店现在不要改变为国家所有制。

4、在六六年扫四旧时被红卫兵封闭的一些合作商店,要求开业怎么处理?

合作商店在破四旧时被封停业的,现要求开业,凡是有执照的,由各区、县、局研究决定。

5、有些业主、资本家在运动中已经退职退休,现在要求复职怎么办?

凡合乎中央退职退休条件的。一律不能复职,已经复职的,也要尽量动员回去。被打成“反革命”作了退职退休处理的革命群众,应该平反,如本人要求复职,要准予复职。具体问题由革命群众讨论确定。

6、工资问题,有些单位的夺权组织以种种理由扣发对立面的工资,或保守组织利用自己还掌握的财权刁难造反派组织。有的单位私自扣留了资本家、业主的保留工资。有的私自提高工资,如何处理?

市革命委员会常委会曾考虑,一般的不扣发工资。其基本精神是:旷工是错误的,是违背毛主席提出的“抓革命,促生产”的伟大号召的。但考虑到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发给基本工资,确因旷工其附加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可考虑不发。在原则上要尽量说服各派群众组织不扣,说不服者,要由两派协商解决。今后继续无故旷工者,交革命群众讨论处理。具体意见已委托工代会研究,提出办法。

资本家的保留工资待研究解决。

运动中,任何群众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私自改变工资和福利制度。

7、有的群众组织私自动用流动、生产基金怎么办?

要坚决贯彻执行节约闹革命的精神,严格遵守国家财政开支制度,不得随意动用流动、生产基金。凡动用流动、生产基金购买物品的,应一律归公,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8、外调经费如何开支?

按中央和市革委会关于节约闹革命的规定办理。必须外出调查时,各群众组织应协商一致,统一派人外调,避免浪费差旅费。

9、区、县、局、各代表会议的经费开支如何解决?区、县级工代会、农代会和红代会分会的经费开支要制订预算,经市级各代会审批后,由财政局拨款解决。

10、财贸基层单位(公司、商店等)成立革命委员会由谁批准?

原则上按原来隶属关系分级审批,各区、县、局成立革命委员会由市革命委员会审批,基层单位成立革命委员会由区、县、局审批。在区、县、局未成立革命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前,可报市革命委员会财贸组备案。凡合乎成立革命委员会条件的应支持。

11、对街上出现的自由市场怎么处理?

财贸组准备搞个布告,提交市革命委员会研究处理。革命组织应大力宣传党的政策,维护革命秩序,协助工商部门打击投机倒把。以树立红色政权的绝对威严。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接待组1967年7月31日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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