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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农林系统一些具体政策的解释

日期:1967-8-7 作者: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接待组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接待组

最近农林系统社员、职工来访提出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经和农林组负责同志座谈,整理解释记录如下,供接谈同志参考。

1、公社以下的群众组织夺了公社的权,特别是社办小厂子参加了夺权,住在公社不走,如何处理?

如确属应该夺权的单位,又是本公社造反派夺的权,大方向就应该肯定。已经夺了权的单位,应努力促进革命的大联合和三结合。革命造反派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坚决贯彻毛主席“抓革命,促生产”的伟大指示。应指出夺权单位抽调大批脱产人员住在公社是不适宜的。至于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操纵保守组织搞的假夺权,本身的大方向就是错误的,住在公社的人员必须全部动员回去。

2、农村社员来访反映,白天劳动晚上开会或学习到深夜一两点,对第二天劳动有影响,要求对革命和生产时间做出适当规定。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一场史无前例的大革命,在革命时期,会议和活动多一些,此平常紧张一些是正常的。至于时间安排,市里不好统一规定,可以交群众讨论,一般说来农忙季节运动时间可以少一点,农闲季节运动时间可以多一点,总之,要保证革命、生产双胜利。

3、运动初期有些生产队变更了体制,由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改为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目前又产生了分歧,有的要求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有的坚持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如何处理?

体制变更要按照《二十三条》、《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并要经过上级批准,目前体制来变更的一律不要变更。已经变更的,如群众意见不大,暂时维持现状,有争议的,放在运动后期解决,不要以此影响和干扰运动的大方向。

4、生产队由几个自然村组成,有的自然村由于土地和其他条件不同,要求分队,虽经多方工作无效,已经分队经营管理,如何处理?

按第三条解释。

5、林、农场行政、业务领导归市农林局,党的关系归各区、县领导,运动由谁领导?革命群众组织参加工代会,还是参加农代会?

林、农场一般都在县(区)参加运动,由县(区)领导。参加工代会、农代会问题,待研究解决。

6、资本家、业主下放农、林场劳动,仍享受高工资待遇,扫四旧时,群众意见每月只给其15—20元的生活费,现资本家、业主提出生活有困难,要求解决生活问题,如何处理?

请示中央做出政策规定,暂不表态。

7、运动初期有些农、林场由于执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对一些人员作了退职处理,发了退职金,现平反回场,扣回退职金是合理的,但每月按工资比例扣得太多,影响生活,能否有个适当规定?

情况千差万别,难于统一规定。可以交群众讨论,既要在一定期限内将退职金扣回,又要留下职工和家属的基本生活费。

8、群众组织夺了公社、大队第一线指挥部的权,应如何处理?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积极支持各级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工作的通知”指出:各级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不属于夺权单位,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夺他们的权,不准采取打、砸、抢、抄、抓的办法,破坏或者影响他们的正常工作。已经进驻各级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的人员和组织必须立即撒出,已经查封必须立即启封,无论任何组织和个人从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拿走的东西包括印章在内,必须立即归还。以利于“抓革命,促生产”的正常活动。各群众组织如对各级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有意见,可送小字报或向上级反映;对犯有错误的干部,应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不要随意揪斗;指挥部人选若有不当的,可通过协商调整,但不得自行成立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已经成立的应立即解散。……

9、有些农场、社办企业,当权派打击报复,解雇上调社员,社员坚决不走,当权派采取停发工资,社员仍然不走,如何处理?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确属社员给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提意见,而遭打击报复的,应该发动群众进行斗争。如不属于打击报复,应该动员社员回生产队参加劳动。

10、平反问题,四清运动后期戴了帽子,确实是戴错了的,应如何处理?是现在处理,还是运动后期处理?现在处理是否违背保卫四清运动成果的精神?

首先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必须保卫四清成果,如个别案件确实处理错了,应该“有错必纠”。但平反要经过群众充分讨论,上级批准。我们认为这类错案的平反,放在运动后期进行较为适宜。

11、地、富、反、坏、右在运动中被抄家,有的被扫地出门,粮食、生产工具、生活必需品都被查封,生产和生活都有困难,如何解决了,有些查抄物资、现金或房屋已分给贫下中农,如何处理?对被抄家的地富子女不给指标粮,如何处理?

按“中央批转梧州市关于红卫兵查抄物资的处理意见”办理。被抄家的地富子女不给指标粮是错误的,是不利于教育、改造、团结地富子女的,要教育群众按党的政策办事。对查抄物资的处理问题,市革命委员会正在拟定具体办法。

12、军烈属、复员军人及老弱病残等困难户的救济问题,在公社、县(区)处于瘫痪,生产队又分两派的情况下,无人负责,如何处理?

各级第一线指挥部应注意抓好这一工作,目前仍按过去规定办理,革命群众组织要协助第一线指挥部做好照顾军烈属、复员军人、老弱病残等困难户的工作。

13、生产队因两派观点不同。不给记工分或少记工分,如何处理?

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在工分问题上也应该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准因观点不同,利用职权给对立双方多记、少记或不记工分。

14、关于四清和文化大革命运动的政策界限问题,如在四清运动后期(1966年6、7、8月份)处理了一些人,有的戴上了四类分子的帽子。现在有些人说,这是在1966年5月16日以后处理的,是反动路线的受害者,要求平反,如何处理?

四清运动中(包括四清运动后期)与文化大革命初期处理的案件,如属于四清范围,不以五月十六日为分界钱。四清成果必须保卫。四类分子趁机翻案、倒算,应该发动群众斗争。个别确实是错案,按第十条解释。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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